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探究
2019-03-08张小尘
摘 要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共同遗嘱公证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不断推进,建立完善的《继承法》、《公证法》,是提高共同遗嘱公证法律效力的有力保障。本文立足共同遗嘱公证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从共同遗嘱审查、注意问题的阐述中,就如何提高共同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做了具体阐述。
关键词 共同遗嘱 公证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张小尘,中国矿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50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是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继承法》的颁布实施,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保障。在遗产继承中,共同遗嘱公证的法律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对于公证的生效、撤销等问题,影响了公正的法律效力。为此,在《继承法》的条件之下,共同遗嘱公证的法律完善,对于进一步立足现实,提高法律的可行性、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立足对共同遗嘱公正的法律问题,从实际出发,剖析了问题所在,也提出了若干建设性意见。
一、共同遗嘱公证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在共同遗嘱公证中,由于涉及不确定风险因子,进而造成法律公证问题的发生。从实践发现,遗嘱法律公正问题,主要在于公证人员懈怠、审查义务不到位所致,导致共遗嘱公证面临法律问题。因此,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公证人员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
在共同遗嘱公证中,一些公证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在工作中存在懈怠心理,以至于公证操作不规范,产生诸多法律风险。一方面,公证人员对相关告知内容未能尽到相应义务,且核实程序不规范,造成公证过程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利益相关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公共遗嘱核实程序不合法,遗嘱公证无效等情况的发生。因此,规范化的公证操作,合法化的公证程序,是降低法律风险问题,确保共同遗嘱公证有效的基础。
(二)审查义务未履行,法律公证失效
遗嘱审查是公证的重要基础,审查义务未履行,则会直接导致法律问题的发生,导致公证失效。首先,在共同遗嘱公证的过程中,未能依照《公证程序规则》,对相关公正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的真实合法性,缺乏审核查询,导致公证审查失效等问题;其次共同遗嘱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又未进行相关的必要审查,这就会导致遗嘱公证问题的发生。因此,在共同遗嘱公证中,要做好必要的审查工作,对于材料的合法真实性,要严格审查控制,确保共同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有效避免公证无效等法律问题的发生。
(三)违法违规操作,形成法律问题
公證人员在公证审核中,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违法违规操作,导致法律问题的发生。一方面,公证人员缺乏法律意识,违法违规操作的发生,直接产生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在利益的趋势之下,对审核材料审核不严、人为故意造成遗嘱公证失效。因此,在共同遗嘱公证中,要坚持以法律为导向,规范公证操作行为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对于特殊情下的处理,也是有效规避法律问题的重要基础。如,共同遗嘱生效、撤销等的明确阐述,是提高法律效力的关键。
二、共同遗嘱公证法律问题的防范及阐述
共同遗嘱公证的法律问题,会对公证的法律效力造成影响,进而造成共同遗嘱公证失效,影响法律的权威性。为此,在公证问题的防范重,如何确保法律公证的效力,关键在于强化遗嘱内容审查、履行告知义务、规范操作过程,从本质上确保共同遗嘱公证合法有效。此外,对于若干法律问题,要进行明确阐释,规避法律风险因素。因此,具体而言,共同遗嘱公证法律问题的防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尊重真实意愿,缺乏公证有效
在共同遗嘱公证中,要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在被他人欺骗或是胁迫的状态之下,其所立遗嘱视为无效。在实践中发现,共同遗嘱公证人由于各方利益关系原因,作出遗嘱公证操作,在一定程度上非真实意愿。为此,在审查的过程中,要坚持合法原则,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通过调查核实,就遗嘱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保公正的合法有效性。如,A老人夫妇在市区有一间店面,经济收益较高。儿子见状,想将父亲的该间店面占为己有。于是,强迫老人前往公证处立遗嘱。这一情形,所立遗嘱非两人的真实意愿,共同遗嘱为无效。因此,在遗嘱公证法律问题的解决中,要遵循自愿原则,确保共同遗嘱公证的法律效能。
(二)严格审查遗嘱内容,完备法律效力
