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视角下毒驾治理难点及对策研究
2019-03-08刘泉柯技王树法易倩
刘泉 柯技 王树法 易倩
摘 要 目前在我国“毒驾”继“酒驾”之后,已成为又一重大交通安全隐患。鉴于毒驾问题的本源是毒品与人体的相互作用,本文从医学角度入手,阐述了毒驾危害的医学基础,分析了目前毒驾治理中的难点,并从医学角度对毒驾入刑、毒驾防治对策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 毒驾 治理 对策 医学
基金项目:2018年度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社会治安治理研究中心一般项目(2018B001),主持人:刘泉。
作者简介:刘泉,湖北警官学院,讲师,法医学博士,研究方向:法医学、司法鉴定领域;柯技、王树法、易倩,湖北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65
毒驾,目前已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公共交通管理领域与社会秩序管理中的棘手问题。近些年,我国各地已经对“毒驾”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治理措施,如定期开展专项的打击“毒驾”行动、推动“毒驾”入刑、从源头上治理毒品等 。这些积极举措收到了一定的成效,如2018年5月湖北省开展了8波专项行动,就查处酒驾6759起、醉驾707起,毒驾16起。但纵观毒驾形势却依然不容乐观,如湖北省公安信息网上通报的2015年毒驾案件不足10起,2016年13起,2017年19起,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此,如何有效的治理毒驾问题,已成为毒驾研究的热点和难点。目前该领域的研究主要是从法律角度、管理角度入手,较少见到从医学角度去探讨毒驾的法律、管理问题。鑒于毒驾问题的本源是毒品与人体的相互作用,因此,笔者将从医学角度入手,分析目前毒驾治理中的难点,为毒驾入刑、毒驾防治对策等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毒驾危害的医学基础
毒驾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吸食毒品后驾驶的行为。我国毒品种类繁多,根据《2017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显示滥用大麻、可卡因等吸毒人员占现有吸毒人员的1.8%,阿片类等吸毒人员占38%,合成毒品人员占60.2%。由此可见我国目前主要的毒品种类为阿片类和合成毒品。
常见的阿片类毒品有吗啡、海洛因、美沙酮等。吗啡、海洛因、美沙酮等在医学上主要是用来镇静、镇痛,如果长期使用容易产生依耐性。当毒瘾发作时,吸食者可有满身流汗、头晕、耳鸣、精神不振、肠胃不适、恶心、呕吐、四肢剧痛及痉挛等症状。当用量大时,可产生嗜睡、浑身痒痛、畏光、心跳缓慢不规律、缺氧等症状 。这些症状的发生可直接影响人的运动功能和判断能力,从而影响驾驶安全。
常见的合成类毒品有冰毒、摇头丸、K粉等。其毒副作用主要表现在精神、神经系统反应,如产生幻觉、错觉、烦躁不安、定向障碍、认知障碍、肌张力增加和颤抖等。有研究显示,合成类毒品的毒副作用可发生于给药期、恢复期,以及吸食毒品后的几天或几周内 。除此以外,合成类毒品还可影响人的注意力,导致反应能力下降,神志不清,疲倦感加强等。这些影响极大地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除了对毒品毒理机制的研究外,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还有人专门对毒品与驾驶行为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如Silber B.Y.等人发现在模拟驾驶条件下,吸食苯丙胺类毒品后,驾驶人对信号的反应时间加长、手脑配合协调性变差等 。Brookhuis K A等人发现吸食MDMA后,驾驶机动车的车速明显加快 。还有人调查发现,超过90%的驾驶人认为“毒驾”(尤其是吸食合成类毒品)比“酒驾”更加危险 。英国也有研究表明 ,吸毒后驾驶时人体的反应比饮酒后驾驶的反应慢9%。
综上所述,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相较于酒驾而言,毒驾的危害更加严重。驾驶员不仅在吸食毒品后的一个短暂时间内会影响其行为和意识,在吸食毒品后较长时间内依然残留毒品对人体运动和意识的不良作用。
