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以税为本人以信为先
2019-02-22潘书鸿
潘书鸿
演艺圈“逃税避税潜规则”——利用“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的行为,被名嘴崔永元在微博中曝光,引起公众一片哗然。
业外人士很快被科普了娱乐圈内税后价、多阶段合同分期付款、大小合同隐瞒实际交易价、创建个人工作室走个体工商户纳税通道(使税率从最高档的45%降到35%)等避税逃税手段。2018年6月3日,国税局下令彻查明星“阴阳合同”,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介入调查,通过几个月的调查发现,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拍摄过程中实际获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范冰冰及其担任法人的企业少缴税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范冰冰逃税案最终以行政处罚告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江苏省税务局将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和滞纳金0.33亿元,对范冰冰利用拆分合同隐瞒真实收入和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以偷逃税分别处以4倍和3倍的罚款,范冰冰需要补齐的税款和罚金约为8.84亿元。
许多人很纳闷,偷逃税款几个亿,怎么就以行政处罚结尾了呢?是不是因为公众人物就有所包庇?官方给出的说法是根据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初次逃税并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5年内没有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就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社会对此看法不同。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在人民网发文表示: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范冰冰不是初犯,长期偷税漏税,应该坐牢,很多网民都赞同该观点。也有网民持相反意见:骂范冰冰的人只是没有机会逃税,如果有机会,他们比范冰冰逃得更狠。
尽管范冰冰最终公开道歉,表示以后一定严格管理公司,守法经营,但很多人还是不满意:明星一场电影片酬上百万、上千万,已经比普通公民挣钱多太多,作为公众人物,还不依法纳税,却想着怎么逃税,让人寒心。
既然有这样的事实存在,就不能仅仅当吃瓜群众看了一场剧就此谢幕。出现了问题,应该及时反思今后如何避免同样的事发生。从法律视角来看,对于演艺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检查和纳税评估不仅要“亡羊补牢”,更需要建立良好的机制规范我国演艺行业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工作。
首先,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提升税务机关涉税信息数据采集能力以及数据分析和应用能力。演艺行业税收征管具有一定特殊性,演艺明星个人收入不仅限于劳务报酬,还可能包括工资薪金、股权投资分红、财产转让或财产租赁以及其他偶然所得。对于来源地、应税所得数额及费用扣除标准等事项,应通过大数据为基础的风险导向型税收征管系统,实现相关涉税信息的准确判断,以破解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难题,提高演艺人员税法遵从度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其次,加强演艺人员纳税管理,建立税务部门对演艺行业的税务综合征管服务体系。对高收入群体个税缴纳需要一整套的配套措施,构建起“又严又全”的法律税务综合体系。结合演艺行业特征,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不仅要“堵漏”,更重要的是“疏源”:多渠道满足演艺人员个性化纳税服务,提高税务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三,加强演艺行业中个人所得税税制科学化水平。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不同义务,但对于演艺人员申报纳税,目前在法律制度设计上缺乏相应条款,导致“税负转嫁”普遍而背离个人所得税的初衷。因此,在个人所得税税制体系中,应当强调纳税人主动申报的义务,考虑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制的衔接,避免企业和个人在税负上的不公平。
国以税为本,人以信为先。依法纳税是每位公民不可推卸的义务,也是诚信度的体现,国家放宽创业和演艺环境,是基于信任每一位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包括纳税的意识和行为,但绝不会放纵无视税法的违法行为。税收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不需多言,偷税漏税必须打击,相信此次事件对演艺界的纳税问题定有惩戒作用。 (作者系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