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政府治理秘密教门政策变迁研究
——以罗教为例
2019-03-05曹金娜
曹金娜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社会科学研究院, 河北 秦皇岛 066004)
秘密教门是以下层民众为主而结成的秘密宗教结社组织。中国历史上秘密教门的活动,“不管从数量、起事规模、活动区域,还是从教派名目上来看,都是以清代最为繁盛”[1]19。大部分秘密教门立以后,“敛钱惑众,夜聚晓散,男女混杂”[2],最为人心风俗之害,更有跨州府者,广收门徒。加之组织甚为严密,师徒相承,世代相继,不绝如缕。教门独有的组织体系和处理事务之方式,与当时政府在利益、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冲突,影响到封建专制政权的有效统治,清政府必然对其进行治理。其中“罗教思想深刻动人,且浅显易懂,不仅对各派教门影响深远,而且冲击正统佛教的世袭领地,在明清时代民间宗教史上有重要影响”[3]132。
目前学界中,关于罗教研究多关注罗教教门、罗教经典等方面*吴超、霍红霞《清雍正年间查禁罗教相关问题考》,《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严耀中《评中国古代体制外民间教派的道德观——以罗教〈五部六册〉为例》,《社会科学》,2012年第10期。梁景之《河北新见罗教“砖碑”考论》,《世界宗教研究》2017年第4期。曹金娜《清代粮船水手中的罗教》,《宗教学研究》2013年第2期。,清政府治理罗教政策变迁及原因等方面研究有待加强。本文参阅《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等档案资料,以清雍乾时期政府治理罗教为例,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探求雍乾时治理罗教政策的演变,探究政府治理罗教政策变化原因,以期对秘密教门治理有更深入的研究。
一、罗教的创建、演变及罗教组织的不法行为
(一)罗教创建、演变
罗教又称罗祖教,流传于漕运水手内的秘密宗教。罗教创教祖师为罗梦鸿,有的史料记载称为罗清,后世门徒称其为罗祖。罗梦鸿,山东莱州府人,世代隶军籍,曾充当运军运输漕粮。明末,罗梦鸿创建罗教后,希望通过传播无为大道来拯救苦难众生。在传到布教过程中,罗祖蒙冤受屈,被捕入狱。在监狱中,罗梦鸿受尽苦难。在太监张永协助下,两位徒弟前往狱中探望罗梦鸿。罗梦鸿口吐真经,两位弟子依言记录,写成了流传后世之五部六册。因真经在世间流传,罗教从此大行于世。
嘉靖五年(1526年),罗梦鸿去逝,罗教分为四大支派;第一支派是罗氏家族,依照血缘世代相传;第二支派为外姓弟子衣砵传授,即模仿禅宗的传承制度,世代相传;第三支派是大运河运粮军中传播;第四支派是江南斋教。本文所叙述的罗教即为第三支派。
明末清初,罗教创建后一直在漕运水手中流传。有钱姓、翁姓、潘姓三人在杭州一带创建罗教庵堂,共同传播罗教。据清档案记载:
明季有密云人钱姓、翁姓、潘姓三人,流寓杭州,共兴罗教,即于该地各建一庵,供奉佛教,吃素念经。于是有钱庵、翁庵、潘庵之名。因该处逼近粮船水次,有水手人等借居其中,以致日久相率皈教。[4](崔应阶折)
罗教在漕运水手中传播,与互助性的漕运水手组织相结合,以一种民间宗教组织形式在漕运水手中发展。此时罗教组织对清政府与社会没有负面的影响,其活动局限在漕运水手组织内部。雍正五年(1727年),浙江巡抚李卫调查当地漕运水手中罗教组织,上奏称:“浙帮水手,多信奉罗祖邪教。浙省北关一带,有零星庵堂,居住僧道老民在内看守其所,供神佛各像不一,皆系平常庙宇。先有七十二处,今止余三十所。各水手每年攒出银钱,供给养赡。冬日回空时,即在此内安歇,不算房钱。饭食供给余剩,即留为沿途有事讼费之需。而淮安、天津、通州、京师俱有坐省之人,为之料理。各帮水手多系山东、河南无业之辈,数以万计。歇店饭铺,不敢容留。若此等庵堂尽行拆毁、驱逐,则冬月回空各水手,无所依归,反生事端。且细查其教,亦止吃斋念经。其可恶之处,在于借此弃心,欺人生事,尚无别项不轨之处。”[5]446由此可知,漕运水手内部罗教组织具有浓厚的宗教特征,吃斋念经,庵堂是基本宗教传播场所;庵堂不仅是宗教场所,更是漕运水手回空住宿、饮食等场所;漕运水手罗教组织松散,有共同的信仰和生活需要;漕运水手组织除“欺人生事”外,并无直接影响政局的行为。
