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引擎盖”维权事件中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及现实意义的探讨
2019-03-17曹艺飞
摘要:文章通过近日陕西西安发生的“女司机坐引擎盖维权”的事件,对我国目前家用汽车行业的“三包政策”进行深度分析得出此次事件为何不适用于这一政策,同时对收取“金融服务费”这一行业乱象和女车主的“闹”式维权分析目前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发现了在立法、执法和维权途径三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并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此次维权事件也是一个导火索,对于我国法制的发展和落实、中国经济的转型有重大的意义。有关部门应该对行业这种行为从法律和监管入手,进行彻底地清理和有效规范,双方和解并不是维权的终点。
关键词:奔驰维权 三包政策 司法解释 维权途径 经济转型
近日,陕西西安发生了一起女车主和奔驰 4S 店之间的维权事件,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女车主通过坐在汽车引擎盖上的方式哭闹,引来各大媒体和舆论的关注,双方才达成和解。
毋庸置疑,此次维权事件很大程度上仰赖于网络的传播,以“闹”引发舆论的关注,女车主才得以维权。若是正常的维权渠道行得通,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怎么会去依靠网络的力量聚合关注、推动解决。同时,网络空间涌现这么多的维权信息,耗费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也都是不可估量的,这也折射出消费者维权制度的不健全和法律具体操作的不完善。
一、由双方的矛盾争端,可以引出以下三点问题:
首先,在女车主提车后车还未出4S店,就发生发动机漏油的情况,4S店依照国家的“三包政策”只同意给其更换发动机,对于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三包政策,是舆论争论的焦点。从对我国“三包政策”的适用前提来看.可以得出本案不适用于“三包政策”,首先基于三包政策本身。我国的三包政策规定:销售者开具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很显然店家是以这一条为准则只同意更换发动机。而根据三包政策规定,如果适用三包政策,只有在“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四种情况下,消费者才有权利选择更换或退货。不管根据哪一条规定,出现这种问题店家适用“汽车三包政策”的解释对消费者也是十分不利的,而在店家看来,应当给消费者更换发动机而不是应消费者要求立即更换汽车或者退货才是符合“三包政策”的解决办法。
本案之所以不应该适用“三包政策”,需明白适用“三包政策”的条件。首先生产者、销售者需依照法律履行了各自的法定义务是适用三包政策的前提。按照汽车三包政策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时应当向该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因此,销售者交付的汽车如果是合格的,而不应当还未出4S店就出现发动机漏油现象。所以,店家的这种做法属于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交付消费者合格家用汽车的义务的行为,而不符合汽车“三包政策”所适用的前提。
而且店家认为出现的此问题适用于“三包政策”的原因还有《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出现产品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进行免费修理。所以店家给出了女车主修理而不是退货退款的决定。这也反映出了法律解释的不健全和不完整,导致各方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解释都不一样,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完善对此法律条文的解释,才能避免以后此类事件的发生。现在依照我们的理解,这里的“出现”,并不是销售当时已知发动机漏油的情况下出现的问题,而是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在汽车未离店时问题就存在,而不是汽车在离店以后使用中出现的发动机漏油问题,因此这种情形应当不适用于“三包政策”。
第二,除了4S店不退车之外,还出现了一笔解释不清的“金融服务费”。店家竟堂而皇之的说这是众多4S店的“行规”,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的汽车 4S 店都会要求买车的消费者在购车前先在店中购买车辆保险,但价格却比去保险公司办理高出许多,消费者也是有苦说不出,店家也因此从中额外获利。在此次事件中,销售方在隐瞒收费事由的情况下诱导购车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以此为由收取金融服务费,很显然销售方没有履行对于借款人的告知义务,收取金融服务费的条款应当视为霸王条款无效[1]。而针对这一“行规”为什么先前没有消费者站出来质疑,此次事件是否也反映出维权途径的不畅通和法律的执行有待完善。
第三,为何女车主不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选择这种坐在引擎盖上的“闹”式维权?其实这也是目前一种普遍的现象,一般消费领域纠纷数额较小,消费者作为原告需要预付各种诉讼费用,而且耗费巨大的时间成本,许多人觉得非常麻烦,可能还有败诉风险,带来的成本过高。因此大多选择忍气吞声,默许商家这种明显的不合法行为。同时这里面还有消费者维权途径的问题,消费者维权电话只是作下记录,等待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实际上消费者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未发生直接关系,那么等待的时间就是一个未知数,消费者通常是抱着一个急切的心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谁又有耐心去等待一个不知道何时去处理的一个未知结果。
综上所述,此次事件暴露出的法律问题也不少,同时也是现在人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立法意义上缺乏切实有效的法律依据。很多法律在保护权利方面只是具有宣示性,缺乏操作性,难以真正维护公民权利。而且很多法律缺少权威的司法解释,导致实际操作中混淆不清,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第二,在执法方面,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慢慢的让消费者在维权的路上困难重重,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同时消费者维权渠道目前还不完善,消费者甚至找不到有效的途径来对自己进行维权。
第三,司法诉讼成本过高和司法救济的不完善使得人们不愿利用司法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2]目前我国利用诉讼途径维权需要消费者自行垫付各种费用,万一败诉的话,既浪费了时间也浪费了金钱。法律救济也没有得到大范围的普及,国家对于公益诉讼法庭的宣传也不到位,使消费者不愿意利用诉讼维护权利,只有在数额较大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消费者的一种“后路”。
二、为尽大可能的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在立法方面,对于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提高惩罚力度,主张销售者承担行政责任,同时及时给予司法解释,不能在维权方面出现歧义。
第二,在执法方面,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设立消费者维权机构,而不应当把职責外包给消费者协会,履行其部门职责,避免消费者出现找不到投诉维权机构情况。
第三,应当减少此类维权事件的司法费用,同时完善法律救济和公益法庭[3],使得消费者能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销售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再次发生。
这次维权事件女车主的“闹”式维权和店家“店大欺客”的行为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对于我国法制的发展和落实、中国经济的转型有重大的意义[4]。政府扩大居民的消费,推动中国经济的转型,需要具备完善有效的消费权益保护体系,此次事件也是一个警醒的作用。利用有效的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消费同时也让人们放心消费,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国经济的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转型。
可见此次维权事件是一个导火索,问题已经存在多日,爆发是难免的。有关部门应该对行业这种行为从法律和监管入手,进行彻底地清理和有效规范,探索长效化市场管理机制,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双方和解并不是维权的终点。
参考文献:
[1]苑广阔.和解不是奔驰车主维权事件终点[N].经济日报,2019-04-18(009).
[2]侯学宾.纠纷解决中的“闹式”维权[N].检察日报,2019-04-24(007).
[3]需要建立强有力的消费者保护机制[N].21世纪经济报道,2019-04-16(001).
[4]苑广阔.和解不是奔驰车主维权事件终点[N].经济日报,2019-04-18(009).
(作者简介:曹艺飞,学历:本科,工作单位:临沂大学农林科学学院,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