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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政策在甘肃的实践与探索

2019-03-03康家玮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回族甘肃甘肃省

康家玮

(甘肃社会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政策出台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以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纲,结合革命时期民族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制定出台一些民族事务管理的法规、政策。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规定》,首次以法规形式要求全国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根据政务院指示,从中央到地方民族工作逐条落实,为后来民族政策的推行奠定了基础。一是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施做好了充分准备。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政务院1952年2月《民族区域自治试行通则》的制定,最终中央人民政府在1952年8月9日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二是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三个专业会议相继召开。1951年8月17日至31日第一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后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国营贸易机构,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大量收购民族地区的土特产品,供应日用必需品。1951年8月23日至30日,召开了全国民族卫生工作会议,确定完善民族地区县一级卫生基层组织。1951年9月20日至28日,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的召开,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政策执行。[1]三是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工作得到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相继筹建了中央民族学院和西北民族学院,又陆续创办了西南、中南、云南、贵州、广西、广东等六所民族学院。帮助和鼓励少数民族学生完成高等教育,还通过实践锻炼和短期培训等形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通过这些渠道,全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发展迅速,到1954年已达到14万人,比1949年增长了近3倍。[1]四是民族工作机构不断健全。遵照政务院的决定,各有关部委和地方省份设立了相应的民族工作机构。如教育部设立了民族教育司,卫生部设立了民族卫生处等。五是开展了少数民族文字创建和改进工作。1951年10月12日,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成立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此后各地方省份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逐步建立。六是民族工作制度确立。1951年3月政务院建立了民族工作会议制度,由政务院秘书长李维汉和各有关部委负责人等29人组成,每两周举行一次会议,专门研究、协调和处理民族事务方面的一些问题。1953年6月,根据各地方两年来民族工作的经验,中央民委召开第三次(扩大)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本总结》。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甘肃民族工作的实践情况

新中国成立初期,甘肃省少数民族人口约95万人,其中回族59.3万人、藏族19.2万人、东乡族13.8万人、保安族0.5万人、撒拉族0.32万人、蒙古族0.34万人、裕固族0.56万人、哈萨克族0.14万人、土族0.76万人,满族0.35万人。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占全省总人口1220万人的8%,少数民族聚居区面积约占全省总面积的38%。当时甘肃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复杂,一是各少数民族在新中国成立前处于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藏族、蒙古族、裕固族等处于封建部落制形态,牲畜、草场、土地、森林等生产资料掌握在土官、部落头人和寺院手中;哈萨克族在甘肃省边界过着漂泊不定的生活;回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等的大部分土地被地主阶级和清真寺掌控。二是历史上封建统治阶级不断制造和煽动各民族间的仇视,造成了民族间的隔阂,少数民族内部也存在较严重的纠纷和互不信任的情绪。三是国民党反动派残余武装、潜伏特务和当地封建反动势力相互勾结,煽动和组织骚乱,使得甘肃民族地区社会秩序很不稳定。故此,新中国成立初期甘肃不折不扣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对甘肃民族地区社会顺利过渡,新型的民族关系开始形成,具有重大意义。

(一)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推行取得实效

甘肃省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开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最早的省份之一。1950年4月甘肃省人民政府最先成立了卓尼自治区,5月、7月、9月又先后成立了县一级的天祝自治区、肃北自治区、东乡自治区。而1949年之前,南京国民政府采取“柔性政策之羁縻”[2]民族政策,其实质是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如,当时的广大东乡地区被国民政府、军阀分而治之,分别由临夏、和政、永靖、宁定(后改为广河)四县管辖。自治区成立后,东乡族群众获得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开始自主管理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特别是在自治区内两个以上民族聚居的地区,成立了区、乡一级自治政府。

阿克塞的哈萨克族在1949年前受到国民政府压迫,漂流在甘肃、青海、新疆三省边界地区,长期过着战乱、动荡的生活。1952年,甘、青、新三省相互配合、积极做争取和安抚的工作,甘肃省人民政府广泛宣传了党的民族平等团结政策,给安南坝部送去了面粉26000斤、棉花1000斤、羊4000只、砖茶100块,布料84匹以及锅碗、水壶、药品一批,随后又送给台吉那尔部面粉60000斤、布料200匹、棉花3000斤、砖茶200块及一批生活用品。邀请了哈萨克族3名上层人士参加了甘肃省民委扩大会议,终于将这两个哈萨克部族争取回来。政府给他们安排了生产和生活,划定了放牧区域连续三年对他们实行供给制。到1954年4月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区(县级)成立时,哈萨克族已经过上了安定的生活。