遗嘱内容的严格审查,是完备法律效力的重要基础。为此,在共同遗嘱公证中,应切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遗嘱内容遵循法律法规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内容有明确规定,规定遗嘱应体现社会道德,确保遗嘱内容的合法合理性。在《继承法》中,对于财产的处理,应对无生活劳动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就体现了遗嘱的社会公德。如,老夫妇B在共同遗嘱中,由于女儿是残疾,生活无法自理。而在遗嘱内容上,老人将名下房子及其全被留给了儿子,这样的遗嘱在内容上属于部分有效。因此,在共同遗嘱的公证中,要对审核内容进行严格控制,确保遗嘱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社会道德。
2.遗嘱内容只涉及共同遗产
在对共同遗产的处理中,应在自愿原则下进行,实现对合法共同财产的处理。为此,在遗嘱内容中,需要对遗嘱财产所有权进行明确。从实际而言,主要有以下情形:(1)在共同财产中,有部分财产属于其他人,则在共同遗嘱上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处理;(2)夫妻双方立遗嘱时,共同遗产的确定,应遵循另一方的决定;(3)区分财产是否属于遗产。如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等,这些都是生活中常见的遗嘱纠纷领域,需要明确财产范畴,规避法律风险;(4)在法律上,对于若干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森林、自留地、宅基地等,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在共同遗嘱中不能作为财产;(5)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权处理共同遗嘱问题。在这一问题的探讨中,笔者认为,共同遗嘱生成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死亡。但一方死亡、另一方在世的情况,则在世一方无权处理财产,也就不发生遗嘱继承问题。虽然这样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在世一方权益的侵害。但由于共同遗嘱的生成条件不具备,则无权进行财产处理,但在世一方可以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
(三)正确理解公证法律问题,规避法律风险
在共同遗嘱公证中,需要对若干问题进行理解,这是规避法律风险问题的内在需求。在实践中发现,关于共同遗嘱生效与撤销问题的正确理解,是实践中解决公证法律问题的关键所在。具体而言,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遗嘱生效时间
从现行法律来看,对于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一直是各界谈论的焦点。但在笔者看来,其生效时间是双方死亡。那么,当一方死亡,另一方在世的情况之下,共同遗嘱的生效条件不成立,这就说明此时的共同遗嘱未生效。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遗嘱当事人均去世之后,共同遗嘱才具备生效条件。因此,在共同遗嘱生效的时间上,要进行明确阐释,消除认识不当而产生歧义理解。
2.共同遗嘱撤销权
在实践中发现,但一方死亡,另一方在世的情况之下,在世一方是否有权对共同遗嘱进行变更或是撤销。对于这一情况,需要分情况讨论:(1)若在共同遗嘱约定中,对在世一方的行为权利进行了明确,有变更或撤销共同遗嘱的约定,则在世一方有权变更或撤销共同遗嘱;(2)若未进行约定,且相关法律未赋予权利,则在世一方无权对共同遗嘱变更或是撤销。这主要是因为: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中,若变更、撤销行为的发生,则会使得共同遗嘱的民事行为主体不完善,这与共同遗嘱的法律约定相违背。因此,在无法律赋予权利或是无共同约定的情况之下,在世一方无变更或撤销之前,这也是对共同遗嘱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避免财产纠纷的发生,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共同遗嘱的形式要求,特殊情况的阐释
依照我国《公证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共同遗嘱公证需要对遗嘱形式及特殊情况进行阐释。由于共同遗嘱的订立中,很大部分是老年人。由于老年人体弱,且有些为危重病人,这些情况之下,法律问题的规范及有效处理,体现了公证的合法性、道义性,有助于提高公证的法律效力。
1.共同遗嘱形式
在共同遗嘱的订立中,应以书面形式。并且,针对不同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理。无论是何种处理形式,建立的基础都是践行自愿原则,且在实施中不能违背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对当事一方的合法权益进行限制。在实践中发现:但继承人不明确的情况之下,遗产继承的争议性问题比较突出。就是继承人为配偶还是第三方,一直是各方争议的焦点。但在笔者看来,对于遗产争议性问题,在法律公证时,公证机构应依据法律,合法办理,且对于争议情况应予以拒绝办理,这是有效规避法律问题的重要手段。
2.特殊情况阐释
在实际当中,由于当事人年事过高,无自主行为与表达能力,对于这一情况,应进行特殊阐述。在我国法律法规中规定,对于危重伤病人、年满70岁以上体弱老人,可以通过录像或录音等方式进行。此外,遗嘱当事人由于无法自行签名或表述,在公证中则可以手印进行代替,并在公证中对相关特殊情况进行明确。
三、结语
综上所述,共同遗嘱公证的法律问题,弱化了公证的法律效力,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在本文的探讨中,共同遗嘱公证的法律问题集中于公证办理、公证生效与撤销,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规避共同遗嘱公证的法律问题,着力点在于理清问题所在,对于不同情况下的特别说明,有效規避法律解释不完善所形成的问题,也进一步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共同遗嘱公证的合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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