二、从医学角度看毒驾治理的难点
近些年,毒驾行为导致的恶性事件已引起国内各界高度关注,虽然很多学者专家对毒驾入刑、治理等进行了研究讨论,但仍存在一些实施上的难点。从医学角度来看,笔者认为这些难点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毒驾”行为界定不明
从字面上理解,毒驾是指吸食毒品后驾驶的行为。这样的理解很直观,但不准确。在我国,对毒驾尚没有统一的定义标准。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中有与毒驾有关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只要是符合“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都应该归为毒驾。但这里的“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是否就是毒品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很显然,“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比“毒品”的范围更广,这里面还包括一些医用的药物等。另外,由于很多药品,如感冒药等也会对人的驾驶行为造成影响,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我们不应使用“毒驾”这个词语,而应使用“药驾”这个概念更为准确 。“药驾”与“毒驾”一字之差,含义却差别很大。目前就如何确定使用“毒驾”还是“药驾”,如何界定该行为的具体边界,学术界争论很大。而这个名词的确定及准确的行为界定是毒驾治理的前提条件。
(二)缺乏通用性的现场识别和快速检测手段
缺乏通用性的现场识别手段是实际工作中识别毒驾的第一个难关。有效的现场初识毒驾行为是进行毒驾检测的前提条件,目前基本靠执法者的经验进行初筛,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标准。这是由于各种类型的毒品毒理机制不同,吸毒驾驶人员表现出的症状也会不同,很难像查酒驾那样一目了然。
另外,毒品种类繁多,新型毒品频出,也限制了毒品毒理和快速检测手段的研究和使用。根据2013年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其中列明管控的麻醉药品有121种,精神药品有81种。2015年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禁毒办公室联合印发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其中明确列出了116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与此同时,每隔几年还会有一些新型的毒品出现。这么多的毒品要每一个毒品的毒理机制和检测手段都研究清楚,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而且这么多种的毒品,除了毒理机制不同,其检测手段也不会完全一样。因此,想如同酒驾检测一样使用同一标准和手段检测多种类型的毒品,难度可想而知。而如果使用针对每一种毒品的检测手段,那么这么多毒品一一检测下来,没有数天时间,世界上最先进的实验室也不可能完成。
(三) 量刑取证标准还需完善
目前我国对毒驾量刑取证标准的争论主要是源于医学层面。如我国目前常用的对毒驾的量刑取证标准是在驾驶员体内检测出一定量的相关毒品就认定为毒驾,可是毒品中也有一类属于医用性的药品,或少量的添加于某些食品中,但这些使用均不属于吸毒的范畴。如何在严厉打击下减小误伤,这就需要对量刑取证标准进行探讨。另外,有些毒品对人的影响时间较长,如K粉的某些毒副作用甚至可以在几天或几周后再现,可是这时人的体内已检测不出他近期吸毒的证据,那么对吸毒后多长时间内驾驶定为毒驾是否也应考虑在内?还有的学者研究发现,毒瘾发作时驾驶不比吸毒后驾驶危害小 。如冰毒毒瘾发作时,会产生全身疲乏无力、困倦嗜睡、行动缓慢、攻击性强、脱离现实情境等症状。且随着毒瘾发作时间的不断延长,上述症状不仅会越来越重,吸毒者还会出现自杀或极端反社会行为。其它的大部分毒品在毒瘾发作时可有意识下降、幻觉、妄想、全身抽搐等症状。由此可见,毒瘾发作驾驶可能比吸毒后驾驶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毒驾量刑取证标准是否也应考虑毒瘾未戒除情形?