(二)广泛团结民族、宗教上层人士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党残余武装和特务,勾结民族地区封建反动势力,制造民族隔阂,煽动民族仇恨,组织了大规模的武装骚乱,如1952年的西吉、海原、固原(以下简称西海固)和隆德地区的“四·二”、“五·八”武装骚乱。在平息这些武装骚乱中,甘肃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了中央“军事清剿和政治争取、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方针[3],特别注意了团结争取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工作。甘肃省组织西海固工作团,委任民族、宗教上层人士马丕烈、马重雍为副团长前去做争取工作,紧接着时任甘肃省委副书记孙作宾和西北军政委员会所属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宗教上层人士马震武一同前往西吉,于1952年7月18日在西吉召开西(吉)海(原)固(原)隆(德)四县阿訇座谈会,8月5日又在西吉县沙沟向5000多名回族群众宣传了党的民族政策和宽大处理政策,积极争取马辅臣、马鸿宾、马丕烈、马全钦、张乐山等回族上层人士,很快平息了马良的武装骚乱,稳定了社会秩序。在甘南地区,党和政府团结和争取了黄正清、黄祥、杨世杰、贡唐仓、达吉、阿莽仓等民族宗教人士,于1950年成立了夏河行政委员会,并邀请他们参加委员会;在卓尼争取团结了杨复兴及其部属杨锦华、雷兆祥、赵国璋等藏族上层人士,成立了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委员会19名委员中藏族为16人。这些措施对安定当时的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党和政府在藏区开展工作创造了条件。

(三)民族地区的社会民主改革稳步开展

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改革》规定:“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1952年7月召开的甘肃省统战工作会议,对少数民族农业地区的土地改革作出明确规定:拱北、道堂、清真寺、喇嘛教的土地,一律不实行减租,也不进行土改分配。此后,甘肃省民族地区在土改过程中,都坚决贯彻了政策精神,拱北、道堂、清真寺的土地都予以保留,只是在宗教上层和群众都同意减租的情况下适当减租。土改工作通过召开宗教人士座谈会,经过各方面协商开展工作,这样做法消除了宗教上层的疑虑,稳定了他们的情绪,减少了民族地区土改工作的阻力。1953年8月少数民族农业地区已经全面完成了土地改革,对民族地区进行了粮食、棉花的统购统销,逐步实现了互助合作。随着20世纪50年代农村生产合作社的全国推广,在甘肃民族地区也组建了单一少数民族合作社和多民族联办合作社,特别是在多民族联办的合作社,注意尊重少数民族习俗和习惯,互助合作劳动开展融洽。如临夏地区针对回族汉族联办合作社是否“猪粪施肥”问题,听取合作社回族群众意见,得到了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和各族群众的拥护。至1955年秋,甘肃省已有单一少数民族农业社323个(回族社301个、东乡族社21个、保安族1个),两个以上民族的联合社338个,入社的共8000多户。

在少数民族牧区,采取了比农业地区更加温和的政策。1950年起,在牧区实行“不宣传减租,不分草山牛羊,不斗争牧主,不划分阶级,牧主、牧工两利”政策,保护和发展牧主经济在内的畜牧业经济方针。为扶助贫苦牧民,国家向甘肃省牧区发放了大量救济和贷款,如1952年至1953年在肃南、肃北、阿克塞发放救济款31.1亿元,在夏河地区发放救济款16.54亿元,在天祝县发放畜牧款6亿元;对上述地区发放贷款103.65亿元(以上为人民币旧币数值)。党在牧区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牧区畜牧业经济有了快速发展,牧民生活得到改善,多数部落头人、宗教上层、牧民群众的疑惑、戒备心理逐渐消解,与党和政府接触更加接近。1957年7月,甘肃省委召开了牧区工作会议,确定了全省在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基础上稳步地发展互助合作,对牧主经济采取公私合营办牧场的形式逐步进行改造;合营牧场由牧主经营,少数牧工参加,牲畜折价付息,政府派干部帮助但不投资的改造方针。

(四)有效调解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各种纠纷

20世纪50年代上半期,甘肃省除武威地区外,在庆阳、平凉、天水、武都、定西、临夏、酒泉等七个地区和兰州市成立了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处理和调解民族事务方面的问题。一是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促进了回族、汉族的团结。临夏地区召开第一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时,回族不和汉族坐在一块,回族代表发言,汉族不鼓掌,被选举人是汉族时,回族代表不举手同意。到第二次开会时,回族、汉族民族代表自愿坐在一起,八坊的回族主动让出两个名额给汉族代表。从1952年起,甘肃省抽调一批干部组成工作组,深入临夏、甘南等民族地区联系群众,宣传党的政策,调解纠纷。通过群众工作、民主协商、团结互让等方法,化解教派之间矛盾,说服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按照“各行其是,各干各的,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去处理。到1954年底,全省调解和处理牧区纠纷3000余件,农区纠纷1000多件,如处理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甘肃省夏河县甘家部落、青海省同仁县甲吾部落的草场纠纷。

