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剥夺我的探望权
2019-02-27王玉霞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王玉霞/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纠纷背景
2017年5月,何某与许某协议离婚,约定6 岁的双胞胎女儿由父亲何某抚养,许某每年寒暑假共探望两次,且不得影响孩子的学习。但由于双方积怨已深,且离婚后关系不断恶化,何某不同意许某探望女儿。7月5日夜间,许某带领亲属闯入何某家中欲强行将女儿带走,双方发生激烈冲突。闻讯赶来的民警将双方制止后建议双方进行调解。次日,双方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案例剖析
接到申请后,调解员迅速查明案情,梳理出本纠纷的争议焦点:离婚后,何某能否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许某能否增加探视次数?如果对方拒不配合,该如何进行救济?
何某能否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
调解员指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也就是说探望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既不依附离婚协议而存在,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一旦直接抚养权得到确认,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也同时成立。许某探望女儿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基于亲权而存在的,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剥夺。《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考虑到许某对女儿的探望并不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而且人民法院也没有做出过中止许某行使探望权的裁定,因此何某不能阻止许某探望女儿。相反,由于协助许某行使探望权是何某的法定义务,何某必须为许某探望女儿提供相应的便利。
通过调解员的分析,何某表示不再拒绝许某看望女儿,且愿意配合许某行使探望权,但要求必须依照离婚协议相关约定进行探望,即每年只能于寒暑假探望女儿两次,期间可接其共同生活。
许某能否增加探视次数?
但许某思女心切,希望增加探视次数。调解员指出,《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何某和许某已经在离婚协议中就探望的时间、方式自愿作出了约定,其中既没有剥夺许某的探望权,也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以该约定有效,双方应履行约定。
对此,许某认为,探望就应该是时不时地能够见一面,一年两个时间段这种方式不应该算作探望。调解员向许某解释,按照时间的长短,探望可以分为暂时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暂时性探望是指由许某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去探视、看望女儿。逗留性探望则是由许某领走女儿并按时将女儿送回何某处。不论是暂时性探望还是逗留性探望,都没有探望频率的限制,同样,法律也没有规定探望权的行使频次,既然双方已经就探望方式达成协议,那就应该依协议履行。
许某哭诉自己实在想念女儿,希望可以每月见一次。何某听后当即反对,表示一个月一次会影响孩子上学。但调解员明白,如果不实现许某想要多见女儿几次的心愿,双方之间的矛盾将永远不可能化解。于是,调解员先安抚许某,明确表示理解她思念女儿的心情,等她平静下来之后开始做何某的工作。
调解员向何某指明,对未成年子女的经济支持和精神关爱是父母抚养子女的重要内容,而一味地忽略女儿在成长过程中对母爱的需求,对女儿来说无疑是精神关爱上的缺失。同时,调解员强调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方式与女儿进行面对面交流,给予其充分的关心和爱护,并不会影响两个女儿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甚至能让她们更好地感受到来自父母双亲的爱,帮助她们修复因父母离婚而受创伤的心灵,促使其身心健康发展。在调解员的情理攻势下,何某看着因骨肉分离而痛苦不已的许某,终于选择了让步。
探望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既不依附离婚协议而存在,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一旦直接抚养权得到确认,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也同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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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反悔,如何进行救济?
虽然双方在探望方式上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无论是许某还是何某都并不心安。何某担心许某再次强行将女儿带走,许某担心何某像以前一样拒绝自己探望女儿。
针对这种情况,调解员先从情理上分析,混乱的抢人场面一方面会惊吓到年幼的女儿,另一方面会导致双方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而矛盾激化所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女儿将会在双方之间左右为难,长此以往,孩子很有可能会逐渐封闭内心,拒绝向外界释放或者接受来自外界的善意。后从法律上讲明,“抢人”既是对何某抚养权的侵害,也是对女儿人身权利的侵犯。若是以后许某再做出可能对女儿身心健康不利的事情,何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许某的探望权。许某听后连连表示绝不会做伤害女儿的事情,只要何某不拒绝她探望孩子,她就不会动其他心思。何某也表示自己会配合许某行使探望权,并且今后在女儿面前不会同许某发生冲突,让她们为难。
为了彻底消除许某的顾虑,调解员给她打了一剂强心剂。调解员告诉二人,《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如果何某拒绝协助许某行使探望权,许某可以携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取得法院做出的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之后,如果何某仍不履行,许某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对何某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斡旋下达成调解协议:许某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每月探望两个女儿一次,除此之外,何某不阻止许某在学校午休时间看望孩子。
对未成年子女的经济支持和精神关爱是父母抚养子女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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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在调解这起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以暴力方式强制行使探望权引发的纠纷时,考虑到当事双方均对孩子有深厚的感情,调解员多次从子女的利益出发对双方进行劝解,促使双方做出让步。
在双方就探望方式做出让步之后,调解员并没有急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是看到了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先行消除了双方内心的顾虑,为避免矛盾隐患,彻底化解纠纷打下坚实基础,同时也令双方能够放心地选择更符合对方预期的调解方案。
但本纠纷尚有美中不足之处,考虑到对未协助行使探望权一方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是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调解此类纠纷时最好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后进行司法确认,这样能够减少后续为申请强制执行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环节,同时还会警示当事人严格履行协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