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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案件现场勘查软件的集成建设

2019-03-04薛晓明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林地勘查林业

刀 斌 薛晓明 史 勤

(1.云南省森林公安局,云南·昆明 650224;2.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

关于林地案件的行政违法管理和处罚已有较长时间,对于林地案件的刑事处罚和追责,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颁布后,才具备可执行的数量界限。林地案件的刑事执法内容是森林公安机关近年来涉案较多且普遍存在的案件类别,各地都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对具体的认定方法、认定程序、认定标准等,至今还没有一套统一规范的执行标准。

林地案件作为一类具有行业属性特征的案件类型,有其管辖属性(刑事案件由森林公安管辖,行政案件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管辖)和案件标的特定性、涉案标的量化方式属行业化等特点。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结合林业专业知识并借助林业类、地理信息类技术才能完成。

一、林地案件的概念

林地案件首先确定是林地,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确定林地的标准是以管理属性,而非现地属性。林地是林业用地的简称,是指用于林业生产和发展林业为目的的土地。林地也属于土地利用规划中的一项内容,土地利用规划属于林地或具有林权证的开荒地,即使是没有生长林木的荒山、荒地或种有农作物的土地也属于林地。土地利用规划为非林地的,即使土地上长有树木或有森林覆盖,也不属于林地(1)夏留常.涉林犯罪现场勘验检查[Z].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20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下简称为《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以下简称《解释》),对具体行为和数量作出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责任。”

根据《刑法》和《解释》的规定,在对林地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对林地案件的数量、表现形式、违法类型等都给出了标准和规定,但对案件中客观方面的“林地、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等”概念的具体标准和界限未作出明确规定,在行业量化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分岐,各地公安侦查机关和检、法司法机关对以上几方面的概念认识也颇有争议,难以统一。

认定林地案件的证据需要森林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和侦查过程中,对地类性质、面积、毁坏程度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固定、采集、提取,并经过质证后以书面或可视化、可量化的方式展现,才能作为证据移送起诉。

二、林地案件的现场勘查和证据质证要求

案件的现场勘查,就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林地案件的现场勘查,也属于案件现场勘查中的一类,只是所依靠和应用的专业技能、专业知识领域有所不同。

林地案件的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案件现场不易灭失, 侦查方向明确 ,侦查范围集中 , 目击证人较多,案件事实比较容易查清 ,这是林地案件较易侦破的有利条件。但在侦查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疑难问题 , 致使一些林地案件久拖不决,迟迟不能移送起诉 ,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易发回补充侦查或决定不起诉。致使此类案件易破而不易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案件质量来看 ,主要是不明确证据规格问题。这就要求森林公安机关在林地案件的现场勘查和证据质证方面做到客观、科学、准确、充分(2)别学力.试析林地案件侦查终结的证据规格[J].林林公安,2007,(05).。

针对林地案件的现场勘查,主要是侦查人员必须对现场的位置和范围进行固定和提取(地理信息数据),对现场的毁坏程度或者污染程度进行固定(毁坏程度和污染程度暂无具体量化标准),并提取现场的相关照片、视频等数字信息,为诉讼、审判或行政处罚提供辅助证明。面积和地类性质认定或者质证,需要与林业部门的林业区划资料进行比对质证,最终确定林地的属性和地类的面积。如果被占用的林地内同时又有盗伐、滥伐林木以及其他造成林木破坏行为的,还要对被毁坏的林木伐桩、伐倒木、剩余物等进行固定、检测、提取等工作。

三、林地案件现场勘查和技术认定现状

非法占用林地刑事案件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地案件的具体量化标准和可操作执行规定明确时间较短,至今对林地案件现场勘查方面的规定无统一的标准,对林地的认定或鉴定也无具体的技术规范。林地案件的现场勘查和林地的质证过程属于技术认定范畴,目前就全国来看,森林公安刑事技术起步较晚,对森林公安刑事技术领域的课题研究和探索较少,对林地案件的技术认定研究和司法适用尚处于边缘化状态。关于林地案件司法实践、执法效率、执法质量、执法效果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和统一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对林地案件的现场勘查和技术认定过程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情况有待商榷。

