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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贫困中求温饱
——宋代乡村下户的生活常态

2019-02-22

关键词:土地

张 倩

在既往宋史研究塑造的话语系统中,宋代给我们留下了“积贫积弱”的印象,现今受日本唐宋变革论和西方宋代经济变革说影响,又将宋代美誉为理想社会。宋代确有很多腰缠万贯的富豪远超前代,然其大多为皇室、官员、商人、豪强和地主等特权经商或大土地所有阶层,而乡村和城市中大多数下层民众却挣扎在贫困线上,求温饱而难得。显然,温饱仅是传统农业社会一般民众对家庭生活条件最低限度的要求,即刚好吃饱穿暖,不受冻,不挨饿。南宋陆游 《书志》诗曰:“如何慕温饱,挠节不自惜?”[注](宋)陆游著,钱仲联校注:《剑南诗稿校注》第四十五《书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2760页。便是对温饱生活的一种向往。其实,从陆游这首诗也可以看到,在宋代,对很多人来说,实现不受冻、不挨饿这样一个最低水平的生活要求也很难得。富足安康并非宋代乡村社会经济生活的真实面相,实际上,宋代乡村民户中约有六七成民众生活水平游离于贫困线上,求温饱而难得。

随着人口增加和“不抑兼并”造成的土地兼并现象的趋重,乡村民户中以四等和五等民户为主的下户以及无地客户为主的乡村下层民众在许多地区因土地不足而陷入生活窘境,导致“贫困”问题成为宋代乡村普遍出现的社会现象。为维护社会稳定,宋政府除继续延续历朝对于具有人伦秩序缺陷的“穷民”的救济外,还开始将财产状态困乏的“贫民”纳入国家救济之中。宋政府在乡村灾荒与社会救济中形成了以“二十亩”土地作为贫困救济线的一般标准。关于宋代贫困线的问题,王曾瑜先生较早就关注了,其在《宋朝阶级结构》[注]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6-50页。中以阶层划分的视角提到了宋代社会贫困线问题,认为20宋亩为“贫下之民”的认定标准。孙竞、张文在《宋代的社会贫困线及其社会意义》一文中也指出宋朝廷以占田亩20作为“贫下之民”的标准。[注]孙竞、张文先生认为:“为了甄别贫困人口以便进行社会救助,宋朝廷设立了类似于现代社会贫困线的贫困救助标准。一条标准行之于乡村,以占田 20 亩以下者为贫人。”(详见《宋代的社会贫困线及其社会意义》,《思想战线》,2016年第3期,第122-127页)结合王曾瑜先生和孙竞、张文的研究,在宋代的生产条件下,二十亩土地及其产出是保障一个乡村家庭基本生理需要的一般标准,即能够维持活命的最低限度。与前代相比,宋代社会经济发展可谓繁荣,其乡村民户生活状态如何,必然成为学界持续探究的重要问题。为推进该问题研究,本文拟选取乡村下户中有田数十亩到二十亩之间的四等民户做为研究对象,结合宋代乡村的家庭结构和收入水平估算,对说明宋代乡村民户一般生活水平的四等民户的生活水平进行分析。

一、宋代乡村民户的贫困状态

在中国传统农耕文明中,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对国家来说是赋税之本,而对于一般民众来说,不仅是财富的象征,更是维持生计和养家糊口的基本凭藉。围绕土地问题展开的收入分配也是中国古代王朝最重要的基本政策,在既定生产能力下,将农民的土地数量维持在能够确保其基本生存的数量水平无疑是一个理想状态。入宋,政府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有钱者可以资财买田,拥权势者可以强力占田,导致大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并伴随着小土地所有者走向贫困乃至破产。尤其是遭遇水旱灾害,若政府和“中产之家”救济不及,乡村下户多“狼狈无策,只有流离饿莩耳”[注](宋)董煟:《救能活民书》卷1《中国荒政全书》第1辑,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私有制下,贫富差距必然出现,而在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耕时代,若政府对土地兼并不加抑制,则必然会在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中出现严重的社会贫富分化。由唐入宋,社会生产向前发展固是必然,然土地制度由均田制占田地有限到不抑兼并的占田无限变化,使得宋代乡村民户的贫富差距出现急剧分化,其中一个显著的特点便是大量贫民的出现。