三、医学视角下毒驾治理的对策
(一)补上法律短板
1.明确“毒驾”内涵
目前,大多人人对“毒驾”的理解是吸毒后驾驶的行为。在学术界对这里的吸毒行为认识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有关规定,认为只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都应算毒驾,所以也有学者認为使用“药驾”这一词更加准确。第二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认为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才算毒驾。但是使用这些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并不代表是吸毒。如医疗目的使用某些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种情况下可能患者本身并不知情,而且这些药品在人体内含量不高,对患者的影响也不会很大,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会让患者某些自己无法控制的疾病症状更轻,会让患者有更多的自我控制能力和认知周围环境的能力。因此,如果将这些情况等同于“毒驾”行为,显然是不合适的。对“毒驾”行为的界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一下我国医学书上对吸毒的定义,大致如下:为了变换情绪诱导性快感,非法使用命令禁止的毒品 。如果考虑什么是吸毒行为,笔者认为可以将毒驾界定为为了变换情绪诱导性快感,非法使用命令禁止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后驾驶的行为。这样考虑了吸毒行为和毒品两方面的定义可能更符合毒驾治理的初衷。
2.加大惩罚力度
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对毒驾行为有了规制,没有必要入刑。但据现有报道发现,毒驾行为并未因为这些规制而得到有效控制,而是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此,笔者认为加大惩罚力度除了是一种事后的处理方式,更是起到一种威慑力,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毒驾的行为。不仅如此,从本文的毒驾危害的医学基础来看,毒驾本身的危害极大,甚至比酒驾的危害更大。因此,从预防角度,从医学角度,笔者认为均应推动毒驾入刑,或者加大毒驾处罚措施。
3.完善量刑取证的标准
目前需要完善毒驾取证量刑标准主要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明确“毒驾”中毒品的种类。如前所述,笔者认为,扩大毒品范围让其变成“药驾”是不合适的,因为药物在医疗行为下对人体的不良作用是极其有限的,不可也不合适将其直接与毒品等同。所以,毒驾中的毒应是通常意义上缉毒案件中的毒品种类,不应扩大化。第二个方面,在确定体内是否有毒品时,是使用定性的方法还是使用定量的方法。笔者认为这需要考虑每一种毒品在体内的代谢情况,自然摄入情况,假阳性假阴性以及仪器设备问题。由于存在这么多的可能性,所以笔者认为检出就认为有摄入毒品的结果显然不够科学。目前大多数体内毒物检测而言,都会参考一定的阈值,然后进行分析后再得出结论。笔者认为,由于这块专业性极强,建议相关规范或标准规定,检测人员不能仅仅报出检出数值,还应有较为详细的分析,以帮助办案人员得出正确的结论。第三个方面,没有完全戒毒人员驾驶是否纳为“毒驾”。由于没有完全戒毒人员在驾驶时,会有不可控的因素,如突发毒瘾,这个时候驾驶的危害与吸毒后驾驶相当,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其等同于毒驾行为一并处罚。
(二)研究通用型的检测识别手段
目前限制毒驾入刑和毒驾查处的重要因素是难以识别毒驾行为和毒驾检测手段不够快速便捷。其中识别毒驾行为是执法过程中的第一个难点,当前主要依靠办案民警的经验,如吸食某些毒品后的特征性行为等。而这些行为一般是在相关人员研究了该种毒品的毒理机制后,人们才对其有所了解。但是目前,我国毒品种类众多,每隔几年都还会有一些新种类的毒品出现。这么多的毒品每一种都搞清楚它的毒理机制和症状,以便实践中识别。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很难与实践接轨,在实际应用中存在操作性不强等多方面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该研究毒品的一些通用性的毒理机制,如共同的症状、行为模式等。如瑞典警局会在地上标一条线,让疑为吸毒人员走这条线,如果不能按照这条线来走,就可以初步判断为可能具有吸毒行为。类似于这种,便于基层干警操作的具有通用性的识别方法,笔者认为是目前应亟需研究的范畴。
(三)利用医疗力量协助毒驾治理
“毒驾”不是一个单一的行为,而是毒品违法犯罪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如果要治理好“毒驾”行为,那就应考虑如何治理吸毒行为。惩戒是一个方面,但是预防或减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才是最终的目的。如美国在对待毒品上是典型的司法惩戒模式,但效果并不是十分显著。于是联邦政府听从了美国医学界提出的“成瘾是大脑疾病”理论,在制定毒品治理政策时也越来越多地倾向于医学的治疗 。医疗模式强调的是毒品问题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还是一个医学问题,不能仅靠政府力量,还需要采取更为灵活的综合措施,动员一切力量参与毒品治理,通过帮助吸毒者治疗毒瘾,以减少毒品需要,进而从根本上解决毒品问题。我们国家对发现吸毒的行为的人会有强制戒毒措施,但身体的毒易戒,心理的毒难戒,因此笔者认为可发展社区诊所,给戒毒人员提供身体上、心理上的医疗帮助,并发挥社会力量监督戒毒人员不进行驾驶行为。另外,由于部分毒品有医疗范围下的合理使用情况,为了在严厉打击毒驾行为的基础上,尽量减少误伤,笔者认为也可在一定规范下将医疗信息共享于公安工作,这样可以在第一时间排除合理使用某些药物的情况。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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