三、大汉族主义问题的出现

1952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中央关于少数民族较少地区必须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指示》,要求各有关地区都应进行一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1952年下半年,中共甘肃临夏地委和临夏县委对临夏县三年来执行民族政策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大汉族主义倾向比较严重,民族之间存在不团结现象,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以粗暴急躁态度处理婚姻案件等问题仍然严重存在。1953 年1月26日,中共临夏地委将检查报告逐一上报[4]。1953年3月,中共中央转发了《西北局关于甘肃临夏地区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报告的批复》,党中央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必须重视对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违反民族政策的主要原因是大汉族主义思想,这种错误思想严重妨碍了民族政策的正确执行和贯彻。为此,毛泽东同志在1953年3月亲自起草了《中央关于在民族问题上在党内和人民中进行马克思主义的教育,批判大汉族主义,具体地解决少数民族中仍然受歧视、受痛苦的问题的指示》。遵照党中央的指示精神,全国各地区和部门在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中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

四、问题的妥善解决

(一)组织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

按照中央关于批判大汉族主义的指示,1953年底到1954年甘肃全省普遍开展了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批判了大汉族主义思想的表现,检查了执行民族政策的情况,对已出现的错误行为进行了纠正。1954年5月至7月,西北行政委员会组织甘肃、新疆、青海三省边境各族访问团,访问了肃北、阿克塞、肃南、天祝等四个自治地方的蒙古族、哈萨克族、裕固族、藏族同胞;还组织了甘南访问团,访问了甘南藏族同胞。这些访问团实地走访慰问民族群众,纠正部分干部在处理民族事务的错误做法,得到了广大民族群众的拥护,极大地增强了各民族之间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断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的良好局面。

(二)对民族地区行政区划进行调整

1954年底,甘肃省建立的自治区有:专区级4个,县级9个,区级10个,乡级37个。1955年,自治区建制做了调整:专区级自治区改为自治州,县级改为自治县(旗),区级撤销,乡级改为民族乡。时全省自治地方为4州:吴忠回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固原回族自治州、巴音浩特蒙古族自治州;8个自治县和1个自治旗:泾源回族自治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广通回族自治县、东乡族自治县、天祝藏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额济纳自治旗;28个民族乡。1956年4月巴音浩特蒙古族自治州和额济纳自治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同年9月成立了临夏回族自治州,将广通自治县(现为广河县)并入临夏回族自治州。

(三)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增加少数民族委员数量

1950年11月14日,毛泽东同志给中共中央西北局指示:在一切工作中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外,各级政权机关均应按各民族人口多少,分配名额,大量吸收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能够和我们合作的人参加政府工作。甘肃省贯彻执行这一精神,注重在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委员行使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据1954年底对自治地方政府委员的统计,4个专区级自治政府共有委员135人,少数民族共92人(其中回族45人,藏族30人,蒙古族16人,满族1人),占委员总数的68%。如甘南藏族自治区主席、副主席4人中,主席和两名副主席是藏族;委员41人中,藏族占27人。

(四)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力度

西北民族学院1950年9月成立后,成为培养甘肃少数民族干部的基地,除招收青年学生进行培训外,还举办培训班,对民族、宗教上层中年龄较轻、有一定文化基础的人群培训。经过培训后,一部分人参加了当地政府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工作,逐步成长为党和国家干部。1953年开始,甘肃省在西北民族学院轮流培训在职的少数民族区乡级和县以上机关科员级干部,重视培养少数民族的积极分子,并从中选拔培养干部。1950年初甘肃省共有少数民族干部1654人,其中县级以上干部21人;到1956年底,少数民族干部已达到了10451人,其中县级以上干部达到了226人。大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成长,为我党在少数民族地区争取和团结民族、宗教上层和人民群众,推行各项社会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

五、结语

新中国成立初期,甘肃执行民族政策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为后来的民族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

一是甘肃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政策的实践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将民族地区社会改革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考虑范畴。充分考虑到民族地区发展现状、特点及需要,对少数民族提供救助、贷款帮助他们恢复生产,改善民生。甘肃民族工作取得的成绩再次证明了我国各民族休戚相关、命运与共的血肉关系,为建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供了丰富的地方实践经验。

二是甘肃执行民族政策时,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民族问题。甘肃省在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时勇于面对问题,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克服党内和人民中的大汉族主义”要求,团结民族、宗教界人士和各族群众,尊重少数民族风俗和习惯,取得了各族群众真心拥护。

三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区设立是甘肃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工作的重要成果。从甘肃民族地区行政区划发展变迁来看,现今的甘肃民族地区是民族政策探索的历史见证,也是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总结,具有特殊价值和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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