(一)需要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设备才能完成

近年来,林地案件的现场勘查和技术认定工作,很大比例上都是在林业工程师或林业技术人员的协助下完成的,仅有少部分地区已成立森林公安技术机构和技术人员的单位由技术民警完成认定(或鉴定)。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林地案件的技术认定明确需要由中立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完成。林地面积和地类性质的测量认定也需要由专业技术人员,借助专业的应用软件才能完成。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现场勘查、现场指认、技术认定或司法鉴定分别由不同的人员完成,各领域的人员只对自身参与的阶段性工作内容负责,案件现场数据出现不统一、不衔接的问题,因森林公安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难以进行查对复核,不利于案件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现场数据采集无统一标准和规范量化程序

林地案件现场都是在山地间,位置和范围往往不规则,技术人员或现场勘验人员在测量时,使用的方法、设备或者选择的控制点数量差异大时,对误差公允无明确界定,得出的测量结果差异也会较大。如:林业工程师或技术人员在对林地认定时方法不统一,有用几何测算法、罗盘仪测量法、全站仪测量法、地形图沟绘法、卫星定位测算法(3)张民侠,赵浩彦,张洁.涉案林地面积测算方法比较研究[J].西南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2016,(04).、卫星遥感测量法等不同方式,对同一个地块得出差异较大的结果,不利于司法实践的采信,也很难得到当事方的一致认同。

(三)认定依据不规范

作为林业工作者,林地的地类属性来源于林业区划,并且经过区划验收成果确定属性,才具有法定性。在林地区划资料中有很多种,以何种林业区划资料认定为林地?或者认定林地的法律效率顺序?如:林业二类调查资料、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公益林区划资料、林改资料等等。笔者认为使用不同的林业区划资料认定,其法律效率是不一样的,其认定依据的顺序也是有差异的,更何况现实工作中,有些林业区划资料位置和范围常常不一致,存在交叉定性、重复定性情况,位置和范围有出入的问题,不利于司法实践的量化采信。

(四)工作效率较低

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林地案件的现场勘验和技术认定过程大多聘请林业工程师参加,由林业工程师到现场勘界、踏查,实地落点提取数据;再由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将数据带回单位,通过数据传输、转换编辑、分析比对等大量工作,最后由工程师测算统计、勾画图形、制作文书等工序出具认定或鉴定意见书,最后公安机关根据意见材料明确如何定案和处理。在传统林地案件的认定或鉴定过程中分为外业和内业两个部分,外业即在现场勘查中对现场范围的边缘固定提取位置数据。内业即把提取的位置数据与既有的林业数据进行比对,得出最终的数值,再以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一个过程(公安业务称为同一认定)。这个过程往往耗时较长,数据质量也与技术人员有关。主要原因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原因,主观方面原因是对林地案件的现场勘查技术人员不认为是自身工作职责,是外加业务(被聘请),工作效率较低。客观方面是林业数据掌握在林业主管部门(专业人员管理,因有涉密地理参数为由不对外),而且在数据比对量化过程中需专业的数据软件才能完成,对个人软件应用和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如用手工完成以上内容更耗时耗力。

(五)办案成本较高

在大量司法实践中,林地案件现场勘验和技术认定或司法鉴定过程缓慢、需要支付较高费用等问题,也是造成一些林地案件久拖不决,迟迟不能移送起诉,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易发回补充侦查的原因之一。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是有时限规定和程序要求的,因林地的认定或者司法鉴定过程迟迟不能提供,大量增加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司法进程和司法效果。

四、林地案件现场勘查软件的构设

(一)开发思路和方法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进步,卫星定位知识的普及应用,卫星地理定位技术越加成熟,已经具备了应用于林地案件现场勘查的条件。本软件的开发运用就是基于卫星定位系统对地理位置的精确定位,确定林地案件的现场位置和范围,根据几何计算法对现场面积进行计算得出结果,并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存储和图形的形式展现,只要提前导入当地的林业区划资料作为底图层,软件就可对林地案件现场的位置、范围、面积与林业区划资料进行智能比对,最终得出执法办案部门所需的地类属性及各类地块的面积、范围。

在当前的林地案件现场测量和认定过程中,存在各地林业区划资料成果使用的坐标系统不一致,需对各数据图层进行参数转换、数据比对难等问题。如果参数不准确或者转换方法有误差等原因,常常会导致数据失真,现场位置偏差、范围位移、数据误差大等多种结果,且这些问题都是专业性强的内容,如果要求执法办案人员普遍掌握和应用,要求相对较高,难度较大。通过软件的集成式开发,此类问题通过软件的后台数据处理就可简单实现;通过软件的集成开发应用,还能避免人为因素原因对现场客观数据比对分析导致的误差,统一标准的现场勘查设备及软件,可使同一现场的数据分析比对误差降到最低。

