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职业道德与法律视角下的网络媒体责任探讨
2019-03-17于建军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也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在这一背景下,网络媒体在信息传播的位置越来越重要,从而使得其需要承担的责任也越来越多。基于此,本文就职业道德与法律视角下的网络媒体责任展开综述。
关键词:职业道德 法律 视角 网络媒体 责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推广,使得互联网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也使得网络媒体担任其了媒体信息传播的主要责任[1]。网络媒体的发展使得人们信息获取的速度越来越快,信息量越来越多,与此同时,网络媒体传播的虚假信息也越来越多,而随着互联网使用者的增多,部分用户对于信息的虚假性和真实性判断能力不足,加上一个虚假信息会同时有很多家媒体进行转载传播,从而导致出现“三人成虎”的情况,缺乏判断能力的民众被虚假信息误导,导致一些不良事件的发生,甚至直接损害到互联网使用者的利益。因此,网络媒体作为信息传播者应承担起那些责任值得人们深思,对此,本文冲职业道德与法律两个视角下网络媒体的责任进行探究分析,具体内容如下阐述:
一、基于职业道德视角下的网络媒体责任探讨
职业道德指的是每个行业对服务对象和同行竞争对象应承担的道德要求,是对行业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的综合体现。职业道德是一种社会道德具体化和延伸性的体现,其不仅反映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还反映可从业人员企业内部和外部之间的关系。
(一)应承担传播先进文化的责任
先进的文化传播可更好的推动社会经济和人类文明的发展,同时也可利于对民族精神进行弘扬,使得国家利益得到维护[2]。而网络媒体作为目前信息文化传播的主力军,应当承担起传播先进文化的责任,对报道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提升,对社会舆论进行正面的引导,使得真实、先进的文化得到传播。同时需要对相应的服务工作进行改进优化,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信息和精神等方面的需求的同时,应严格遵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严于利己,对自己的报道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保证,并且在编辑内容的时候,应仔细斟酌词汇和语句的使用,避免词汇应用不当导致民众被误导。除此之外,网络媒体的工作者应对利益诱惑进行抵制,应保持真实、客观的态度进行新闻报道。
(二)应承担保障报道社会公信力的责任
社会公信力指的是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在对社会公共关系食物进行处理时必须具备的社会信任和认同的影响力,简单而言,就是在社会生活中,公民对社会政策实施、社会组织体系和其他社会性活动的信任度、认同感和满意度。网络媒体行业也属于公共服务部门之一,其负责向公民传播信息和信息服务的主要责任,因此必须保障自身报道的社会公信力,从而使得网络媒体这一行业得到社会的认可、信任和满意。媒体行业这一职业是建立在社会公信力的基础上的,换言而之,社会公信力对于媒体行业而言就是其的生命线,网络媒体也如此,所以网络媒体一旦失去了社会公信力,不仅会使得网络媒体在社会公众心中处于负面位置,还会影响到整个媒体行业的社会公信力。网络媒体社会公信力不仅体现在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方面,同时还体现在网络媒体工作人员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方面,因此,网络媒体工作人员不仅需要保障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同时需要保持入行的初心,保持自己心中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使得报道的社会公信力得到保障和提升。
(三)应承担树新风的责任
树新风指的是树立崭新国家风貌的意思,是个人素质、教养、个人道德及社会公德的体现[3]。随着近几年网络媒体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也越来的越快,信息传播的途径也得了拓展,但与此同时也出现很多不规范的网络媒体传播一些低俗、恶意、下三滥的信息,使得网络环境变差,行业出现不正之风,甚至导致犯罪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风气。因此网络媒体工作人员应对严于律己,对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进行提升,不应恶意传播低俗等不良报道,同时各大网站也应强化报道内容筛查的工作,对于低俗、恶意中伤等报道应进行拦截,对互联网风气进行优化,树新风。
二、基于法律视角下的网络媒体责任探讨
(一)应承担社会公众监督责任
网络媒体作为公共服务部门,其不仅需要负责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内容和服务,还应该接受社会公众对其的监督,通过社会公众反应的意见对自身的工作进行改进优化,不断提升自身的社会公信力。因此网络媒体相关管理部门,应对网络媒体的监督机制进行完善,对网络媒体的评价体系进行建立和完善,制定一个网络媒体统一的行为规范准则和监管标准,这一方面内容,行业协会可与政府部门共同协商制定,保证制定规范和标准符合国家政策需求和法制要求。可建立与网络媒体社会责任相关的审计监督制度,通过相关审计部门强制性介入网络媒体管理中,定期对其社会责任负责情况进行审计,并制作为表格进行公示,让社会公众进行审查,但这一制度目前在我国实行较为困难,需要多个部门联合进行,还需进一步的研究。除此之外,可对网络媒体组织监管体系进行完善,除了具有监督职能的有关部门对网络媒体实行监管之外,还可让相关的社会团体对其进行监管,如网络媒体信息受众、企业投资者和消费者协会等,进行第三方监管平台的建立,对审核组织进行设立,拓展监管的渠道。
(二)应承担社会责任
网络媒体企业决策正外部型和负外部性的内化体现在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的奖励和败坏道德企业的惩罚两个方面,前者可有效的对网络媒体企业完成效率和质量进行提升,后者则会使得网络媒体的成本提升,因此承担起社会责任对于网络媒体企业而言是一种理性理智的选择[4]。督促网路媒体承担社会责任主要从规则机制的途径进行,根据具体的规则内容和分为硬规则和软规则。硬规则指的是强制性要求网络媒体执行的规则,如网络媒体相关的法律法规,因而如果只是从道德层次要求网络媒体自律的力度是较弱的,会使得其难以自觉的对社会责任进行承担履行,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相关的强制性规则,可使得网络媒体工作者的自律性得到增强,更好的对社会责任进行承担。软规则也可称为人性化规则,简单来说,其是介于社会道德和法律之间的规则,其更强调的是网络媒体工作者的自觉性,并不会过分强制的要求网络媒体工作者执行,因而其执行力较弱于硬规则,但同样具有一定能的约束作用。因此网路媒體相关监管部门可建立和完善网络媒体规则机制,使得网络媒体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得到增强,对其履行责任和承担责任的意识进行增强。
三、结语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各个领域均得到一定的推进,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便利,但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使得其如同一把双刃剑,即可对使用者带来正面的影响,也可带来负面的影响。网络媒体作为互联网主要信息传播者,应遵循自己的职业操守,遵守行业相关规范规则,对自身行为严于律己,对于一些有害负面的信息传播进行自觉抵制,不断的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除此之外,相关部门也许对网络媒体的监管力度进行增强,因而我国大部分的网络使用者为青少年,其缺乏对不良信息的判断能力,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对其成长造成负面的影响,因此必须强化对不良信息的抵制工作,创设我国青少年安全健康、正面积极的成长环境。
参考文献:
[1]秦雪冰,童兵.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评估与困境——“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内容传播与社会责任高峰论坛”会议综述[J].新闻与写作,2017,(10):44-47.
[2]肖海岳,王瑾,许苗苗.基于网民视角的网络媒体社会责任评价指标构建[J].科技视界,2017,(03):43-44.
[3]顾佳,彭浩楠,马天成.浅论网络媒体发布虚假新闻的法律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7,(34):223-224.
[4]朱琳君.网络媒体编辑责任担当的伦理学视域[J].中国编辑,2017,(09):32-35+40.
(作者简历:于建军,本科,法学,讲师,单位:北票市职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