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新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之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2019-02-27滁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滁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齐 胜
编者按: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之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根本大法,无异于“尚方宝剑”。《规定》始自2005年8月1日实施的原交通部令2005年7号,并根据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发展情况,为顺应时代需求,曾于2015年8月和2016年4月分别对《规定》做了2次修订(分别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17号和2016年37号的形式发布),10多年来,该规定对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该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汽车后市场的发展需求,为此,交通运输部再次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7月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20号的形式发布。那么这次修订后的新版《规定》有哪些需要特别关注呢?本期我们一起来关注一下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问题。
1 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背景
机动车维修经营由过去的“许可制”改为现在的“备案制”是本次新版《规定》修订的核心,也是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2018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在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中已经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并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中提出,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订完善并公布维修业务标准,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这一决定充分体现了政府的“放管服”管理方式转变,以及“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减少政府干预市场,让市场去决定资源配置,取消了门槛,杜绝了暗箱操作,通过建立标准、诚信、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让行业逐渐走向规范。实际上,这一改革的大背景是中央层面推动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放管服)改革工作。“放管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大对“放管服”改革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交通运输部早在2018年4月份其实就已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重点抓好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好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行政许可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也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进行了修订,其中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本次新版《规定》修订的核心内容就是将原《规定》中的“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由审批制(许可)改为备案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业的门槛。
2 备案制的内涵和意义
许可是受行政许可法调整的,有的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前需办理许可的,称为前置许可,有的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办理许可的,称为后置许可,许可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所谓备案制,是指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又不属于应当核准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建设项目,由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主管部门对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的项目予以备案的管理制度。企业对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进行备案。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标准包括:属于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没有违反法律和法规;不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发展的项目。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不得再附加其他标准,不能将备案变成变相的核准或审批。对于符合以上标准的,依法予以备案;对于不符合以上标准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由此可见,备案是相对于审批(许可)而言的一种管理方式。备案不属于许可,充其量是对许可的补充,但有的地方把备案当许可处理,这样便加大了相对人的责任。许可的申请条件比较严格,可以准予,也可以不准予许可。但备案的手续简单,只要申请,相关机关必须备案。
对企业实行备案制,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一是实行备案制是真正确立企业主体地位、落实企业决策自主权的关键所在。备案制管理,政府只对备案材料做形式审查,看是否合法、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发展的项目及是否属于备案制管理的项目。不对企业的投资的可行性等进行干预,企业根据市场的情况,自主决策、自己筹集资金、自己承担风险。二是备案制的实行,有利于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动向,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地对企业运行进行监控;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有利于及时发布行业信息,引导行业的投资活动;有利于及时发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实行备案制的初衷是希望尽可能地减少审查环节,缩短企业到政府办事的时间。但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功的标志,并不是把所有的审批都改为备案,也不是把审查时间一律“浓缩”为短短的几分钟。必须要立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放管服)的基本理念,积极为备案制的实施创造条件,而不是比赛如何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能够办完备案手续,否则,盲目攀比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很可能是邯郸学步,徒留笑柄。备案制作为一个新的举措,为了充分发挥其落实企业决策自主权、降低社会成本、完善宏观调控的功能,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为实行备案制创造条件。一是要完善相关汽车后市场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项目是否予以备案,其重要依据之一就是审查其是否符合有关规划要求。规划的实施是贯彻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和完善汽车后市场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将为机动车维修备案制的推行创造良好的条件,为判断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及宏观调控政策提供依据,减少审查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二是要完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如果与项目的投资活动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缺乏依据,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审查就会流于形式,出现随意化和盲目性的情况,备案制将形同虚设。三是要加快备案制的网络系统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向申请备案的企业答复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备案确认,加快“电子政府”网上政务办公系统的建设,以及各级备案机构之间的网上传输系统建设,提高项目备案的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四是备案机构应充分发挥项目备案材料的作用。收集项目信息是推行备案制的重要因素之一,其能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主管部门如果对备案工作中所积累的企业备案材料不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且不能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实行备案制的必要性就会大打折扣,基于宏观调控的目的推行备案制的基础就会动摇。五是要改善对备案制项目的监管手段。根据目前的体制,国家及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仍然履行着对企业活动实行全范围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备案制是对审批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仅对企业行为进行间接管理的改革方向过渡的一个重要阶段,主管部门应总结从许可(审批)制向备案制过渡过程中,如何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来管理企业的行为,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积累经验。
3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具体要求
新版《规定》中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做了十分详细的阐述,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新版《规定》中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规定梳理如下。
