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2019-03-08姜淼
姜淼
摘 要:中国的历史源远流长,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演变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本文重点研究中国古代的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制度。
关键词:古代继承制度 身份继承 财产继承
一、引言
中国在公元前21世纪就形成了“家天下”的政治格局,即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而中国继承制度的演变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主要包括了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
二、中国古代的身份继承
夏禹改变部落联盟的禅让习惯,将帝位传给其子启,开始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从而能形成“家天下”的政治格局,这种格局居于保护统治地位的社会群体的特殊利益。商朝是继承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商朝早期的继承制度以“兄终弟及”为主、“父子相继”为辅,而后“父子相继”逐渐成为王位继承制度的主流,到商晚期则完全确立“父子相继”的王位继承制度。西周在身份继承方面实行嫡长子继承制,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是贵族的身份特权,只有其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嫡庶有别,体现了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森严。春秋战国时期,继承制度比较混乱,但从总的形势看,“兄终弟及”制度的地位每况愈下,进入战国之后,“父死子继”取代了“兄终弟及”制度,宗法的“父死子继”、“嫡庶有别”原则得以确立。秦朝的身份继承沿用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从而形成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即长门长孙制,在特殊情况下,还有指定继承制度。
汉代是中國古代社会、法律制度发展成型的重要阶段,汉代继承法律制度所规范的主要就是身份继承关系,其中又包括爵位的继承和户主地位的继承。到了魏晋南北朝及隋朝时期,嫡子继承制度更加严格。唐代开始,身份继承主要包括宗祧继承和爵位继承,宗祧权就是主持祭祀的权利,是对祖先的尊敬,是家族地位和权力的象征,家族中最尊最长的男子才有资格胜任,宗祧制度的原则就是“有子立长,无子立嗣”。官爵继承始于西周,在唐朝按照唐律的规定仍为嫡长子继承制,特殊情况下可以指定继承。宋朝时期,是封建制度的顶峰时期,继承制度更加的详细灵活,但身份继承还是延用了唐朝的嫡长子继承制。元朝时期主张以蒙古人自己民族的习惯法,在继承上部分摆脱了封建宗祧制度的影响,但元朝时代的文化、制度、经济等方面落后于之前和之后的朝代,其继承制度也并不完善。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制度的衰败时期,明朝恪守宗祧制度,在立嗣制度上更加宽松、灵活,清朝大致沿袭了明朝的继承制度,身份继承为宗祧和封爵,必须按照嫡长子、嫡长孙、嫡庶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庶子、庶次孙的顺序继承,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禁止立养子或义子为继承人。封爵制度适用于世袭贵族和军工家庭,继承顺序同宗祧继承,即嫡长子继承制。上述是我国古代身份继承大致的演变情况。
三、中国古代的财产继承
中国古代的财产继承并非以嫡长子继承为原则,是有发展变化的。夏商时期的财产继承是附属于身份继承制度的,土地、财产的继承被排在王、贵族政治身份继承之后。西周时期,财产继承一般实行诸子均分制,表现了私有制下血缘家庭兼有生产、生活单位的特点。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增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导致奴隶制开始崩溃,新的封建制社会形态逐渐构建,财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逐步建立相关制度。如商鞅在秦国颁行的《分异令》,就肯定了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秦代的财产继承,采用“诸子有份”的方式,与身份继承明显分离。汉代时期,继承只是男性子嗣对财产的平均分配,其中也包括一部分女子获得家庭财产的情况,遗腹子也与常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到了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由于在继承制度方面强调嫡子的继承权,也就是妾不得触犯正妻的权益。西晋时的晋武帝还专门下召禁止乱嫡庶之位。此外这段时期也不得收养异姓为子,以免家庭内财产外流。唐代在财产继承方面仍实行诸子均分制,一般继承在父母双亡后进行,由兄弟平均分配家庭内所有财产;若兄弟之中有先亡者且有儿子,则由儿子继承其父应继承的部分,若兄弟全部死亡,则由各兄弟的儿子平均继承;若兄弟尚未娶妻,则在其应得平均份额外再加一定数量的聘财,作为娶妻之用;姑、婶、妹若已出嫁,不再享有继承权,若未出嫁,则可以比照未娶妻之兄应得聘财的数额减半继承。
到了宋朝,继承制度更加详细,是封建时代的顶峰时期,在遗产继承上仍是诸子均分,非婚生子只要其父亲自认,法律就承认其合法地位,并享有家产;遗腹子、抱养子、收养子、立继子和命继子与亲生子的权利相同;宋神宗时期,法律有条件地承认赘婿和义子有一定财产继承权利。元朝是由蒙古人统治时期,主张依照本民族习惯法进行财产继承,对汉人的继承采取诸子均分制度,母亲妻子没有继承权,无子女可由侄子女继承;关于绝户,在室女也可以继承全部家产,这是元代继承法的一大特色;金元时期对非婚生子的法律很灵活,规定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明朝的财产继承制度体现在维护封建家族与家庭财产的稳定性,而不致被子孙随意变卖,主要表现在诸子均分制,在室女只能分得诸子财产的二分之一,出嫁女只能分到诸子财产的三分之一。
清朝继承了旧有传统,把亲属间的和谐亲睦作为国家秩序的基础,《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明确规定了族长在亲属团体中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同时也表明了国家法律承认家法的效力。寡妇守志,择人立嗣,是社会中较为常见的现象,此条例适用广泛,立嗣之后,嗣子承继宗祧和财产,妻实际上是中间承继人,宗祧承继人同时取得财产继承的身份。
四、结论
继承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从产生到演变发展经历了上千年,反应了不同时期、不同民族的特征,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继承性和发展性。在人类社会的进展中,继承制度源自私有制及统治阶级的出现,继承制度的发展主要依靠法律。
参考文献
[1] 马志冰:《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12月。
[2] 朱勇:《中国法制史(第三版)》,法律出版社出版,2016年8月第3版。
[3] 曾宪义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第五版)》,201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