此时,罗教组织内部多以师徒、师父等相称,各帮船内“多收门徒,结为死党,一切听其教主指使。”[6](雍正五年十一月)罗教组织内部存在权力体系,内部组织涣散。
乾隆朝中叶至道光初叶,漕运水手内部组织发生了新的变化:第一,漕运水手以庵堂为中心向老堂船为活动中心转化;第二,帮会权力体系建立。各帮船内部有老堂船,管理此船者称为老官,即为本帮会首,老堂船也成为该帮议事场所。老官为帮内资格最老、辈分最高、最具有权威的人担当,可知老官成为帮内权力的象征,由老官管理的首领组织便成为帮中权力机构。至道光年间,漕运水手中罗教组织已完全具备秘密会社的特征,可称为水手行帮会社。
明末清初,罗教在漕运水手中流传,与水手互助性组织相结合,以宗教形式在漕帮中存在;雍正朝时,漕运水手内罗教组织无强有力的权力核心,共同的宗教信仰和生活需要成为主要维系力量;乾隆中叶后,漕运水手罗教组织发生新的变化,帮会权力体系建立。至道光漕运水手已具备了秘密会社的特征,可称之为水手行帮组织。清代漕运水手罗教组织性质的转变,从侧面反映了运河沿线政治经济生活的新走向。
(二)漕运水手中罗教组织不法行为
在清朝初年,漕运水手中信仰罗教者数量已有相当规模。现在所能查到的档案来看,清政府官员发现漕运水手中有信仰罗教事件为康熙末年。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在直隶、山东等地区湖广船帮与浙江船帮水手之间发生大规模械斗案件。案情影响巨大,清政府派遣兵部员外郎李卫审理此案,最终以斗殴结案具题。此时,清政府并未弄清罗教在水手中传播情况。雍正元年,刑部尚书励廷仪等上折要求查禁国家秘密教门,漕运水手信奉之罗教问题也提上议事日程。雍正元年十二月,尚书励廷仪因漕运水手不法事件增多影响到漕运秩序,于是要严查信奉邪教之水手。道光十五年(1835年),御史岳镇南调查调查漕运水手后,上奏称:“各帮有水手总头一人,烧香供佛,咸称师父老官,众水手俱听其指挥,其私编暗号,按字代衔。有今来自姓元明心礼大通武学等字,向来水手尚受运弁、旗丁管束。臣夙闻近来旗丁多由私弊,每为水手挟制各帮运弁,因循疲玩并不约束,严禁任纵水手等沿河滋事。往往劫掠土物,强奸妇女,甚至携带刀刃砍伤人命,而居民竟莫敢如何,且怀挟私忿自戗同类,或因吃酒、赌博、口角小嫌舍命互斩,或因偷买米粮分纪不平致起争觉,或此帮与彼帮素有嫌隙报复相导各执器械殴毙多人。”[7](掌江西道监察御史岳镇南奏,档号:03-3124-030)由此可知,漕运水手内部权力体系形成,已具有秘密会社的典型特征,严重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以下分类叙述漕运水手不法行为。
1.偷盗漕粮。漕粮为天庾正供,政府每年通过漕运运输四百万石漕粮进京。漕粮运输过程中,水手盗卖漕粮获利。嘉庆六年(1801年),坐粮厅祥泰等呈报北仓转运第九起米石内盗卖漕粮案件。[7](仓场侍郎达庆、邹炳泰奏,档号:03-2348-031)漕运水手桑记泰、赵记德等盗卖漕米一百四十五石;将船仓内干米用水泡发冲当漕粮分重。在盗卖漕米过程中,被押送外委张文标发现并抓捕,飞饬通州知州潘仁严讯根究。水手盗卖漕粮后,为了抵通可以交差,向漕粮中掺沙、灌水、灌药,甚至在运河沿岸刨取白土装船。
2.夹带私盐。清代推行盐铁专卖制,严禁民间走私。盐为民生必须物质,私盐利润相当大。漕粮水手夹带私盐沿途出售获利。道光二十一年,漕运总督朱树奏称:“回空漕船夹带私盐侵销引地最为鹾务之害。……两淮运军潜饬稽查……安庆前帮旗丁马文喜船内搜出私盐六千二十七斤,旗丁马世贵船内搜出私盐四千八百六十斤,……水手等人将私盐盈千累万搬运上船。”道光二十九年,山东巡府刘源灏上奏:“回空军船夹带长芦私盐沿途悉派获利。”[7](署理山东巡抚布政使刘源灏奏。档号:03-3152-033)私盐问题严重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
3.勒索民商船。运河上不仅有漕粮船帮行驶,也有商船航行。漕船北上之际,有水手勒索商船,严重影响到运河上正常的商业往来。道光三年,漕船经过河道,有水手“肆恶逞刁难凌虐往来船只……则前船故作留顿,后船啣尾速进,使中间民船无处迅避,或遇河面稍窄之处,见有民船在旁观,将大船逼压,致令破碎,有欲行走者,必须给以使费,名回买。”[7](户部左侍郎姚文田奏,档号:03-3106-081)道光十六年,“凤中帮水手孟学思等带腰牌,持刀上岸讹诈商船,拒伤河役。”[7](湖广道监察御史黎攀镠奏折,档号:03-4053-025)水手勒索民商船,严重影响了运河船行秩序,严重影响沿岸物质交流。
