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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义轻利与绝仁弃义

2019-03-17王璇

长安学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义利观道家儒家

王璇

摘要:儒家自古重视平衡义利关系,从孔孟的“寡欲”思想,到宋明理学家的“存天理,灭人欲”,义利之辨陷入困境,道家“绝仁弃义”的思想在此问题上显示出一定启发性,老子主张因任自然,反对儒家高唱世俗义利追求,超越义利而复归于道。道家这种超越义利的特殊义利观与儒家明确而系统的义利观相比,在理论形态上,是相反的以至截然对立的;在精神实质上又是互补的,在某种程度上还有一定的相通之处。

关键词:儒家;道家;义利观

文章编号:978 -7 - 80736 - 771 -0(2019) 01 -169 - 02

引言

儒家的义利之辩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对中国文化产生了无尽的影响,义利观在几千年的发展中也演变出许多具体与抽象的概念。先秦时代儒家学者采用对立道德和利益的方法来安定天下,提倡赞扬道德,贬低排斥利益,这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也凸显出弊端。义与利的区别对立由来已久,义者,“事之所宜也”,是事物所适用的伦理规范、道德原则,是儒者心中最基本也是最高的道义;利者,“人之用日利”,后世多指私利。义与利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演变成道德与私利、物质与精神、集体与个人等细化的问题,如何看待二者的关系,便形成义利观。

一、儒家义利观

“义利之辨”被认为是儒学的基本问题之一,朱熹曾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1],而在学术主张上与朱熹各执一词的陆象山也把义利之辨置于重要的地位。儒家明确提出了义利的观点,在《论语》中对此做了很多论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是人们耳熟能详的金句。义者,是事物所适用的伦理规范、道德准则,儒者心中的重要原则。利者,是指物质利益,主要指生活资料和人们所希求的名誉、地位。义利之辨的核心于社会是伦理问题,于个人是价值取向的取舍。义利观是由儒家义利之辨衍生的一种观念,其中包括义利所指的范畴,义利的关系,以及个人对义利的取向等。

孔子对于义利之辨的态度是“重义轻利”。他在《论语·里仁》中说“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2],认为君子行事,“义”应该是一个恰当的标准。又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他同时也认识到利是人们所追逐的,但应该用正确的方法来获取。同样的思想体现在《论语·述而》中“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3]孟子也认为义高于利,《孟子·离娄下》中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唯义所在”,[4]其核心是“去利怀义”。又有“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身而取义者也”,主张“舍身而取义”。孔子与孟子对“义”的理解是不同的,在孔子眼里“义”只是做事情合适的标准,而孟子的“义”则具有一定的超越性。孔孟重义轻利的思想是对义利问题的最初态度,这种态度也是一直为人们所提倡的。儒家义利之辨在历史的衍变中出现了多种形态,由最初的“重义轻利”发展到宋明理学时期的“存天理,滅人欲”,割裂对立义与利,使“寡欲”变成了“禁欲”,观点陷入了困境。儒家义利观的基本思想是“重义轻利”,以陈亮、叶适为代表的功利学派强调道德价值不能脱离实际利益,即“义在利中求”,但该观点始终未在传统文化中占主导地位,到了清代,颜元主张“义然后取”将义与利统一起来,力求回归孔孟的同时也建立了一种合理的义利观。

儒者在义利之辨的态度上一贯的体现是尚义,对于如何处理义与利的关系大概有三种态度:一、区别义、利为二,义利截然对立;二、尚义但不排斥利;三、兼重义与利。[5]儒家在对待义利问题时贯穿始终的思想是区别义与利,认为二者是不同的,并在此基础上寻求二者的平衡。

二、道家义利观

道家是先秦各家中最善于把握事物的普遍联系和辩证运动的学派。道家认为自然、社会中的一切都是相对的,善恶、美丑、利害、得失等价值标准也都是相对而不断变化的。因此,道家不像儒家那样明确地抉择义利,寻求一种稳定的价值标准,而是力图站在变化多端的万物之上,以某种超越具体而颇具涵盖力的标准来把握万事万物,这种表现形成了道家超功利的思想。道家在义利观的问题上态度超然,首先强烈地批评了儒家宣扬仁义的观点,认为人为改变朴实无华的“道”是虚伪的、浅薄的,仁义盛行却恰恰说明了道德的沦丧,“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老子第十八章》),又如“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老子第十九章》)。其实《道德经》并非反对忠信仁义本身,是因为道德观念并不能等同于道德之实而提出质疑。其实但凡在价值领域中,名相概念都与实际存在效果有很大的差距或矛盾,正是看到了这种不可防止的异化,道家提出了“见素抱朴,少私寡欲”的观点。

对于世俗的“义”,老子认为它是“道”的多番丧失,并不值得追求。《老子十八章》说:“大道废,有仁义”,《老子三十八章》又说:“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老子认为“道”是至上的,只有坚持“无为”,才符合“道”的原则,“德”便是“道”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但“德”并不能完全表现“道”,这就使“道”有所失,所以说“失道而后德”。德者,得也,得之而为人之德性,如果进一步“有为”,把它表现出来,就是对他人的仁爱,而“仁”的行为并不能全面表现“德”,所以“失德而后仁”;仁者,爱人也,爱人并不是平等的,因为社会上有尊卑、贵贱、亲疏等义的规定,必然限制“仁”的范围,所以“失仁而后义”。由“道”到“义”,是人们一步一步“有为”而远离“无为”的过程,也就是多番失“道”的过程,“义”距离“道”已几番丧失,自然就没有什么可贵的,所以老子主张“绝仁弃义”(《老子十九章》)。然而这一论证的潜在含义是,老子绝弃的是丧失了“道”的仁义,对于真正的仁义,老子是不反对的,但在老子看来,世俗社会中不存在真正的仁义,所以他只有独守其“道”了。

三、结论

综上,儒道两家对义利的问题看法截然不同。儒家思想功利,道家思想超功利,儒家注重整体,道家富有独立精神。在“名相异化”的问题上道家比儒家走的更远。在提出仁、义、礼、智的同时,与之对立的概念随之形成,儒家无暇顾及仁、义、礼、智这些概念名言自身的发展乃至异化的问题。道家的观点看似惊世骇俗,但其核心思想是“保真”,即保留真正美好的品质,如上德、上仁、上义、上礼等。道家这种因循自然的思想对于社会发展却是消极的,这种超功利意识,它无助于批判和提升现实,不能推动社会进步,在根本上是反世俗的。从社会内容、现实关怀、理想追求各方面来看,它的内涵比儒家义利论要苍白得多。这种精神本身并不适合一个积极寻求发展的个人和社会,但因它否定儒家维护的社会秩序及其利益关系,否定宗法精神,成为了一种比儒家进步的批判力量。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道家与儒家是相反又互补的。道家与儒家的思想也具有相通之处,道家主张“重积德则不克”,而儒家义利观中的“义”也是对“积德”的赞扬。中国文化中儒道这种看似对立实则互补的精神是意义重大的,它使得文化不断发展推陈出新。正如上文所述“义者,宜也”,在任何时代,义利观都应该适应时代所需,才能为社会发展提供更有价值的良性参考。

参考文献:

[1]朱熹.与延平李先生书.朱子全书第二十一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1082页

[2]朱熹,论语集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第112页

[3]朱熹.论语集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第150页

[4]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8,.第144页

[5]张汝伦.义利之辨的若干问题,[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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