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化猪场生物安全制度详解(二)
2019-02-25迂斌朱中平张世新黄建平
迂斌,朱中平,张世新,黄建平
(湖南加农正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湖南 长沙 410329)
4 猪场的疫病控制制度
4.1 疫病及免疫监测
4.1.1 疫病监测
猪场应积极配合各级兽医站每年对以下疾病进行常规监测: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猪伪狂犬、肠病毒性脑脊髓炎(捷申病)、结核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当疑似发病时,应尽快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官方兽医,并将病料送达指定动物疫控中心确诊。
4.1.2 免疫效果监测
猪场正常每3个月(15号)进行一次免疫效果监测,高危期(12月份至次年3月份)每2个月(15号)进行一次免疫效果监测,以便了解当前猪群的免疫状况,而且可开展血清流行病学的调查,了解未发生疫病的潜伏感染状态。
4.1.2.1 免疫效果监测内容的确定
(1)国家或地方控制疾病的血清学抗体或抗原。
(2)本地区近年来曾发生过的对正常生产有严重危害的病毒病抗体或抗原。
4.1.2.2 血样采集方案的确定
(1)对免疫程序安全性的常规监控,5d内分批次从第2周龄、第4周龄、第6周龄、第8周龄、第10周龄、第14周龄、第20周龄、母猪、公猪猪群中分别随机采集5~10头猪的有效血清,做抗体监测。
(2)对需要更改免疫程序的安全性监控,在2周内分批次从第2周龄、第4周龄、第6周龄、第8周龄、第10周龄、第14周龄、第20周龄、母猪、公猪猪群中随机采集5%的猪只有效血清,做抗体监测。
(3)对近期免疫效果的监测:必须在免疫后2周或4周采集血样,通过抗体值的高低来分析其综合保护率状况,进而确定其免疫效果的优劣。
4.1.2.3 猪群进行免疫效果监测应注意的事项
(1)每次送检血清应分别采自不同群体、不同生长阶段的猪只。
(2)采血猪只至少应在免疫2周之后。
(3)注意保护血样,避免造成溶血和腐败。应在采集后及时分离血清,将其装入2mL的离心管中,并标注清晰的标记。如采样当天不能及时送检的血清,应置冰箱冷藏室(2~4℃)保存。
(4)每批采样猪群应进行详细登记,填写年龄阶段、发病情况及免疫程序的执行情况。采样猪只应记录血样编号、猪只性别、年龄、猪只耳标、栏位及发病情况。
(5)免疫失败的需认真分析原因,合理调整免疫程序,并在适当的时间再次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4.1.3 血样采集
由集团研发部、品管部同养殖事业部总经理商议后,由各养殖分公司生产副总负责血样采集,并在标准规定时间将血样、血样记录和免疫程序送品管部化验科。
注意事项:
(1)血样包装必须隔热,并合理放置冰袋,保持合理温度。
(2)血样送检一定要选择最快捷的方式送达检测机构。
4.1.4 免疫监测效果的分析
由研发部、品控部拟定本次免疫监测效果的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事业部总裁批准后,由研发部以文件形式通知该猪场执行。
4.2 紧急疫情的处理
某车间发现疑似疫情时,饲养员应立即通知车间主任,由车间主任上报场区总经理,总经理必须在1h内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疫情确认,场内依具体情况立即做出相应的卫生消毒隔离措施。
(1)确诊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和肠病毒性脊髓炎时,养猪场应配合主管兽医当局和官方兽医,对猪群实施严格的扑杀措施,并随后对猪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动物死尸按GB 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 16569进行。
(2)发生伪狂犬、结核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和布鲁氏杆菌病时,应按照国家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
(3)当猪场受到传染病严重威胁时,应进行应急性的紧急接种,迅速控制和扑灭疫病的流行,以减少或消除对尚未发病猪群的威胁。紧急接种使用免疫血清较为安全,但是由于用量大、价格昂贵、免疫期短而常不被采用,只有对价值较高的种猪和母猪才适量使用。在生产中使用疫苗进行紧急接种是切实可行的,如猪瘟、口蹄疫等。严格来说紧急接种只适合于正常无病的猪只,对发病和已感染处于潜伏期的猪只能在严格消毒的情况下隔离,不能再接种疫苗,接种后不仅不会获得保护,反而会促使其更快发病。但是,临床上因很难将隐性感染的病猪分开,为了缩短处理过程,对感染猪群常采用一些特殊的处理方法,如猪场发生猪瘟时,可使用大剂量的猪瘟弱毒疫苗(15~20头份)进行紧急免疫,促使隐性感染者发病,形成群体分离,以便进行隔离后针对性的采取措施,缩短病程。紧急接种后可很快产生抵抗力,使发病数逐渐减少,阻止其流行。