4.勒索身工银。漕运水手身工银十分低,而漕运工作非常危险,水手在途中起意增加身工银。嘉庆五年,安庆前后帮回空时在通州小神庙停让,各船水手起意勒加身工银聚众滋事。[7](仓场侍郎达庆、仓场侍郎邹炳泰奏折,档号:03-1743-071)嘉庆七年,浙江台河前帮水手前往千总李逢春船勒加身工银,并损坏漕船。漕运总督铁保奏称:“水手人等俱系无赖,唯利是图。闻加身工,岂有不随同滋闹,彼时纠约,赴船人数断不止此。”[7](漕运总督铁保奏折,档号:03-1744-051)水手起意勒加身工银事件影响到漕运秩序,更甚者延误漕船北上期限。
5.骚扰沿岸居民。漕船夜晚停泊,水手上岸伤人。嘉庆二十年六月二十日晚,台州后帮粮船停泊武城县之甲马营,水手杜文标、郑连炭离船至堤岸。在堤岸防险之地碰见地保李茂春。李茂春怀疑杜文标等人为贼人,前往盘问。而杜文标喊叫同船水手于麻子等人携带木棍殴伤李茂春。[7](山东布政使广庆奏折,档号:03-2250-017)道光十五年七月十一日,武清县河西务地方,有身背衣包而人在河岸同行,被粮船水手五六人拦路,抢劫银钱布匹等物。[7](掌江西道监察御史岳镇南奏折,档号:03-3124-030)
罗教在漕运水手中流传,成为水手凝聚的无形的纽带。罗教与漕运水手结合,使漕运水手组织出现了阶段性的变化,由最初宗教信仰转变为权力体系的秘密会社组织。罗教立教之后,广收门徒,加之组织严密,师徒相承,不绝如缕。秘密教门借宗教结社形成了不容忽视的社会力量,屡次出现不法行为,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对政府统治构成了很大危害,成为了清代一个不得不严加注意的社会问题。控制并且消弭秘密教门,成为清代政府及官员必须面对的首要任务。
二、宽严并重:雍正年间对罗教所推行之政策
清朝初年,政府通过审理水手械斗案件得知罗教传播。雍正元年十二月,尚书励廷仪上奏称:“有漕七省之水手多崇尚罗门邪教,而浙江、湖广、江西三省其党更炽,奉其教者必饮生鸡血酒入名册籍,并蓄有兵器……聚众行凶,一呼百应。”[8](刑部尚书励廷仪折,雍正元年十二月初七日,p363)励廷仪上奏称选拔地方军为水手,解散雇用水手并遣回原籍。这样,信奉罗教之水手因不能结聚而自行消散。雍正帝对此奏折大为赞赏:“此奏甚是,甚好。就将此意拟上谕,用朱笔写好,封固密奏(发)。”[8](刑部尚书励廷仪折,雍正元年十二月初七日,p363)
由此可知,雍正初年,拟发上谕给有漕省份总督、巡抚,需选拔地方军充当头舵、水手等承担漕务,地方官不时稽查,有利于船帮遵纪守法,避免出现不法事件。
为了查禁罗教,清政府下令将粮船水手、头舵均从本军中选拔出来,解散原先外籍水手,这个政策在粮船船帮内推行起来难度很大。雍正二年,漕运总督经实际考察后奏报,“粮船头舵、水手俱用本军撑驾,……为万世不易之良法,……粮船涉江渡黄、提溜打闸关系重大,非熟谙之人不能胜任,……不得不将老练水手留用数人撑驾。俟本军学习谙练,然后尽得更换”[8](p723漕运总督张大有折,雍正二年三月十六日)基于实际的考量,雍正帝同意此种做法,称“一时全换原难些,逐年用力学习,渐次换添,数年之后,全是本船人就好了。”[8](p724漕运总督张大有折,雍正二年三月十六日,江苏古籍出版社)
政府从保运的角度出发,希望通过雇用本地军承办漕务,解散外地水手的方式来解决船帮内罗教信仰问题。然,“本军内或贸易为生,或务农为业,撑驾之事多不谙练”,[8](p723漕运总督张大有折,雍正二年三月十六日)同时“因撑驾乏人,招募数名,谓之外水。历年以来,呼朋引类,盘踞漕船为常业,旗丁畏其势众,不能不行雇募。”[8](p363刑部尚书励廷仪折,雍正元年十二月初七日)由此可知:第一,漕运运军以贸易、务农为业,对漕运撑驾之事多不熟练,因此很难胜任漕粮运输之事;第二,船帮中外籍水手人数众多,已成尾大不调之势。地方官员不得不承认这一事实。雍正三年,政府通过加强对漕运水手的控制来加强对罗教的治理。清政府在漕运水手行帮中推行保甲政策。“令前后十船互相稽查,并取正丁甘结,十船连环保结。”[9](卷761刑部)
雍正五年,在漕运水手案件审理中出现关于罗教信仰的记载。在审理江淮船帮案件时,拿获水手赵玉,得知漕运水手中罗教传习的缘由。
