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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新乡贤的现代价值与培育

2019-02-22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乡贤阶层村民

杨 筱

(湖北大学 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 430062)

一、十九大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乡村社会是我国的主要组成部分。从人口数量来看,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4.3%,所占比重过半;从中央政府的重视程度来看,中共中央在1982 年至1986 年之间,连续五年发布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具体部署。2004 年至2017 年,又连续十四年发布以“三农”(农业、农村、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了“三农”问题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重中之重”的地位。乡村振兴是习近平主席在2017 年10 月18 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战略。乡村振兴,就是要缩小城乡差距,不断提高村民在产业发展中的参与度与受益面,实现村民收入稳定增长、安居乐业。

而乡贤自古以来就是我国农村基层管理的主体,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提供公共服务、稳定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新乡贤”一词自2016 年3 月《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提及以来,一直是备受讨论的热词。新乡贤作为兼具城市与乡村基因的群体,在乡村振兴战略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党对乡村振兴的重视,为新乡贤焕发生机、参与农村基层治理提供了契机。

在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之中,尤其是在宋朝以后,中国古代的管理主要局限在县一级,对区域的管理以及支配秉承着“皇权不下县”的原则,县以下由乡绅(即传统乡贤)进行管理,甚至可以说是统治,以弥补地方行政能力的不足。“正所谓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1]。乡绅作为一个独特的阶层,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提供公共服务、稳定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乡绅成为沟通上级政府与基层群众的桥梁,对上交纳税收,服从上级政府的管理并领头执行,对下征收赋税,了解民情,调节矛盾,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现如今,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新乡贤走入了人们的视野。

二、新乡贤之“新”

新乡贤之所以“新”,不仅仅是因为它是一个新提出的名词,而是因为它符合新时期农村基层治理的新需要。与传统乡绅相比,新乡贤在继承传统乡贤乡土情怀、道德引领、基层管理等特点的基础上,成为新文化、新风尚、新思想、新技能的传播者,继承传统又推陈出新,具有新事物自有的优越性。

(一)新地位

宗族社会由来已久,它是“依靠血缘关系,出于安全和生存需要联合在一起的一个熟人社会,传统乡贤往往是宗族内最具有学识并且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家族代表,是一种以非正规权力方式控制地方事物的权力阶层”[2],是由亲疏远近和长幼有序等儒家传统文化所构成的一种稳定的社会基层教化性的权力形式。传统乡贤在所辖范围内可以说是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一方面,传统社会对知识与精英的崇拜,使得这些传统乡贤本就有着高于一般村民的地位,同时,经济实力的雄厚也使得传统乡贤有了一定的话语权;另一方面,传统乡贤是儒家思想的践行者,在自己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据祖训族规对乡村进行管理,任何违背仁义不合礼俗的行为都要受到来自舆论的谴责甚至乡约的重刑处罚,以祖训族规作为准则,将“同意权力”行使于家族的公共领域:祠堂,任何违背传统伦理的行为都要在这里受到惩治,以儆效尤。传统乡贤也因此成为了基层社会的执法者,他们代表的是基层社会的权威与准则,因此,传统乡贤在封建社会地位颇高,是宗族社会里权力的绝对象征。

与传统乡贤在乡土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不同,新乡贤作为助力现代农村基层自治的主体,与其他村民的地位是平等的。新乡贤的出现是基于目前乡村治理出现的困境,例如乡村社会劳动力流失,道德秩序坍塌,城乡发展差别过大等而出现的新的乡村社会治理的领头人。他们为乡村社会带来新的知识,破除封建迷信,普及法律知识;同时也为乡村社会带来新的技术,促进乡村的经济发展。由于新乡贤生于农村,长于农村,与村民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基于差序格局的概念,新乡贤以自己为中心,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都立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石子投入水中激起的水的波纹一样,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发挥自身的影响力,为构建道德共同体、维持乡村社会的稳定创造了条件。新乡贤的出现不是自上而下的统治,而是与乡民地位相等的带头治理。