5 无害化处理制度
5.1 粪便
(1)饲料应采用合理配方,以提高蛋白质及其他营养的吸收效率,减少氮的排放量和粪的产生量。
(2)所有猪场均使用干清粪工艺,饲养员要及时将粪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运至贮粪场。
(3)各猪场必须建有贮粪场地,位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且贮粪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渗工艺,以防止粪便污染地下水。粪便的处理第一可以运至有机肥料厂生产有机肥,第二采用好氧发酵的方法,以杀死病原菌和蛔虫卵,实现无害化。
5.2 污水
(1)各猪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两套排水系统,以减少排污的压力。
(2)所有产生的污水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建有污水处理设备的猪场必须经综合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能排放。没有建污水处理厂的老猪场,必须建有污水沉淀、过滤系统,污水经沉淀、过滤,接近排污标准后方可排放。各场要尽量减少水的用量,既减小排污压力,又节约水资源。
5.3 病(残)死猪的处理
(1)所有猪场病(残)死猪严禁出售、严禁随意丢弃,必须及时焚烧处理。
(2)具备焚烧条件的猪场(建有焚烧炉),病(残)死猪的尸体必须采用焚烧炉焚烧。
(3)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标准GB 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执行。
5.4 猪场废弃物
包括过期的兽药、疫苗、注射后的疫苗瓶、药瓶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弃物一律不得随意丢弃,应根据各自的性质不同采取煮沸、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措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6 饲料管理制度
6.1 采购
(1)公司原料实行统一采购,以充分发挥集团大宗购买的价格及质量保障优势。
(2)大宗原料的购入应先采样,进行营养成分、微生物及有害物质的检测,微量元素和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各分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饲料,并报研发部存档。
每一批购入的成品料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①外观:应具有该饲料所特有的外观(如颜色、形状、粒度等),且与以前同种饲料的外观保持一致。
②污染:应无异物和污染的痕迹。
③状态:手感凉爽,流动自由。
④气味:具有该饲料典型的气味,无污染物(如汽油等)气味,无腐败、焦糊及其他不良气味。
⑤虫害:所有成品料均应无虫类(包括死虫)存在。
⑥标签:对于袋装成品饲料,要求有原料名称、规格、出厂日期、厂名、厂址、批准文号等。
同时,每批成品料和预混料必须符合生产厂家标签规定。
6.2 运输
饲料原料及饲料运回厂区,要进行相关检查,包括:
(1)是否有因挤压而造成粒状饲料颗粒破损。
(2)包装是否破损。
(3)是否有因协调不佳而使饲料屯置于不良环境中,导致营养成分流失变质或遭受污染。
(4)运输是否及时,保证饲料本身必须完全干燥,以避免因在密闭包装中长期存放而发生潮解长霉;要有防雨措施;运送饲料时,要与其他物质隔离,以避免病菌及化学药剂污染。
(5)运输车辆应清洁,场外运输途中饲料上应覆遮盖物。
6.3 贮存
6.3.1 购进饲料要求
对每批购进的饲料清点登记,保证先购进的饲料先使用。饲料中不应有化学性及生物性污染物质。不应存在于饲料中的物质包含:(1)杀虫剂;(2)害虫,尤其是昆虫及跳蚤;(3)细菌、细菌毒素及微生物毒素;(4)天然植物性有毒物质;(5)营养成分分解物质;(6)亚硝酸盐类;(7)重金属。
6.3.2 详细登记饲料的生产日期,清楚影响饲料储存的可能因素
饲料营养价值会受到外界环境因素影响而遭受破坏,这些因素包含温度、湿度、光线、空气、热源、化学烟熏处理、辐射照射、运输与储存条件等。