同年,漕运总督张大有密访杭州,得知“有数处指称罗教名色,开设庵店,容留粮船水手住歇者”。[6](雍正五年十一月漕运总督张大有奏折。转中国宗教史第197页)在审问罗教信奉者教主身居何处时,有称在石槽地方居住,或称在石匣地方居住。漕运总督请旨秘密捉拏罗教教主。不久,在直隶地方捉拏了罗教教主罗明忠。张大有对罗明中进行审讯,称“严讯赵玉等各犯俱供,与罗明忠素未认识,并无应行质审等”。[10](p729漕运总督张大有折,雍正六年二月二十日)雍正帝对张大有的审讯极为不满,认为“焉有不认识之理,明将其教首开脱耳。况此等事亦非汝皮软无能辈审理之事”。[10](p572漕运总督张大有折,雍正六年二月初三日)漕运总督再次对漕运水手信奉罗教事件进行调查,上奏称“粮船水手入其教者尤多……溯其源流实系罗教之人,其擅用非刑割耳,亦因倚恃教门,故敢肆行无忌,若不严绝其根源,诚恐愚昧无知之水手仍有入其邪教,扰害漕帮。……饬行粮道备弁各帮各船逐一稽查,毋许容留罗教之人在帮生事”。[10](p729漕运总督张大有折,雍正六年二月二十日)同时,雍正帝下谕旨:“凡有罗教庵院地方,行文该督抚,将当日建造之由,并现今庵内或止做会,或另有用处,及庵内居住者系何等之人,逐一查明报部。尔等将审讯罗明中口供行知漕运总督张大有,令张大有行知浙江巡抚李卫。其罗明中等暂交提督衙门羁禁。”[10](p572漕运总督张大有折,雍正六年二月初三日)
此时,雍正初年,信奉罗教的水手数量已有一定规模。清政府在密查过程中,得知罗教教主,并将其捉拏进行审讯。同时,清查漕帮中信奉罗教之水手,清查罗教庵堂。
此时,苏州巡抚陈时夏接到查拏罗教的命令后,在苏州清查出大量罗教庵堂。庵堂内“供奉三世佛,诵经做会,非僧非道,每与粮船水手同教往来。”[10](配31江苏巡抚陈时夏折,雍正六年正月二十九日)陈时夏将查出居住于庵堂之人全部管押,命地方官严加看守。同时,“将收管所有房屋尽行入官拆变公用,以杜根株,或应将此查出之人尽数解交漕臣张大有查审。”[10](p531-532江苏巡抚陈时夏折,雍正六年正月二十九日)此时,雍正帝怀疑漕臣并未实心任事,关于罗教处理上并未表态。
全国清查教门案件,提督阿齐图奏称,在盛京凤凰城发现有教门流传。一直被认为民风淳朴之地,竟发现有邪教流传,这引起了雍正帝的警惕。办理罗教案时,阿齐图得知“有同教人山东登州府米家庵住的孙弘载,……海宁州山庵罗教道人李正和。……(罗教人员还有)永平府石佛口有个王道……浙江杭州府外翁姓庵住的汤白菜,钱姓庵住的廖本元,潘姓庵住的钱串子,冯志伟,保定府王姓庵,天津州杨柳村李姓庵,正定府富城驿徐姓庵,苏州府北关关姓庵,涿州吕姓庵。……有罗教庵院接教住持之人便当严拿解部质审”。[11](p917-918福建巡抚刘世明折,雍正七年十月十三日)
经过审讯得知,罗教起源于明朝,此教已流传二百余年,现信徒众多。因此教“大有关于人心风俗,地方官不能随时查禁,……蔓延日广,传习日多,若不亟行严禁,将无底止”。[11](p462暂行署理山东巡抚印务布政使费金吾折,雍正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而查禁罗教之政策,费金吾认为:“(信教者)倡造妖言煽惑人心者,有间其中招摇生事之徒不过十之一二,而愚民……以此教为修善祈福而转相传习者十有八九,……(如层层究罪会)恐吓乡愚。”[11](p462暂行署理山东巡抚印务布政使费金吾折,雍正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于是,费金吾奏请将罗教庵堂拆毁,捉拏生事之徒并治罪,将已出家的信奉者量刑责罚,勒令遣回原籍;尚未出家没有犯罪记录者进行教化。并且,将罗教庵堂内所有经卷销毁。伺候,雍正帝发布上谕,对罗教进行查禁。“罗教始於明代,流传已久,从其教者人亦众多,其中有聚众生事者,亦有无知入教者,概严不可概宽,亦不可惟在地方官随事因人分别轻重生事,倡者不可不惩;无知附和者,量加宽宥,未有尽行解送来京之理。总期化导愚顽去邪归正,以杜蛊惑人心之渐,岂可株连无辜也。……奉行善为办理,其宜宽宜严之间,就近酌定。”[11](p886署理江西巡抚印务太常寺卿谢旻折,雍正七年十月初六日)
