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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恶势力犯罪的侦查取证难点及对策

2019-03-04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个案家族证据

许 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家族是一亲属群体,是由“九族”内所有“户”所形式的一种血缘组织。(1)韩海浪.家族研究中的几个概念问题[J].学海,2001(3).家族成员之间的日常交往比较频繁,具有很强的凝聚力,能形成以血缘和亲缘关系为主的社会网络关系。家族恶势力是依靠家庭血缘关系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某些地区或行业开展非法和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具有较严重危害性,但尚未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群体。(2)蔡国胜. 黑恶势力犯罪的预防与打击对策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家族恶势力犯罪是以家庭成员为骨干的涉恶犯罪,一般地方家族恶势力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渐进过程,因此往往会遗留很多违法犯罪的证据,但关键是如何发现和收集这些证据。当前一些地方家族恶势力实施的“涉众型”、滋扰和雇佣类等案件,很多时候暴力程度并不高,有时以声势和恶名就能达到一定的行为目的,其中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交织的情形,使得法律不得单独追诉所有参与人员,造成侦查机关对案件现场、人员抓捕、组织定性、犯罪工具的取证较为困难。侦查是实现严厉打击的前提,获取证据是严厉打击的保障,严厉打击恶势力犯罪就必须提高侦查取证的能力和效率。

一、家族恶势力犯罪的特征

从各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查处的典型家族恶势力的案例来看,当前家族恶势力的存在和运作形式有以下特征:

(一)核心组成人员以家族成员为主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人们对于家族有着较强的依赖,不论是面对困难寻求帮助还是外出务工寻求合作,人们普遍倾向于与家族成员进行互动,认为大家有着血缘关系,更加值得信赖和依靠。同理,家族恶势力在团伙成员构成上,通常由家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辈或公认的有较强组织能力的人为核心人物,以家族成员为主干力量,雇佣或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为外围。核心领导人员之间具有亲近的亲缘关系,如父子、兄弟、夫妻等。在家族网络之内,成员之间天然的凝聚力以及信任感,使得该恶势力具有极强的隐秘性。(3)石静. 家族式犯罪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由于他们之间以血缘、亲缘为纽带,在维系彼此利益关系中不乏有亲情的存在,使得此种维系更加牢固。因此组织结构上较为严密和稳定,并且具有较强的组织联动性和协调性,家族成员之间的分工也相对明确,能够互相帮助掩盖犯罪痕迹,共同维护家族利益。但是,家族恶势力的组织规模通常不大,认定为组织成员的多在10-20人之间。例如,河北衡水公安机关打掉的某家族恶势力团伙,团伙的核心骨干成员是他的兄弟姐妹、姻亲等家族成员共14人,就是以血缘、姻亲关系相联通的。这种依靠血缘关系、亲属关系的家族式管理形式,无疑使得该组织的结构更加稳定,拥有更加持久的生命力,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远高于其他管理模式的黑恶势力。

(二)分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1.地域内恶势力呈现家族背景

聚族而居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家族产生及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城市中的家族观念较农村、城郊地区而言相对薄弱,因此,家族势力黑恶化在农村等地区趋势明显,随着恶势力的发展壮大,可能会影响到周围城镇。血缘关系形成的身份心理使人们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有了需求,地理关系的相似性使得满足这种需求变得非常方便。血缘关系所形成的认同心理使人们对家族成员间的联系产生需求,而地缘关系的相近性又使满足这种需求极为便利。(4)吕红平,王俊祥.河北省农村家族与家族势力问题研究[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4).地方同一家族的成员借助家族背景在当地进行违法活动,实施侵害行为,不仅容易造成家族在某一地域内违法犯罪的蔓延,还会造成代际之间犯罪的产生和延续,形成横向姻亲关系、纵向父子、子孙关系共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演变成为当地的恶势力。与此同时,以家族为背景的恶势力团伙多参与“涉众型”犯罪,纠集当地的闲散人员对区域内的其他居民进行暴力威胁或恐吓,久而久之该地域内的百姓就对其形成恐惧感,不敢进行反抗。

