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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质疑的法院执行

2019-03-13马震坤

民主与法制 2019年8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王某光源

本社记者 马震坤

由于认识碍于情面,将30万元现金借给熟人使用,谁知这一借,不但丢了熟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讨要5年无果后还染上了官司。赢了官司,本想松一口气,但他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在法院的执行阶段又熬了一波三折的三年……

2018年11月19日,记者前往甘肃省皋兰县法院,对张玉庆执行一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了解。

借款“借”来烦恼

张玉庆是甘肃机场集团兰州中川机场的一名退休职工。2011年4月15日,甘肃光源铁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找到张玉庆,说自己要扩大生产,资金周转有些困难,提出向他借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9000元。然而,一年期满后,王某并没有如约归还本息,张玉庆只得又将协议期延长了一年。

转眼之间一年又飞逝而去,对于还款之事,王某还是没有一点动静。迫于无奈,2015年11月2日,张玉庆向皋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光源公司偿还本息62.4万元。

2015年12月1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由光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清张玉庆的本金和利息4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20元。

之后,光源公司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4月5日,张玉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东方IC供图

执行中的一波三折

2018年12月2日,皋兰县法院给记者提供了一份材料。该材料显示:2016年4月15日,法院通过查询,获悉被执行人光源公司将其公司的场地租赁给了兰州瑞原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原公司”),有租赁费50万元可供执行。4月19日,法院立即制作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当他们前往瑞原公司调查租赁情况时,该公司时任高管慕某明确表示其租赁费已付给光源公司。若要执行的话,可在他人抵账于该公司的宝马、奥迪、奔驰、汉兰达等车辆中由张玉庆挑选。于是法院的执行人员多次给张玉庆做工作,但张玉庆执意只要钱不要车。5月19日,当法院的执行人员再次前往瑞原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要求扣留50万元租赁费时,遭到瑞原公司工作人员的横蛮拒绝,并对两名法院执行人员拍照,威胁要网上曝光,故法律文书留置送达。7月4日,法院传唤王某,与其协商张玉庆案件执行事宜,并提前准备好拘留决定书,拟将王某予以拘留。在协商过程中,张玉庆仍坚持不要抵偿车辆。随后,张玉庆在慕某未取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坚持与王某达成了分期履行、瑞原公司担保的和解协议。于是,法院制作了执行和解协议,对王某的拘留未能实施。后王某并未按协议履行,而瑞原公司以未授权慕某为由拒绝履行担保协议。2017年1月4日,王某再次来到法院与张玉庆协商案件,协商不成法院准备将其拘留时,张玉庆却与王某达成了车辆抵偿和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法院未能将王某拘留。但是,后来张玉庆对20万元抵一辆尼桑轿车表示了后悔,法院多次告知按和解协议履行,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继续执行借款本息45万元,但是张玉庆竟然将车辆予以变卖。

对于皋兰法院的表述,张玉庆并不予认可,这位已经年逾古稀的老人动情地说,此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他到皋兰县法院了解执行情况就不下七八十次,看尽了各种脸色。为了尽快解决问题,有时他不得不用自己的车拉着法院执行人员去开展工作。7月4日三方签订的和解担保协议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至于慕某的身份和是否被公司授权,法院难道不知道,如今怎么成了他的错?一起执行案件,三年时间就反反复复产生了两份执行和解协议,其中三方签署的担保和解协议,自己的一份还被执行局白局长以借用一下的理由收走,当他多次索要时白局长称已丢失。

提到用尼桑车抵20万元一事,张玉庆显得有点激动:“我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答应的,最主要的原因是皋兰县法院执行局的白局长多次劝导我,并亲自把抵债的旧尼桑车的照片用手机彩信发到我的手机上,说有一分算一分,如果错过这次机会,说不定以后恐怕连这样的旧车都执行不来了。”他还告诉记者,为了配合法院执行,皋兰法院说找不到王某,让他在王某家门口蹲守,一有情况就立即告诉法院。去年冬天他在凛冽的寒风中蹲守多日,发现王某回家了,待他把这一情况告诉皋兰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时,他们却找出种种借口无动于衷。

提起这一波三折的历程,张玉庆老人多次声泪俱下:“我也弄不明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记得在我无数次奔波督促法院要账的过程中,王某曾给了法院两万元,不知何故,执行局的白局长私人扣了5000元,只给了我1.5万元,经我多次询问后他才吩咐其他人将5000元给我。”

提到2018年8月4日深夜发生的一幕,张玉庆至今还深有余悸。“没想到一个被执行人竟如此嚣张,王某当天深夜手持凶器闯入民航小区,对我不停打电话威胁恐吓,并打电话给我女婿,说要弄死我们全家,我女儿拨打110报了警,待嘉峪关路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后,王某才慌慌张张跑掉。”

对于张玉庆老人的说法,法院解释乘私家车去办案,是由于当日法院的车辆已派遣完毕未返回,考虑到张玉庆年事已高,心情迫切,来一趟法院不容易,用私家车是他主动提出来的。让其蹲守协助执行,办案法官丝毫没有一点印象,实在回忆不起来此事。至于将2万元的执行款返还时扣留5000元一事,分管执行的边副院长解释:“原先管理不够完善,经过整顿现在已经变得规范,执行款都要打到法院的执行专户上。”

“躺”在法院的执行款

经记者了解,这辆抵20万元的尼桑轿车注册日期为2007年,抵债时已行驶14.7万公里。张玉庆把这辆车开回来之后就挂在二手车出售网,两个月后有人最高出价3.8万元将此车接手,同时,张玉庆缴纳了这辆车因卖不出去滞留小区两个月1200元的停车费。

多份材料显示,为了给张玉庆用车辆抵债,法院的3名工作人员曾多次给张玉庆做工作,但均遭到了张玉庆的拒绝。可为何他最终同意了呢?张玉庆老人的一番话道出了事情的原委:“我之所以同意,是因为法院承诺保证到2017年年底之前,分两次能把我剩余的25万元执行回来。”

皋兰法院告诉记者:“后来张玉庆对20万元受抵一辆尼桑轿车表示了后悔,法院多次告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是张玉庆竟然将车辆予以变卖。”

“我与王某2017年1月4日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为王某用尼桑车抵偿20万,其余款项是2017年12月30日前分两次付清。但实际情况是王某只履行了用尼桑车抵偿20万元这一内容,后对其他义务就没有履行。严格意义上来说是王某毁约在先。如果没有后面的条件,我能答应法院用一辆马上报废的车抵20万元?既然车给我抵了20万,难道说我把它处理掉也错了?”

皋兰县法院2018年12月20日提供给记者的材料显示,2018年12月,通过法院的各种措施,法院已经将张玉庆案件款229745元执行回来,但张玉庆却不予领取,坚持要执行全部案件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的规定,张玉庆与光源公司之间的借款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对于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能否反悔要求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临庆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通常的观点是,只有在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否则,债权人是不得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那么,对于张玉庆与王某之间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中用尼桑车抵20万元一事,申请执行人张玉庆是否存在被欺诈和胁迫的情形,张玉庆老人为何不愿领取法院执行回来的执行款,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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