在处理凤凰城罗教案件时,雍正帝要求对信奉者进行分别办理,并不解送京城,地方官可酌情办理,这样不可滋扰拖累,还可缉拿首犯。在处理罗明忠所供之同犯案件时,雍正帝认为:“不令邪教惑人,招聚多人之意。如乡愚被诱,无他过恶之人。汝等量加惩辱,令改过自信而已,何必拖累纷扰也。若有为首倡率不法者,解部质审可也。”[11](p920福建巡抚刘世明折,雍正七年十月十三日)总之,处理案件的原则为“总之人不可枉,法不可驰”。[11](p887署理江西巡抚印务太常寺卿谢旻折,雍正七年十月初六日)
在杭州也发现罗教教门存在,浙江巡抚李卫在汇报罗教案件时称地方官“不敢宣谕旨,惟将无知被诱与倡首棍徒情罪不同,宽严宜别之处,密令遵照奉行……刊刻小示,偏行江浙二省痛切开道,务期尽归正道,除去罗教根株。现在渐知改革,远犯者已觉稀少”。[12](p588浙江巡抚李卫折,雍正八年十二月初四日)在处理杭州罗教庵堂时,李卫则认为:罗教庵堂是回空水手安歇之地,不能全部拆毁,只毁庵堂内经卷、佛像,此后漕运水手禁止信奉罗教。在处理杭州罗教案时,李卫的处理方法得到了雍正帝的认可。
就此看来,雍正年间在办理罗教案件时,卓有成效。从中,我们也看到了雍正朝处理罗教案件时,政府仅是惩治为首者,对普通信教者采取宽容态度,对罗教信奉者进行有区别对待。这样大大减少了打击面,有效的稳定了社会秩序。
同时,由各省督抚采取密访的方式,搜查罗教信奉人员。各省督抚根据各省情况,自行设法查拿教首。这样做,能有效的捉拏教首之外,更能稳定社会秩序。在进行秘密教门查禁过程中,并未引起大的社会动荡。
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雍正帝在查禁罗教案时,卓有成效,避免基层社会矛盾激化,有效缓和社会之间对抗。此种宽严并重的社会控制方法,从侧面刺激了清中前期秘密教门的发展。雍正朝宽松的惩治政策与乾隆年间教门泛滥也有一定关系。
三、严禁:乾隆年间对罗教推行之政策
乾隆帝登机之初,仍遵奉雍正朝查禁秘密宗教的政策。乾隆初期没有找到查禁罗教案例。在查阅档案时,发现乾隆四年时,清政府处理白莲教政策,可以此为佐证。乾隆四年(1739年),清政府在湖北发现白莲教,在查禁此教时“先出示四处晓谕,或有向习邪教者,不拘本犯首从及家属邻佑,有能自首到官者,并宽既往,概免治罪”。[13]619由此可知,在处理白莲教时尚且采取严宽并重之政策,那么在处理罗教信奉者时也应相对比较宽泛。
罗教创立之后,在民间迅速传布。教主罗梦鸿死后,罗教分成两支,分别为无为教与大乘教。所查档案材料记载:“据称起于前明人罗孟洪,以清净无为创教,劝人修证来世,称为罗祖。罗孟洪之子名佛广,及其婿王善人另派流传,又谓之大乘教。”[14](彰宝折)
雍正年间,政府对秘密宗教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宗教的传播,以致于秘密宗教的传播范围进一步扩大。乾隆年间,江苏巡抚得知,在长海、元和等地有经堂,经堂中有信奉者侍奉等。同年,彰宝上奏乾隆帝称:“访出……大乘、无为二教,经堂十一处,拿获管堂人朱显文、傅浩然、闻汉公、陈文高、姜汉如、鲍士风、郭肇中、周士华、胡士英及僧人性海等,共计师徒、二伙、住宿各犯七十余名。该管堂之人非僧非道,藉称各有宗派,开堂施教。平日素诵经,招徒传授,并与无籍水手往来存顿。”[14](彰宝折)
无为教与大乘教本是罗教分支。在苏州等也查出无为经堂四处,大乘教经堂六处。同时,在元和县发现有无人看守之经堂。每经堂中大约有房屋二十间不等。其中,大乘教经堂以朱显文为首,无为教经堂以性海为首。每年漕运水手回空来此地,便留宿在庵堂之内。彰宝奏称:“平时有各处驾船水手入教往来,每至堂住宿,给与香钱,多寡从便。惟驾船外出回空时,助银数两及钱数不等,以作堂费。其中有老病无归者,即留堂长寄。死后代为埋葬。”[7](乾隆三十三年九月二日江苏巡抚彰宝奏折)由此可知,乾隆年间苏州之庵堂也是漕运水手集资所建。
在禁查秘密教门时,浙江当局在杭州发现经堂十余处,搜出罗教经典一百多卷。浙江境内罗教的主要信奉者多为漕运水手。漕运水手入教人数增多,逐渐集资建立了七十二作庵堂,“各置余地,以资守庵人日用,并为水手身故义冢。每年粮船回空,其闲散水手皆寄寓各庵,积习相沿,视为常业。”[4](永德折)乾隆三十三年,查禁漕运水手之庵堂时,得知若干庵堂,“刘天元所在之李庵、丁天佑所住之刘庵,及陆云庵、八仙珠庵、滚盘庵、刘庵、李庵、周庵、闾庵、石庵,俱系钱庵分出;又杨钦所住之刘庵、李应选所住之李庵、周成龙所住之王庵、及章庵、黄庵、虞庵,彭庵皆自翁庵分出,各习罗教;又高万成所住之清凉庵、丁文学所住之王庵、张国柱之刘庵、系由潘庵分出。内清凉庵皆系大乘教。”