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评选停摆
2019-03-12法制日报陈磊赵捷
文 《法制日报》记者 陈磊 赵捷
继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之后,时隔两个月,“权健”再次被查。
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其中,湖南省湘潭市查处“权健”保健食品总砷超标案是其中一例。
近年来,像“权健”这样被认定为著名商标但被屡屡爆出问题者并非个例。据统计,自2009年以来,至少已有数十家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被爆出各种问题。
这种现象也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注意。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称:“对于过去评名牌、评著名商标的政府行为,2019年将一律取消。”
专家认为,由政府认定著名商标,实质上是政府在为企业背书,一旦企业出现问题,连带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因此,政府取消评定著名商标是大势所趋,下一步需要在国家和地方立法层面废止政府评定著名商标的相关规定,为政府取消认定著名商标提供制度化的保障。
政府不再评著名商标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消息,截至2月15日,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54.6万人次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商品进行监督检查,执法办案方面,全国共立案2826起,结案774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时公布了16件各地查处的典型案例,湖南省湘潭市查处“权健”保健食品总砷超标案,是第13件。
基本案情显示,湘潭市雨湖区权健自然医学健康服务中心经营的“权健牌复康胶囊”(生产批号:C1185111)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检验项目“总砷”不符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的标准要求。经调查,这批“权健牌复康胶囊”是从厂家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直接购进,共购进35瓶,购进价格为175元/瓶,已销售25瓶,抽样10瓶,无库存。采取直销模式,所以销售价格也为175元/瓶。
湘潭市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经营总砷超标保健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遂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万元。同时,将检验结果移送至生产地(天津市)的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相应处置。
就在今年1月13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束某某等16名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证据材料,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并讯问犯罪嫌疑人后,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罪依法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截至2019年1月7日,天津市公安机关对权健公司实际控制人束某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对另两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取保候审。目前,检察机关已经依法对束某某等16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但值得注意的是,权健公司拥有的“权健”商标,目前仍是天津市著名商标,还没有被有关部门撤销。
登录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官网,查阅到一份《2016年延续认定天津市著名商标名单》,这份名单总计记载了327个天津著名商标。在序号为“185”一栏中,是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权健”商标,在认定商品(服务)名称一栏中标注的是“非医用营养粉”,有效期自2010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29日。
记者查阅还发现,2017年,权健公司还获得天津市有关部门颁发的“依法纳税百强企业”“促进就业百强企业”等荣誉称号。同样在2016年,天津市还新认定了119个著名商标。据《人民日报》海外版旗下公众号“侠客岛”报道称,截至2018年,由地方政府认定的著名商标有1万件以上。
对此,今年1月16日,张茅称,已经要求取消所有的著名商标、知名品牌的评比。“对于过去评名牌、评著名商标的政府行为,2019年将一律取消。”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也赞同此举。他说,政府评比驰名商标、著名品牌,实质上是由政府在为企业背书。有的企业获得著名商标是名副其实,但有的企业获得著名商标以后,就开始躺在功劳簿上睡觉,倚老卖老,最后产品质量滑坡、诚信度下降,连带着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取消评比是大势所趋。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说,政府评比著名商标的行为确实应该取消,不能用政府的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品牌就应该回归市场,由老百姓的口碑决定企业的品牌。同时,政府需要做的是把坑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拉进“黑榜”。
评选制度出问题
查阅公开资料发现,早在1991年9月19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了首批124个“中国驰名商标”。
茅台牌(酒)、凤凰牌(自行车)、青岛牌(啤酒)、琴岛—利勃海尔(电冰箱)、北极星牌(钟表)、永久牌(自行车)、霞飞牌(化妆品)、五粮液(酒)、泸州牌(酒)、健力宝牌(饮料)等名列其中。
这些驰名商标是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在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驰名商标,我国在各个层面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1996年8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以专门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商标法,从立法层面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2009年4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对行政管理案件中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做了规范。五年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修订后的商标法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在刘俊海看来,各级政府当初评驰名商标的初心是好的,鼓励当地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多雇人、多纳税,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但是萝卜多了不洗泥,每年都评选名牌、评著名商标,很多企业也无法一心一意、聚精会神改进产品、提高服务质量,而是想方设法去评著名商标,拿这张‘身份证’再去做广告,最终有可能偏离发展的正轨。”刘俊海说。