(二)新职能

传统乡贤的一大职责便是负责所在乡村的公共产品配置,把持乡村经济的生产要素。这些公共产品包括公共祠堂,学校,粮仓,道路等乡村生活所需要的各个方面。传统的供给方式是由传统乡绅牵头,向每家每户筹集资金,用于公共产品的建设或是供给,由于传统乡绅权威的绝对性,资金的筹集往往比较迅速,后期的建设活动也能比较顺利的展开。同时,由于这些公共产品都是造福于宗族内部成员,所以这种公共产品的配置方式是有效而且保质保量的。

如今的乡村治理,其公共产品的配置主要由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一方面,政府拥有绝对的资源优势,能够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质量。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所管理的事物过多,无法真正了解村民的需求,这就使得公共产品配置效率低下,容易造成群众的不满。“乡村治理因其资源匮乏,难以承受太多不可抗力风险,通过政府资源来实现治理目标,却又难以突出自身作为多元协同治理体系中的主体性,仅仅是作为官方权威的附庸”[3]。此时,新乡贤便可发挥其生于乡村,长于乡村,深入了解乡村的优势,利用自己丰富的财力、人脉、技术等优势,在公共产品的配置过程中发挥自己的辅助作用,帮助政府了解村民的真正需求,自己也能尽其所能提供一部分公共产品。

(三)新内涵

传统乡贤一般都是经由科举考试功成名就之后告老还乡,或者是没有考取功名但熟读儒家经典的地方精英,他们都是有文化、有知识的代表人物。他们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是儒家文化坚定不移的追随者和传播者。他们参与了社会规范的制定与执行,是巩固儒家思想的主流地位,统一思想,维护封建统治不可缺少的一个阶层。他们运用自身的权威,向乡民输出仁义道德的儒家思想,并利用各种刑罚,加剧对乡民的思想控制,对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新乡贤是产生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于当代中国乡村治理大背景下的新阶层。当前是一个迅疾发展的时代,中国农村发生了嬗变,乡土中国逐渐向后(新)乡土中国转变。“新乡贤作为一股农村治理新力量正在不断涌现,并发挥着地方治理的作用,而且他们是近现代以来后乡土中国知识分子为探求农村脱贫、农业振兴而进行的社会知觉运动”[4]。

新乡贤作为德才兼备、成长于乡土社会,在某一领域做出一定的业绩,具有新知识、新技能以及新眼界的优秀人才,将宣传法律精神以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己任,是乡村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者、领头羊,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

三、新乡贤在乡村振兴过程中的现代价值

(一)助力乡村经济

新乡贤通常是心系乡土、甘于奉献的经济能人或是社会名流,在社会上拥有一定的财富或者名望,其社会资源较多,人脉甚广且思想新颖。这就使其能够通过把握市场规律,寻求商机,为村民增加收入出谋划策,同时发挥其在招商引资方面的优势,利用人脉为乡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部分新乡贤回乡之后自己投资办厂,一方面解决了村民的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为乡村注入了新的技术、思想与活力。

(二)思想教化作用

当今的乡村社会依然存在着封建思想的残余,法治观念依旧不够深入人心的现象。很多观念早就应该被时代淘汰,但是因为乡村社会基础设施落后,人才大量流失,教育资源分布不平等等原因,这些思想糟粕依旧深深地存在于乡土社会之中。而新乡贤的存在,便可以利用乡情、血缘、和自身的威望,传播新思想,传播法治观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乡村社会形成良好风尚,凝聚人心,端正风气。

(三)调解作用

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时候,难免会忽视群众的想法以及需求,这就会造成政策后期执行不畅,甚至是遭遇阻碍。新乡贤的存在一方面可以为村民讲解政府的政策法规,使其充分了解到政策法规的内涵,保证政策执行;另一方面,对于村民对政策存在的不满与疑虑,新乡贤可以发挥桥梁作用在政府与村民之间进行双向沟通,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再者,对于邻里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的矛盾纠纷,新乡贤可以充当矛盾调解员,发挥调节作用,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1. 由于某些新乡贤在经济上具有一定的优势,作为“经济能人”,本人愿意奉献一定的财力助力乡村经济的发展。这种用私人财产来弥补集体资源不足的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值得提倡的,但是长久下去很容易造成对新乡贤的依赖。这就使得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让渡给了私人,一方面造成了政府管理的缺位,另一方面由于私人财产的监管不便与监管不足,可能造成私人财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浪费与贪污,降低了资源的利用效率。