对于宋代乡民民户生存状况的描述,历代文人、史家和当时官员在文集、笔记及官方文献中多有提及,其中学界经常引用的是司马光在《乞省览农民封事札子》中的一句话:“四民之中,惟农最苦。农夫寒耕热耘,沾体涂足,戴星而作,戴星而息;蚕妇育蚕治茧,绩麻纺纬,缕缕而积之,寸寸而成之,其勤极矣!而又水旱、霜雹、蝗蜮间为之灾,幸而收成,则公私之债交争互夺,谷未离场,帛未下机,已非己有矣。农夫、蚕妇,所食者糠籺而不足,所衣者绨褐而不完,直以世服田亩,不知舍此之外,有何可生之路耳!”[注](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后文简称《长编》)卷359,神宗元丰八年八月乙丑,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8589-8590页。除司马光外,其他宋王朝的士大夫对宋代乡村民户的生活状态也多有述及。经前朝几代人努力,到仁宗朝时,随着各项制度建设的完备以及社会生产的发展,北宋王朝逐渐消除唐末五代以来对社会发展造成的伤害,开始呈现出复兴局面。当时,以治蜀闻名并被公认为宋兴名臣的张詠在诗中提到,即便农家“青巾短褐皮肤于,不避霜风与毒日。暮即耕兮朝即耘,东坻南垄无闲人”,国家依然呈现出“天下三分二分贫”的社会状态。[注](宋)张詠撰,张其凡校:《张乖崖集》卷2《愍农》,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9页。

南宋时,宋王朝国土面积大幅缩小,然社会经济依然向前发展,并将中国古代农耕经济推向一个繁荣发展的新高度。即便如此,因土地制度不抑兼并和人口增殖等原因,南方一些地区尤其是长江中下游和四川盆地等农业生产条件优越且人口密集的地区,人地矛盾越显突出。乡村中以四等和五等民户为主的下户生活依然艰辛,即使终岁力耕,若无天灾人祸,亦大体维持温饱而已。对此,南宋陆游有诗云:“鱼陂车水人竭作,麦垄翻泥牛尽力。碓舂玉粒恰输租,篮挈黄鸡还作贷。归来糠粞常不餍,终岁辛勤亦何得!”[注]《剑南诗稿校注》卷55《记老农语》,第3211页。可见,南宋时,一些地区农户终岁忙碌,到头来不过是糠粞果腹,若遇青黄不接年岁,则家庭生活倍陷艰辛。邓柽诗云:“匍匐孩提童,伛偻百岁翁。饥妇更啾卿,黧面头蓬蓬。悲啼雨垂泪,枵腹雷转空。朝谋不及夕,戢戢鱼噞喁。”[注](清)刘喜海撰:《金石苑》卷4收录(宋)邓柽:《石门洞》,道光刻本。南宋时,以乡村下户为主的普通农家在正常年岁可以维持温饱,然若遭遇严重天灾,则往往伴随人祸,其奔走流离,客死路途的惨状,令人唏嘘。宋代土地政策下贫富分化的加剧及由此造成的乡村下户贫困现象已经非常突出,即便在经济号称繁盛的南宋,乡村下户的贫困现象也已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社会问题。

从传世文献看,除一些文学作品或史籍文献描述宋代乡村社会民生之艰辛外,也有一些描述如南宋著名诗人陆游《刈获后书事》诗称:“邻里西成例少苏,贫家生业得徐图。虽非五鼎岂无食,未办复禈犹着襦。牢彘渐肥堪奉祭,耕牛已买不求租。”[注]《剑南诗稿校注》卷64《刈获后书事》,第3623页。该诗描述了一位由贫致富的乡村民户的创业故事,说明宋代乡村社会中五等民户以及客户之间存在转化机制,贫富之间不是处于绝对固化状态。

