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及法治要求
2019-03-17陈晓红
摘要: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民主法治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黑恶势力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一个重要的战略举措,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建设的关键,也是当前政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文论述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并提出了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并保障人权。
关键词:扫黑除恶 重大意义 法治要求
改革开放四十年,随着经济改革、社会转型、市场经济负面影响和社会管理能力的局限,黑恶势力虽然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在一些地方、行业仍然蔓延并呈现新动向。针对这些问题,习总书记提出 “‘老虎要露头就打,‘苍蝇乱飞也要拍。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1]扫黑除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正在全国轰轰烈烈地展开。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涉黑涉恶问题严重阻碍了新时代社会的健康发展,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而且也侵入到了基层政权中,影响了基层政权的稳定。基层政权不稳又会影响到人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能否取得胜利,直接影响到国家和社会能否长期安定、太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的拥护还是反对,直接涉及到党的基层政权能否稳定,直接牵涉到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和合法权利的保护。因此,无论从政治上讲还是从法治上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可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除这些行业的黑惡势力,打击其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可以维护社会安全
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威胁着社会安全。通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
(三)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可以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
黑恶势力使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根据相关统计,每一个涉黑涉恶的案件都犯有危害人身安全的罪行。为了排除异己,扫清障碍,他们要么故意杀人,要么故意伤害,导致受害人有的被杀害,有的背井离乡,骨肉离散。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因此,通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才能使人民安居乐业。
(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可以巩固基层政权
为了长期存在并发展壮大,黑恶势力必须寻求来自于党政部门相关人员的庇护,而充当保护伞的往往就是基层政权和政法部门中的党政干部。有些人谋求了不正当的非法利益,导致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利益被践踏,使基层政权徒有其名,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对黑恶势力犯罪决不能姑息,对其背后的“保护伞”更要严厉惩处,这样才可以巩固基层政权。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法治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司法部门的重要工作,具有深刻而鲜明的法治属性。这就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的框架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一)坚持谦抑性原则是扫黑除恶应当秉持的理念
刑法的谦抑性就是指在动用刑法时要克制节俭,尽量减少动用,能不用尽量不用,不能恣意滥用,更不能扩张越界。如果运用民事、行政等法律手段可以处理的案件,就没有必要动用刑法。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尽管强调从严从快,但是必须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能勉强刑法的介入。一是要求在有罪与非罪问题上不能勉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一方平安,司法部门有可能会增强打击力度,扩大打击范围。但是,动用刑法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黑恶势力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行政等手段处理的,就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动用刑法,把其划入“扫黑除恶”的范围而进行严打。有的黑恶势力的行为尽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刑法对此没有作明文规定,对于这类行为,不能适用类推的逻辑而勉强将其认定为某种犯罪。二是要求在量刑上不要过分。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是把持基层政权的“村霸”“乡霸”等黑恶势力的犯罪,对这些犯罪要高度重视并严厉处罚,但是并不表示对他们的处罚可以突破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范围。扫黑除恶要求从严从快,但必须在法律政策的框架内从严从快。“从严”是实体上的要求,意味着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从严。三是要求在程序上不得违反正当程序。“从快”是程序上的要求,意味着及时侦查、起诉和审判,但并不是说可以省略程序、规避程序、甚至违反程序,“从快”也必须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才可以从快。
(二)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是扫黑除恶的应有之意
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对“黄赌毒”、“套路贷”等特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重点打击。所以,在扫黑除恶过程中,要克服片面从轻。但是,宽严相济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条基本政策,在扫黑除恶过程中同样要避免重刑化思想,一味从重。在定罪量刑过程中,要根据黑恶势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原因、被告人具体情况、悔罪态度等所有情节全面分析评判,切实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对黑恶势力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处罚,绝不手软,对于从犯和胁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犯罪后拒不悔改,抗拒抓捕,继续实施违反犯罪行为的黑恶势力要从严从重坚决打击,对于有自首及其他刑法规定的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对于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减刑、假释的决定。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扫黑除恶惩罚与教育的双重目的,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教育更多的人不要去犯罪,从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统一。
(三)保障人权是扫黑除恶应当坚守的底线
扫黑除恶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在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当保障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处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关键时期而忽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在侦查过程中要避免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问题。在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要严把证据关和程序关,即使是性质恶劣的涉黑涉恶犯罪,也要按照法定的正当程序进行起诉和审判,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权、回避申请权、调查取证申请权、辩护权、救济权等各项权利。在证据采信问题上不能有侥幸心理,要坚持客观、真实,审慎判断,排除非法证据,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在法律适用上,要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原则,充分保障人权。我们没有必要为了严厉地打击一些黑恶势力犯罪,而放弃程序公正的价值理念,违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今天的中国,法治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法治理念,保障涉黑涉恶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不仅能够确保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的公平正义,使其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体现。
当前,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战略举措,同黑恶势力作斗争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之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相信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一定能够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伟大胜利,切实履行好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确保社会安定有序,巩固基层政权、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使命。
参考文献:
[1]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M].人民出版社,2017.
[2]林铠.谈谈“扫黑除恶”的新时代意义[J].法制博览,2018,(29).
[3]刘武俊.“扫”出清朗之治[N].北京日报,2018-02-12.
(作者简介:陈晓红,硕士研究生,讲师,单位:中共大同市委党校,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