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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及防范措施分析

2019-03-09程文静

大经贸 2019年12期
关键词:控股股东保护机制公司法

【摘 要】 在公司治理实践中,主要是通过一股一权来实现股东之间的平等,持股比例大的股东必然处在控制地位,而持股份额少的股东则处在弱势和被动地位,这种悬殊的不对等,使得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必然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控股股东掌握核心控制权的公司治理结构导致中小股东的权益无法被保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大股东代理中小股东行使决策权所产生的的冲突问题一直是公司治理关注的焦点。本文从探究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原因入手,分析并闡述了我国常见的控股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所用的方式,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分别从公司法立法、外部环境和内部制度三个角度提出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 控股股东 中小股东权益 公司法 保护机制

一、中小股东权益易受到侵害的原因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

虽然近年来,我国证券监管不断加强,信息披露制度日益完善,但目前仍然存在监管不力、处罚力度较轻等问题,这些问题降低了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成本,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失真以及时效性问题,使中小股东权益更加难以被保障。

(二)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

虽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但由于召开成本高,股东大会并非日常决策机构,董事会则承担了这个角色操控着上市公司的日常运营,而董事会往往又是由控股股东控制,且监事会常常也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三)现有法律制度滞后

我国法律欠缺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最为突出的方面是中小股东民事诉讼途径不畅,维权艰难,例如,2012年小股东成亨公司对金厦公司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的质疑申请被法院驳回。虽然近年来公司法不断修订完善,但是在权益受到损害进行维权时,诉讼对象不明确、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两方成本悬殊仍是主要问题。

(四)中小股东自身的原因

1.中小股东由于资金有限,只拥有少数股份,难以对公司运营产生影响力;与此同时,他们行使表决权或知情权的成本较高。

2.中小投资者缺乏风险防控意识,部分投资者并不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往往会受到市场波动尤其是短期股价变化的影响,在进行投资时,往往随大流,进行短期投资,只为了获得股票的买卖差价并不注重股票内在价值。

(五)独立董事履职不佳

独立董事有权监督上市公司的行为,但在履行职责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我国大部分独立董事并未真正发挥作用。例如,万科股东争夺战之中一个重要的漏洞,就是在2015年6月17日万科披露的重组方案,由于一位名叫张利平的独立董事因利益冲突而逃避投票,最终使得重组方案通过。

三、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手段

(一)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

第一、大股东高持股,在董事会中是具有绝对发言权的,可以直接通过董事会决策来决定公司日常运作以及发展方向,有时为了达到多留盈余的目的,大股东会会直接决定分红政策,小股东无法得到分红,利益无法被保障。

第二,干扰股东会决议程序。大股东通常在股东会中拥有强势地位,会通过各种方式干预其他少数股东的决策,股东会的正常决策程序会遭到破坏。

(二)隐瞒重大事项知情权

在我国,拥有较高比例股权或者出资额的大股东们往往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支配地位侵害或者剥削中小股东的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其后果就是使得中小股东对市场或者公司的变化不能有效及时准确的做出相应的行为来行使和捍卫自己的权利。

(三)大股东进行资金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归全体股东所有,但有时控股股东因为对公司具有经营控制权,会通过各种方式挪用占用公司资金,这对中小股东来说自然是不公平的。

(四)违规的关联交易

1.大股东进行利润操纵

公司大股东之间往往有各种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在公司运营中关联交易极少是公允交易。大多数关联交易的目的就是为了转移资产或负债。

2.关联方担保

关联交易中存在比较特殊的一种就是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例如,前LeTV乐视首席执行官贾跃亭担保的某项乐视手机业务贷款被银行采取了保全措施,导致关联双方的资产被完全冻结,并且由于关联公司资金短缺这两方面的不利因素导致乐视网应收账款无法正常回款,欠款关联方还款义务无法按时完成。

四、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与防范措施

(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我国《公司法》需完善之处

1.股东知情权的完善

一方面,公司实际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由于个人利益损害股东利益,一旦股东有所怀疑或掌握了切实证据,股东可提请法院启动检查人程序,法院派遣专业调查员调查具体侵权事宜。另一方面,建立股东质询权。不管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一旦认为公司经营这的行为损害了股东利益,可以对公司经营方针和策略提出质疑,要求经营者进行述职报告,对于切实损害了股东利益的有要求其更正的权力。

2.累积投票制度的完善

累积投票制度,一定条件下可以体现出来中小股东的优势,但适用范围单一又对这种优势进行了限制。我国的《公司法》对于这种制度的阐述并不详尽,这种制度并不能全面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第一,某些公司以持股比例为标准分配投票权,这种机制严重限制中小股东参与决策,使得中小股东难以行使其权利。