那么,贫穷和富裕,到底何为宋代乡村民户社会生活的常态呢?厘清该问题,需要对宋代的土地制度、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粮食产量及其完粮纳税后的结余进行估算,也需要对照当时的物价水平对乡村民户的购买能力进行分析。为此,本文选取在宋代乡村民户中处于中间位态的四等民户做为研究对象,立足其土地数量、粮食产量、纳税缴赋数量并结合当时的物价水平,对其家庭收入和购买力进行定量分析。

二、宋代乡村民户的可支配收入分析

众所周知,宋政府依土地和资产多寡将乡村民户分为五等,一等户中一些较大主户有田甚至可数十乃至几百顷,少者也有四顷,二等户一般有田二三顷,而三等户一般有田一顷左右,此三种主户因土地占有数量大,一般属于乡村农户上层,生活相对优裕,然三等民户中的下层一般属于自耕农。宋代乡村中占据人口数量大多数的是四等和五等民户以及客户,其中四等民户有田一般在20亩以上50亩以下。从宋代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来看,四等民户多属自耕农。若将客户纳入考量,其基本代表着宋代乡村民户的一般生活水平。因为,从户口数量来看,宋代乡村以四等和五等民户为主的下户及客户即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则占到乡村户口总量的四分之三至十分之九。[注]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第63页。

关于宋代粮食亩产,李伯重先生在其文《“选精”、“集粹”与“宋代江南农业革命”——对传统经济史研究方法的检讨》一文中提到,根据他的研究,“南宋江南平均亩产量,应仅1石左右”。[注]李伯重:《“选精”、“集粹”与“宋代江南农业革命”——对传统经济史研究方法的检讨》,《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方健在其著作《南宋农业史》中通过搜辑并考订了今存关于南宋各地稻米亩均产量的绝大部分数据,得出“南宋全国的亩产为2石”。[注]方健:《南宋农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37页。漆侠先生在《宋代农业生产的发展及其不平衡性——从农业经营方式、单位面积产量方面考察》一文中提出:“宋代亩产量一般为二石。”[注]漆侠:《宋代农业生产的发展及其不平衡性——从农业经营方式、单位面积产量方面考察》,《中州学刊》,1983年第1期,第109页。宋代的粮食亩产量,各地因自然地理条件和种植作物不同而有一定差距。本文以亩产2石推算,由此可知,四等民户的粮食产量约在40石到100石之间。

同时,从一些资料中,还可以估算出宋代粮价的一般水平。实际上,对于两宋320年间的粮食价格,确实难以给出一个确定的价格,因为粮食价格受到季节变化、社会状况、地理空间以及铸币情形影响很大。龙登高在《宋代粮价分析》一文中对宋代粮价受季节变化和铸币成色变化等影响的情形做过系统分析,如龙登高以元祐四年杭州米价在“八九月间”到“十一月”涨幅竟达60%为例。北方粟麦价格同样存在明显的季节变化,龙登高以皇祐三年的孟州麦价为例,说明其价格在丰收季节和非丰收季节的价格竟有“50%、60%以至100%不等”的涨幅,认为“50%至60%当是北宋大部分时期南北各地一般年景下的季节差率水平”[注]龙登高:《宋代粮价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第160页。。龙登高还对比了南宋纯化二年广西和福建的米价,认为其价格差率竟然高达500%,而淳化年间两地的米价价格差率更高,达到了666%。此外,龙登高认为,南宋因人口增加、地域狭窄和“钱荒”导致通货膨胀等原因,粮价相比北宋有大幅提升。