[4](永德折)浙江巡抚觉罗永德上奏乾隆帝:“各船水手於冬月回空时,在内安歇,因恐尽行拆毁,则此辈水手皆各省异籍之人,饭铺不敢容留,回空之日无所依归。……因水手无托足容留之所,亦应毁去庵名,改为公所,止许回空时暂为栖止。责令该管卫所帮弁稽查,并禁止一切粮船不许再称罗教等名色,方可以散党类,而绝邪教。”[4](永德折)永德仍延续雍正朝之政策对罗教进行宽大处理。但此折却受到了乾隆皇帝的驳斥:“所办尚未尽妥协。杭州各处经堂,向系粮船水手所设,借栖止为名,信奉罗教本应严禁。从前虽经李卫查毁经像,而房屋尚存,以致故智复萌,各庵内仍藏罗经罗像,是其恶习难返,非彻底毁禁不能尽绝根株。若仅如该抚所奏将庵堂改为公所,数年之后,查察稍疏,伊等势必又将公所双为庵堂,总非正本清源之道。至水手栖止之所,原不必官为筹画。此辈皆旗丁临时雇募应用,更非官丁可比。即或散居各处,至期自能赴帮应雇,何必为之腮腮过计?况有漕之处不止浙江一省,即如江南、湖广、河南、山东均有粮船均需水手,并不闻皆有栖止公所,何独浙江为然?况此等游手好闲之人群居一处,必至滋生事端,於地方又有何益?著传谕永德除将本案从重办理外,所有各庵堂概行拆毁,毋得仍前留存,复贻后患。钦此。”[4](永德折)
乾隆朝紧密秘密教门传播,各地查访罗教,将运河附近庵堂拆毁。在浙江,政府拆毁二十二座庵堂;在江苏,政府拆毁十一座庵堂。严厉处置守庵人,判刑或发往乌鲁木齐给皮甲人为奴,或发往云贵等烟瘴之地充军;容留在庵堂内水手就情况不同分别判刑。
乾隆帝初期,由秉承雍正朝查禁秘密教门的政策逐渐趋于严厉。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政府加重了对寻常秘密教门的处理,对罗教采取严禁政策。罗教屡禁不止,乾隆帝下令彻底拆毁庵堂,以绝后患。对入教者,不加区分,一概视之,严加杀戮,以期防患于未然,不只是惩治庵堂住持,还对留容庵堂的水手加重惩罚。乾隆帝之严禁政策不利于当时社会稳定,导致了社会阶层的对立,激化了社会矛盾。
四、清政府推行政策变化的原因
社会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本身的产物。就整个社会而言,对社会问题如何加以应对和控制更为重要。对社会问题处理的手段和方式恰当,社会矛盾则可能逐渐化解,或者将矛盾限制在现有秩序或秩序忍耐范围之内。相反,如果所发现之社会问题不采取措施,社会矛盾可能进一步恶化,甚至导致社会秩序失衡。清前期查禁罗教所采取态度变化符合这一原理。探究清政府查禁罗教政策变化的原因,需要结合当时社会环境与罗教自身的发展状况分析。
(一)乾隆十一年,西南张保太大乘案件,是清政府惩治教门政策改变的直接因素。
乾隆初年,政府对教门案件处理仍然沿袭雍正朝查禁教门案件政策,而政府处理秘密教门案件时加重惩处力度。以和尚吴时济一案为例说明。乾隆初年,吴时济案件影响较大。乾隆帝上谕“务得实情,从重究拟”。地方官按照上谕,“当将吴时济拟斩立决。其徒张仁拟流发配甘肃文县安置,杜玉梁亦另案拟流,发配甘肃礼县安置”。此案件对教门为首者加重惩处,将为首者斩首,将为从者流放。
清廷对待秘密教门政策发生重大转变,是乾隆十一年(1746年)西南张保太大乘教案。西南大乘教于康熙年间传教。在雍正年间时,西南地区对大乘教进行查禁。至雍正八年,大乘教教首张保太拟绞监候,其教徒分别被孥问罪,全国通告禁止信仰此教。乾隆年间,教首张保太被恩赦释回。教首去世后,西南大乘教发展迅速,该教传入贵州、四川,以致蔓延全国。云南总督孥获教徒1400多名,进行审问,并究出该教有谋逆情形。至此,乾隆帝改变了对此案的看法,将西南大乘教案作出重新界定,由一般教门案件,转变成为谋逆案件。乾隆奏折批示“不可以寻常邪教视之。……凡系为从,概不可宽”。由此断定,西南大乘教案成为政府以谋逆之罪进行惩罚之先例。乾隆初年,政府严厉惩治西南大乘教,此为惩治教门案件向严厉的转折点。乾隆朝对秘密教门惩治越来越严。在这样大的社会背景下,清政府惩治罗教的态度出现转变。
(二)乾隆朝社会与政治环境转变,是清政府惩治教门政策变化的根本原因。
1.清前中期国内政治局势的演变
清朝入关之前就与秘密教门有过接触。在明万历帝当政期间,政府镇压闻香教起事。闻香教转向关外,投奔后金政权。随后,善友教也投奔后金,其信奉者与后金里应外合攻下锦州城。此时,通过关内秘密宗教笼络人才,为清入关作准备。
