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马圈湾汉简“埻道”释义辨正
2019-03-02袁金平卢海霞
袁金平 卢海霞
内容摘要:敦煌马圈湾汉简以及居延汉简均有“埻道”一词,其义与古代射箭活动有关,学者认为是“练习射箭的靶场”或“射箭场地”。根据马圈湾汉简“埻道广、高各丈”的描述,可知其所指应非靶场。通过梳理居延汉简相关简文,重点考察“埻”“埻”“射埻”诸词内涵,知“埻道”在功能上与此类语词通言无别,俱可指称箭靶,只是在表述上各有侧重。“埻道”在具体的词义指向上,似是偏指可设施相关附属物的用于射箭的土垛(土墙)。岳麓书院所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亦有“(埻)道”一语,但由于词境限制性不强,目前似不宜与汉简“埻道”强行牵合。
关键词:敦煌马圈湾;汉简;埻道;箭靶
中图分类号:K87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9)06-0082-06
Abstract: The word zhundao(埻道)appeared in the Han dynasty slips from Majuanwan and Yuyan as a term connected with ancient archery culture, with some scholars believing that zhundao refers to the act of shooting or to archery fields. Based on the descriptive text from the Han dynasty slips from Majuanwan, “zhundao”literally means“wide and tall”and is thus not likely a reference to the shooting field. By analyzing some texts of the Han dynasty slips from Juyan, and focusing on the meaning of zhun and the related words zhungong(埻)and shezhun(射埻), researchers have concluded that there is no difference in function between these words, and that they all refer to the target, only with different emphases. Semantically, zhundao refers to the earthen walls which were used for placing a target. The word zhundao(道, same pronunciation and same“dao”but a different“zhun”character)also appeared in the Qin dynasty slip text entitled“weilizhiguan ji qianshou”(《为吏治官及黔首》)kept in the Yuelu Academy. Due to the strict contextual limitations of this words use, however, it is not suitable to be regarded as being the same as the zhundao(埻道)recently found in the Han dynasty slips.
Keywords: Majuanwan in Dunhuang; Han dynasty slips; zhundao(埻道); target
敦煌馬圈湾汉简1176号简谓:
(1){1}五凤二年九月庚辰朔……力六石,使埻道广、高各丈。
简文中的“各”字,以前多阙释或误释,今从白军鹏[1]和张德芳[2]所释。至于“埻道”一词,张德芳先生注谓:
埻道,练习射箭的靶场。埻,同“准”,箭靶子。《说文·土部》:“埻,射臬也。读若准。”《广韵·准韵》:“埻,射的。《周礼》或作准。”另,射堋,箭垛,唐玄应《一切经音义》卷一引《通俗文》曰:“射堋为埻。埻中木为的。”[2]666
其实“埻道”已早见于居延汉简,惜张注未能及此:
(2)初元三年九月壬子朔辛巳,令史充敢言之。爰书□辟丈埻道、皆应令,即射。行 候事塞尉□(居延汉简,甲附16)[3]
《中国简牍集成》曾对例(2)中的一些重点字词进行过注释:
(一)辟,通僻,清理;丈,丈量。(二)埻,安放箭靶的土墩。埻道,指射箭场地。(三),箭靶。(四)应令,符合要求标准。[4]
两相比较,可以发现前后两家对“埻道”的词义解释基本相同,“练习射箭的靶场” 与“射箭场地”只是具体表述上的差异。不过,在对“埻”义的理解上,二者存在分歧,一是“箭靶子”,另一个则是“安放箭靶的土墩”。
这两种简牍均出土于汉代烽燧遗址,其内容多是西北边塞烽燧亭障的文书档案,而“埻道”所在简文与当时的秋射考核有关。汉简中的“秋射”考核,重在修治兵备,训练军士,与史书中的“都试”以典仪为主有所不同,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已十分丰富{2},不赘述。从(1)(2)两例上下文中的“力六石”“即射”等表述来看,“埻道”之义显应与古代射箭活动相关。那么学者们将“埻道”解释为“射箭场地”或“练习射箭的靶场”,是否就是正确的答案呢?
