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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法律若干问题的探析

2019-03-08吴红艳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公证

摘 要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新时期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适应新婚姻法下,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新的历史时期,以依法治国为导向,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体系,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集中体现。本文分析了婚前财产公证所面临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从扩大法律保护范围、增加年限限制、健全补偿制度等方面,具体论述了婚前财产公证法律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 婚前财产 公证 法律问题

作者簡介:吴红艳,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49

在新的社会环境之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建立,是适应新环境、保障婚姻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我国新婚姻法的实施,在以双方自愿的原则之下,夫妻双方可在婚前对各自财产进行公证。也就是说,新的法律法规,为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从实际而言,婚前财产公证面临诸多问题与不足,在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之下,婚前财产公证的推行力有待提高,婚前财产公证中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本文从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法规出发,分析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婚前财产公证法律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姻法》的修订与实施,是新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夫妻双方就财产、债务进行法律公证,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婚前财产公证作为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重要方式,是基于真实性、合法性财产的证明活动。但从实际来看,婚前财产公证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效力。具体而言,婚前财产公证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范围有限:法律保护范围有限,存在空白区

为适应新的社会发展,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建设取得了诸多成效,但在法律保护范畴方面,仍面临保护范围有效的问题,影响了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效力。首先,当前的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范畴相对比较狭窄,所保护对象有限;其次,公证的法律保护内容有限,在新的社会环境之下,表现出较大的不适应性。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我国法律在对个人财产的定义中,将其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虽然有形资产形成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无形资产部分,尚未明确规定,这就形成了公证法律效力的空白区,出现婚前财产公证失衡等问题,影响婚前财产公证的权威性;再次,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保障力欠缺,在执行中面临执行难以开展的困境,进而影响到法律的保障力。因此,在婚前财产公证法律问题的构建中,应完善法律保护的范畴。特别是对于法律空白区问题,应在不断地完善中,强化对婚前财产问题的保护力度,实现对婚姻当事双方权益的有效保护。

(二)不公平: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不完善,有失公平

当前,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并未对公证年限作出箱子,没有年限限制的现状,有失公平。如,甲乙双方在婚前进行了财产公证,但N年之后,乙方抛弃甲方及子女,并且乙方要求以N年前的公证为由,请求履行法律。这很显然,对于甲方而言,是不公平的,影响甲方日后正常的生活。

因此,就当前的制度而言,在公证年限方面存在缺陷,应确立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公证年限,从权益保障的视角出发,最大程度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公证的科学合理性。

一方面,当前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效能不足,并且在制度构建中,存在失衡性,以至于在权益保障中有失公正,影响到法律效能;另一方面,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体系上不完善,与现实事实的判定存在不当之处,进而导致制度的执行面临诸多现实问题,影响了婚前财产公证的科学有效性。

(三)保护力有限:对女方保护力有限,易形成社会矛盾

从社会地位、两性生理而言,当前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对女方的保护力有限,对处于弱势状态下的女性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一方面,在婚姻生活中,女方在时间上、精神上所付出的远多于男方,但所具有的财产往往少于男方。一旦发生离婚问题,女方所能获得实际资产保障相对较少;另一方面,在实际当中,存在以合法财产规避债务的情形,这种通过婚前财产公证以达到一己私欲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易形成社会矛盾问题。在婚前财产公证法律的问题探讨中,如何实现对弱势方的有效保护,一直是研究的热点。相比而言,女性处于弱势状态,若难以女方实现有效保护,则以形成社会矛盾,弱化婚前财产公证法律的实效性。

因此,当前婚前财产公证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应注重对弱势方的保护力度,能够实现更加完备的法律保护制度,以更好的发挥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效能。

二、婚前财产公证法律的完善策略

面对新的社会发展,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保障民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日益完善,所面临的问题与不足,要求推进制度机制建设,最大程度地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婚前财产公证法律的完善,着力在于如何立足实际情况,在扩大法律保护范围的视域之下,通过适当增加年限限制、健全补偿制度等方式,完善的当前法律制度体系的不足,以更好地保障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在笔者看来,婚前财产公证法律的完善,应针对问题所在,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提出意见。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有效开展:

(一)扩大法律保护范围,发挥法律效力

在新的社会环境之下,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保护范围相对比较狭窄,难以有效发挥法律效力,易形成白空区。为此,在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完善中,一是要从实际出发,扩大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保护范围,特别是在保护对象、保护内容等方面,要适应新的社会发展需求,发挥公证制度的法律效力;二是对无形财产要进一步明确规定,特别时对于版权、著作权等婚前无形资产,其具有特殊性,所形成的社会价值会逐渐增加,这就要求公证范围的拓展,针对实际情况,确保婚前财产公证的合理性、合法性;三是在夫妻双方中,女方一般处于弱势状态,且女性在家庭生活的付出较多,应在婚前财产公证中强化对女方的保护力,促进公证的公平性。

此外,在扩大法律保护范围的过程中,应强化法律效能的保障。从当前婚姻现实情景,实现对婚姻对象及内容的全面保护,以更好的体现法律效能。并且,在对空白区的法律保护构建中,应不断的提高公证的法律保护范畴,让婚姻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特别是在《新婚姻法》实施的当前,建立更加完善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体系,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

(二)增加年限限制,确保制度的公平性

实质上,公证年限的限制,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公平性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由于公证年限没有限制,这就形成了一定的不公平性,也符合实际情况。在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效力方面,一是要针对当前问题,增加年限限制,最大程度地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增加年限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夫妻生活的稳定性,促进公平、平等的原则体现。在实际操作中,年限的限制可以是阶梯性的,在时间的发展之下,基于公证的法律效力,不断地完善婚姻生活中的夫妻关系,这也体现了婚前财产公证的真正意义。

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的社会环境,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应对年限限制作出适当调整。

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应对公证年限作出一定的限制,这是基于公正范畴下的基本要求,更是确保制度公平性的有力保障。一方面,夫妻双方在关系简历中,女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通过年限的限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女方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进一步发挥法律制度效能,促进双方关系的公平、平等;另一方面,法律效能的体现,应有其时效性,也就是说,在时间的维度之下,能够更好地体现婚前财产公证的效能,进而更好地保障法律制度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婚姻法》的实施,更加强调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内容应作出適当调整,以满足当前的现实需求。

(三)健全补偿制度,构建双方平等关系

建立补偿制度,是新婚姻法在婚姻解除时补偿权的体现。因此,在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中,应建立健全补偿制度,保障夫妻双方的平等关系。首先,在婚姻解除中,女方可以基于家庭义务的较多付出,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补偿;其次,一方在义务补偿中,一般主要涉及子女抚养、父母赡养等问题。补偿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解决子女抚养等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较好作用;再次,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基于补偿制度,并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范畴之内,就财产分割进行有效补偿,保障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维系双方的平等关系。

对于婚姻关系中,以合法财产规避债务的情形,应当强化审查权利凭证,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对于利用婚姻骗取钱财等行为,强化法律打击力度,并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要严格依照公证流程,对申请人的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真实性,有效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思维视域,要求民众要转变思想认识,以法治的视角,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新婚姻法的出台与实施,为新时期婚姻关系的构建与维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符合新时期的社会发展需求。在本文的探讨中,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完善,关键在于构建三个方面:一是扩大法律保护范围,发挥法律效力;二是增加年限限制,确保制度的公平性;三是健全补偿制度,构建双方平等关系。

参考文献:

[1]张慧霞.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若干问题分析.世界家苑.2016(12).

[2]张颖宏.婚前财产公证法律问题探析.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5).

[3]杨志梅.婚前财产公证有关内容的研究.卷宗.2016(17).

[4]岳丹.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分析研究.法制博览.2017(10).

[5]张林.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实施的调查研究——以武汉市为例.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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