康熙年间,国内秘密宗教案件较少。主要因为现今康熙朝所留存下的资料较少。此外,康熙前期,以巩固国家政权为主要任务,如平定三藩、收复台湾等等,这就使国内秘密教门问题成为当时次要任务。还有,经过长期战乱,康熙帝为政期间积极推行休养生息政策,大力推行仁政。在这样的国策下,各地方官员自行采取措施消弭秘密教门。如山东巡抚李树德任职期间,出示严禁政策,用教化方式消弭秘密宗教传播。
雍正执政期间,国内局势趋于稳定,秘密教门问题逐渐凸显成为政府关注的主要社会问题。为整顿风俗,防微杜渐,雍正帝查拿秘密宗教时,一面谕令地方官留心查拿,同时要求地方官下属不许动辄查拿,以免扰民。因此,地方官则机密从事,查禁事情不得令其他人知晓,避免有害无益。
国家政策有一定的延续性。乾隆初年沿袭雍正朝处理秘密教门的政策。前文已述,乾隆十一年,政府加重对秘密教门的惩处,并以谋逆律惩处了西南张保太教案。乾隆中后期,秘密教门起事或秘密宗教公开反抗政府,就会遭到严重镇压。从政府角度来看,秘密教门是人心风俗之害,并公然反对政府统治。每当查出秘密宗教时,政府便会严重惩罚。每当教门起事遭查禁后,地方官将被重惩。官员为了规避政府的惩处,也愿意从严查禁秘密宗教。
在乾隆年间,从稳定社会秩序和官员自保角度,对秘密宗教的治理都采取了严禁政策。在这样的政治形势下,一些平和的教门也遭到政府重惩,如本所述之罗教。
2.乾隆朝社会环境与统治政策
(1)乾隆朝社会环境状况
在康雍两朝基础上,乾隆朝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达到最为繁盛的时代。盛世局面后隐藏着严重的社会危机。
第一,人口爆炸性增长,土地兼并情况严重。
清代人口出现大幅度增长,这是不争事实。乾隆中期之后,人口更是迅猛增长。已有学者对此进行研究,如“乾隆六年(1741年)在册人口数已到143411559人,这是我国人口统计史上第一次突破1亿大关。到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全国人口为200472461人,又超过了2亿。到了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全国在册人口达到了301487115,又超过了3亿。到乾隆五十九年(1797年),全国总人口达到313281795。从乾隆六年到乾隆五十九年的半个世纪中,社会净增人口1亿6987万多。”[注]参见孙毓棠、张寄谦《清代的垦田与丁口记录》,《清史论丛》第一辑,中华书局1979年,第110-120页。爆炸性人口增长是前所未有的情况。此时耕地面积并未大幅度增加,人均耕地面积反而不断下降,“从乾隆十八年(1753年)的人均4亩,减到乾隆三十一年的人均3.75亩,再减到乾隆四十九年的人均2.65亩,直到嘉庆十七年(1812年)全国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只有2.36亩。”[注]参见孙毓棠、张寄谦《清代的垦田与丁口记录》,《清史论丛》第一辑,中华书局1979年,第110-120页。生产力低下,耕地增长缓慢,人地矛盾尖锐化加速了农民生活的贫困化。因清朝赋税制度的改革,人身依附关系减弱。部分人被迫离开家乡,辗转流窜,挣扎求生存过程中,集结流民,社会危机正在悄然而至。
第二,吏治腐败导致社会失控。
社会分化造成了大量弱势群体出现,需要政府提供起码的基本生存保障。仅就漕运系统来考察,漕运官员吏治腐败,增加了漕运基层社会的负担。《皇清经世文编》指出卫丁在水次承运时,“有卫官、帮官常例,每船二三两不等,粮道书办常例,每船四五两、八九两不等,至府厅书办,各有常规。常规之外,又有令箭牌、票差礼,漕院粮道令箭令牌一到,每船送五两、十两不等,刑厅票差每船送一二两不等。其名目,则或查官丁,或查粮艘,或查条艌,或查日报,或查开帮,或提头,识名目数十,难以枚举。间或清廉上司,不肯差人到帮,书吏又巧立名色,止差人到粮道及刑厅处坐催。又在刑厅差人代为敛费,盖船未离次已费五六十金。”[15]478-479这仅是漕运系统中收取陋规的部分费用,由此可窥见漕运系统中官员的腐败程度。漕运体系的腐败导致了漕运基层民众的信任危机,最终导致社会的失控。在漕运基层社会中,解决问题的方法多靠暴力;而争夺社会资源时,导致了群体暴力事件屡次发生。
人口爆炸性增长,导致社会流民增多;此时吏治腐败,导致社会失控,清政府社会控制力逐渐下降。乾隆盛世间,就爆发了两次大规模农民起义,分别是乾隆三十九年山东王伦领导的清水教起义与乾隆五十一年东南地区天地会起义。盛世下的社会危机正悄然而至。