软件的开发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原理,运用卫星定位采集设备和地理信息数据软件,根据法律、法规和林业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林业管理数据资料形成有机统一的数据集成,使林地现场勘查准确、规范、简洁、高效,不限于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完成。以往和现有的工作方式是,外业采集固定数据,将取回的数据传输到电脑上进行内业工作,如果在外业采集设备中添加电脑软件分析比对的应用功能,就可实现外业、内业一体化;或在电脑中添加的外业数据定位采集的功能也可实现一体化,如平板电脑、智能IPA等设备。

具体方法主要是在相应硬件设备中集成卫星定位、数据采集、数据保存、转换、编辑、传输、林业数据等内容和功能为一体,形成数据和软件集群,一站式完成工作内容。现有的平板电脑、智能IPA等设备可以满足本项目研发的硬件要求,并运用于林地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中。

(二)集成软件开发建设的必要性

林地案件现场位置、范围、地类属性等内容的测量和认定方法和手段多样,有几何测算法、罗盘仪测量法、全站仪测量法、地形图沟绘法、卫星定位测算法等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测算方法进行统一的技术规定。如果使用传统的测量方法,有完成时限较长、数据误差大、专业技术性强、需要专业设备和人员完成等难点。

运用全球卫星定位集成软件设备确定林地案件的现场位置和范围,是推进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一是利于现场数据采集、固定、提取,实现现场勘验、面积测算、数据比对等集于一体;二是有利于数据的规范、标准的统一,如:统一确定固定林地现场范围控制点为8-10个,或者根据不同面积确定不定量的控制点;三是极大提高了对林地现场认定的效率,为执法办案节省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1.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

长期以来,林地案件现场认定都是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设备和专业软件才能完成,是森林公安刑事技术的一个瓶颈问题。通过软件和数据的集成化开发和应用,使数据、软件、专业问题、智能比对集于一体,让非专业人员解决专业性问题成为可能,重点和难点就是数据、软件应用与设备的支撑实现一体化、集成化、便捷化。

2.可实现的目标和达到的目的

在大量的林地案件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现场数据的固定、提取、比对、量化、质证都是基础和重点,但最终形成可展现的材料数据也是关键,这也是司法程序的要求。集成化林地案件现场勘查系统可实现和达到司法程序的要求,通过软件图层或纸质化的报告展现到诉讼活动中。(当然,最终在证据规格中的效率和司法质证的合法性、合规性,还需得到检、法等部门的认可、采信,在此不作赘述)。

3.规范程序和量化标准统一

通过集成软件的开展,规范对林地案件现场范围的采点、固定、数据提取数量和规格;在数据比对过程中,因各地林业矢量数据存在不同坐标系统问题,通过软件集成和提前设置坐标间转换参数,实现一键转换,通用格式应用。从业务技术角度,运用勘查集成软件设备对林地案件现场进行勘查,就能完全认定位置、范围、面积、地类性质,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

4.便于数据的存储和查询比对

在办案实践中,很多涉及林地的案件现场矢量数据无法查询,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林地案件由林业工程师进行认定,并出具报告,一般报告中不包含具体的认定数据、认定依据、认定过程的原始数据。按理,原始数据及过程材料应由认定单位和认定人员留存,但实践工作中往往无从查找。另一方面,大量的林地案件认定材料储存,需要一些储存设备,并由专人进行管理。现实工作中往往都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当出现后发林地案件现场与原被处罚案件现场有交叉时,就无法查阅原案数据资料,也无从区分具体位置和范围,对新案件的查办带来困难。

5.现场数据呈现形式直观化、可视化

在案件诉讼或案件查处司法程序中,不可能将林地案件现场搬到法庭和司法程序中,将案件现场的客观存在进行固定、提取,最后以数字化、图文化或可视化的形式展现出来,是一项复杂和抽象的内容,通过数字化信息集成软件的复制,可清晰、形象、直观地再现案件现场的现状,最终为案件定性和量化评判提供证据支撑,利于案件诉讼程序和证据呈现。

