对民法中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探讨
2019-03-17任飞
任飞
摘要:当前,我国民法中针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未作出明确规定,由于其性质问题,导致其成立和撤销以及报酬等方面产生影响。同时在悬赏广告效力归属上,对行为人的限制以及撤销问题等不明,导致责任认定出现问题,此外,在报酬请求权方面,没有对报酬获取形式加以确定,针对以上问题,通过借鉴英美、大陆国家相关法律,逐渐完善我国民法体系,对悬赏广告理论进一步明确,制定出和悬赏广告相适应的法规,高效应用司法解释等途径,就民法中悬赏广告在法律性质方面的问题作出探讨。
关键词:民法 悬赏广告 法律性质 报酬请求 要约
《民法通则》在1986年颁布之后,其中没有对于悬赏广告相关规定。直到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后,在遗失物制度当中,涉及到部分悬赏广告内容。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各類悬赏广告频频出现,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满足实践现状。与此同时,各级法院也存在不同观点,因此处理与悬赏广告相关民事纠纷时,自由裁量权较大。同时,关于悬赏酬金方面,指定资格人能够获取资格请求报酬,当事件完成过程涉及到多个行为人时,怎样分配赏金没有明确规定。此外,悬赏广告是否具有撤销性质,撤销以后怎样处理问题尚不明确,因此有必要针对民法中关于悬赏广告具有的法律性质作出探讨。
一、民法制度中关于悬赏广告的问题
(一)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我国民法中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存在要约说以及单方行为两种争议。其中要约说和我国司法趋势相符,同时也和社会各行业发展应具备的契约精神相适应,要约说和民法具有的司法性质相同。但是其在悬赏广告这一问题上,还存在行为人是否知晓广告内容、行为人和广告人是否达成共识等争议。此外,在广告内容的变更以及撤销、行为人能力、职务特征等方面,导致报酬请求权利不明的问题。在单方行为方面的认定,可减小行为人举证困难,满足公平、高效原则,避免产生行为人资质限定问题。同时,也存在司法支持缺乏以及撤销等问题,无法体现出广告的契约精神[1]。
(二)法律效力在认定过程存在困难
法律效力成立的认定方面,主要是依照悬赏广告参与主体的资质是否满足,在此方面产生的争议较小。在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方面,由于悬赏广告内容特殊、范围广,如果出现戏谑行为,即可产生资源浪费以及社会公信力下降。其属于法律行为,应保障广告的真实性。在内容方面应具备合法性,广告发布过程,应对其内容展开审核,保障其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法律效力生效的认定方面,普通的悬赏广告,只要行为人将行为完成,并将结果交付,即可获得报酬请求的权利。悬赏广告需要对行为人行为展开评定,认定其生效情况。在撤销方面,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悬赏广告所属单方行为,不可撤销,部分学者认为悬赏广告符合契约说,通过发布产生义务,当此过程缺乏对相对人产生约束时,能随时撤销。
(三)报酬请求权存在问题
报酬请求主要是在享受他人劳动或者物件时,支付他人金钱或者实物。当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指定行为之后,即可获得报酬请求的权利。同时我国《合同法》中对行为人依法向广告人索取报酬提出支持,只要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就可直接行使该项权利。如果广告人想要逃避制度,可依照法律提出诉讼。但是在报酬请求方面,实现行为的有效性存在争议,限定资格人能否具有报酬请求资格,多个行为人共用完成行为报酬支付方式和金额等方面的认定存在困境。
二、完善我国民法关于悬赏广告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
1.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是基于英国法律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使用判例法对法律原则展开确定,对于悬赏广告亦是如此。首先,在悬赏契约方面,主要界定为单方契约标准,要求要约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契约形式。契约也是允诺,当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之后,达成共识,实施行为期间,明确悬赏契约具体内容,并按照契约内容完成特定行为,能按照规定求偿。因此可以看出,双方共识达成是构成广告契约的要素。例如:美国纽约州的Fitch向社会上发布悬赏广告,如果有人可向其提供价值资讯就可获得相应报酬,但是原告人Snedaker事先并不知道这个广告,当其向被告人Fitch提供资讯之后,才获知能获得报酬的讯息,然后向其索取报酬。此案件经法庭审判之后,判决Snedaker没有资格获取报酬,因为其与广告人事先未能达成共识[2]。
