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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借贷的刑法问题研究

2019-03-08沈凤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期

摘 要 近年来,由于我国科技水平的日益进步,再加上P2P(互联网金融产品——点对点网络借款)的出现,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已经深入到了校园内。但是校园借贷平台却存在一些法律漏洞,并在实际经营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不仅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给学生、家庭带来了严重的负担,还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我国一些省市已经发展为了校园贷的重灾区。本文主要分析了校园借贷中不同主体以及不同形式的刑法问题,并深入了解了校园借贷潜在的危害性。

关键词 校园借贷 刑法问题 裸贷 高利借贷 暴力催债

作者简介:沈凤,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21

一、校园借贷的法律风险

(一)合法的校园借贷与刑事犯罪行为界限不明

就目前来说,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规范校园借贷,校园借贷与刑事犯罪行为界限不明,存在一定的交叉性。实践中校园借贷很可能因为监督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等因素使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从而借助校园借贷平台进行非法融资、非法经营,甚至进行诈骗。例如有些借贷平台为了提高校园借贷的交易数量,开设了自愿担保模式,但这种担保并没有实质的法律效率,就连是否涉及非法经营、是否属于融资性担保、平台从业人私挪放贷人资金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等都无法确定。以上问题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细则,加上在实践操作中千变万化,犯罪界限很难合理、清楚的區分,导致许多借贷平台利用法律漏洞,甚至知法犯法。

(二)校园借贷中双方信息安全缺乏法律保障

在校园借贷平台上,学生为了尽快获得借款不惜大量披露自己的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一旦被上传到借贷平台上,相关负责人就会保存下来,无法删除。再加上互联网具有较强的公共性以及公开性的特点,若借贷平台负责人信息保密意识差或平台技术漏洞多,借贷双方的信息就会发生泄漏,从而损失借贷平台,威胁学生个人信息安全。但我国缺乏相关法律对借贷双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也没有有效的手段对平台以及个人信息泄露后进行及时救济,因此校园借贷双方信息安全正处于无法保障的地步。

二、“校园借贷”乱象分析

近期,吉林长春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校园借贷”诈骗案,此案涉及我国12省市的150余名大学生。诈骗团伙利用学生的单纯,打着“内部有人,贷款不用还”的名义组织起了一支具有传销性质的学生大军,最终这些学生都被骗。不法分子实则利用这些学生的信息贷款,造成了学生拉下线骗学生的后果。北京某高校的一名大学女生,邀请多名同学注册借贷平台账户,注册后让同学从平台里提现并交给她,最后却卷钱消失。此外,该女生还借用他人的借贷平台账号申请贷款,至今也未还款。目前已有80多人涉及此事,被骗金额超60万元。这个案例中,这名女大学生,也有可能是受害人之一。此外,2016年,10G裸条资源事件,曝光了多名受害女大学生,也曝光了校园贷背后的乌烟瘴气,更曝光了校园贷行业中裸持借贷这条灰色产业链。裸条事件发生以后,相关各部门已积极介入治理,但裸条资源仍旧在网上传播,裸条借贷还在继续,甚至还出现了胁迫裸贷女大学生“肉偿”的事件。

校园借贷乱象的曝光,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点关注。随着我国校园借贷的发展,借贷从最初的“无担保、无抵押”渐渐变成了“裸贷”,其危害性也随着增大。校园借贷虽然看似方便、快捷,但其中蕴含的危险性非常巨大。通过以上现象表明,整治校园借贷已经刻不容缓,因此追求其中涉及的刑事责任则是整顿乱象的关键。以下本文主要分析了在校园借贷中不同行为模式的刑法责任。

三、校园借贷中“裸贷”涉及的刑法问题

(一)民法及商法角度分析

1.“裸照”担保不合法

校园借贷中“裸贷”的形式一般都是阴阳合同,表面上借贷担保是电子合同,实则是以借款人的裸照或视频作为抵押。质押中的第三人将不动产、动产或权力移交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而裸照或视频不属于财产,也非财产权利,不能作为质押物,不能作为担保。

2.意思相反,违背公平自愿原则

许多借款平台的负责人针对女学生虚荣心理诱导贷款,并诱骗胁迫大学生拍裸照或视频作为贷款抵押。因此,校园借款平台其实就是一个先诱骗,再胁迫,最后做出侵权的不法行为。

(二)刑法角度分析

一些学者认为裸贷属于借贷人/被害人自愿承诺的行为,双方都不必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只有当被害人有对承诺法益处分的权利才可成立“被害人承诺”,但在校园借贷的裸贷中,借贷人的裸照一旦被公开,社会管理秩序就会被侵害,接待人无权对社会管理秩序进行处分,因此不构成被害人承诺。而“裸贷”中,裸照一旦被公开,社会管理秩序就将被侵害,借款人对社会管理秩序无处分权,不构成被害人承诺。一方面,若借款利息超过36%,超出的部分相当于非法占有资产,放贷人若以公开借贷人裸照作为威胁条件,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涉嫌了敲诈勒索刑事罪。另一方面,在校园借贷中有这样一种现象,若借贷女大学生不能按时还款时,放贷人就会引诱自己进行“肉偿”,这显然已经构成了卖淫类刑事犯罪。