第二,公司经营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运营中与中小股东存在利益冲突是在所难免的,累积投票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实施时也许会对公司利益造成影响,但这项制度至少激励了中小股东投资的信心和欲望,可以让公司获得更多的流转资金。

第三,建立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就是要把中小股东分散的投票权集中起来变成大份额投票权这样一来可以产生一定的聚合效应,从而可参与到公司经营决策中,来施展自己的权利。

3.表决权回避制度的完善

表决权回避制度总体来说利大于弊,在对公司决议不满意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联合起来发表声明提请再次表决,寻求一个使大多数股东都同意的决策结果。新公司法在很多方面都致力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通过上述陈述,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思路还要从约束大股东的行为的方向上努力。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1.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上市公司股權结构形成的控股股东垄断现状,是大股东可以占用资金以及滥用控制权的根本原因。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能通过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这一途径。

(1)积极引入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往往占股比例较大,如果能参与到公司经营决策中,对于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冲突可以进行有效缓和,对大股东掏空行为能进行切实性的遏制。

(2)构建合理的股权结构。用中小股东的力量来平衡控股股东行为对上市公司来说是很有必要的,通过增资扩股提高流通股比例稀释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可以使股权结构更加合理从而达到遏制大股东的目的。

2.重大关联交易规制体系

对于控股股东非法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行为要建立切实的防范机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重大关联交易股东大会上会审批制度;二是设立关联股东的表决回避制度;三是健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四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3.设立股东民主参与及决策程序

中小股东在形式自己决策权时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被大股东限制而不能自由表达自己的看法。面对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对于小股东参会程序和条件都应该被简化,公司法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也应该被调整,更多的保障中小股东能自由顺利的参会并表达自己对于公公司经营的意见和建议,为自己发声。并且,如果控股股东故意采取措施妨碍中小股东参会或表达意见,应对其作出惩罚性措施并使其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方面举措较佳,公司高度重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利。2018年5月,京东方年度股东大会,就很主动地对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包括开通网络投票渠道等。从2017年到现在,投资者对股东大会的参与度均超30%,是京东方致力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结果;另外京东方累积投票制也落到了实处,董事监事选举时都切实使用促进了股东表决权的实质公平,激发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和投资热度。

网络投票系统为中小股东提供了便利渠道,使中小股东低成本参与公司决策成为可能实际提高了中小股东决策参与度,积极影响着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4.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保证董事会独立性和正确性。前文中举例的独立董事张利平以“自身存在潜在关联与利益冲突”的原因回避表决,就使的重组方案得以通过。这个事件也给其他企业敲响警钟。独立董事入职的关联关系调查应该更加严格,杜绝与公司有厉害关系的人员担任独董。另外,独董在作出运营决策时要有高度的客观性和自主性,不能因为其特殊的关系而影响其独立判断和决策行为,从而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整体经营往前发展。

(三)外部法律环境的优化

1.加大政府执法力度,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我国应当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地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建立完整的法律约束机制,另外,对公司的违规行为应当严厉打击。

2.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前文中提到的《公司法》的完善与修订,除此之外民法上对于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赔偿制度也应该进一步完善,使小股东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切实得到民事赔偿。其次,要开拓出更具有可操作性的的证券民事纠纷解决渠道,提高解决证券民事纠纷的效率;另外,要完善在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赔偿制度,保障中小股东财产安全。

(四)中小股东自身维权机制的健全

当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或有受到损害的可能时,可以通过行使股东诉权、知情权、申请公司成立无效、撤销决议等途径加以维护。此外,累计投票制、表决回避制、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等也发挥着保护中小股东的重要作用。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素质以及自我保护意识,使其自身端正投资心态,减少投机行为。并且,要加强投资者风险意识以及自身的维权意识,从而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

七、结束语

由于信息不对称等种种因素,市场上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事情层出不穷,这也就暴露出来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体系还尚不完备,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公司法》《准则》等虽然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指明了方向、对约束大股东也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但还缺乏较为详细的实操性举措。只有针对原则性条款出台易操作、有实效的具体机制安排,才能在方方面面切实遏制大股东等关键少数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朱春艳,张昕.控股股东—中小股东冲突、公司治理对非效率投资的交互影响[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9,26(02):69-83.

[2] 赵静.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分析[J].法制博览,2019(10):150.

[3] 孙金鑫.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探析——以宝能万科股权之争为例[J].中外企业家,2017(35):198+200.

[4] 京东方:强化董监高责任险完善治理机制[J].董事会,2019(Z1):59.

作者简介:程文静(1993—),女,汉族,甘肃酒泉市人,会计学硕士,单位: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  研究方向:公司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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