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实现我国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2019-03-09胡素丹

大经贸 2019年12期

【摘 要】 本文基于排污权初始分配发展现状的研究,从公平与效率视角深入剖析了初始分配存在的问题,在学习国外排污权交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创新分配方式、细化额度分配、灵活使用期限等建议。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 初始分配 公平高效

一、引言

绿色发展理念创新了生态治理市场运作机制,提出要健全资源使用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制度,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我国学习美国等国家经验引进了排污权交易,从 2007年至今,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浙江、江苏、陕西等11个省、市或地区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然而,在过去十年中,试点省份交易不活跃,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污染减排效果不明显,技术创新动力不足,政策实施未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国情考虑初始分配所涉及的制度成本和效益,以增强排污权交易的科学性与可持续性。

二、我国排污权初始分配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排污权初始分配凸显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祖父制分配缺乏公平性。调研发现许多试点省份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是通过“祖父法”(历史排污数据)分配排污权数量。虽然在这样的分配模式下,过程简单,政府执行起来比较方便,但是在分配的公平性方面稍显逊色。主要原因是历史分配法主要以历史数据和企业自主申报为基准,排放多的企业初始分配得到的排污权也多。另一方面,排污少的企业排污权初始分配额也少,即便是利用清洁技术使得环境保护得到了提升,但是它们的初始分配额不会改变。出现排污权交易中的“柠檬市场”,即排放多的企业分的排污权多,排放的少的企业分的排污权少。

2.行业初始分配标准单一。目前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没有充分考虑企业的行业属性,使得初始分配的公平性和效率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比如火电企业与其他行业企业纳入同样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标准便是欠考虑的。因为火电企业对大气的污染属于高架源污染,相比于其它低架源污染的行业来说,火电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扩散和输送的范围广得多,更容易造成大范围的大气污染问题。在排污权初始分配中,没有在考虑不同行业的属性特征会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

3.是新老企业分配额度区别对待缺乏减排动力。国家通过对老企业的历史排污量进行核定之后,分配初始的额度。而新建、扩建等的企业必须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到相应额度的排污权后才能运营,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审批。政策实施以后初始排污权的额度不会改变,即老企业较长期拥有初始分配的额度,新企业则需要从二级市场购买额度,初始排污权额度不会因为减排的情况有所增加或减少,所以无论是新企业还是老企业减排动力均不足,造成了不公平和低效率。

三、国外排污权初始分配实践分析

通过对国外成功的排污权交易实践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针对每个项目不同的特点进行了不同政策的制定,尽可能地实现在排污权初始分配上的公平与效率。

1、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式:国外的排污权交易初期大多数是采用免费分配方式为主,拍卖发售、定价出售和奖励制等分配方式结合。美国的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采取的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是免费分配模式辅以少量的拍卖。欧盟最初的分配制度绝大部分采用祖父制免费分配,阶段性的增加排污权拍卖比例。

2、初始分配额度:美国著名的排污权泡泡政策为考虑有多种排污源的工厂而设计。该政策规定,只要企业的总污染量保持在分配的总量额度以下,各个排放口的污染量是允许相互进行调剂,实现了灵活性初始分配额度控制,保证了治理污染的效率。

3、初始分配的有效期控制: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主要是控制NOx和SOx的排放。该项目的初始分配额有效期设置的比较短,目的就是想从制度设计上来避免企业通过囤积来抬高排污权价格。这个项目还特别创设了初始分配排污权双周期机制:企业可以购买不同周期的排污权,在同一时段内可灵活选择不同周期的排污权以达到排放标准。

四、排污权初始分配公平与效率的实现路径

我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探讨我国未来排污权初始分配公平和效率的实现路径。

1.创新分配方式。国外排污权项目都是经历了以免费分配为主,慢慢过渡到拍卖的方式。运用拍卖的方式对排污权进行初始分配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由有偿分配模式和拍卖模式混合向拍卖模式的逐步过渡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拍卖过程能够反应市场的价格,企业能够明确需求和企业的治污成本。

2.细化初始分配额度.由于环境资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牵涉多个相关领域,不同行业的市场地位和污染程度有差异性,需要专业知识就是否需要细分领域、行业等单独制定排污初始分配标准进行科学论证和指导,在此基础上才能制定出具体合理的可操作标准制度。通过美国的“RECLAIM计划”我国在制定排污权交易政策时,初始排污权额度的分配可以先设定指标体系,综合考虑国家的产业政策、地方产业发展规划、行业差异性、总量削减目标、企业的历史产出水平、企业之前的排放控制和削减努力、本期的初始分配额度和额外削减量等。然后建立多指标综合指数法进行动态的分配,实现差异性公平。

三是灵活排污权期限。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年限设置是按五年计划来设置的污染物减排总量考核目标。为了避免所有排污权初始分配额度同时即将到期导致的排污权交易价格的剧烈波动,我们可以结合我国国情对排污权有效期限设置进行一个动态处理,企业在同一时段内可选择不同期限的排污权配额以达到排放标准,使排污权交易更具有灵活性,提高企业排污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赵佩芝.政府视角下排污权交易现状分析[J].金融经济,2017(02):26-28.

[2] 卢艳丽.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现状分析[J].环境与发展,2016,28(04):95-99.

[3] 邓皓月.当前排污权交易市场化机制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8,21(08):189-190.

[4] 朱玲. 我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公平问题研究[D].浙江农林大学,2015.

[5] 赵文娟,宋国君.美国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RECLAIM计划”的经验及启示[J].環境保护,2018,46(05):75-77.

作者简介:胡素丹(出生年份1993),女,汉,湖南,硕士,湘潭大学商学院 研究方向:环境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