根据例(1)“使埻道广、高各丈”这一描述,可知“埻道”这一物体在面积上宽、高等长,皆为一丈。《说文》:“丈,十尺也。”按汉时尺寸,一尺合二十三厘米左右[5],“埻道”若是射箭场地或靶场,其长宽不可能小到一丈(十尺)之数。又例(2)“丈埻道”之“丈”,《中国简牍集成》的编者释作动词“丈量”,恐怕有误。中国古代典籍习见以长度单位来表示面积[6],这里的“丈”大概也是讲“埻道”面积的。因此,将“埻道”理解成“射箭场地”或“练习射箭的靶场”似乎是不够妥当的。{3}
我们认为,要想解决“埻道”的确切含义,还得先从简文入手。例(2)中与“埻道”并举的“”(下文以A代替)字,在居延汉简中出现达数十次之多,其相当于后世什么字,迄今无定论{4},但其义应该是“箭靶”或“靶心”[7],在这一点上大家意见比较统一。为充分展现“A”在简文中的语言环境,我们将所见除例(2)之外含有“A”的主要词例条列如下{1}:
1. 甘露元年秋以令射,发矢十二,中A矢十(34·13)
2. 矢十二,中A四(45·13)
3. 功令第卌五:候长、士吏、长皆试射,射去埻A(45·21)
4. 功令第卌五:候长、士吏皆试射,射去埻A弩力如发弩。发十二矢,中A矢六为程,过六,矢赐劳十五日。(45·23)
5. 居延甲渠候官当曲长公乘关武,建平三年以令秋试射,发矢十二, 中A矢□(133·14)
6. 建昭二年秋射,发矢十二,中A矢 以令赐劳(145·37)
7. 中A矢(173·24)
8. 凤二年秋以令射,发十二矢,中A六,当(202·18)
9. 以令秋射,发矢十二,中A矢五(217·27)
10. 中A矢数于牒,它如爰(227·15)
11. 射,发矢十二,中A十二,赐劳(232·21)
12. 五凤元年秋以令射,发矢十二,中A六,当。(312·9)
13. 中A矢六,当(484·52)
14. 秋试射,发矢十二,中A
(484·55)
15. 初元三年以令秋射,发矢十二,中A矢六(485·5)
16. 发矢十二,中A(485·50){2}
17.□□□□中A六为程,过六及不满六,赐、夺劳矢各十五日(EPT11:1)
18. 鸿嘉三年以令秋试射,发矢十二,中A矢十二(EPT50:18)
19. □发矢十二,中A矢十,以令(EPT51:461)
20. 十二,中A矢八(EPT51:488)
21. 建昭四年以令秋射,发矢十二,中A矢六,当……(EPT52:95)
22. 诚北隧长归来,发矢十二,中A矢八(EPT53:41)
23. □贵自言常以令秋试射,署A数于牒,它如爰书,敢言之(EPT56:183)
25. □弩,发矢十二,中A矢六为程,过六若不A六,矢赐、夺劳各十五日(EPT56:337){3}
26. 功令第卌五:士吏、候长、蓬隧长常以令秋射,发矢十二,以六为程,过若不A,赐夺劳矢(《额济纳汉简》2000ES7SH1:1)[8]
“A”大多出现于“发矢十二,中A矢(多少)”的表述语境中,或言“不A”,当为“不中A”之省。“发”,《说文》:“射发也”,指放箭,“中”指射中,那么作为“中”的受事宾语“A”,自然就是箭靶一类的意义。不过从“发十二矢,中A矢六为程”这样的考核要求来看,“A”应以理解为“靶心”较为妥当。众所周知,射中靶心是射箭技术高超的最好体现,如《诗·齐风·猗嗟》云:“终日射侯,不出正兮”,又《小雅·宾之初筵》:“大侯既抗,弓矢斯张,射夫既同,献尔发功,发彼有的,以祈爾爵。”古射礼中,往往会有专人引导射箭者射中靶心,《仪礼·大射》:“执旌以负侯”,郑玄注:“令射者见侯与旌,深志于侯中也。”在讨论古代射礼制度时,学者们多引据古代文物器具上有关射箭的画像资料。所引资料中有故宫博物院藏一件刻纹燕乐画像壶,画像中有举行射礼的情况,描写一对射者正从堂上向堂下之“侯”发射,射中的矢正贯穿于“侯”中;上海博物馆也藏有一件刻纹燕乐画像椭杯,其中描写一对射者刚向“侯”射毕,有一矢中“侯”之“的”,另一矢稍偏[9]。这些资料均可说明,射中靶心是参加射箭比赛的必然要求,在仪式性的射礼中是如此,而在带有强烈实用色彩的边塞射箭考核中更应是如此。作为身处边塞燧障、居高守卫的士吏、候长等官吏来说,拥有过硬的射术是至关重要的,且与严格的奖惩相关联,因此在考核比试中要努力做到“中A”。从这个角度上说,将简文多见的“A”理解为靶心应该是可行的。