2.新乡贤作为乡村治理的推动器,其在经济、文化、技术等各方面的优势容易使村民产生一种崇拜感。这种崇拜感使得村民与新乡贤或是新乡贤投资的经济组织形成了一种依附关系,失去了村民自治的积极性而一味的依赖新乡贤,不利于基层民主的发展与深入。同时,这种崇拜感使部分村民放弃了对权力的监督与约束,为新乡贤阶层的腐败提供了温床。而在村民依赖新乡贤的过程中,也容易造成对新乡贤的个人崇拜,使得乡村治理逃不掉人治的命运,造成民主的缺位,精英俘获。

3.我国幅员辽阔,纵向上行政层级过多,虽然国家一直很重视乡村社会的发展,并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但是相对而言,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较弱。一方面,由于乡村社会承接能力不足,国家权威难以真正下达,另一方面,由于层级过多,国家权威下达过程中耗费时间过多,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和制约不足。新乡贤阶层的激活虽然弥补了这些不足,但是政府在支持新乡贤发展、肯定新乡贤作用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对新乡贤阶层的引导和管理,甚至出于政治需要或者是其他利益需要,部分政府对新乡贤阶层采用放任、包庇的态度,缺乏监督最终造成新乡贤阶层的异变。

4.新乡贤是一个自由的个体,助力乡村振兴只是出于个人意愿,这就容易造成新乡贤治村持续性不长,不够深入的问题。新乡贤也是普通人,他们出于对家乡的热爱,或者是为了追求人生价值,而选择了助力乡村振兴,但是,一旦在治理中出现难题,或者是感受不到自己继续助力的必要性,积极性受到打击,便很有可能停止进一步的治理活动,造成乡村治理的间断。现如今大量涌现的大学生村官就存在这一问题。大学生村官虽然积极投身于基层乡村建设,但是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容易打消其工作的积极性,因此很多大学生村官还没有达到服务期限便选择离职。

五、在乡村振兴中新乡贤的培育

(一)建立监督机制

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在新乡贤阶层内部,建立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通过自愿捐献的方式,将个人所愿意捐献的财产进行集中,经内部讨论、审查之后统一调配,并在资金后期的使用过程中全程跟踪,保证资金筹集、使用的公开与透明;同时,应在村民之中建立外部监督机构,保证对权力的约束与监督,防止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政府应该发挥行政优势,定时定期与新乡贤阶层进行会谈,通过工作汇报等形式保证新乡贤工作的文明开展。要建立协同监督机制,不能由一个机构单独监督。

(二)推动立法

应当加快制度供给,厘清新乡贤阶层的权力与职责。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政府法规的形式,防止新乡贤阶层的异变。“通过国家层面修订清晰的法律条文和相关制度架构,定义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模式的整体权责内容及方向”[5]。加强政府对新乡贤阶层的引导和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实现有法可依。

(三)建立激励机制

面对新乡贤在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因为出现阻碍而被打击积极性,最后导致乡村人才流失的状况,应当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一是可以通过现代媒体,对新乡贤对乡村治理所做的贡献进行报道与宣传,一方面可以使新乡贤获得认同感,另一方面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乡村治理之中来;二是可以通过传统文化的形式,例如族谱,地方县志等,将热心尽责、甘于奉献的优秀新乡贤的事迹记录在册,作为榜样加以宣传,一方面令其的归属感更加强烈,另一方面可以鼓励其持续的投入到乡村治理之中来;三是当地政府应当对表现突出的新乡贤加以表彰,通过精神奖励辅以实物奖励的方式,对新乡贤进行鼓励,同时,政府领导人可以通过会谈的方式,倾听新乡贤的意见与建议,增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参与度与责任感,也为乡村振兴留住人才,以便于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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