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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制度非均衡的高校企业所得税征收研究

2019-02-22廖心莹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纳税税务部门

廖心莹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福清 350119)

在税收制度改革过程中,高校个税变革工作日趋紧迫,新型税收制度对高校税收实行企业税制,在清算高校实际纳税税目之后,完成补税与补缴工作。对于新型的税收制度,部分高校反应强烈,已上报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讨论与研究,并对于高校实际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高等教育均衡发展内涵

随着高校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的今天,相关的知识误区产生,人民群众对于教育均衡理解不一。首先,教育均衡不是教育平均,更不能实现平均化分配原则。教育资源自身呈现排他性与竞争性,使得教育的分配过程中,无法实现按照比例进行分配,更不能实现平均分配,其分配原则是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适当的教育资源合理分配。其次,教育均衡并不仅指学生机会均等,实在教育共同发展的前提下,鼓励进行优秀人才的选拔与培养工作。因为学生自身的差异性显著,同时深受不同的教育环境与生活环境影响,所以在实际的教育工作中,学生个人能力与水平呈现参差不齐的状态,容易产生城乡教育不均衡,地区间教育差异大等问题。为提升我国的教育均衡发展,需要不断提升和优化人才培养机制,增强学生主体的参与度与认同感,形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良好教育模式,切实做到中华文化的发展与传承工作,形成良性教育发展循环。在具体的人才培养工作中,需要做到保护和发展优质人才,通过加强教育来形成良好的优质人力资源的培养工作,同时积极做好研究与探索工作,以此来形成良好的社会发展模式和人才供给机制,推动教育的不断提升与优化。在推动我国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需要积极探索教育发展规律,形成一条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人才培养路线,不断提升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形成良好的地区发展结构与供需结构。要积极做好地区间、城乡间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保证优质教育资源合理分配,不断提升和优化贫困地区的教育资源配置,提升相应的教育资金投入与优质师资队伍建设工作,通过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优质的政策扶持来保证师资队伍的扩张,避免出现优质师资力量发展不均衡,供需失衡等现象的产生,切实提升我国教育均衡发展。

二、制度非均衡与高校企业所得税政策

在经济学中,制度非均衡理念是指因为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不明确,导致利益诉求呈现截然不同的状态,从而产生严重的非均衡状态,对制度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严重影响了均衡发展水平与质量,无法使各利益主体达到满足与均衡的状态。因此,我们可以将制度非均衡定义为社会主体因为具体的制度实施过程中损害了自身实际利益而产生的不满意状态,并且呈现亟待解决与完善的趋势。同时,制度非均衡可以分为供给不足型和供给过剩型,分别指社会需求不足和社会需求过剩等情形,对于社会主体均呈现出不利的发展状态。在个别情况下,二者会同时存在,对于实际的教育均衡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通过制度非均衡来对当下的高校税收制度进行讨论,我们可以发现高校现行的所得税管理模式呈现出严重的制度非均衡状态。站在相关税务管理部门角度而言,高校作为纳税主体应当按照现行的企业税收制度来进行实际的纳税工作,并且需要补缴过去未征缴的部分,符合国家企业所得税税收办法。但从高校角度而言,他们认为自身的实际属性与社会企业截然不同,自身的职能为教育和推动社会综合发展与有序发展,不能用企业税收制度来规范自身,应当采用减免的方式来进行实际的个税收集工作。在二者的辩论过程中,制度非均衡现象产生,新的讨论与博弈不断形成,导致高校税收管理工作难以为继,带来了更大的困难与挑战。

三、高校企业所得税制度非均衡的具体表现与分析

(一)纳税主体的身份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所有的进行创收的组织均为纳税人,并且需要按照国家税务规定来履行自身的纳税职能和义务。针对于此,税务部门认为高校是属于获得收入的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职责,符合当前个人所得税条例和办法,需要进行纳税和补税工作。