粮价本身便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且因季节、时空和铸币等原因会出现大幅变动,加之需要考虑粮食的品种问题,故确实难以对宋代粮价为多少给出一个确切的数据。但是,本文出于研究所需,要在分析宋代不同粮食品种价格的基础上得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价格,即平均价格。那么,宋代粮食的一般价格应当如何确定呢?龙登高在《宋代粮价分析》一文中虽未给出一个具有普遍性或者一般性的价格结论,却在文末对两宋粮价变动的一般趋势做出了这样的总结,认为“十世纪后期至十一世纪初,即太祖、太宗、真宗三朝”,“全国粮价普遍低下,大部分地区为每斗10-30文”,“仁宗朝两浙、淮南达到每斗70文左右”,“北宋鼎盛期两浙等路平常年景粮价维持在50-70文的水平。进入十二世纪初,即徽宗统治的年代”,“大部分地区每斗超过100文乃至达到200余文。大规模战乱之后,十二纪三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即高宗、孝宗时期,虽然粮价已远远高于十一世纪,但大体较为稳世定地保持在每斗200-300文的水平。自十二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通货膨胀日益加剧,两浙、淮南等路粮价每斗远过300文,荆湖路也由前此的100文上下而超出200文,宁宗、理宗时期一直居高不下,至南宋末年战争时期更是腾涌无极。”

另外,关于宋代粮食价格的记载非常多,对此,程民生在《宋代物价研究》一书中做过系统统计,从程民生对宋代不同地区、不同时段包括粟麦稻在内的粮食价格的统计中可以发现,50文每斗是北宋时期寻常年份下较具普遍性的价格水平[注]程民生:《宋代物价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1-163页。,且龙登高也认为北宋鼎盛时期的粮价水平为50文到70文。同时,从宋代传世文献对宋代粮价的记载来看,50文每斗也可以大体代表北宋粮价的一般水平,如太平端拱二年(989年),李觉上书称:“都下粟麦至贱,斛直十钱。”[注]《长编》卷30,太宗端拱二年夏四月,第679页。从这则材料可知,宋初,汴京粟麦价为百钱每石,仁宗天圣年间,“麟州粟斗实直百钱,虚估增至三百六十”。[注](元)脱脱等撰:《宋史》卷185《食货志下》,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534页。庆历四年(1044年),包拯报告,陈州“见今市上小麦,每斗实价五十文”。[注](宋)包拯著,杨国宜校注《包拯集校注》卷1《请免陈州添折见钱》,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17页。农民需将粮食到市场售卖后才能完粮纳税,故可将北宋前中期北方粟麦价格的一般水平大致确定为50文每斗,即500文1石。那么,宋代乡村四等民户粮食所得折价后约为20贯到50贯。

四等民户粮食收入扣除赋税、种粮和口粮等项后的结余才属于自主支配收入。两税税额,北宋并未作全国划一规定,按照土地的好坏,大致分为上中下三等征收。据张方平说,“大率中田亩收一石,输官一斗”,[注](宋)张方平著,郑涵点校:《张方平集》卷14《乐全集·色盏论·税赋》,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78页。实行什一之税。依此每亩征收一斗的税率推算,北宋四等民户若以麦完成田赋则需20斗到50斗,约值钱1贯到2.5贯。然而,四等民户还需承担支移与折变带来的超额田税。任仲书在《宋代农民负担问题》一文中提到,北宋陈州夏税大小麦折钱50文一斗,附加支移脚钱20文,头子仓耗20文,共计140文。[注]《宋史》卷174《食货志》,第4220页。按照该条材料所反映的支移与折变比例推算,北宋时期四等民户两税按照政府每斗折钱增长了一倍估算,再加20文每亩的支移脚钱和20文每亩的仓耗[注](元)脱脱等撰:《宋史》卷174《食货志上》,数据参考任仲书:《宋代农民负担问题》,《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第96页。,经折变和支移后其两税约为正常税负的2.8倍。如此估算下来,四等民户实际承担的两税约为2.8贯到7贯。

