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杭州互联网法院
2019-03-08黄茹琰
摘 要 2017年8月18日杭州市互联网法院成立。现代科技深刻改变了诉讼样式,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无法有效规制被告缺席情形、电子送达与电子证据规范不够完善等现实困境。本文认为通过完善相关法法规,依托技术多方面探索大数据功能等优化政策,才能更好地解决现有问题,为互联网法院的未来奠定广阔前景和无限可能。
关键词 互联网法院 网上法庭 在线审判
作者简介:黄茹琰,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44
一、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数据显示,2015年5月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后,全国法院新收案件数量普遍出现大幅增长的情况。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今,法院及其审判和工作人员都面临着多方面的工作压力,如何让司法活动插上互联网的翅膀飞得更高更远已经成为我们迫切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2017年8月18日,拥有全国最先进的涉网案件大数据中心的全球首个互联网法院在杭州诞生,民众足不出户就可享受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但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运行过程中,也难免暴露一些问题。思考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现状与未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导向作用,为全国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做好准备。
二、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现状
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原先由余杭区、滨江区、西湖区三家基层法院分别审理的杭州地区涉网案件全部由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通过标准化、结构化的新型互联网审判方式,实现“涉网纠纷在线审”。
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在线诉讼规则体系化进行了许多探索。其制定了《电子证据审查判断指南》、《诉讼平台审理规程》、《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程(试行)》等规程,真正实现了案件的全程在线审理。
在证据的收集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6月推出电子证据平台,直接在证据和审判之间建立了一个专门的数据通道。公证处的公证文书可以一键上传至电子证据平台,电子签约平台这样的第三方服务商也能直接传输电子数据到该平台作为证据。在进入诉讼程序后,保存在电子证据平台的“数据身份证”,还能自动与电子数据原文进行比对,从而保证其真实性,大幅度节约了庭审举证环节的成本。
在电子送达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和三大手机运营商进行了数据对接,通过使用运营商的灾备系统,将应诉通知书、传票等信息强制弹屏推送给当事人的手机,并向系统反馈点击时的时间节点。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宽带地址、电商收货地址等找到当事人的实际地址,一键多通道同时送达。
截至2018年8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2103件,审结10646件,一审服判息诉率98.59%;线上庭审平均用时28分钟,平均审理期限41天,相比传统审理模式减少五分之三和二分之一。2018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决定增设北京和广州的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经验得到了总结和推广,对全国各地构建在线诉讼平台都具有导向作用。
三、互联网法院的成效与优势
首先,互联网法院采用全流程线上操作的方式,原告在网上法庭直接提起诉讼,并采用线上庭审的方式开庭审理案件,时间、地点不再受限,对于异地当事人而言,更是打破了传统地域局限,成本明显降低。诉讼样式的改变使得当事人的举证成本也随之进一步降低,真正便利当事人。
其次,法院在立案后,由庞大的数据所支撑的信息系统会为法官收集证据,推送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与本案相似的典型案件和裁判文书等,方便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庭审时间大大缩短,大幅度提高了诉讼效益,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除此之外,杭州互联网法院实行庭审公开上线,保障了公民的旁听权。这是继审判流程、裁判文书与执行信息司法平台公开之后的第四大公开平台,案件的全流程公开让司法审判的过程更加透明,司法权力的运行更加规范,从而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现实困境与对策建议
(一)存在被告消极应诉的情况
采用远程视频开庭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同意,若原告選择线上起诉,法院会以系统通知、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被告应诉。只有当事人确认出庭并表示愿意庭审,才会采用网上庭审的方式。因此,案件审理能否在线上进行存在不确定性,网上程序启动比较被动,若被告不同意或无从查明其意思,原告需要另提交线下纸质材料,反而增加了其负担。
针对这个问题,应及时完善互联网诉讼的相关规范条例,如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互联网模式下的缺席审判和网上诉讼启动方式、管辖等内容,进而与现实出现的问题更好地契合。
(二)电子送达的规范问题
互联网法院运用互联网信息化的手段完成传统的司法活动,现有的诉讼法程序和规定与互联网诉讼中出现的新手段、新技术往往会存在脱节状况,立法的滞后性逐渐体现。