上举3、4两条词例中“埻A”又该如何理解呢?按之字书,《说文》云:“埻,射臬也”,“臬,射准(埻){1}的也”,埻、臬二字可互训,“埻”即箭靶,这在语意上是可以肯定的。至于“埻A”,薛英群先生认为就是射击目标,而“A”是靶子,以红、白色丝织品相间缝制而成,悬挂于木板之上,目的是醒目易识,便于瞄准,然后将A板立于埻上,此即“埻A”[10]。薛文说“埻A”是射击目标,又说“A”是靶子,不免乖张,“射击目标”就是“靶子”,马曼丽、黄今言曾将“埻A”直接解释成“靶子”[7]164,225,是非常正确的。“A”本指靶心,从该字意符从“巾”来看,薛文认为其“以红、白色丝织品相间缝制而成”,可能是符合实际的,因其设置于埻上,故可“埻A”连言以统指整个箭靶,与文献中以“埻的”称述箭靶是同类现象。“射去埻A弩力如发弩”意即试射的时候距离靶子的距离当如发弩实际的弩力。学者或将“埻A”分开解释,认为其中“埻”是“射弩用的靶垛”,或“即箭垛、射堋,用以布置箭靶练射的设施”[7]225。“埻”是箭靶,又被学者们说成是“射弩用的靶垛”、“用以布置箭靶练射的设施”,上文所述“埻道”之“埻”,有学者解释为“箭靶子”,又或认为是“安放箭靶的土墩”,二者情况相同。这些说法彼此间看上去颇有些矛盾,但其实是相因的,只是表述角度有所不同。就简文来说,“埻”本是边塞士卒垒土而成的土垛,以供射箭练习或考核之用。因此,通言其用,埻是箭靶子,若就其本原来说,埻则是供射箭用的土垛或土墙。居延汉简中尚有“射埻”一语(如旧简142·25A、142·30及新简EPT52:431),亦多认为是箭靶之谓,或以为是箭靶的支架基座[7]152,211。当时边塞守备中箭靶有无支架目前尚难以论断,根据上文所述,简文中的“埻”指垒土而成的箭靶,“射埻”应该也是指土筑的靶子,只不过在用语上缀一“射”字以强调其用罢了。初师宾先生曾指出,“射埻”相当于后世练射之箭垛,这是我们十分赞同的,不过他又据旧简142·30所谓“察微燧”简中“毋射埻”一语,指出射埻应以木制,而该简的射埻似为土坯筑的,故受到举课[11],这是我们不能同意的。从简文本身考察,士卒受到举课的原因即“毋射埻”,与“射埻”是否木制、土制似乎无关。
根据有关资料可知,“埻”要成为真正意义上射箭练习或考核使用的箭靶,还需要进行相应设置。上引薛文指出,“埻A”就是将缝制而成的“A”悬挂于木板,然后立A板于埻上。前述张德芳先生所引《通俗文》(唐玄应《一切经音义》卷一引)“射堋为埻,埻中木为的”,亦是置木于埻之证。此类箭靶设置,古籍中或不明言使用木板。如《后汉书·宗室四王三侯列传·齐武王演传》:“(王莽)使长安中官署及天下乡亭皆画伯升像于塾,旦起射之。”唐李贤注:“萧该音义亦作‘塾,引《字林》:‘塾,门侧堂也。《东观记》、《续汉书》并作‘埻。案《说文》云:‘射臬也。《广雅》:‘埻,的也。埻音之允反。”《后汉书》“塾”字,他书或引作“埻”,李贤未辨是非,后清人沈钦韩力主“作埻者非”,而王先谦则以“埻”为是[12]。段玉裁指出,“埻”“塾”音义迥隔,“塾”或作“埻”,“此乃所传之异,不得云(埻)即塾字也”[13]。所说颇中肯,当可从。即便如此,所谓“画伯升像于塾,旦起射之”,与悬A于埻而射,亦颇可类比。唐代武举考试中有名为“长垛”“马射”的项目,即远距离步箭与骑射,杜佑《通典·选举三》描述曰:“其课试之制,画帛为五规,置之于垛,去之百有五步,列坐引射,名曰‘长垛。又穿土为埒,其长与垛均,缀皮为两鹿,历置其上,骑马射之,名曰‘马射。”[14]这些记载虽所属时代不同,但在射箭方式上,置帛画于垛与升人像于塾,无疑是相一致的,均是指将标识有显明图案或画像的布帛皮革之物(大约相当于礼射所用“侯”之中)固定于“埻”类建筑体(塾、垛、埒)上,然后再进行射击。
这些可用于射箭练习或考核的“埻”类建筑体,应该就是我们所讨论的“埻道”。《书·大禹谟》“道心惟微”,孔颖达疏:“道者,经也,物所从之路也。”“埻”之所以称“道”,大概是由于“A”及悬挂“A”的木板诸物可布置其上而得名,在语意指向上,“埻道”似是偏指可设施“A”及相关附属物的用于射箭的土垛(土墙)。不过就简文中“埻道”的功能而言,其与“埻”“射埻”“埻A”等语词通言无别,俱可指称箭靶。例(2)中“埻道”与“A(靶心)”并举,犹“埻A”连言,只是在表述上各有側重而已。