(1)要维持在低湿度及温度16℃以下条件。经处理的饲料,营养成分变化不大,但必须放置在室温环境中充分曝气,以免药剂残留,影响动物生理特质。若在高温高湿地区且无良好存放场所,则应在最短期限内使用。
(2)饲料中有多种成分,经光照射后会发生化学变化而被破坏分解。常见者如核黄素、叶酸及维生素等对光较为敏感,因而在制作、运送、储存期间,应将饲料存放在阴暗处,减少养分被破坏而流失的程度。
6.3.3 原料及成品料贮存仓库应配备防鸟、防鼠设施
(1)经常采用器械灭鼠、鸟,最好不要使用药剂捕杀鼠类。
(2)使用捕鼠工具,应集中围歼,若无收获,立即停用后转移,切忌放置不管。
(3)在小范围内,可先布饵不支夹,以消除鼠的新物反应,然后支夹守候,并及时取走死鼠。
(4)原料及成品料贮存仓库应堆放整齐,清洁、干燥,保证定期消毒,防潮、防虫、防蛀。定时通风换气,在地面铺垫防潮物料。
6.4 袋装饲料原料的堆放标准
(1)原料离墙面0.5m,减少墙面潮湿对饲料的影响。
(2)原料要做到离地,垫上垫板,防止地面返潮污染饲料。
(3)原料堆放高度距屋顶1.0m以上。
(4)原料堆与堆之间保持距离0.5m以上,便于通风换气,方便取放。
(5)原料堆宽度不得超过2袋饲料的宽度,便于通风,防止潮湿。
6.5 加工
(1)饲料加工人员要按饲料配方要求,准确选料,精确计量。
(2)加工过程中认真检查原料有无发酵、霉变、结块、异味、杂物等,一经发现,应立即清除。
(3)计量工具应定期维护,其误差不得大于规定范围。
(4)饲料加工过程中混合时间不得少于规定时间,以确保混合均匀。
(5)混合工序应按先大量后小量的原则。
(6)对小量的添加剂和其他原辅料应逐步混合,确保混合均匀。
(7)由于生产需要,须添加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为防止交叉污染,应先生产不添加药物添加剂的饲料,再生产添加药物添加剂的饲料。
(8)加工间和包装间应每天清理、打扫、保持整洁,每周消毒1次。
(9)库管和饲料车间负责人将加工间每天加工的饲料量做好登记,并备案,以备定期统计核实。
6.6 包装
(1)原料应尽量要求供应商提供一次性包装袋,如不能提供,最好使用猪场的专用周转袋。
(2)成品料的包装必须使用场内的专用包装袋,每次重复使用前必须经熏蒸或紫外线消毒。
6.7 检验
关于原料的质量验收标准参照猪饲料常用原料质量标准。
6.8 预混料及添加剂
(1)各养殖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预混料,并上报存档。
(2)营养性添加剂、药物性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
(3)饲料中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相关规定实施。
6.9 休药期
(1)根据兽医开具的通知单,饲料加工人员按规定使用量进行加工。
(2)药物添加剂的使用应据实填写预防性药物使用记录表,按无公害生猪饲养要求,在出栏前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6.10 饲料原料库存量要求
(1)对于货源运输可以控制的原料,库存至少维持4~7d的使用量。
(2)对于货源充足,但运输不可控制的原料,如矿物质原料,库存量需要维持10~15d。
(3)对于货源不足,运输和供应都不可控制的原料,最好保持15~20d的库存量。具体按照各个养殖场《安全库存》标准实施,需保证库存安全。
7 兽药管理制度
7.1 兽药的采购
(1)场内指定专人负责兽药的采购工作,兽药的采购由集团公司采购部负责。
(2)采购品种必须按照场内兽医专业人员开具的兽药计划购进目录进行采购。
(3)所购兽药必须来自合格厂家,并通过正规渠道采购。
(4)所购兽药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注明“兽用”字样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说明书必须注明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批准文号,写明兽药的主要成分、含量、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5)严禁购入下列产品:①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②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③兽药的选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6)品管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5版)对于购入的兽药进行检测,一经发现属假冒伪劣产品的,采购人员应负责退货或按场内规定承担损失。
7.2 兽药的保存