四、校园借贷中“高利借贷”的刑法问题

“高利借贷”行为的刑事责任。一些校园借贷的利息非常高,因此就出现了高利借贷的行为,其操作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首先,借贷平台放贷人通过隐瞒、引诱或者欺骗等手段,将大学生拉入高利借贷的陷阱中,隐瞒高利借贷背后巨大的危害,从而诱导大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另外,放贷人在借贷过程中以各种名义为借口收取高额利益,并劝导不能及时还款的借贷人采取“借贷还贷”的方式,从中收取高额的滞纳金,从而实现“利滚利”的盈利方式。

(一)“借贷”行为的刑事责任

在校园借贷中,放贷人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诱导大学生签订借款合同,笔者认为此行为涉嫌诈骗罪。就目前来说,虽然我国的诈骗罪保护法不包括整体财产,但也有着对狭义财产所有权以及财产性利益的保护制度。因此,本文认为,利用欺骗手段使他人承担不正当债务,可以成立为诈骗罪。首先,放贷人实施的欺骗行为可以具体表现为:(1)虚构事实。虚假事实既可以虚构全部事实,也可以虚构部分事实,我国校园借贷很多都是披着“培训贷、消费贷以及教育贷”高大上的外衣,用高尚的贷款行为包装其盈利本质,用“免利息、免抵押、低利息、到账快……”等语言诱导借款人上钩,上钩后又以收取手续费、咨询费、管理费、保证金等等名义和方式收取各种费用;(2)欺骗行为使放贷人或者第三方取得财产利益,而借贷人遭受财产损失。此外,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其行为在民法上是否有效,是否能撤销,都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本文认为,承诺必须基于借贷人自愿、有效、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若借贷人受到外在强制性威胁或者欺骗的状态下,做出放弃某种法益的应为,则承诺无效。总而言之,放贷人隐瞒真实情况、用欺骗的手段是借贷人做出借款构成诈骗罪。

(二)“高利”行为的刑事责任

校园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因此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也适用于校园借贷行为中。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武汉地区的高校高利贷周利息高达10%,月利息高达45%;扬州地区的部分高校甚至年利息到达了240%。这显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合理利息范围,甚至远远超过,从而形成“高利贷”行为。在我国司法案例实践中,就曾有将高利贷纳入“非法经营罪”第四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范畴的例子,但本文笔者不够赞同以上观点,其他行为或机构并不能对法律规章进行不当的扩充。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律诸多法官编著的《刑法罪名解释》一书中具体提到:对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四项的认定要通过司法解释或者立法加以明确,未能明确的刑法罪名应依照“法律中无明文规定不成立为犯罪”的原则给予否定。那么我国校园借贷中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呢?基于以上,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高利贷行为犯罪进行排除。但是,若在高利贷行为中,放贷人在放贷过程中涉嫌其他犯罪的,应按照具体罪名进行定罪和处罚。

五、校园借贷中关于“暴力催收债款”的刑事认定

校园借贷中关于“暴力催收债款”的刑事认定。依据借贷行为以及暴力程度的不同,暴力催收债款也有着不同的性质区分。

首先,分析借贷利率在24%以内的法定债务。若债务人因放贷人对其施加了暴力行为而被迫偿还债务,但由于债务是合法债券,所以对此行为不能认定为放贷人是通过非法占有目的而掠夺他们财产,这种行为无法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及抢劫罪,而是应该依据放贷人暴力行为严重程度认定相应的人身攻击性犯罪。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放贷人为了追回合法债务而对借贷人实施胁迫、恶意通告等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但并不足以压制借贷人反抗行为,借贷人因恐惧心理偿还债务的,并没有对对方其它财产造成损害的,应认定放贷人此种行为基于一定权利范围内,不宜认定为刑事犯罪。

其次,针对贷款利率超过36%的非法债务具体分析。超过36%的非法债务属于借贷人所有财产,放贷人没有权利对该部分财产进行使用。如果出现放贷人以胁迫、暴力等强制性手段索要此部分财产,则符合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如果放贷人为了索取债务对借贷人施加大于其反抗能力的暴力时,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抢劫罪。反之,若放贷人对借贷人施加了胁迫、威胁以及让其产生恐惧心理的暴力,可以認定为敲诈勒索罪。

最后,针对贷款利率处于24%~36%之间的自然利息军训具体分析。此范围内的债务处于法律不认可又不保护的范围内,放贷人在索取债务时,相关法律无法对其进行强制性管理。法律不禁止放贷人进行私力救济,因此默许放贷人在合法范围内采取适合手段向借贷人索要债务。但如果放贷人本身追债行为足以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那么就可以依据具体行为进行定罪;但放贷人追债手段不足以构成其他形式的犯罪,这种债务就属于自然债务,法律很难对放贷人的要债行为视为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也无法判断是否给借贷人造成了其他财产损害。

六、总结

总而言之,基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校园借贷的出现一方面点燃了高校大学生的消费热情,一方面也隐藏着许多刑法问题,因此进一步导致了校园借贷中裸贷、高利贷、暴力催债现象的出现。我们在正视高校大学生高消费需求的同时,也应借助相关刑法制度对校园借贷产品进行规范管理,从而促使校园借贷业务朝着健康、合法的方向发展,最终给高校学生甚至整个社会营造出一个科学规范、积极向上的网络金融和消费环境。

参考文献:

[1]俞倩.校园借贷的刑法问题研究.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9).

[2]舒铭.“校园贷”网络借贷平台的刑法规制.社会科学动态.2018(8).

[3]刘校逢.关于校园贷的刑法规制研究.法制与社会.2018(23).

[4]孙君.校园借贷乱象背后的法律问题研究——以江苏高校女大学生裸贷为例.法制博览.2018(16).

[5]李霞.校园借贷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河北经贸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