2.往往与基层政权组织相勾结

在一定地域内依靠血缘、亲缘为纽带形成的家族恶势力,往往与地方职能部门或基层政权有所联系。有的是家族中有成员在行政机关或者政法部门工作,一旦自己的家族成员在该区域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他们就打着维护国家或者集体利益的旗号或明或暗地为本家族撑腰。(5)杨胜勇,文宗海.对当前农村血缘群体犯罪的思考[J].法学探索.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4).还有的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基层政府为了稳定当地的秩序,会有意扶持在当地有威望的家族,让其“合法的”从事一些维稳工作、管理村务或乡务。在这个过程中,家族势力不断增大,并利用该种机会获得各种资源,对一些行业形成垄断,攫取经济利益,从而扩大自己在该地域内的影响力和控制力,逐渐形成恶势力。由于区域内家族恶势力往往与地方政权勾结,群众大多缺乏法律意识。一方面面对不法侵害,群众对于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楚,在受到侵害后往往先考虑到经济利益,愿意“私了”;另一方面,一些受到家族恶势力压迫的群众,害怕恶势力打击报复,因此不敢举报,或者碍于“情面”,检举揭发的意愿不强烈。

(三)呈现家族化与区域化相结合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宗法思想根深蒂固的“熟人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某一地域内,同宗同族的“乡土观念”也使得一些因为地缘关系、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团体具有更好的融合性,因此亲戚、朋友、老乡之间容易形成较为稳定的社交圈子。家族成员活跃在某一区域内,可能合法经营着公司、企业,或者在基层国家机关任职,同宗同族的成员之间通过攫取经济利益和拉拢基层政权,逐渐在区域内形成自身的影响力,恶势力的区域性、稳定性和逐利性特征逐渐明显。家族化与区域化的相结合,极大程度上扩大了家族恶势力形成的可能性,而家族化与区域化相结合的特点更多地体现在垄断当地某一行业,形成一方恶霸,对区域内的某些利润显著的小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例如,海南省某家族恶势力中的骨干成员唆使当地小混混对当地菜农进行恐吓,威胁他们只能使用该家族提供的瓜菜纸箱,而这样的纸箱价格远高于市场价;还有的家族恶势力借助当地职能部门,强揽工程、垄断砂石料,使得地区工程成本增高,工程承包商利润受到压榨。对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造成极大影响。

二、家族恶势力犯罪侦查取证特点

(一)案件性质导致证据收集种类较单一,缺乏多样性

在侦查实践工作中,由于家族恶势力犯罪案件具有涉案人员众多、犯罪主体之间关系复杂,涉及的案件时间跨度大以及犯罪种类相对广,导致侦查员能获得的证据种类不多,较为单一。例如,言词证据中,被害人陈述是证明力较强的一类证据,对于揭露恶势力犯罪、证实犯罪行为的存在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家族恶势力盘踞一方,以家庭成员为核心,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利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软暴力”手段欺压被害人,被害人害怕打击报复,往往对当地的家族恶势力敢怒不敢言,因此获得被害人陈述和控告这类证据相对比较难。再如,在其他类型的案件中,犯罪现场勘查可以获得较多的痕迹物证,并且这类证据一般都是直接证据,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是在家族恶势力犯罪中,犯罪人员利用自身的“气势”恐吓、威胁群众,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达到勒索财物等目的。加之家族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之间时间跨度大,现场容易灭失,很难找到有效证据。多重因素导致家族恶势力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局限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之间难以相互印证,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家族恶势力阻碍侦查,导致取证途径较匮乏

在侦查中,对待涉黑涉恶案件使用的侦查措施,需要打入恶势力内部。从家族恶势力组成的特点来看,家族恶势力以家庭成员为核心,集中性较强,以血缘、亲缘等为纽带和联系,侦查人员很难对其内部进行侦查,发展内线也极为困难,因此依靠这些途径进行取证,难度较大。有时甚至无法取得证据,或所获证据材料不符合证据标准而无法使用。