(1)兽药抵场后,保管员必须依照发票清单进行清点入库,兽药的保存要根据不同兽药、同一兽药的不同批次分别存放,并登记造册,包括兽药名称、生产厂家、购入日期、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2)进场兽药包装需经过喷洒消毒方可入场,不能喷洒消毒的要经紫外线照射5min后方可入场。
(3)兽药的保存环境应符合其所规定的保存条件。
(4)保存过程中,保管员要随时检查药品的有效期及药品的感观变化:液体有无变混浊、粉剂有无结块、冻干苗有无解冻、乳剂有无破乳等情况,发现有过期和感观变化的药品应报主管领导和主治兽医,请示领导处理。
7.3 兽药的领用
(1)兽药的发放原则上执行先进先出的制度。
(2)兽药的发放须依据兽医开具的诊断处方单,各车间或猪舍负责人负责兽药领用,饲养员不得随意领用兽药。同时,领用需登记,领用人使用完兽药后,兽药盒(瓶)送回领用处并登记,这一过程也需经品管人员确认。
(3)投药。
时间:根据猪的病情注射,以及兽药使用时间的间隔。
人员:由专人负责(车间主任及技术员)。
方法:按照该兽药说明书操作。
7.4 兽药的使用
7.4.1 使用方法
兽药必须由兽医或在兽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药品所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投药以后,根据猪的病情来确定,观察有无异常情况。
7.4.2 使用原则
兽药的使用必须遵守NY 5030—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1)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器具和猪群进行消毒,具体操作规程依据公司卫生防疫制度中消毒制度。
(2)使用疫苗对猪群进行预防,具体操作规程依据公司卫生防疫制度中免疫接种技术规程。
(3)中药的使用必须是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所收载的用于生猪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 。
(4)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允许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5)慎重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6)只能使用NY 5030附录A中规定的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且要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和用量。
7.5 兽药包装处理
收回后的兽药盒(瓶)按照相关要求,专人负责处理,品管人员监督执行。
7.6 休药期
猪群在使用抗生素和抗寄生虫药后,必须按照NY 5030附录A中规定的时间执行休药期,附录中未做规定的药品,休药期不得少于28d。
7.7 建立并保存猪群的用药记录
建立并保存全部的用药记录,治疗用药包括生猪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剂量及疗程等。所有记录由兽医人员负责填写,定期上报生产办汇总、保存。
8 猪场免疫流程管理制度
8.1 流程制定
各分公司根据本场品种或者外界环境情况,与养殖事业部共同制定免疫流程。
8.2 流程审批
免疫流程报养殖事业部总经理审批。
8.3 流程备案
免疫流程经审批后报研发部标准化科备案。
8.4 流程执行
经备案免疫流程,由研发部标准化科下发至品管部、各分公司和事业部总经理后,各分公司按照免疫计划严格执行。
8.5 免疫监控
由品管部和技术部对严格按照免疫流程执行的猪群定期进行随机抽样(正常每季度进行一次免疫效果监测,高危期每个月进行一次免疫效果监测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监测),检测猪只免疫效果及评价。
8.6 流程变动
免疫流程一经制定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但在符合以下情况时,需要对现有流程做补充或者修订:①定期进行的抗体检验中,发现相应检验项目呈阴性;②其他区域出现大规模疫情时,而本公司一直未进行相关项目免疫;③在本场部分猪只发现不良症状,经论证后,对其他部分猪只进行紧急免疫时。
8.7 流程变动申请
需要对现有免疫流程标准进行调整时,由分公司总经理、驻场品管部、研发部共同拟定详细方案,报养殖事业部总经理审核后,再由研发部下发文件,由品管部监督按照紧急免疫流程计划方案执行。
9 血清抗体抽检标准
9.1 免疫效果监测
