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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我保护和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2019-03-08叶城杭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期
关键词:自我保护法律保护未成年人

摘 要 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展得还不够成熟,因此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未成年保护法》和《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不仅帮助未成年人合理合法地维护权益,而且还有益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进步。除了法律保护,未成年人还需要学会自我保护,在危险面前学会将损害降到最小。本文以瑞安家长刺伤一学生事件为例,讨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以及自我保护的重要性,并从这两个角度出发,探讨了如何减少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事件发生。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生命健康权 自我保护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叶城杭,湖南省长沙市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68

近日,瑞安一家长在学校里刺杀了一个小学生,而起因是因为自己的女儿与他发生口角,眼部被打疼痛。目前,检察院也已经介入调查。这起事件也震惊了全国,引起了广泛热议。这位家长的行为将同学之间的争吵上升到故意伤害,甚至“杀人”的程度。这一恶性事件也引起了全国民众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以及保护措施的重视,包括自我保护和法律保护。

一、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概念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机能完整并予以支配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中也明确规定道,“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类首要的人身权利。因为没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何谈去行使其他权利呢?而未成年人,尤其是仍处于小学阶段的儿童,心理和生理发展还不成熟,需要其监护人来自家庭的保护、学校保护以及法律保护。

瑞安案例中的家长对小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安全构成了伤害,严重侵害了被害小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被该家长非法剥夺,丧失了生命。由于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的共同保护,“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此该案例已经由司法部门介入,而案例中的这位家长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时候要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无歧视、多重责任等原则。1991年,《儿童权利公约》提到,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无歧视原则、最大利益原则、保护生存权和发展权原则、尊重儿童意见原则”。这里对儿童的概念,国际通用的定义是十八岁以下的自然人,即和未成年人的定义一致。

其中,根本原则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而且这一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上解决儿童相关问题的通用准则和指导规范,如福利机构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事务时也会把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原则放在首位。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过程中,只有将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思考问题的首要准则,决策者才能真正置身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去制定决策,才能切实地保护好未成年人的权利。

无歧视原则是指法律为每一位未成年人提供相同的保护,而不因他们民族、性别、年龄、地域等差异而区别对待。我们要根据法律,努力为每一位未成年人提供平等的保护,尽量避免歧视问题,为保护儿童群体的权利做出积极贡献。

尊重儿童权利与意见原则是指未成年人作为一个公民也有自己的思想和意愿,在为他们做出决策的时候,要首先征求、了解他们的意愿,尊重并保护他们的权利和自由。比如,父母在离婚并就孩子抚养权问题产生争端时,需要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再做决定,这里就体现了尊重儿童权利与意见原则。

多重责任原则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来自国家、社会、家庭等多个方面。这几方面应密切联系,共同协作,共同为保障未成年人权利做出积极贡献。国家有义务救助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为整个未成年人群体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社会也要积极承担相应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利其成长的教育和医疗资源等。而家庭不仅需要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监护义务,更要杜绝或禁止家庭内虐待和侵害孩子权利的事情发生。

二、我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虽然,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已经做出了巨大努力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我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从自我保护到法律保护,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会存在一些对未成年人身体和心理虐待的现象。部分家长和老师在照顾和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容易缺乏耐心,甚至急躁时会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惩罚措施,这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比如,2017年11月爆出携程亲子园的幼教殴打孩子,甚至强喂芥末。虐待幼儿会给他们的人身发展以及未来心理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而在家庭中,虐待儿童的案例也有可能会发生。该案例中,幼教不仅没有尽到其工作本职,而且还侵害了儿童的生命健康权,对其身体和心理都造成不可逆的危害,尤其危害到了兒童的健康权、身体权。2018年,一名九岁儿童因丢失手机,被母亲绑住四肢用木棒暴打,最终死亡。这样的案例也屡有爆出。同样地,该案例中的母亲已经不仅仅单纯地是家庭问题、教育孩子了,她严重损害了该儿童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没有得到保护,最终被剥夺了生命权。而我们在谴责这些不负责任的父母或幼教时,也需要进一步思考采取何种措施才能避免此类恶性事件的发生。