侦办家族恶势力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中的常规手段,取证途径相对匮乏。特别是侦查中往往只关注对当前发生的单个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而忽视从整个恶势力组织的活动中收集和固定证据,所以在其他案件中使用最多的现场勘查的侦查措施,在办理家族恶势力犯罪中不受侦查员重视,基于个案的侦查调查访问也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虽然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进行微调更新,将辨认笔录纳入法定证据之一,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取证途径。但是在我国没有具体的证人保护制度,取得被害人对于地方恶势力的辨认以及证言是一个在短时间内很难突破的瓶颈。

(三)相关恶势力的证据收集与认定难度较大

恶势力犯罪的认定不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证据的收集可以围绕着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以及非法控制等四个方面,(6)李西.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D].西南政法大学,2012.但是家族恶势力从成员上分析,是以家族为纽带结成的帮伙,组织结构相对而言较为松散,是具有一定组织性的犯罪团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在证据收集及认定方面不能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的法律特征予以认定。在当前“扫黑除恶”的背景下,公安机关对于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加大,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呈现出智能化、多样化的特点。一些恶势力组织规避侦查与打击的意识较强,会通过其他手段,例如转向网络虚拟空间进行网络恐吓,以及转而使用“软暴力”,这一所谓的法律模糊地带规避打击处理等。这些都增加了收集与认定家族恶势力犯罪证据的难度。

家族恶势力犯罪侦查中,一方面案件类型涉及较广,侦查人员在处理一些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往往单独作为个案处理,难以界定犯罪的主观动机,犯罪构成要件不明显,造成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难以与一方家族恶势力联系起来,就会疏忽那些与家族恶势力犯罪有关的证据收集和固定。另一方面,核心集团的人员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因此相关成员被抓获后往往负隅顽抗,要么沉默不言,要么随意指认,侦查人员获取相关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较为困难,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

三、家族恶势力犯罪侦查取证难点分析

(一)线索来源,甄别核实存在问题

在侦办家族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发现线索难”是一个长期制约扫黑工作的问题。不仅与家族恶势力犯罪自身隐蔽性增强有关,也与线索来源、质量以及排查机制密切相关。在侦办家族恶势力犯罪的初期,大致路径是线索汇集、线索排查、甄别核实、立案、侦查。一般只有地方家族恶势力造成了较严重的伤害案件或者故意杀人等影响重大的案件,这些家族恶势力才会进入侦查视野,但是缺乏对恶势力犯罪侦查的整体意识,更多被当做个案对待。对于一些寻衅滋事或者打架斗殴的报案线索,从个案层面上看只是一般的犯罪行为,有些甚至只是违法行为,但是从整体上看却可能是家族恶势力在地方实施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对于这些线索及时深入核实,才能对家族恶势力犯罪进行及时、有效地打击。地方的家族恶势力存在与否,当地群众最清楚,当地恶势力的残忍性使得多数受害人及知情者敢怒不敢言,甚至有些群众在公安机关向其了解遭受的侵害情况时都闭口不言,害怕遭到打击报复。所以,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知情人员的保护,发动人民群众提供线索,拓宽涉黑涉恶线索的来源。

甄别核实线索在侦查初期也十分重要,侦查人员根据线索反映的内容,对违法行为或者案件进行处理。有些线索需要侦查人员进一步核实,在相关知情人中进行走访、调查访问,但是在当前公安机关侦防分开的体制下,这类案件线索往往当成普通的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处理,不会与当地家族恶势力联系在一起,从而导致家族恶势力发展壮大。一些家族恶势力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借助开办合法的公司或家族中有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作掩护,这种情况下线索针对恶势力犯罪整体的指向性较差。实践中侦查人员对相关违法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并未做到进一步的核实和梳理,不利于掌握恶势力组织的人员构成及组织结构。