其次,在广告撤回方面,英美法律视悬赏广告为单方契约,具体是指相对人将指定行为完成之后,二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才能成立,如若相反,相对人未能完成特定行为,即不受契约束缚,因此可将要约撤回。具体的撤回形式必须和广告发布形式一致。例如:当悬赏广告在发布过程是通过报纸,那么撤销环节也应通过刊登报纸的形式进行。当悬赏广告通过电视发布,那么撤回是也要通过电视,并且在相同的节目时间段之内。如果相对人完成了要约中的部分行为,有关广告人能否将广告撤回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广告人能随时将要约撤回;其二,广告人不能将广告撤回,因为在相对人产生完成契约行为时,契约即可生效;其三,相对人在完成部分契约行为时,撤回具备可选择性。广告人在约定情形以及时间前提下,可对行为人完成某项行为的时间做出限制,在这段时间内不可撤销广告。
最后,在报酬请求方面,英美法系中规定只要悬赏契约成立,那么行为人就拥有请求报酬的权利,并且行为人要在广告期限之内完成指定行为,才可获得报酬。例如:波士顿政府刊登一则悬赏广告,当有人抓捕逃犯或者向政府提供关于逃犯的信息时,可获得相应报酬。但是,波士顿政府没有将此广告撤回,在经历四年的时间之后,Loring抓捕了逃犯,同时向波士顿政府提出报酬请求。在这一案件中,法院认为波士顿政府事先没有将悬赏广告撤回,在四年的时间里,广告失去实效,由此可以看出报酬获取方面应保障悬赏广告处于有效期内。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代表具有成文法国家的法律,我国就属于大陆法系之一,此外还包括德、意、葡等国,主要是通过法规以及部门法等对悬赏广告加以确定。首先,在单方允诺方面,德国的法律中规定悬赏广告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并在《民法典》中把悬赏广告归为“债务关系”当中,属于对公众的一种单方允诺行为。同时,在德国民法典657条有明确规定,广告人有义务就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指定形式支付行为人报酬,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确悬赏广告具体内容。同时以法律行为,对悬赏广告的内容进一步作出规定,广告人不需要作出承诺,其行为只受到法律单方约束。在意大利的《民法典》中,认为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以广告形式向行为人支付酬劳。在意大利的法律中,认为悬赏广告仅属于单方行为。葡萄牙在《民法典》中,将悬赏广告归于单方的法律事务当中,并认为只要向社会发布了广告信息,基于指定行为报酬,那么行为人无论明确广告内容,都可在完成行为之后获取报酬。
其次,在悬赏广告的撤回方面,德国法律认为只要相对人没有完成相应行为,广告能随时撤回。但是广告撤回只有满足两点要求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一是广告的撤回以及发布方式必须一致,其二是撤回过程需要另行通知。意大利法律规定悬赏广告在撤回时,应具备正当理由,不可随意撤回,同时要在期限届满之前撤回。使用和悬赏发布相同的撤回方式,才具有法律效力。葡萄牙法律规定悬赏广告应在期限届满之前,同时存在正当撤回理由。
最后,在报酬请求方面,德国法规规定当指定行为已经实施多次,只是首先完成行为的人拥有报酬获取权利。当行为人数较多时,共同完成指定行为,则每个行为人都应具有获取报酬权利,按照各自贡献合理划分。并且只有行为人对报酬分配达成共识之后,广告人才可按照规定将报酬合理分配,保障分配过程的公平性。在意大利法律中,针对多个行为人各自完成广告中的指定行为时,这时第一个和广告人取得联系的行为人可获得报酬请求的权利。葡萄牙国家法律明确只要广告人向社会发布了悬赏广告,同时对特定行为完成作出报酬允诺,这时行为人在不知道悬赏广告的内容时,也可在行为完成之后获得报酬请求的权利[3]。
(二)完善我国民法制度
1.对悬赏广告理论进一步明确
首先,应将悬赏广告具有的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在民法当中纳入和悬赏广告相关的内容。我国的民法遵循平等、资源、公正等原则,要求悬赏广告的发布人员应表达出内心真实想法,告知公众希望获得某项事物或者行为。内容要合乎法规,自愿接受法律约束,不违背良俗和公共秩序。行为人一旦完成指定行为,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承诺支付相应报酬。广告符合要约组成要读,广告人和行为人双方应表现出想要签订合同的意愿,受到合同约束,同时广告内容明确,行为人交出结果时,可获得报酬索取义务。