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事件屡次出现,这与我国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有关。我国虽然设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但是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民法或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比如,当家长出现虐待、暴打孩子的行为时,并不会收回其对孩子的监护权,相关部门大多会劝导、教育家长,严重的采取拘役或警告,而不是像美国那么严格地变更监护权。因此,在这样“违法成本较低”的大环境下,一些教师或家长在未成年人教育中可能由于过于急躁而选择了简单粗暴的暴力或惩罚教育。同时,这也是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宣传和普及力度不够的一个表现。到目前为止,还不是每一位公民都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记在头脑中、放在心中,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面对我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时有发生的这一问题,针对其发生的主要原因,我国政府、社会以及家庭需要共同配合,多角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而其中,法律保护和自我保护是较为有效、较为直接的两条途径。

三、加强法律保护的措施

对此,我国要加快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从制度上为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做出指导和规范。完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受侵害,而且还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首先,要继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提高违法成本。细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条例,对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进行明确说明,防止不法分子打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擦边球。另外,需要提高侵害未成年人权利行为的违法成本,從而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

另外,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平台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社会公众监督,有效减少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事件发生。不仅是公民监督,新闻媒体、公益组织、慈善机构或是相关社会团体都可以发挥自己的优势,防范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及时发现后快速报告、处理,从多个环节制止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事件发生。

最后,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明确处理有关未成年人权利事件的权责。建立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相关机构,可以提高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意识和观念,明确各个权责部门的职责范围。在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事件时,真正做到提高工作效率,坚持儿童利益最优原则,最大程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相关权利。

四、加强自我保护的措施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也不能只依靠于法律保护,因为法律保护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当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事件发生时,未成年人应学会自我保护,预防侵权行为或将侵害损失降到最低。

为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应首先向他们普及法律知识,进行基础法律知识教育。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合力完成。

学校或幼儿园可以向未成年人开设关于法律常识的相关课程,从低龄儿童的普法教育工作开始抓起,提升他们对自己权利的了解,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学习特点,普法课程也可以设计成为表演动画、戏剧等有趣的形式,以提高未成年人的专注度和投入度,从而提高学习效果。另外,学校定期组织的模拟危险演习也是一重要而有效的举措,可以提高未成年人分辨危险的能力以及应变反应能力。比如,学校可以模拟人贩子在学校门前诱拐未成年人的场景,在模拟场景中让学生做出自己的反应,同时教给他们相对正确的做法。这样做不仅可以告诉未成年人什么时候是危险来临的象征,同时也能提高他们在面临相似危险情景时的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增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不仅是要教未成年人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还要教育引导他们不要做违反法律法规、伤害他人的事情。

另外,在日常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也要提高未成年人的自防意识,教给未成年人一些自防策略。在平时的亲子时间中,家长可以在游戏中潜移默化地告诉孩子一些危险情况,或者可以进行场景模拟,以教会孩子学会分辨危险、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变能力。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家庭需要将应对危险的一些策略告诉未成年人,比如,不要轻易相信他人;在遇到危机情况时,保持冷静,随机应变,可以巧妙地向他人求助;面对侵害行为,如果不能逃离,要有策略的反抗和抵制。

除了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教会他们辨别危险,家庭和学校教育还要告诉未成年人遇到危险时、甚至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后都要及时、巧妙地向周边的成人或者警察等寻求帮助。即使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要把保护自己放在第一位,不要一味地与不法分子进行体力上的反抗,要综合分析当时情况和利弊。

由于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多,对社会的一些诱惑和危险了解不多,因此,家庭和学校要承担起相应责任,培养未成年人的自我防范、自我保护能力,学会辨识危险,提前预防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五、结论

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发展的希望,对这一群体的保护是重中之重。而这也需要国家、社会、家庭共同联动,相互配合,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从瑞安家长侵害一小学生生命健康权一案中可以看出,法律保护和自我保护的重要性。为完善法律保护和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应建立健全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体制,同时还应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另外,向未成年人普及法律知识教育也是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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