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问题的思考
2019-03-17王科李皎
王 科 李 皎
(云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650201)
1 引言
我国在2007年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参考标准和法律依据,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起来,不仅促使传统农业向组织化,市场化等现代化方向发展,而且在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和解决“三农问题”中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在一些相对偏远的农村地区,由于缺乏有效的内部治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滞后,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阶段实行的内部治理方式相对落后于市场经济和农户的发展需要,因此,需要探寻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的有效路径。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现状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以蓬勃发展,组织规模不断壮大、带动能力不断增强、合作层次不断提升。据统计,至2018年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217.3万家,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9.1%,涉及多个产业和领域。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农业经营主体,在内部治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无法有效的发挥出来,造成资源的浪费和财政的损失,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稳定发展。
3 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3.1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不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一定的经济互助性,成员享有一定的权利,履行一定的义务,就目前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有一些规章制度但大多都简单松散,无法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具体的指导。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照搬其他企业的管理方式,导致工作效率不升反降,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没有建立规范的入退社手续,致使农民只是名义上的入社,享有权利多,履行义务少,在财政方面缺乏明确的产权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引进或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治理方式来确保成员的利益。
3.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决策不完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组织决策方式,这是为了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基础。其本质要求是不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多少,也不论成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是何种身份,所有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相同的管理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成员有附加表决权,但是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并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的行使范围。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核心成员(理事会)的作用要大于社员大会,从而导致在组织决策中出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方式,忽视了普通成员的意见。
3.3 整体水平不高
首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无到有,发展速度很快但整体上仍属于粗放的发展方式,能够做到规模化、正规化发展的较少,再加上自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了解也不够深入,能够带动的农户也就有限;其次,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为了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的发展,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但是少数农户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利用国家补助资金的渠道,导致“空壳社”的出现,后期管理的不到位,不仅发挥不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真正价值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民入社的抵触心情;最后,规模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了解不够深入,相互之间多为亲朋好友,为了满足办社条件而挂名,缺乏诚信意识,有利则合,无利则退,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多种模式,日常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事物的管理人员专业素养的好坏对合作社的发展至为重要,但是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的是同时具有生产经验,有合作精神,有市场信息,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领头人。
4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改进的对策
4.1 结合实际改善内部治理方式
4.1.1 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效率的改善,才能提高合作社的生产和经营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提升社员的收益水平。这就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改进内部治理结构的同时不断完善各个部门和机构的功能,同时还需要注意平衡各个部门和机构之间的权利,避免权利过多的集中在同一个人(如社长)手中,通过分权的方式让更多的生产经营者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中来。各级政府部门应该以新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门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中的规定审核材料,同时对于审核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需要“回头看”,对不符合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取消其营业执照。
4.1.2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只有在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框架内才能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机构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从而确保成员的利益与其权利、责任、付出相匹配。一方面,通过制度创新,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另一方面,需要有完善的配套法规和规章,才能使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4.1.3 内外部相适应。既要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生产经营水平相适应同时还要能够根据外界不断变化的环境来调整自身的治理机构和完善权力分配机制。同时适应性原则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机构的设置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达到精简高效的目的,简单而有效的同时还要充分反映出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理事会的作用。
4.2 优化决策机制,提高运行质量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治理问题上可以借鉴北美新一代的农业合作社即封闭式合作社。这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的入股资金和成员数量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对社员的最低和最高的持股数量都有着限制,社员可以退社但是不能够退股,他的股金和剩余的索取权可以在内部转让。这样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拥有了数量稳定的股金和成员,稳定的股金又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从而获得新的资金来源。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的入社和退社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尽管相关法律对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实际的管理过程当中还是要根据当地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出适合自己的章程。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前期进行政策上的引导和支持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当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的形成一定的规模之后,政府就要逐渐的减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转而以法律和政策来规范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让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自己的力量去发展经营去和市场中其他的单位进行竞争,这样不仅能够缓解这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治理问题而且能够很好的提高其生产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4.3 注重作用发挥,培养专业人才
积极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连接市场和农户的纽带作用,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信息和带头示范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问题,只有建立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专业管理队伍,才能够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可以加大培训资金投入,重点对在职人员进行培训,聘请专业人员定期开展讲座,同时也可根据事情需要直接引进所需人才。
5 总结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成功实践,但是由于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较短再加上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在发展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内部治理问题,只有立足实际,一步一步的完善这些问题,才能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