(二)侦查中取证缺乏整体意识与经营意识

在排查、甄别和核实相关恶势力犯罪的线索后,侦查人员缺乏对“成员的个案”和“组织的全案”之间关系的整体认识。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侦查人员难以查证多个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组织性,从而将恶势力组织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分别立案、取证和侦破。由于缺乏整体意识,侦查人员很难将表面看来是不同的人员或团伙,实施的不同类型的犯罪彼此相联系起来。往往查实了实施各个具体犯罪行为的人员,但是这些行为受谁指挥,人员与组织之间有何种关系却难以查明,造成真正的组织者逍遥法外。所以,在面对独立性较强的多个个案时,侦查人员需要厘清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否是恶势力对地区的非法控制所从事的犯罪活动;各个具体犯罪人员与恶势力之间的关系,是为了组织的利益还是只是基于个人恩怨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受到幕后恶势力领导者的指使等等。侦查员不仅需要对案件的侦查树立整体意识,在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个案与恶势力之间的关系时同样需要整体意识。

经营意识是侦查家族恶势力犯罪必须具备的重要理念之一。(7)杨郁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步骤和侦查意识[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家族恶势力在地方有着较大的影响力,实施的犯罪行为有涉案人数多、涉及的罪名分散、时间跨度大等特点。当前实践中,侦查人员缺乏经营意识多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接到群众举报的有关家族恶势力犯罪的线索后,不主动收集有关该恶势力的情报信息,仅针对明确的犯罪行为对个案进行侦破,忽视相关违法犯罪人员之间的联系,致使那些由家族恶势力主导的案件被当做普通的个案处理。另一方面表现在侦查人员知悉家族恶势力相关的线索后,未对整体的组织结构、成员关系,特别是骨干信息形成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就匆忙采取行动,运用公开的侦查措施对案件进行侦破,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家族恶势力中的骨干成员漏网,不能彻底清除该恶势力,同时由于对整体情况把握不足,在后期的侦查讯问中缺乏有效地讯问策略,从而陷入被动状态。

(三)“拉出打入难”,且证据难以及时有效保全

首先,我国尚未建立污点证人制度。尽管近年来国内学者开始探讨污点证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大多集中于毒品犯罪案件及贿赂案件,很少讨论涉黑涉恶案件。加之家族恶势力是以家庭成员为核心,外来人员为外围的组织结构,不同于其他的恶势力组织,难以侦查,难以对其内部成员进行分化瓦解。想得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十分困难,而外围人员多是临时纠集或雇佣,获得其供述仅对个案的侦查有用,而对于证明整个家族恶势力组织结构作用有限,很难触及到成员构成、层级关系等核心要素。

其次,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善。暴力性是涉黑涉恶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家族恶势力组织也不例外,地方家族恶势力以暴力手段在当地一定区域以及行业内形成威慑,不仅对被害人,同时对其他普通群众都会形成较强的心理影响。(8)王锡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取证问题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在家族恶势力犯罪侦查中,不单是线索来源,甚至于一些定案根据很多时候都要依靠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但是被害人和其他知情群众由于担心打击报复,对于自身遭受或者知情的犯罪活动不敢检举揭发。我国在恶势力犯罪侦查中对证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证人作证信心不强,导致此类言词证据供给不足。

在侦查家族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由于涉案人员和犯罪行为较多,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运用,以及最终形成证据链都十分重要。如果证据意识不强,就会导致证据不能及时有效保全,甚至会造成侦查资源的浪费,最终扫黑效果不佳。在针对家族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取证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个案中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问题,还要考虑违法行为与恶势力组织之间的关系。在侦查家族恶势力犯罪的思维中,对待一般违法犯罪行为的取证目标、侧重点、形式等,都与普通的治安案件及刑事案件有较大的差异。而现阶段派出所接到寻衅滋事、强买强卖等报案后,并未与地方恶势力相联系,只是针对个案以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证据规范要求进行取证,没有从侦办恶势力案件的思维出发,忽视那些能够用来证明家族恶势力组织结构、成员关系、违法犯罪活动之间关系的证据。基于个案的处理,就不会对相关联的信息线索进行整理、归纳、串并,这就造成了日后对家族恶势力查处的关键证据,陷入严重短缺的困境。

