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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及建议

2019-03-05陈霁玥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9年6期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陈霁玥

关键词:农林牧渔;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1月4日

一、研究背景

自美国萨班斯法案发布后,有关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问题引起了多方关注,世界各地不少国家都掀起强制性披露内控信息的热潮,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规章制度,比如,2005年证监会发布《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对公司的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评价核实。2006年,沪深两市交易所也相继发布了文件,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做出了要求。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该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作出了强制规定,而上海证券交易所则只是鼓励企业自愿披露。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企业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2010年,五部委颁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需对其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披露评价报告,至2012年1月1日,该范围扩大到所以主板上市公司。2014年,证监会和财政部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该文件进一步对企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做出了规定。2017年,财政部颁发《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鼓励不具备实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小企业,也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外进行信息披露,以实现企业内外部信息的沟通。可以看出,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正在日趋完备,规则也越发的细化和明确,有关企业内部控制的信息更是越发的受到信息使用者的关注和重视。

上市公司相较于普通企业而言,企业管理相对更为完善,内控制度更为健全,信息披露更为规范,研究其内部控制信息对于健全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农林牧渔行业关系着大众民生,是与百姓相关的基础产业,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水平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至关重要,有着较强的研究意义。本文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前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农林牧渔业类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为样本,对其2017年度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意在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改善提出几点建议,期望能够对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做出一定的探索。

二、披露现状

(一)总体披露情况。根据证监会发布的2017年第4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截至2017年12月31日,隶属于农林牧渔业大类下的上市公司总计有43家,其中,分类于农业行业的公司15家,林业行业的公司5家,牧业行业的公司13家,渔业行业的公司9家,农林牧渔服务业行业的公司1家。从表1可以看出,在隶属于农林牧渔业类的总计43家上市公司中,有38家主动披露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占比88.37%,其中属于农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上市公司悉数出具了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而林业、牧业、渔业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数量分别为4家、12家和6家,披露占比依次是80.00%、92.31%和66.67%。(表1)

(二)是否披露缺陷。对于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于自身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情况,笔者也进行了统计,统计结果表明,2017年度该行业共有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其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其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此外,在披露出自身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企业中,有2家内部控制缺陷属于财务报告重大缺陷,1家为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1家为重要缺陷,另有4家属一般缺陷。(表2)

三、存在的问题

(一)披露信息缺乏实质。笔者查阅38家企业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现其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多是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的、具体内容的表述。将近一半的企业仅仅是简单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和评价依据,并概括性的给出了评价结论。在本次调查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38家企业中,详细披露了各项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措施的企业有20家,占比仅为52.63%。而且,即使是在这20家企业中,披露的信息也多是企业规章制度方面的介绍,少有针对其执行情况的具体表述。

(二)披露内容缺乏规范。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缺乏规范,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是披露格式的不规范;二是披露范围分类的不规范。

在格式方面,在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38家企业中,有30家都按照了“重要声明”、“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的顺序披露了其内部控制情况,但另有8家企业依照其他顺序进行披露,虽然二者实际披露的内容基本一致,但缺乏统一的格式,难免会给使用者阅读和获取信息增添一定的阻碍。

在范围分类方面,有7家企业在报告中按内部控制五要素进行了分类披露,其余31家企业,多是依照公司的主要业务和事项,诸如公司治理、人力资源、资金活动、工程项目、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等进行分类披露。两种分类方式虽涵盖的范围大体相同,但采取不同的分类方式,无疑给信息使用者比较各方信息增加了一定的障碍。

(三)缺陷认定缺乏统一标准。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按照缺陷的影响程度,内控缺陷被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但指引中,只对三种缺陷做了较为笼统的定性表述,而并未给出具体的、可量化的认定標准。在实际运用时,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来确定其缺陷分类标准。各企业设定的定量标准各不相同,从规定具体金额到按照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利润、所有者权益的占比等不一而足,定性指标则更是五花八门、难成体系。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可信度造成了不利影响。

四、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建设。一是根据现有情况,尽快出台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细则,对之前表述模糊的方面,诸如内控缺陷认定的标准、缺陷的重要性水平等,作出更为明确和细致的规范;二是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内容做出更清晰的规定,明确报告披露的格式,并对披露信息的详细程度给出一定的指导意见。从而使得上市公司在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时有法可依,对自身内部控制做出更有效的评价。

(二)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拥有合格的专业人才是保证企业能够有效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基础,评价人员的专业素养影响着评价的质量和可信程度。企业应当注重其会计和审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其有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增强其专业技术能力,以便制定更完善的内控规章制度,更有效地发现制度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更可靠地对其制定及执行情况做出令人信服的评价。

(三)履行机构监督职责。诸如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在报告披露过程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目前,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其内控评价报告时也会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相应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而且,在上市公司披露的报告内,多数也会有是否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一致的内容。可以说,第三方机构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过程中有着一定的监督作用。这些机构在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时,应当始终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提供高专业水准的服务,积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四)增强信息披露意识。上市公司管理者应当增强信息披露的意识,重视企业内部管理,积极对公司内部控制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主动向公众披露。通常,上市公司并不愿意主动披露内控信息,对于内控缺陷的公开更是排斥,这是由于担心其对于自身缺陷的披露会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公司的投融资质量。针对这一情况,一方面监管部门需要负起一定的责任,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地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另一方面企业管理者也需认识到,问题不会因为不披露而消失,有问题但不及时整改,可能会给企业的未来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主要参考文献:

[1]袁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分析与改进[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7).

[2]黄席婷.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12).

[3]晋晓琴.河南省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剖析[J].财会月刊,2017(8).

[4]王海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制度演进及未来发展[J].商业会计,2018(3).

[5]豐慧欣.外部审计特征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响研究[D].厦门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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