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下合同纠纷问题的探讨
2019-03-08杨松铭
杨松铭
摘 要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有利于弱化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干预,是司法改革中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该机制在实践运行中存在机构划分不合理、议事范围不健全、回避制度欠缺等问题,故本文从科学规划机构设置、健全议事范围、规范参与人员回避制度、细化运行规则等四个方面来完善相关制度,以保障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关键词 专业法官会议 审判权 运行 司法责任制
作者简介:周伟、杨朝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41
我国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有别于欧洲一些国家专门为政府和法院之间进行沟通的司法官委员会,它是具有中国法院内部向办案法官提供咨询意见的专门机构,是在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过程中面对法官自由办案能力担心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组织。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协助法官独立办案,提高司法案责任制的含金量,也有利于弱化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干预,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其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值得深入分析和完善。
一、某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专业法官制度的背景
专业法官会议产生于2000年的审判长联席会议,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独任法官或者审判长可以提请院、庭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其结论应当记录在卷,供合议庭参考。” 后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在九家法院开展试点工作,该制度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随后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专业法官会议的会议规则、讨论案件范围及效力等问题, 为之后各地区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制度指引。2017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了专业法官会议在审判监督中的职能。 到2017年7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湖南省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进一步细化了湖南省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制定细则。基于此,某中级人民法院颁布了《某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适用范围、机构设置、人员选拨及召开主体等制度,开始在该中院辖区范围内试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某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专业法官会议工作细则》(试行),通过一年的试运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较为突出,需要进行梳理完善。
(一) 机构划分不合理
我国各地法院对于专业法官会议的设置机构不尽同益,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细则》中规定专业法官会议原则上按照审判业务部门设置,即一个审判业务部门设置一个专业法官会议。重庆市第四中院的《专业法官会议工作细则》(试行)中规定专业法官会议按刑事、民事、行政类别分别设立。本文中的《某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细则》(试行)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本院共设立刑事专业法官会议、民事专业法官会议、行政和国家审判赔偿专业法官会议、立案和审判监督专业法官会议、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等五个专业法官业务咨询机构。”这种机构划分方式主要是根据该院内设审判机构的职能来划分的。可见某中级人民法院基本上和重庆市第四中院一样,按照审判执行的业务类别进行分设,但成立立案和审判监督专业法官会议在实际运行中必然会存在问题,因为这两个部门的部分业务是相互交织的,立案信访局负责再审审查业务,若案件启动再审后就由审判监督庭进行审理,当这些案件出现再审审理意见和启动再审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就容易出现偏差。
(二)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范围不健全
《某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细则》(试行)中第六条规定:“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1)属于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2)案件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3)合议庭成员存在重大分歧,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审判长、承办法官持少数意见的。”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这些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范围仅仅是合议庭合议后遇到的问题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而没有一些错案原因总结、疑难案件处理思路等办案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讨论,导致专业法官会议的结果只适用于个案,缺乏对类案的普遍指导意义,难以体现专业法官会议为法官提供类案规范指导的功能。
2.在《工作细则》第一项规定了“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但是在实践运行中“应当提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也必须先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可见实践中无论是“可以”还是“应当”的情形,都将专业法官会议变成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前置程序,且专业法官会议不属于法定扣除审限事由,会造成办案的周期延长,导致审限超期。
3.某中级人民法院规定“专业法官会议是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的审判业务咨询机构”,其重点在于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提供咨询,为避免专业法官会议成为法官推卸责任以及院庭长实质性干预案件走向的工具,应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范围限定在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上, 但这种“限定”在司法实践中会造成因案件事实和证据采信存在问题导致法律适用上难以把握。仅讨论法律适用,而案件实体认定问题却无法得到解决,最终会影响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实际意义。
(三)回避事由及程序有欠缺
《某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细则》(试行)中第九条规定:“专业法官会議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会议主持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讨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近亲属和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3)是讨论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4)与讨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在回避事由上和程序上均存在一些问题。
1.在回避事由上,如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属于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则涉及原审案件承办人是否要回避?如不回避,应考虑原审承办意见对会议讨论结果的影响是否会受到公正质疑?
2.在回避程序上,参会人员首先是要自行回避,会议主持人也有权力要求回避,如果会议主持人不掌握相关人员对该案的利害关系,知情人是否申请回避?向谁申请?申请后如何作出回复?对回复结果是否有申诉权?现行规则没有对上述可能面临的情形作出规制,需要进行完善。
三、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完善路径
现试行的专业法官会议工作细则由于没有良好的议事制度,使该制度难以得到高质、高效的讨论结果。笔者综合某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制度在实践中试行的效果,建议从科学规划专业法官会议的机构设置、健全议事范围、规范参与人员的回避制度、细化运行规则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科学规划专业法官会议的机构设置
针对机构划分不合理的情形,可以审判业务庭室为基准划分,同时兼顾讨论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讨论范围召开跨庭专业法官会议,既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还有利于对复杂案件进行准确把握和审理。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就根据议题范围、参加人员、工作职责的不同,划分为庭内专业法官会议、跨庭专业法官会议。庭内专业法官会议主要研究讨论本部门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而跨庭专业法官会议主要讨论本院跨专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研究法律适用统一以及其他与审判业务有关的问题,这样根据案件的情况开设立两种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在会议讨论时能充分发挥业务优势,提出明确、专业的意见,从而提高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效率。
(二)健全专业法官会议的议事范围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范围除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外,还应包括被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改判和本院再审改判案件的成因讨论,以及重大案件的处理思路的讨论等,这样才能发挥专业法官会议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功能。如重庆市第四中院规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范围不仅包括审判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还包括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等情况的成因及应予总结的事项讨论、辖区基层法院经其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提出请示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等。但实践中,应当细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界定和区分标准,避免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滥用。
(三)规范专业法官会议参与人员的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能有效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将回避制度充分运用于专业法官会议,是诉讼中的重要制度性设计。首先,要健全回避事由,应将“由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合议庭成员不应参加专业法院会议的讨论”等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事由纳入回避事由当中;其次,要建立回避程度的制度规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来制定申请程序和决定程序,以规范回避制度的运行。
(四)细化专业法官会议运行规则
明确的、可实施性强的运行规则将直接影响专业法官会议召开的效果,虽然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细则中对会议提起规则、会前准备规则、人员出席和规则、意见表达规则、议事结果规则、会后完善规则等都做了规定,但现实中仍欠具体详细,应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有些法院借助信息化手段对案件是否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启动原因、会议讨论情况、合议庭意见是否与专业法官会议倾向性意见一致等各阶段信息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录入, 这些运行的方式便于事后监督及统计,能够及时了解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情况和加大了对结果的运用,值得借鉴和参考。
四、结语
理想化的程序是正义论的一部分,讨论是一种联结信息并扩大论据的方法。 建立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保障专业法官会议能够得到充分讨论,发挥其对审判工作的咨询服务功能和类案规范功能,有利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促进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
注释:
高一飞、梅俊广.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实施情况的实证研究.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法發[2013]2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
张俊文、粟正均、彭婧捷.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服务功能的实施机制研究——以部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官的专业法官会议运行现状为样本.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2017年.第264页.
徐子良、周嫣.审判权“去行政化”改革背景下法官会议机制的功能定位于模式再构//全国法院第27界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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