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酒驾惯犯撞死人可判死刑
2019-02-28
环球时报 2019-02-28
酒驾制造的家庭悲剧与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台“法务部”为此修法,规定酒驾累犯(惯犯)导致他人死亡,最重可被判处死刑。
今年春节前,岛内酒驾累犯陈姓男子在台中市区逆向连撞8车,造成2人惨死,引发社会震怒。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台“法务部”27日推出修法草案,“再犯酒驾致人于死”视同为杀人罪,刑期加重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重可被判处死刑。至于酒驾初犯致人死亡的刑期,也从现在的3至10年,提高为5到12年;酒驾致人重伤从1至7年提高到3至10年;再犯酒驾致人重伤的刑期为5至12年。“法务部”还增订“没收条款”,要求对酒驾者车辆予以没收,但如果交通工具价值低微或为维持生活条件之必要者,不宣告没收。联合新闻网称,上述修法草案送“行政院”审议,并已被列为最优先审议法案。
“不能安全驾驶罪”即俗称的“酒醉驾车”,自1999年在台湾立法以来,一直是岛内最主要的犯罪类型之一。每年的被告人数基本都在8万人以上,最高的2014年甚至达到近10万人。统计显示,虽然当局一直宣传“酒后不开车”,但酒驾累犯比例反而越来越多,从2016年的24.3%提高到2018年的31.3%。《联合报》27日的一篇言论称,“酒驾害命,怎能姑息”,希望修法能产生吓阻作用。▲ (李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