猪场正常情况一季度进行一次免疫效果监测,高危期(12月份至次年3月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免疫效果监测,以便了解当前猪群的免疫状况,且可开展血清流行病学调查,了解未发生疫病的潜伏感染状态。
9.1.1 免疫效果监测内容的确定
(1)国家或地方控制疾病的血清学抗体或抗原。
(2)本地区近年来曾发生过的对正常生产有严重危害的病毒病抗体或抗原。
9.1.2 血样采集方案的确定
(1)对免疫程序安全性的常规监控,5d内分批次从第2周龄、第4周龄、第6周龄、第8周龄、第10周龄、第14周龄、第20周龄、母猪、公猪猪群中分别随机抽取5~10头猪的有效血清,做抗体监测。
(2)对需要更改免疫程序的安全性监控,在2周内分批次从第2周龄、第4周龄、第6周龄、第8周龄、第10周龄、第14周龄、第20周龄、母猪、公猪猪群中随机抽取5%的猪只有效血清,做抗体监测。
(3)对近期免疫效果的监测:必须在免疫后2周或4周采集血样,通过抗体值的高低来分析其综合保护率状况,进而确定其免疫效果的优劣。
9.1.3 血样采集要求
9.1.3.1 工具
5%的碘酊、5 mL一次性塑料注射器、记号笔、纸、笔,选取合适的针筒和针头,针筒一般为5mL规格的一次性针筒。由于猪的大小不同,前腔静脉的深浅也不一样,要求使用的针头是不一样的。针头太短,刺不到前腔静脉,针头太长,则可能刺穿前腔静脉,同样采不到血。公、母猪宜选用16×50mm针头(这种针头猪场不常用,但很多针头生产厂家都有生产,可以找兽医器械销售店联系购买);30kg以上的中大猪宜选用12×38mm针头;10~30kg小猪可选用9×25mm针头(一次性注射器常配的针头);10kg以下乳猪应选择9×20mm针头(一次性注射器所配的另一种规格的针头)。
9.1.3.2 血清采集方法
前腔静脉的解剖位置:猪的前腔静脉为引导头、颈、前肢和大部分胸腔的血液注入右心房的静脉干,在胸腔前门由左、右颈静脉和左、右腋静脉汇合而成。头部的颈外静脉较粗,为引导头部血液的静脉干。颈外静脉直接位于颈静脉沟的皮下,在颈的前半部分,颈外静脉和颈总动脉之间隔有肩胛舌骨肌,这里就是采血的部位。
(1)耳静脉采血。为最常用的取血法之一。将猪保定后,或由助手以手扶住猪的头部及耳部,选耳静脉清晰的耳朵,用75%酒精局部消毒,待干。用手指轻轻摩擦猪耳,使静脉扩张,用有针头的注射器在耳缘静脉末端刺破血管,待血液漏出取血或将针头逆血流方向刺入耳缘静脉取血,取血完毕用棉球压迫止血。
(2)前腔静脉采血。
①猪只的固定。公、母猪用保定绳固定,要求尽可能吊得高一点,使猪的头颈与水平面呈30 °以上角度,饲养员用捉猪器(或保定绳)拉住,绑定在栏杆上,使头昂起,偏向右侧。20kg以下的小猪,可由饲养员抓起,倒立,后背紧靠在栏架上。
②找准下针部位。猪的前腔静脉。越往头部越浅,但也越细,越靠胸部越粗,但越深。所以,采血应选择适当的部位,小猪的采血部位应稍靠后,中大猪和公、母猪血管比较粗,往后太深,针头够不到血管,应略靠前。
③下针和抽血。小猪:对准以上描述的部位,用针垂直刺入,拉紧针筒活塞,若针头扎中前腔静脉,可见到血液自血管源源流出,抽取所需的血量即可。如果抽不到血液,说明针头没有扎中,可上下移动针头,直到针筒中见到血液流出为止。公、母猪和中大猪:对准下针部位,使针头偏向气管约15 °方向下针,拉紧针筒活塞,若扎中,可见血液流出。如果见不到血液流出,说明没有扎中,有可能是前腔静脉较深,可用手顶紧针筒,使针头扎深一点。若仍采不到血,可以把针头往后稍退,或左右摇摆针头,直到有血液流出为止。实际上,操作熟练后,针头有没有扎中,凭手是可以感觉得到的,当针头扎破静脉壁时,可以感觉得到轻微的”噗”的一声。
④将采完血样的注射器活塞微微拔出一些,使针筒内留有部分空气,然后盖好针头盖子,将注射器针头向上成30 °角斜放,等待血液完全凝固(大概10~30 min),此过程中不能移动注射器,防止溶血。
9.1.3.3 血样采集人员
负责人:生产副总;血样采集具体操作人员:各车间主任或技术员;血样采集监督人:品管部专员。
9.1.4 猪群进行免疫效果监测注意事项
(1)每次送检血清应分别采自不同群体、不同生长阶段的猪只。
(2)采血猪只至少应在免疫2周之后。
(3)注意保护血样,避免造成溶血和腐败。应在采集后立即分离血清,将其装入2mL的离心管中,并标注清晰的标记。如采样当天不能及时送检的血清,应置冰箱冷藏室(2~4℃)保存。
(4)每批采样猪群,应详细登记发病情况、免疫程序、免疫记录。采样猪只应记录血样编号、采样日期、猪只性别、日龄、猪窝号、栏位、栋号,哺乳仔猪还要记录其父母耳号。
(5)免疫失败的需认真分析原因,合理调整免疫程序,并于适当的时间再次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9.2 送检程序
由集团研发部、品管部同养殖事业部总经理商议后,由各养殖分公司生产副总负责血样采集,并在标准规定时间(规定每月15号)将血样、血样记录和免疫程序送品管部化验科。
注意事项:
(1)血样包装必须隔热,并合理放置冰袋,保持合适温度。
(2)血样送检一定要选择最快捷的方式送达品管部化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