(2)乾隆帝统治政策
“贻万年之景福,固百代之丕基”是乾隆帝治国的根本之图。乾隆帝在康雍帝基业上希冀再创辉煌,如平定金川巩固疆土,编纂典籍,加强文化治理。面对前面所述的社会环境,乾隆帝对“异端”等采取了严厉的镇压政策。“自来妖言左道,最为人心风俗之蠹,地方大吏理应严行禁遏。”[16]他屡次强调面对秘密教门组织不能宽仁,邪教可能图谋不轨,甚至公开叛乱;如若宽大处理,则“人心纵肆,习为固然,而犯法者愈众矣”。[16]于是,朝廷对秘密教门的惩治越来越重。通过严刑来维护社会秩序,更加有效的恫吓民人入教,以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乾隆朝统治政策变化,直接导致地方与秘密教门间关系紧张,也陷入了因反促严的恶性循环中。
(三)罗教及罗教组织的演变,是清政府惩治秘密教门政策变化的重要因素。
康雍时期,政府处理秘密教门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这为秘密教门的复兴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庵堂是罗教传播宗教场所,庵堂数量的增减也能体现当时罗教的发展情况。雍正年间,浙江巡抚李卫曾在上奏中提到了罗教庵堂的修建情况:“浙帮水手,皆多信仰罗教邪教。……其供奉神佛像不一,皆系平常庙宇,先有七十二处,今止三十余所。”[5]460从这份奏折中可知,浙江有罗教庵堂大约七十余座,至雍正朝还有三十余座。从中可以看出,康雍时期,罗教在江浙一带有十足的发展。
明末,漕运水手中有罗教传播。因职业需要,各漕运水手之间相互结成帮派。康熙五十七年,漕运船帮间发生大规模械斗事件。此次械斗也说明了在康熙年间船帮内罗教教门组织已有所发展。雍正年间,“有漕七省之水手多尚罗门邪教。……奉教者,必饮生鸡血酒,入名册籍,……按期念经,则头戴白巾,身著花衣,……一呼百应。”[8](p63刑部尚书励廷仪折,雍正元年十二月初七日)同时,“各帮粮船舵工水手各立教门,多收门徒,结为死党。一切任其教主指使,捆缚、烧炙、截耳、割筋,毫无忌惮。”[4](雍正五年刑部咨文)由此可知,雍正初年,信奉罗教者入教仪式已比较规范,并编有教徒名册,定期集会,统一着装,组织内部设有私刑。这也表明当时罗教组织已比较规范,组织在逐渐严密。
在康熙初至乾隆年间,以罗教纽带的水手组织逐渐的演化成为漕运水手行帮会社。庵堂为罗教基层宗教传播场所。回空的漕运水手多寄宿于庵内。雍正年间,漕运水手多集资重新修葺,或增建新的庵堂。罗教庵堂信奉者逐渐成为“无籍漕运水手”。守庵人也逐渐成为漕运水手。这为罗教水手组织向行帮组织的转化提供了社会基础。罗教组织中宗法师承关系逐渐成为世袭关系。这从守庵人的身上就可以看出来。罗祖逐渐的转化为漕运水手的职业神。至乾隆年间,这种行帮会社的转化已完成。
清政府统治者以国家长治久安为首要目标,发现危及统治地位时,政府则推行整治措施。而罗教组织发展壮大,也引起清代统治者的注意。在处理秘密教门问题上,清乾隆年间政策出现转变,对教门的惩治逐渐加重,“与其失之宽而犯之者众,不如显然示以无所假借者,俾知所戒,而不致更蹈覆辙,所全者实多也。”[17]851
四、总 结
罗教,流传于漕运水手间的秘密宗教。罗教在传播过程中,与互助性的漕运水手组织相结合,以民间宗教的组织形式在水手间发展。乾隆中叶之后,漕运水手罗教组织权力体系形成,至道光年间,水手罗教组织已完全具备秘密会社的特征,成为水手行帮会社。水手罗教组织虽有不法行为,并未有起事案件发生。
清政府治理秘密教门政策有阶段性变化。雍正朝时,将教门与正常宗教区别开来,区别对待教首与信众,采取密访方式查禁教门。乾隆朝时,对教门惩处最为严厉,对查证确实没有“悖逆”的教门案件也加重处理,如拆毁水手庵堂等,让水手回空时无处居住。乾隆年间,有“谋逆”教门已公开起事或即将举事,公开反抗直接威胁政权安危。对于这些谋逆教门,乾隆帝严厉镇压,甚至一些并未参与其事的教首也作为祸乱之根从重惩处,罗教便是其中之一。
清乾隆朝对秘密教门惩治程度过激,迫使秘密宗教向下层、向秘密结社方向发展。这从侧面促使秘密宗教组织向严密发展,来对抗政治的严管政策。秘密教门的下层发展,严重违反了中国专制帝王的统治原则,也容易导致社会上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