另外,两宋服役结构和农民负担并不完全相同。整体来看,因南宋人口增加、地域缩小和“钱荒”等原因,通货膨胀问题一直存在,故粮价也相比北宋高出数倍,且南宋政府为应对北方战事和政权运作,财政收入相对紧张,故其服役和给农民造成的实际负担更为沉重。如南宋农民需缴纳相当于人头税的身丁税,各地标准不一,不少地区也有户等差别,现选取宋孝宗乾道时,连州丁税,第四等户“每一口折纳丁米二斗四生,计钱六百二十五文”。[注]《永乐大典》卷11907《湟川志》,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以宋代“三代五口”[注]关于两宋时期“三代五口”是标准的家庭规模和结构,参见邢铁:《宋代家庭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之家每户两丁的一般水平估算,则四等民户每家需负担1250文身丁钱。此处需注意,引文中的625文身丁钱是已经折变和支移的钱数,则四等民户需支付身丁钱1250文,合1.25贯。两税和身丁钱外,四等民户还需承担一定杂赋,主要包括盐钱、农具钱、牛皮钱、酒钱等,名目繁多。以盐钱为例,市价一般为20到30文每斤,而政府则以100文每斤配给,[注]关于盐的价格变动,参见程民生:《宋代物价研究》,第214-231页。几经折变,四等民户需以每斤350文左右价格购买。宋政府每丁每月食盐配给量为0.5斤。四等民户一般每户有两丁,则一年需要支付盐钱约4.2贯,加上其他项目杂赋,四等民户每年需负担具体数额难以估算,但应在5贯以上。

此外,四等民户还要留出全年口粮和种粮。关于宋人日食口粮标准,漆侠先生和斯波义信都有讨论。[注]漆侠:《宋代封建租佃制及其发展》,《陕西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6期,第62页。漆侠先生讲两浙地区佃户日食米1升。[日]斯波义信:《宋代の消费·生产水准试探》,《中国史学》(东京), 1991年第1卷第1号。斯波义信认为宋代江南人均粮食消费量,大约是每人每日1升米,一个五口之家一年食米共18石。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劳动形式及年龄虽不同,然宋人日食米大致在1升到2升之间波动[注]耿元骊:《北宋中期苏州农民的田租负担和生活水平》,《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1期,第157页。苏州成年农民大约日食2升,其他人1升。。我们可取中间值,以宋人人均每天1.5升的口粮标准推算乡村四等民户家庭一年的口粮需要。按照每人每天1.5升计算,得出每人每月需要45升口粮,则四等民户“三代五口”之家全年口粮需2700升。如此推算,四等民户“三代五口”之家全年需口粮27石,约值13.5贯。对于种粮,以夏麦为例,一般情况下,每粒出两穗,每穗30粒[注]宋代小麦种植麦种的发芽率、分蘖数和麦穗麦粒数量在文献中难觅其踪,此处仅能依据当今小麦育种的一般生产实践经验并考虑宋代与今日之农业科技差距进行估测。目前,小麦育种中一粒麦种发芽后常见品种可长出1-3个分蘖,也有些新品种可长出6-10个分蘖,考虑到宋代的育种科技水平必然与今天存在差距,故以一般品种1-3个分蘖的平均水平2孽进行推算。依据一般农业生产经验,一株麦穗一般可结麦粒30粒,高产时最多可达40粒,考虑到宋代农业科技水平与今天之差距,采用一般数值30粒进行推算。,则种粮与收成比约为1:60。四等民户40到100石的粮食产量需种粮约为0.67到2石,市价约为0.33贯到1贯。

综上,在不考虑宋代乡村四等民户从事兼业或专业经营并且可能还会租佃部分土地耕种的情况下,即将四等民户粮食总收入扣除田税、身丁钱、杂赋、口粮和种粮等项必须开支项后的结余为-2.88贯到22.25贯。从宋代乡村四等民户的收入情况看,其收入结余水平在正常年份勉强可以维持生存,求温饱而难得,而包括客户在内的六七成民户则基本处于贫困线以下,若遇灾荒年月,多难以维持。

