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保障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2019-03-04陈求发
陈求发
2018年11月1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重申了“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并要求“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健全的法治是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最根本、最稳定、最长久的保障。
2017年2月1日实施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建设平等便利的市场经济环境、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环境、更具活力的创新创业环境等都有明确规定,对14类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行为划定了红线。2018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又制定了行政审批中介服務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开发区条例等,初步形成了辽宁营商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体系。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严格规范了政府行为,有效提高了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必须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过去我们有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审批不会工作,不拨款不会工作”的落后思维,政府服务效率不高、行政执法随意性大、设置或抬高门槛搞地方保护、市场监督不到位、市场主体权益不平等、政府审批中介服务不规范、新官不理旧账、违约成本低等,这些都是营商环境的痛点和堵点。如果不消除这些痛点、不疏通这些堵点,就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只有及时清理、修改和废止不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环境、阻碍要素流动的法律法规,才能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长期以来,“政策不稳”被很多投资者称为最大的风险。事业发展是一届接着一届干出来的,各方面的工作都有自身的规律,许多工作往往不是一年甚至一届就能够完成,很多项目周期很长,如果政策不稳,容易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扰乱市场秩序,错失发展机遇。保持政策稳定靠什么?不能凭领导“拍脑袋”决策,朝令夕改,人走策变,必须依靠法律来保证政策的稳定性,给投资者吃下“定心丸”,让他们对未来有清晰的判断和稳定的预期。
法治保障营商政策的连续性,要求新官必须理旧账。新官不理旧账是营商环境中最大短板之一。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靠法律的约束,强化履约监督。守法诚信是法治政府安身立命之本,生生不息之源,贯穿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各个方面。我们绝不能做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事,绝不能做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事,要充分发扬“立木为信”的精神,确保每一个承诺都坚决兑现。一年多以来,辽宁聚焦营商环境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诚信体系,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公开曝光39个营商环境反面案例,对178个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处理,清还政府欠款111.5亿元,提高了政府公信力。
结合人大职能而言,除了立法保障营商环境外,还需要依法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经常组织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及时发现和解决营商环境中的问题。特别是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超出本级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所承诺的投资条件,应严格以书面形式体现并执行,引资成果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绝不允许为继任者埋下政策和发展的隐患。
(转自2018年12月12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