邱宝昌认为,包括工商行政部门评选在内,我国认定了相当数量的驰名商标,导致“有驰名商标的企业满天飞”。
近年来,国家层面已开始严格控制驰名商标的认定。
2013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与此同时,一些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开始频频被爆出问题。
2015年2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驰名商标“李锦记”味蚝鲜蚝油因山梨酸超标登上“黑榜”。同年,北京市食药监局通报知名的“南方黑芝麻糊”的五批次产品被查处大肠菌群超标。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近五年来的通报,飞鹤、龙丹、高原之宝等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多批次抽样不合格;“黄飞红”牌香脆椒、“良味园”牌五香瓜子仁、“御园枣花香”牌琥珀桃仁、“腾飞荣达”牌日本豆以及一款散装香辣花生过氧化值超标;金锣公司生产的生鲜肉被抽检出含有瘦肉精。
根据公开资料统计,自2008年以来,至少已有40家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被曝出问题。
刘俊海认为,这正是政府评选著名商标的问题所在,企业自身不争气,产品质量出了问题,由于有政府的背书,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也助长了不公平竞争,“说明评选驰名商标的制度出现问题”。
清理相关规范
2018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决定》称,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在此之前,“鸿茅药酒”事件沸沸扬扬。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曾称,鸿茅药酒为独家品种,现批件持有人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于1992年10月16日批准注册。2002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批准文号,该品种批准文号换发为“国药准字Z15020795”。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次再注册,现批准文号有效期至2020年3月18日。
1998年至2010年,“鸿茅”连续多年被评为“内蒙古著名商标”,2008年入选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2010年“鸿茅”荣获了由中国国家商务部授予的“中华老字号”称号。2014年入选中国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初“鸿茅药酒”事件告一段落之后,内蒙古决定废止“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
同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是陕西奥凯电缆。
2017年3月,陕西省西安市地铁3号线问题电缆事件被爆出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全国多个地铁施工城市全面排查“问题电缆”。
经过深入调查核实发现,2014年8月至2016年底,西安市地铁3号线工程采购使用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线缆,用于照明、空调等电路,埋下安全隐患,造成恶劣影响。
2017年3月23日,陕西省工商局针对西安地铁3号线问题电缆涉事的“奥凯电缆”曾被认定为“陕西省著名商标”一事做出处理,撤销奥凯电缆“五胜及图”商标的“陕西省著名商标”称号,追责相关责任人。
经查,2015年7月,奥凯电缆公司委托陕西瑞驰商标事务所向陕西省工商局商标处提交了认定陕西省著名商标的申请材料。陕西省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政策要求“核准注册三年以上”审查不细致,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存在把关不严,导致奥凯电缆的“五胜”商标,被认定为陕西省著名商标。
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公开发布,严肃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其中,陕西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问责追责共计122人,涉及厅级16人。
张茅说,政府给企业背书,企业一旦出现问题,不负主体责任,政府来负责任。三聚氰胺就是最典型的案例。所以,现在已经要求取消所有的著名商标、知名品牌的评比。在政府的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上只有“黑榜”,只要违规了,处处受限。企业做得好,消费者的口碑就是企业最好的“红榜”。
实际上,包括内蒙古在内,取消著名商标评比的举措此前已经开始。
201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印发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的函》,要求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予以清理,适时废止。
经梳理,现行有效的关于著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共有11部,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8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3部。截至目前,已经完成废止工作的地方有4个,分别是湖北省、河北省、浙江省和四川省成都市。
2018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发送督办函,分别督促有关地方废止地方著名商标条例。督促废止地方著名商标条例的函发吉林省、安徽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长春市、吉林市。
对此,刘俊海说,建议尽快废止评选驰名商标的全部地方性法规规章,毕竟这些法规规章与广告法和商标法都有冲突。评选驰名商标不是政府行为,不能违背市场规律,也不能削弱消费者的选择权、话语权,这是最大的问题。
“驰名商标、著名品牌,是经过市场几十年、上百年的沉淀,产品服务在消费者心目中受到尊重,自然而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刘俊海说。
刘俊海还建议,未来可以在国家立法层面,比如商标法中,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不能评选驰名商标和著名品牌,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要回归市场、回归消费者。
邱宝昌的建议是,政府认定驰名商标具有历史阶段性,当时是为了鼓励大家创名牌、鼓励发展地方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完善,政府认定驰名商标的行为也要成为历史,改为由消费者群体决定一个产品是否是驰名商标。
“相关法规该废止就要废止,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清理有关规范。同时,从法律角度看,要建规立制,对违规企业应予以惩罚。”邱宝昌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