三、宋代乡村民户的致贫原因分析

通过上文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若将宋政府有田20亩作为“社会贫困线”的话,则宋代乡村四等民户基本处于勉强脱贫的温饱状态,而这仅是就正常年岁而言。那么,从整个宋代乡村来看,五等民户和客户家庭则基本处于贫困线以下,而包括四等户、五等户在内的乡村下户连同客户在内,其人口数量约占宋代乡村人口的八九成。由此可见,宋代乡村绝大部分民众的生活水平绝对谈不上富裕,甚至说至少超50%的民众,即五等户和客户基本处于贫困线之下,大约有六七成的下户民众游离于温饱和贫困之间,则是宋代乡村生活的基本常态。20亩耕地不仅是宋代的社会贫困线,而且基本为宋代乡村四等户和五等户的区分依据。那么,宋代乡村何以出现如此多的贫困民户?为何在宋代乡村贫困开始变为一种普遍现象或社会问题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宋政府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导致乡村土地产权变更失去限制。宋代是中国古代土地交易最为频繁的时期,主要得益于其不抑兼并的土地自由交易政策。乾德四年(966年),宋太祖诏曰:“所在长吏,告谕百姓,有能广植桑枣、开垦荒田者,并只纳旧租,永不通检。”[注](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4809页。宋初太祖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基本奠定了有宋一代土地自由交易的政策基调。宋仁宗时,北宋出现“承平寝久,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注]《宋史》卷173《食货志·农田》,第4164页。的状态。理宗端平元年(1234年),刘克庄奏札中感慨:“至于吞噬千家之膏腴,连亘数路之阡陌,岁入号百万斛,则自开辟以来,未之有也。”尽管宋政府也曾出台过限制兼并的律法,尤其是王安石变法期间也出台过抑制兼并的具体举措,但土地兼并在宋代终未得控制。在此背景下,乡村土地兼并大量存在,一些民户失却土地而渐至贫困,则不足为奇了。

二是宋代乡村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宋代农业经济趋向中国古代新高峰,已是学界基本共识,且其人口数量在前代基础上也达到一个新高峰,即开始打破前代基本在五六千万左右徘徊的状态而开始向接近一亿人口的新高度攀升。人口的增加也意味着垦田数量的增加,但随之也产生了人地矛盾不断趋向突出的问题。

漆侠先生认为:“北宋初年以来垦田同户口一样是不断增长着的。这就深刻地说明了,在宋代,人口,特别是劳动人口的大幅度增长,是推动垦田面积扩大的最根本的一个因素。”[注]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8页。自宋太宗开宝末年到宋真宗天禧末年,历时不过六十多年,宋代乡村民户总数却从三百万户增加到八百六十七万七千多户,垦田规模也从不到三百万顷增加到五百二十多万顷。据著名经济史学家梁方仲先生推算,太祖开宝九年乡村五等民户的平均土地占有量为47.01亩,到神宗元丰八年(1085年)户均为26.82亩,人均为18.49亩。[注]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0-13页。

以上推算是在不考虑宋代乡村存在大量客户前提下进行的,若将约占宋代乡村人口五分之一的客户考虑在内,则宋代乡村民户的人均土地面积将更少。在此情形之下,即便乡村下户有余力,也未必能如愿租佃到足够土地耕种,那么贫困的发生就变得更加容易了。