(1)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2)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
(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8)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9)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实施备案和黑名单制度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表1),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12)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先完成备案。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表1),附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备案经营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
4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对汽车维修行业的影响
(1)改经营许可为经营备案,且不收费。经营许可改为经营备案,不是条件放宽了,而是更严格了。因为,政府与诚信评核有机结合,对评核不达标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列入黑名单。一段时间后,客户要维修车辆必然会提前搜索哪些机动车维修企业被列入了黑名单,客户自然不会选择那些被列入黑名单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笔者深信,被列入黑名单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几乎等于死亡。原先的“经营许可”改为“经营备案”,是管理部门管理方式从“事前准入”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这对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分类备案。机动车维修企业依然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业务范围区别不大,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新版《规定》第一次把综合小修列入三类机动车维修业务范围(共有17项内容,车身修复可以理解为钣金喷漆业务),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由此可见《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不仅是机动车维修企业业务分类的依据,更是经营备案的核心内容。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明确了备案机构和备案内容。新版《规定》明确了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6个方面,但这里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一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这就是说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先有营业执照后再去备案。二是管理体系文件。这里最重要的是设备使用管理和客户维修档案管理。这与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客户维修资料上传紧密联系在一起。三是检测设备要有合格证。这样二手的检测设备,如果没有合格证就难以使用了。四是技术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相关证明材料。这与国家推出的技术人才培训计划有机结合到了一起,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既是好事也是挑战,没有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人员,就不符合备案条件。五是,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虽然被列入了报备材料第6项,但它是极为重要的条件。
(4)将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纳入了备案管理体系。一
是汽车维修连锁总部应当先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才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备案经营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备案时,维修连锁体系要有达标的合格技术人员、管理体系文件、运营标准和管理手册,还要备案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这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估计会淘汰一批经营不规范的机动车维修连锁企业,由于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网点的备案需要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这无疑会加大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运营成本。但总体上来说,会进一步推动机动车维修连锁行业上一个更大的台阶。另外,由于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总部要代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向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这可以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黏性。
表1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首次备案 □备案变更)
(5)机动车维修企业备案变更。新版《规定》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机动车维修服务,还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很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总认为,现在机动车维修经营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了,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管理弱化了,不存在超范围经营了,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即便是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范围需要备案,并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机动车维修服务;且如果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相关事项发生了变更,依然需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如果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没有进行备案变更,在事中事后监督中,一旦被发现,将按照新版《规定》进行处罚。
(6)备案管理机构要定期将备案企业与变更企业信息向社会公开。新版《规定》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信息公开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版《规定》要求备案管理机构定期公开备案企业与变更企业信息向社会公开,有利于备案企业接受社会监督,更是让那些未按新版《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曝光于社会,更加有利于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新版《规定》中还有一条是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将备案通过后的机动车维修标志悬挂出去,这也是为了更好地接受社会的监督。这意味着管理和监督方式的创新。机动车维修业作为重要的民生服务业,其维修也可以看作一种消费,是托修方接受汽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维修服务的消费。公布已备案的维修经营者名单,可引导消费者去合法合规的维修店铺进行车辆的维修,同时也借助社会力量加强对维修经营者的全面监督。
(7)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需要备案。新版《规定》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受企业地理位置、维修车型技术含量、维修人员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可能所有机动车维修企业执行一个工时单价,所有技术人员执行一个工时单价,通过工时单价的备案,能有效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按照“质价对等”的原则,构建个性化的动态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体系。
机动车维修经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好处显而易见: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节省一笔维修资质审批费用;拟进入汽车后市场的企业能节省掉繁琐的审批手续和时间,能将更多的精力用在如何创新经营模式上;能为产业资本进入汽车后市场清除障碍,比如车享家等全国机动车维修连锁企业就不再需要在各地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而正准备进入该领域的瓜子二手车和滴滴等新势力企业也恰逢其时。另外,行业进入门槛的降低,可能又会催生一批对汽车后市场不了解的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入局,而忽视了汽车后市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和当初互联网+汽车后市场的浪潮一样,群起弄潮,最终又要让市场大浪淘沙。
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机动车维修经营由审批制改成备案制,并不是说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放手不管了,而是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要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这就要求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将备案制度落到实处,取消“许可”是为了更好地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综上所述,新《规定》的修订,对汽车维修行业的所有维修经营业户及从业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从经营备案、服务范围、质量管理、信用考核等各方面做了政策指导,这是政府推动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作为维修经营者也应该加强自律,合规经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