其次,将悬赏广告的适用以及排除等范围加以明确。在适用范围方面,主要有“对世型”以及“对人型”两种。“对世型”广告行为人不确定,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对人型”广告对指定行为完成行为人有所限定。前者属于适用于法律范围的悬赏广告,后者不适用。因此,应按照悬赏广告的使用范畴,对具体内容加以分析。在排除范围方面,主要包括三类:其一,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智力不成熟者等,不可对自身行为展开辨别,这类人在完成非获利益、奖励以及他人赠与情况下行为时,没有报酬请求的权利。其二,职务行为相对人,如政府职务行为人和合同关系行为人。悬赏广告中的行为包含职务行为,涉及到公私问题,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没有报酬请求的权利。其三,法律义务行为人。例如:自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但是当子女拒绝赡养时,父母使用悬赏广告发布悬赏信息,寻找赡养人时,子女完成广告中的指定行为时,没有报酬请求的权利。
2.制定和悬赏广告相适应的法规
对悬赏广告的可撤销性加以明确。当悬赏广告属于要约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当广告的发布人发布广告之后,由于特殊原因,可在行为人完成特定行为以前撤销。但是发布之后,要对其中的内容加以改变时,应在行为人行动之前。例如:某公司发布招聘广告,只要将指定内容发送到指定邮箱,即可获取相应报酬。广告人应在广告截止期限之前,更改内容。《合同法》中关于悬赏广告性质方面的界定是要约,只要发出就不可撤回。认为行为人在获知广告之后已经作出相应准备,这时按照诚实守信以及利益保护等原则,撤回广告会对行为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在撤销方式问题方面,可借鉴德国法典,撤销方式应保障公众知晓,此时才具备法律效力。
对报酬请求权加以细化。例如:在优等悬赏广告的报酬请求方面,其需要对行为人的行为展开优等评定。在请求主体资质方面,应对行为能力人加以限定,经评定其民事行为等级优良时,才可拥有报酬请求的权利。同时还应按照职务行为和悬赏广告内容的契合度作出测评,行为人不属于职务范围内,职务行为评定等级优良时,才可拥有报酬请求的权利。当多个人同时完成广告内容要求,应按照先后顺序,由先完成的行为人获取报酬。如果是多个行为人共同完成广告行为,可由行为人自行协商,达成共识,按照平等、公平的原则对报酬进行分配[4]。
3.高效应用司法解释
我国属于成文法制国家,司法机关可按照法律成文展开各项工作。但是立法过程社会背景存在差异,导致成文法在时代发展过程略显滞后,在应用过程对于个别案例存在不适用的问题。此时缺乏法律条文作为支持,导致司法机关在执行权利以及审判案件过程缺乏依据。同时修订成文法的过程较为漫长,由于某个领域中的个别法律的不完善,重新修订民法,会浪费大量的资源和人力。此时利用司法解释可有效缓解当前民法中对悬赏广告存在的法律问题,使没有法律约束的问题得到解决。同时司法解释具有明显的灵活性,可高效解决和悬赏广告相关的民事问题。利用司法解释可补充我国民法成文内容存在的缺失,共同发挥二者的力量,可展现出法律实施过程的公平性,促使社会和谐发展[5]。
三、结语
总而言之,当前产生各类关于悬赏广告的纠纷,导致人们对悬赏广告的认识程度逐渐加深。我国民法中对悬赏广告相关规范都是来自司法条文。英法、大陆等国对悬赏广告有规范的法律条文,判例法中规定清晰,为悬赏广告作出充分保障,因此将其制度引入到我国民法当中十分重要。在要约前提下,倡导悬赏广告履行契约精神,将诚实守信作为主要原则,这种理念和我国当前司法实践方向相符。和悬赏广告有关的制度完善可促使我国民法制度逐渐完善,促使各民事主体之间展开正常的市场交流。
参考文献:
[1]张家骥.我国民法中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研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3):104-110.
[2]吴梦静.悬赏广告法律问题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8.
[3]肖纪连.中外司法实践中悬赏广告性质比较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3,(19):157-158.
[4]黄敬微.悬赏广告的形式问题研究[D].中南大学,2013.
[5]徐小铂.懸赏广告法律问题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2.
(作者单位:辽宁石油化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