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委联合印发《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为有色行业绿色产业发展指明方向
2019-02-27中国有色金属报
2019年3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能源局等7部委联合印发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下称《目录》),提出绿色产业发展的重点,对绿色产业的范畴做出统一界别标准。同时,为进一步说明《目录》中各产业的详细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还编制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解释说明》,细化了绿色产业的准入门槛,逐一说明了《目录》中每个产业的内涵、主要产业形态、核心指标参数要求等内容。
《目录》涵盖了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等6大类别,并细化出30个二级分类和200多项绿色产业内容。《目录》的发布进一步厘清了产业边界,多项内容涉及有色金属行业绿色发展,对相关产业提出了具体的指标和参数要求,有利于引导有色企业积极有效地向绿色产业转型发展。
《目录》将有色金属(含稀有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冶炼废渣、尾矿、赤泥等固体废物的二次利用或综合利用装备,冶金烟灰粉尘回收与稀贵金属高效低成本回收工艺与装备等的制造;再生金属制造装备、废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装备以及废旧太阳能设备再生利用装备;有色金属行业废水处理回用装置等分别纳入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装备制造、资源再生利用装备制造和非常规水源利用装备制造类目中。
(1)在良好水体保护及地下水环境防治方面。《目录》提出要严格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开展石油化工、矿山开采、农田等区域地下水污染区划、风险评估和污染治理等。
(2)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目录》提出要加强尾矿等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铁、锰、铬等黑金属矿产尾矿再开发利用和中低品位矿、伴生矿综合开发利用,铜、铅、镍、锡、铝、镁、金、银等有色金属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尾矿再开发利用和伴生矿综合开发利用。工艺、产品等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3)在废旧资源再生利用方面。《目录》对废旧金属、废旧太阳能设备等废旧资源的再生利用提出具体要求。再生利用资源、工艺、产品等需符合《铜及铜合金废料》(GB/T 13587)、《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GB/T 2768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再生利用品和再制造品通用要求及标识》(GB/T 2761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27)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在园区产业链接循环化改造方面。《目录》提出有色金属等行业要以本行业企业为基础建立跨行业产业链接,实现废弃物最小化或能源梯级利用。需符合《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管理通则》(GB/T 31088)、《工业园区循环经济评价规范》(GB/T 33567)、《工业企业和园区循环经济标准体系编制通则》(GB/T 33751)等标准。园区资源利用高效化改造包括共伴生矿及尾矿、工业固体废物、铝矾土综合利用工程和矿井水综合利用、黑色和有色金属共伴生矿及尾矿有价组分提取和综合利用、赤泥综合利用、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冶炼废渣综合利用等内容。
(5)在园区污染治理集中化改造方面,《目录》提出废弃可再生资源(如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橡胶)集中拆解处理和集中污染治理,需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和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
(6)在园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方面。《目录》提出有色金属园区清洁生产改造,需符合《铝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铅锌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等国家标准要求。
(7)在重点行业水污染治理方面。《目录》提出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的清洁化改造,需符合所在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8)在工业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方面。《目录》提出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回收、无害化处理和再利用,要符合《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评价导则》(GB/T 32326)、《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与质量安全评价技术导则》(GB/T 32328)、《工业综合利用设备环境化设计导则》(GB/T 31513)等国家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的支持范围。
(9)在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上。《目录》提出历史遗留尾矿库的尾矿堆存系统改造、尾矿库排洪系统改造、尾矿库回水系统改造、高风险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地块河道废渣污染修复治理等,要符合《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740)等国家或行业标准。
(10)在太阳能发电装备制造方面。《目录》提出光伏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和项目需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光伏电池生产需达到《光伏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Ⅰ级水平(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太阳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要符合《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T 29319)、《独立光伏系统技术规范》(GB/T 29196)、《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与维护规范》(JGJ/T 264)等国家标准。太阳能光伏发电站需满足如下限定条件:多晶硅电池组件光电转化效率≥16.0%,组件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2.5%,之后年衰减率≤0.7%;单晶硅电池组件光电转化效率≥16.5%,组件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3%,之后年衰减率≤0.7%;高倍聚光光伏组件光电转化效率≥28%,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2%,之后年衰减率≤0.5%,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率≤10%;硅基薄膜电池组件光电转化效率≥10%;铜铟镓硒(CIGS)薄膜电池组件光电转化效率≥14%;碲化镉(CdTe)薄膜电池组件光电转化效率≥14%;其他薄膜电池组件光电转化效率≥10%;多晶硅、单晶硅和薄膜电池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率≤20%。
(11)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方面。《目录》提出要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HJ 65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 652)、《矿山废弃地植被恢复技术规程》(LY/T 2356)、《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1—TD/T 1031.7)、《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TD/T 1044)、《矿山土地复垦基础信息调查规程》(TD/T 1049)、《矿山环境地质分类》(GB/T 22206)等标准。
(12)在低碳产品认证推广方面。《目录》提出硅酸盐水泥、铝合金建筑型材等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符合相关产品的低碳产品国家标准、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
《目录》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国际上通行的绿色产业认定规则,以我国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污染防治攻坚重点工作和资源环境国情为点,广泛听取了各部门、各地方、各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切合发展基本国情,突出相关产业先进性,助力全面绿色转型”四大原则。未来,各地方政府将相应出台投资、价格、金融、税收等多方面政策推进绿色产业发展。同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也将根据投资、价格等不同支持政策的需要,逐步制定细化目录或子目录,提高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