五、法律效率和法律效果

(一)数据精准,程序简洁

使用卫星定位设备对地理位置和地理信息的固定、展现技术已得到科学的论证,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结合林业的专业特点,再融合执法办的司法程序要求,精准、客观、简洁、合法地固定和展现。现场勘查集成软件的开发,是基于原有对林地案件的勘查认定标准,经集成定位、固定、采集、测算、比对、量化等程序和内容的集约体,从设备运用、测算比对方法、数据采集等方面都是前沿、科学的,还能减少现场数据人为因素干扰少等优点,符合执法办案的司法程序要求。

(二)降成本,提效率,保质量

虽然通过勘查集成设备的开发和应用,通过现场勘验一个程序即可实现对林地案件现场证据的固定、提取、比对和量化等内容,降低了执法办案的成本,提高了执法办案的工作效率。但是,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各地检、法部门将林地类刑事案件的认定归为专业性问题,认定过程和数据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在森林公安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林地类刑事案件的认定都要求司法鉴定质证,大大增加了办案成本。将林地案件的证据质证通过现勘的形式一步完成,并达到司法鉴定的专业质证法律效果,还需要用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方式取得检、法部门的认可。

(三)有利于证据衔接

林地案件现场勘查与证据质证连为一体,在位置固定、数据采集、面积测量、数据比对分析等方面方法科学、数据精准、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笔者认为可以与现场勘查融为一体,有利于证据的衔接,防止数据在传导中的损耗、流失,保持数据的客观性,有助于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有助于司法程序的量化评判

统一规范的数据采集模式和采集标准,对于数据误差率可控制在公允范围内,也可通过差分、效验进行查阅,降低人为因素、数据传输、人工操作比对等可变因子流失数据的风险。对现场数据的真实性更趋于客观化。数据的比对过程往往受人为因素和主观影响,通过设定统一量化参数,数据结果均衡。对数据展现和量化也更趋于直观化,对司法程序的量化评判更规范、高效、合法、合规,有助于司法程序、质量、公信力的提升。

六、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和应用

(一)可实现数据信息集成共享

现场勘查软件的集成开发,因采集、提取、存储的数据格式一致,标准统一,只需建立共享互联设备,存入后台服务器,在许可范围内实现共享,在单个用户终端均可实现调用和查阅个案林地案件的现场数据,对数据进行适时比对应用,同时可对辖区范围内的林地案件数据进行组合集成,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区域范围内可形成林地破坏现状图。

(二)为林业大数据信息提供基础数据源

各行各业都在建设基础信息数据,为大数据库应用提供基础数据原。林地案件作为一类案件数据,也是林区综合信息的数据源之一,准确的个案现场数据源是组成数据库的基石,当个案数据源达到一定量时,即可形成大数据信息,为林区管理和林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供数据分析、信息研判。

(三)可实现空间数据的量化和比对

对历史案件现场数据的比对量化一直是林地案件中颇有争议的问题,对林地案件现场数据的历史采集和存储,因数据的位置和范围数据是数字化的,且坐标信息是恒定不变的,无论多长时间,只要是懂得数据操作方法的人员,通过现场数据与历史数据信息的叠加比对,即可实现对延续破坏林地案件的位置和范围的行为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并得出精确的数据依据。例如:“甲在A地破坏占用一块5亩林地,转由乙继续开采破坏两年,两年后又转由丙继续开采破坏。”案件发生后对乙和丙破坏林地现场的位置和范围进行界定,如果没有存储历史的数字化信息,将很难确定三人具体破坏林地的位置和范围,从而影响案件量化、定性、侦查、处罚(或起)等一系列司法活动。因而,数字化现场勘查数据信息对林地案件空间数据的比对和量化有着不可替代的历史性和复原性特征。

(四)林区治安管控和信息研判

林地案件现场勘查数据的规范设定和标准统一数据提取格式,对于信息数据库的建设而言,可理解为数据库的一个点数据,当点数据源点积累到一定量时,可形成一条数据链或者是一个数据面,对多个数据点、线、面的数据进行分析、比对、碰撞,从而得到林区治安形势的分析结论,为林区管控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例如:将一个区域内的所有林地案件现场位置和范围矢量数据集成添加后,就可形成此区域的林地破坏现状,如果追加此区域的林地征占用审批矢量图层后,就能得出此区域的林地破坏的趋势量,现添加此区域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量图层,可分析得出国客对林地保护设置与破坏现状的对比关系图……,诸如此类的林地管控信息,为准确制定林区管控措施提供信息和数据支撑,更有效地维护林区治安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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