例如,互联网法院旨在打造“无纸化办公”的电子送达无疑是解决当下送达困难、繁琐、混乱,从而便利诉讼的首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当事人的同意是电子送达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却并不同意电子送达。
根据我国《民诉法解释》第 136 条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在“同意”的认定上采取的是明示同意与概括同意,即受送达人明确以确认书或其他方式明确同意电子送达,受送达人的同意可以理解为接受法院所实施的所有电子送达行为,尽可能在保护当事人知情权的同时发挥电子送达的便利性与高效性。在这个“互联网+”成为大势所趋的时代,互联网法院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便是如何通过规范和制度细化“同意”的标准与界限。
除此之外,可以通过具体的司法解释来明确电子送达的种类及适用范围,详尽规定细致性的操作办法,对于送达回执的制作、举证责任的承担等具体问题进行明确。现行诉讼法规定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普及率和实名认证专属程度存在缺陷,可以考虑将网络实名制、手机专属绑定普及情况较好的QQ等个人社交账号也纳入适用范围。
(三)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
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证据数据平台无疑是对传统司法证据制度的一大突破,但这一突破的背后同样涉及到效力问题。我国的三大诉讼法虽然都将电子证据视为一种新的证据,但迄今并没有统一的电子证据规则,电子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标准也没有明确规定。
与其他传统形式的证据一样,电子证据的采纳与否同样涉及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就真实性而言,杭州互联网法院目前的电子证据平台会自动与电子数据原文进行比对,但同样无法确定电子数据原文的真伪状态,实践中法院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认可度也并不一致。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涉及其内容和载体的双重关联性。即法庭既要考虑数据信息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又要考虑信息载体同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联性。
目前我国电子证据领域的立法缺失现象较为明显,除了三大诉讼法外,只有《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少量条文等涉及该问题。应当进一步发展电子证据的规则体系,确立电子证据“视同原件”的标准,并完善电子数据的主体身份确认制度。例如,在电子证据的主体身份确认上,通过更加完善的电子签名制度,或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来印证电子证据主体身份的确定性。
五、互联网法院的前景展望
(一)依托技术多方面探索,开发更多功能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网上证据平台将电子证据直接提取并推送给法官,极大地降低了当事人的举证成本。因此,在当下互联网法院和已有电商平台对接的基础上,可逐渐通过提升不同平台系统的兼容性,从而向电子商务纠纷案件较多的其他法院开放。
此外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与其他各领域的融合也日趋常见,产生了如网络游戏、网约车、在线租车等大批新兴行业。这些平台和网站在大大便利人们生产生活的同时,也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纠纷。将互联网法院的审理范围进一步扩大,更好地契合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无疑符合未来发展趋势。
(二)大数据运用能力的全方位多角度提高
人民法院信息化 3.0 版“六个特征”之一的“深度应用”,要求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未来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和人民法院丰富的司法信息资源。通过大数据技术,将司法数据进行集中管理,所提取的案件数据可以作为司法统计的基础,从而开展案件运行情况分析。法院系统人员调配、法官员额设置、司法辅助人员的招录等也可以以此为依据。另外,电子卷宗档案化的建立,不仅可以保证卷宗推进随案同步生成,还可以将电子卷宗提供给法官办案、合议庭合议、上级法院调阅、裁判文书制作等工作。
(三)由点到面,辐射全国
相较于发展势头突出的杭州,许多其他地方的智慧法院受制于技术水平、研究成本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仍处于起步阶段。但通过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试点,已经可以看出其所蕴含的巨大潜力,以及将会对当前诉讼体系造成的巨大冲击。
最近几年,中国的司法信息化建设快速发展,基于这种势态良好的大环境,一方面加大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信息化建设力度,通过资金和人力的投入,对其信息系统的进行有效运行和维护;另一方面,针对如杭州这样已经成立了互联网法院的地区,引导有关法院建立法院云平台,广泛分享经验。互联网法院体系的建设并非一蹴而就,相信通过一部分城市的帶头示范作用以及最高院的统筹规划,终能以点到面,辐射全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
六、结论
毫无疑问,杭州互联网促进了法院审判过程以及判决的透明化,提高判案的效率,增进普通民众与法院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最终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其体系建设的现状与成果对整个浙江省乃至全国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另一方面,同样需重视其在技术、人员、民众认知方面现存的障碍与风险。希望互联网法院的实际应用,能够早日达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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