三是宋代下户民众负担实际加重。在分析宋代乡村民户赋役负担问题时,一些学者容易产生一个误区,即乡村下户负担之重主要是由宋代政府提高税率造成。实际上,田赋确实是宋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且宋仿照唐末五代,奉行两税法,农田二税一般是什一而税[注]参见李华瑞:《宋、明税源与财政供养人员规模比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1期,第5-22页。,与历朝历代相比,宋政府制定的田赋税率不仅相对稳定,而且实际并不高。但是,由于宋代的冗兵、冗官、冗费导致财政支出不断扩大,赋役数额也随之不断高涨。本应承担大多数赋役负担的大土地占有者,在赋役征收的实际操作中,上户常隐匿田产,将田赋税收大量转嫁给乡村下户。同时,田赋征收中的折变、支移等项也使得下户实际田赋负担多出数倍,“正税之外,杂赋至繁,诡制异科,丑名暴歛”[注](宋)宋庠:《元宪集》卷31《论蠲除杂税札子》,《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87册,第646页。,“其色不一,其名不同”“不能尽举”[注](宋)蔡戡:《定斋集》卷5《论州县差科之弊札子》,《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7册,第610页。,且诸如此类的附加税并不算入田赋,而田赋以外的超额负担被纳入宋政府中央国库者仅为一部分,其中一部分往往为各级官府及其胥吏侵吞截留。在赋税征收过程中还存在变相盘剥,“受纳之间,巧弊百出,执役掌事皆老奸宿狯獪,视吾民犹家鸡圈豕,唯所咀啖焉”[注](宋)刘子翚:《屏山集》卷2《维民论中》,《宋集珍本丛刊》(42),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214页。,“胥吏与揽子互为弊倖”[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八之十七,第6262页。,以致“民有倍称之出,官受滥恶之物”[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七十之三十,第6385页。。另外,宋代土地“不抑兼并”,漆侠先生在《宋代经济史》一书中提到,宋代出现了三次土地兼并的浪潮,而每次土地兼并浪潮之出现,都暴露出宋代乡村下户为避力役而将土地假托卖于上户的问题,同时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富户还以伪券等方式对下户进行巧取豪夺,趁机转嫁土地的田赋正税。因此,宋代乡村民户中的下户所承担的田赋正税实际并不高,而其负担之重主要来自于乡村社会结构中上户对下户的田赋转嫁以及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不公平交易等原因,同时地方政府在赋役征收中的折变和不规范操作也是造成其实际负担加重的重要原因。

四是自然灾害频繁也成为宋代乡村民户致贫的重要原因。宋代正处于我国古代气候转冷的时期,且水旱灾害频仍。对此,很多宋代文献资料都能佐证。如《宋会要辑稿·瑞异》提到,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年),辛酉,“闰三月,京城旱”[注]《宋会要辑稿·瑞异》二之二一,第2092页。。又如《长编》曾提到,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年),“八月己丑,以河北、京东西水灾,罢秋宴”,“是月,殿中侍御史何郯言:‘臣昨于六月内曾具奏论,今岁灾异,为害甚大。今霖雨连昼夜不止,百姓忧愁。’”[注]《长编》卷165,仁宗庆历八年戊子,第3965-3966页。可见,有宋一代,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是不争的事实。灾害发生后,乡村民户往往难以维持,而政府救济若不及时,则其往往背井离乡,甚至因灾致死致贫。李华瑞先生在《宋代救荒史稿》一书中对宋代灾害死亡人数做过大致估计,认为宋代全国一般灾荒之年死亡人数在10万以上,中等程度的灾害之年死亡人数则在30到80万之间,而大灾大荒之年死亡人数甚至高达百万以上。[注]李华瑞:《宋代救荒史稿》(上),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323页。宋代乡村下户正常年份且仅能勉强维持温饱,而在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且政府救济不及时或地方官一时无力救助的情况下,天灾一旦发生,其对乡村民户尤其是下户和客户家庭造成的打击,往往具有毁灭性。因此,自然灾害也成为宋代乡村民户致贫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上述考察可知,宋代乡村社会中,在假定未从事其他兼业或专业经营的条件下,仅以20亩及以下之农耕收入一般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而有田二十亩恰恰是宋代“五等民户制”下四等和五等民户的分界线。因而,二十亩耕地便相当于宋代的社会贫困线,并在宋代赈灾中作为救灾参考线。同时,综合宋代乡村户籍资料可以发现,有田二十亩以下之五等民户和乡村客户约占宋代乡村人口之六七成。近年来,因不少研究论著也包括一些文艺作品,罔顾史实,过度渲染,夸大了宋代社会经济发展繁荣的一面,而忽略了宋代大多数民众仍处在贫困线上挣扎的一面,这种失于片面的认知,不利于从整体上评价宋代历史的实际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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