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新时代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着力点
2019-02-22胡玉鸿
胡玉鸿
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深刻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其中,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只有在公平正义的环境中,每个人才可以凭借劳动与努力而获得属于自己的财富与地位,社会才能在有序竞争中迸发出活力与生机。然而,公平正义如果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就只能沦为一种空想,难以落实于社会生活之中。法律正是一种为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而形成的制度安排。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着力点,为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支持,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竞争公平:激发市场活力与创新热情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以“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为目标。为此,应当“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市场经济鼓励公平竞争,所有具备资质的主体都拥有进入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法律资格。同时,在市场上各竞争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在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下进行利益的角逐,如此才能激发市场的活力与人们的创新热情,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贡献更多的智慧与财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在促成竞争公平的政策、法律制度的建构中,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保障所有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平等。在市场经济下,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人和组织都是具有平等竞争资格的主体。要放宽市场准入的各种限制,使所有主体都能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竞逐相关行业的经营,特别是不能以所有制性质作为承认市场主体资格的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发展起来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辟出来的一条道路。”他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历程表明,非公有制经济同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不仅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满足人民多样化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且吸纳了大量人员就业,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要以扎实举措,让非公有制经济在功能定位、产权保护以及政策待遇等各个方面,享有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地位和权利。
第二,以法治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促成市场的统一、开放、有序。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凡是我国政府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都应该向国内民间资本开放。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部门保护主义与地方保护主义是典型的阻碍因素,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背道而驰。为此,需要更加强调法治的功能与作用,消除各种保护主义的不良影响。
第三,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竞争公平提供制度支撑。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本身就意味着市场经济应当是“看不见的手”在更大程度上决定着市场的兴衰。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把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交给市场,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市场,让市场在所有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都充分发挥作用,推动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让企业和个人有更多活力、更大空间去发展经济、创造财富。
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党的十九大报告不仅将建设教育强国作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强调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同时还提出了“推进教育公平”这一基本目标,要“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不断促进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没有教育的公平,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只有在教育公平得以推进的基础之上,社会公平正义才可望真正实现。教育公平不只是一种现实意义上的公平,它还牵涉到代际公平的问题,因为“教育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治本之策”。
首先,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城乡差别是城乡二元结构的必然产物,表现在教育上,则是城乡之间在教育投入、教育资源、教育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为此,必须从义务教育入手,推进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义务教育是一种基础教育,它为学生高中、大学的学习以及走向社会提供了基本的知识储备及发展能力,是保证机会平等的前提条件。如果城乡在义务教育上差距过大,农村孩子就缺乏了与城里孩子平等竞争的“先机”。为此,要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实现城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化常态化,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壁垒。
其次,要通过教育扶贫措施,提升贫困地区的教育普及率与教育质量。目前,由于各种原因,贫困家庭孩子辍学失学还比较多,不少贫困家庭子女受教育程度同普通家庭的差距在扩大。特别是与城市子女的受教育状况相比,这一差距更为明显。当城里的家长为子女择校、补课、课外学习技艺而不停奔波时,大量贫困地区的孩子却在辍学或接受低水平的教育,许多留守儿童不仅在知识教育上极为贫乏,在心理教育上也存在诸多问题,难以适应社会。为此,要推进教育精准脱贫,重点帮助贫困人口子女接受教育,阻斷贫困代际传递,让每一个孩子都对自己有信心、对未来有希望。这需要将教育脱贫作为扶贫、脱贫中的重点工程来抓,使下一代可以借助教育而改变家庭原有的贫困状态。
再次,以教育法治化方式改革与社会公平正义要求不相适应的教育制度,进一步促成教育公平的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考试招生制度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总体上看,我国考试招生制度符合国情,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适应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总的目标是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构建衔接沟通各级各类教育、认可多种学习成果的终身学习立交桥”。当然,招生制度还只是教育制度当中的一个环节,全方位实现教育公平,有赖于制定更为规范、权威的法律制度,宏观架构国家保障和推行教育公平的主要措施,明确教育公平的内涵与标准及其核心的资源配置方式,并严格督促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促成教育公平的职责。
司法公正:守住最后一道关口
党的十九大报告重申,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作为守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关口,其本身是否按照公平正义的尺度来处理案件,不仅关系到案件能否得以正确处理,真正实现对司法公正的应然追求,更与人民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满足感有着密切的关联。尤其是,對于案件的当事人而言,如果他们在案件的处理中感觉到不公平、不公正,不仅会支持他们对法律不公的看法,也会带来他们对社会的怨恨乃至报复,由此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与失衡。
首先,在司法工作的目标上,要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便民,促成社会公平正义在司法领域的实现。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都是因为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才要求法院主持正义。司法机关只有本着公平、公正的立场,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合理的判决,才能让他们的权益得以维护,使正义得以伸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在这里,一是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问题,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尊重当事人,放下高高在上的身段,平等地对待案件的当事人;二是要提供法律援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三是要密切联系群众,解开当事人的“心结”。
其次,通过严格依法办事,树立起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尺。司法人员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要加强制度建设,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再次,将司法公正与人民的切身感受联系起来,使评价司法公正的标准客观化、现实化。人民具有感受公平正义的能力,司法的不公必定会动摇人民对于法律的信念。尤其是案件的当事人在审理不公、裁决有误的情况下,更是会有利益被损害、剥夺的切肤之痛。实际上,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司法机关的行为的感知。如法谚所云,正义必须是看得见的,只有让人民感知正义就在身边,司法公平正义的阳光才能洒进人民的心田。因而,要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这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加以体现:从人民群众的角度看,解决了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回应了他们正当的诉讼需求;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看,让权力依法运作,公权滥用得到制止和约束,杜绝冤假错案的产生。
(作者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东吴智库首席专家)
责任编辑:苏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