我们再从例(1)所谓“力六石,使埻道广、高各丈”对“埻道”即用于射箭的土垛或箭靶一说进行验证。“力六石”指“弩之弹射力”[15],居延汉简屡见“六石具弩”,即射力达六石的部件完整之弩[7]40,为汉时标准射器[10]21,“力六石”指的应该就是这种弩。当时要求埻道面积达到“广高各丈”,应当是与使用这种“力六石”的标准射弩相适配,也就是说,“广高各丈”应该也是当时埻道的标准尺寸。而“埻道”四边等长、皆为一丈的特征,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古代礼射活动中所使用的箭靶——布或皮制之“侯”。《周礼·考工记·梓人》云:“梓人为侯,广与崇方。”郑玄注:“崇,高也;方,犹等也。高广等者,谓侯中也。”可知“侯”之形制亦是宽、高等长。而方形“侯”之面积大小,据《天官·司裘》“设其鹄”郑玄注引郑司农之说:“方十尺曰侯,四尺曰鹄,二尺曰正,四寸曰质”,又《诗·小雅·宾之初筵》孔颖达疏:“《周礼》郑众、马融注皆云‘十尺曰侯……,则以为侯皆一丈,……王肃亦云‘二尺曰正,四寸曰质,又引《小雅》云:‘……旧云方四寸,今云方六寸。《小雅》说之明,宜从之。此肃意唯改质为六寸,其余同郑、马也”,可知郑司农(众)、马融、王肃诸儒皆主张“方十尺曰侯”,因而“侯”在形制上与汉时边塞烽燧所使用的“埻道”颇可类比,其间当有一定关联{1}。但必须要指出的是,古射礼所用“侯”有大有小,取决于“侯道”(侯与射者之间的距离)。郑玄对于郑司农所持“方十尺曰侯,四尺曰鹄,二尺曰正,四寸曰质”之说有不同意见,他说:“玄谓侯中之大小取数于侯道。……(侯道)九十弓者,侯中广丈八尺;七十弓者,侯中广丈四尺;五十弓者,侯中广一丈。尊卑异等,此数明矣。”可知关于“侯”之大小,诸儒所说颇有分歧,但清人孙诒让早已指出这只是各家立说角度的不同,并非对错之分。[16]如果联系“广高各丈”乃是汉时边塞烽燧所用“埻道”的标准尺寸,似可就诸儒分歧所在再作推论,即“侯”之大小因“尊卑异等”,有广丈八尺、丈四尺、一丈之别,但诸儒却多云“十尺曰侯”,该立论很可能亦是据“侯”之常制而发,换句话说,十尺(一丈)之侯大概是古射礼所用的常规箭靶。若此说大致不误,则可为“广高各丈”的“埻道”乃是用于射箭的土垛或箭靶之说提供参证。
最后需要提及的是,近年公布的岳麓书院所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亦有“(埻)道”一词。该篇19号简C栏有“道不治”[17]一句,其相邻诸简(同栏)分别作“卒士不肃”(18C)、“进遏(退)不毄{2}”(20C)、“亭鄣不治”(21C)等,这几条在内容上均与士卒行为相涉,都是指不好的做法{3}。
“道不治”之“”,本作,整理者径释为“郭”而无说。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读书会认为“道”上一字当释作“”,再括注为“郭”。后张新俊先生指出,战国时期秦文字中的“郭”字,均从“享”从“邑”,而非从“阜”从“享”,认为从当时的书写习惯来看,“郭”字的写法已经基本固定下来,该字不应该读作“郭”,而应理解成“埻”字的异体,义为“堤”,“埻道”即堤上的道路。张先生在其文的最后部分又结合程鹏万的建议以及青川木牍、张家山汉简“修陂堤,利津梁”等内容,指出“道”也可理解为“、道”二事{4}[18]。
张文对于简文“(埻)道”的理解显然要优于前此诸说,特别是指出“”不能读作“郭”,应理解成“埻”字的异体,这一点无疑是十分正确的。在内容上,“埻道不治”及其同栏诸简均与军队士卒行为紧密相关,这很容易让人将之与上文所论汉简中的“埻道”联系。不过,由于秦简该例“埻道”上下文的语境限制性不强,看不出其与射箭活动有什么直接关系,因此目前似不宜将二者强行牵合。
附记:本文在撰写及修改过程中曾得到吉林大学吴良宝教授、张丽娜博士以及复旦大学任攀博士的帮助,谨此深表谢忱!文中错谬概由作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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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张新俊.岳麓秦简与秦封邑瓦书文字考释一则[J].中國国家博物馆馆刊,2013(11):56-60.