四、家族恶势力犯罪侦查取证对策分析

(一)排查线索,引领取证方向

首先,要扩大线索来源,分线、分类收集情报信息。当前涉黑涉恶的线索来源主要有群众检举揭发、上级机关批示交办、下级机关在侦查个案中发现,深挖监所服刑以及刑满释放人员所得,以及对重点场所和行业查控中发现。要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家族恶势力的行动,就必须从广泛获取线索入手,可以在区域内进行分线收集情报。例如乡村线,重点摸排区域内欺压群众的村霸、乡霸,从中获得涉恶线索;行业场所线,重点对涉及黄赌毒的场所进行排查,将混迹其中的恶势力揪出;商业企业线,重点排查强买强卖、垄断市场的行为,发现其中的涉恶人员。还可以进行分类收集情报,一方面可以从区域内的治安、刑事案件入手,串并案件发现线索;另一方面可以从区域内的重点人员、违法青年、流氓团伙等入手,掌握地方有可能豢养恶势力成员组织的情况。

其次,强化线索研判、排查。针对不同来源的线索进行不同程度地甄别核实。根据线索反映内容,对相关涉案人员及其关系初步了解,加强案件经营意识,避免就案办案,及时梳理出该家族恶势力的组织雏形、经济情况,查清组织头目、骨干人员,核心参与者以及一般参与者,划分出明显的组织结构,摸清成员之间的亲疏关系、各自的基本情况以及在家族中的地位等。采用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明确各违法犯罪案件之间以及相关违法犯罪人员之间的联系性,从而整体把握该家族恶势力的犯罪情况。因此,在侦查初期务必要了解清楚该恶势力的概况,主动收集有关证据,有助于联系相类似的个案,并为后期的组织定性打下基础,从而由个案的侦破转向整体引领后续侦查取证工作。

最后,通过秘密走访和调查询问等方式进行取证。一是在接到相关案件线索时,应对凡是可能了解案情的被害人、知情人、检举人、证人等进行全面、深入地走访,及时了解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及损失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使用何种犯罪工具、何种暴力手段等。二是在询问过程中,应着重询问被害人或证人亲历或见证的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的具体情况,被害人或知情人与该恶势力组织的关系。详细询问涉及的人、事、物以及该家族在当地的经济来源,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当地群众对该家族恶势力的评价等等。三是在秘密访问过程中,必须遵循程序,并对秘密访问的人员和相关情况严格保密,确保被走访人员不会透露相关的侦查情况,保障侦破案件顺利进行。与此同时,应重视现场勘查,同步收集相关的物证、书证等,例如作案工具、现场照片、证明损害结果的相关病历及鉴定材料等。

(二)展开摸排,全面收集各类证据

在侦查家族恶势力犯罪中,应加强对证据的敏锐性以及对个案中相似之处的把握,积极摸排,开展并案侦查。由于恶势力成员之间存在具体的等级和分工,成员加入的时间以及对个案的参与程度、犯罪动机及目的存在差异,对于线索的摸排需要牢牢紧靠“组织性”这一特征,收集那些能证明恶势力核心成员直接或间接参与、教唆、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证据。

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不能依靠主观判断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除了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外,尤其要注重间接证据的收集,使得所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补充,从而最大程度发挥每个证据的作用。要注重对个案现场的勘查,固定现场证据,全面掌握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员及其分工,作案的形式以及侵害程度,确实证明犯罪嫌疑人与现场所查获的犯罪工具之间存在关联性,同时查找幕后人员存在的证据。其次,在恶势力案件中,成员间的相互印证也很重要,有的案件因为部分关键人员没有找到,被抓获的嫌疑人就将主要罪行推脱出去,应对这类问题要灵活运用侦查措施,挖出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成员,对其供述进行固定,并注意录音录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最后,信息化时代通讯便捷,许多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出现,这类证据时效性极强,因此要及时监控。对待电子数据类证据要及时进行固定,以防灭失。

(三)规范取证,全面固定证据链条

在侦查取证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一种重要的法定证据形式,对于家族恶势力犯罪的立案侦查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弊端是稳定性极差。同时,在一些新发现的案件中也会存在证人证言的不稳定性。随着案件侦破情况的进展,有的证人可能会篡改先前的说辞,有时还会出现新情况与原有证据所反映的内容相矛盾,新证据否定原证据的情况,因此要在侦查中对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予以查证核实,并围绕证据体系全面固定证据。要进一步规范取证,加强证据意识,做到程序规范,这样才能保证证据客观真实,有效打击家族恶势力犯罪。

首先,要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对家族恶势力组织中犯罪嫌疑人供述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和录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审判行为的合法性,同时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同时,固定证据要与侦查中发现的新案、积案相结合,积案的来源可能来自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其他知情群众的举报,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中要认真做好群众工作,保护被害人及证人安全,做好相关线索的整理,固定相关证据。

其次,固定证据就是综合整理证据,梳理证据链条,将零散的个案与整体的家族恶势力犯罪形成相互印证的关系,并将其中个体犯罪行为与组织犯罪行为相区别。家族恶势力的核心成员及其关系网大多隐藏较深,情况较为复杂,仅有不稳定的言词证据难以支撑。因此,在侦办家族恶势力犯罪中,要注重个案中犯罪现场的勘查,综合收集物证、书证,把这些实物证据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9)张海霞. 检察机关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化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5.反映和体现出恶势力的整体情况。

最后,应该建立多警种联动,助力证据固定。家族恶势力犯罪涉及的案件类型众多,相关案件的侦查可能分散在不同警种、不同部门,因此侦办家族恶势力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是涉及多警种多部门、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综合性工作。在日常工作中,不同部门应起到不同的作用。刑侦部门应该加强对涉众型、雇佣杀人等案件的打击和深挖,了解个案的背景及涉案人员的详细信息;经侦部门应注重发现以开设公司等手段掩护“以商养恶、以商护恶、以商洗恶”等违法犯罪活动,这对于侦查家族恶势力的经济来源,以及层级结构都能起到莫大的作用;治安部门在日常打击“黄赌毒”等犯罪中,要注重深挖线索,这些都是涉恶势力重点涉足的领域,对其幕后的势力进行调查,能为侦破家族恶势力犯罪提供有效的线索和帮助。总之,侦查打击地方家族恶势力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各警种之间密切配合,达到证据固定的目的,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家族恶势力的犯罪行为,从而连根拔除。

(四)更新观念,开辟取证新途径

切实转变观念,打破传统的定式思维。在当今技术手段不断涌现的基础上,加大技术投入,将技术手段与传统手段结合,努力开辟新的取证途径。首先,提高对个案现场勘查的重视程度,不能因为现场没有价值或者案件简单能快速定性就放弃现场勘查,最好能做到每案必勘,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以及及时梳理案件相关人员的背景情况。其次,充分利用刑事鉴定技术,对被害人的伤情、犯罪工具以及现场遗留物进行鉴定,出具鉴定书,对于电子证据的提取也要有相应的取证设备。再次,加大技术设备投入,如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密拍设备等,做好不同环节的录音、录像、拍照等取证工作。最后,对于侦查所获取的材料,能作为证据使用的部分要及时做好固定,并符合证据标准,其他材料要做好证据转化工作,以便最大限度发挥证据作用。

家族恶势力犯罪是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打击的对象,其本身具有较强的血缘性、地域性等特征,为侦查打击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家族恶势力犯罪中,取证难是最大的问题,而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依据。在案件侦查中,侦查取证将成为决定案件质量的基础。因此侦办此类涉恶案件必须善于发现涉恶线索,深挖犯罪,建立强有力的侦办机制,打早打小,长期经营,开辟新的取证途径、规范取证手段,全面固定案件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一一解决案件现场、人员抓捕、组织定性、犯罪工具等方面取证难的问题,突破侦查取证“瓶颈”,提高侦查取证的能力和效率,严厉打击家族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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