{1} 该编号乃笔者所加,下同。
{2} 关于汉代秋射制度的研究成果主要有: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居延汉简综论》“秋射制度”,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57—58页;陈槃《汉晋遗简识小七种·汉晋遗简偶述》“秋射”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吴昌廉《秋射——兼论秋射与都试之异同》,《简牍学报》第11期,台湾:兰台出版社,1985年,第191—200页;薛英群《居延汉简中的“秋射”与“署”》,《史林》1988年第1期;李振宏《居延汉简与汉代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9—12页;刘丽琴《居延汉简所见秋射制度》,《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2期;焦天然《两汉都试考—兼论汉简中的秋射》,《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2014年第1期。
{3} 张德芳先生曾于2015年11月24日在清华大学做过一次讲座(《悬泉汉简整理与研究》,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主办),笔者就“埻道”应指箭靶而非靶场这一观点与张先生进行交流,很荣幸得到先生肯定。
{4} 对此字进行讨论的成果主要有:(1)陈直疑为字之别写,参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居延汉简解要》,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489页;(2)黄今言认为即“蛩”,读作“鸿”,参黄今言《秦汉军制史论》,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54页(雷长巍的观点与此相同,但没有提及黄说,见《〈额济纳汉简〉注释》第56页,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6月);(3)韩国学者洪映熙从A在简文中的用法以及相关研究入手,指出该字“肯定是箭到达的对象”,接着对文献中与“箭到达的对象”意义相关联的几个词进行梳理,谓“古代把‘臬分成为‘侯、鹄、正、质四类”,在这几个词中,“这个‘侯的形制为绷紧的长方形的革或布”,A字从布,可以与“侯”相联系,进而将此字分析为从巾、巩声,并得出最终结论:“属于‘臬的四个字当中,肯定侯字跟A字有关的,所以A也是绑紧的布,箭达到的对象”。该文在引文方面存有不少疏误,作为学术研究其行文表述也不甚规范。洪映熙《居延汉简“”()字辨析》,向光忠主编《文字学论丛》第五辑,北京:线装书局,2010年,第169—175页。
{1} 所收简文不尽全面,但能体现其意义的辞例应该都囊括了。
{2} 编号1—16为居延旧简中的词例,参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下册“释文”部分,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又参张丽娜《居延旧简释文汇校》,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吴良宝教授指导),2014年6月。
{3} 编号17—25为居延新简中的词例,参马怡、张荣强主编《居延新简释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年。
{1} 从迄今所见出土文物资料看,似未见方形射侯(箭靶),这一点学者多已论及。参杨琳《小尔雅今注》,北京: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2年,第206—207页;袁俊杰《两周射礼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468页。至于原因,杨琳先生谓:“习射既风行上下,射侯必非一式”,所说颇中肯。
{2} 遏,原整理者径释作“退”,兹从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读书会(石继承执笔)《读〈岳麓书院藏秦简(壹)〉》,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1年2月28日。对于“毄”的理解,学者间分歧较大,参高一致《〈岳麓书院藏秦简(壹)〉补释(五则)》,《江汉考古》2016年第1期。
{3} 史杰鹏也指出《为吏治官及黔首》这批秦简很多地方是告诫官吏不许做什么,但有的地方则是列举排比一些应被斥责的、渎职的事,并以“郭道不治”为例。参史杰鹏《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几个训释问题》,《简帛》第十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97页。
{4} 见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1年3月16日载张新俊:《读岳麓秦简札记一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