与之相对,高校认为在最新的税收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高校与企业一致来进行专项企业所得税征缴工作,更没有明确出台相应的税收规定与管理办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的设立是为了满足国家建设需求和优质人力资源培养,是一种服务性质的组织,呈现出非盈利状态。根据事业单位相关管理办法,将学校划分为公益服务类,与自收自支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的事业单位性质截然不同。因此,高校方面认为自身的非营利性已经得到相关法律的认可,将高校纳入企业类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行为,需要相关税务管理部门进行深入的探讨来保证高效税收的有序性和合理性,杜绝主观臆断的现象产生。

(二)纳税收入的认定

在综合多方因素考虑之后,高校最终进行了相关的企业税收申报与记录工作,开始根据企业个人所得税来进行相关的税收缴纳工作。但是,在实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过程中,争议问题依然凸显,高校与税务管理部门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在具体的认定方面,相关税务部门将政策中高校不得征税的部分排除后,认为其他收入均需要进行合法纳税,并对高校提出税收补缴要求。并且对于高校不征税的部分进行公示,即财政拨款与政府基金等不纳入计税。但是,高校却认为税务部门的征收标准欠缺法律依据,存在一刀切严重的问题,并且在税法实施后,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高校应缴与补缴部分,税务部门存在收费依据不明确,在具体的税收过程中,缺乏合理且行之有效的计算模式,导致实际结果与法律背离,合理性与科学性大打折扣。因此,双方又进入了下一轮激烈的争辩环节,双方各执己见,新的问题由此产生,以下两方面内容是双方的不断进行争辩的焦点。

1.科研事业收入。根据高校现行的管理制度与会计制度,他们将科研事业收入统筹为科研工作和辅助工作两部分,并对其收入进行明确的记录与管理,同时将这两部分细化为科技创新成果和专业咨询以及内部科技项目等部分。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科研事业收入被整合到财政补款与科研成果经费等部分,既有政府部门对于高校研究工作的财政支持属于横向科研经费,也包括高校自行进行研究工作的收入属于纵向课题的延伸,二者皆被纳入不进行个人所得税征缴的部分。但是,税务管理部门只将财政拨款纳为不计税部分,对于横向、纵向的科研经费没有进行统计,将其整合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并督促高校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补缴工作。如果按照税务管理部门的要求,高校的税款缴纳范围包括除教育部财政资金以外的任何项目和科研拨款,均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和补缴工作。为此,税务管理部门做出了相应的解释,只有高校提供相应的拨款证明才能将其认定为科研项目投资,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征缴部分,否则均被归纳到合理的税收部分,理由是高校在实际的科研工作中产生了税务发票。针对税务管理部门的解释与规定,高校科研人员提出了反对意见。在实际的高校科研工作中,科研的目的是为了国家科技创新与推动社会发展,科研人员承担着国家富强和复兴的重要使命,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进行科研成果产出与使用,不断推动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提升国家的综合实力与竞争力,并且工作性质不具有盈利性。换言之,教育课题的横向经费预算明确,其收入是为了弥补财政投入成本,不包括税务支出。同时,具体的科研工作研发周期较长,财政经费存在一定的周期性,对于研发工作之后的财政资金高校进行留存和继续使用,并没有将其纳入自己的管理资金中。对于结余部分,高校将其定义为自身承担费用的补偿,而不是进行盈利工作。因此,对于税务管理部门进行的税上加税行为,高校表示不认同这一做法。

2.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经营收入同样是高校与税务管理部门的争论点之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高校的经营收入是排除科研活动、教学活动与辅助活动之外的其他类型的活动中收获到的合法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所受的捐赠以及租金等部分内容。经营收入对于高校而言,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能够切实做到资金有效利用和弥补财政投资不足等,对于高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力度的提升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的征缴标准,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谋求利益的目标不匹配。根据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允许高校进行多种形式的资金筹备和经费自理工作,并结合实际财政拨款情况进行合理有序的经费筹措活动,切实做到高校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弥补资金不足等问题,形成行之有效的学校管理模式。在教育管理的实际的工作中,政府部门无法实现全额投入工作,资金供给容易产生较大的失衡,阻碍正常的教学工作的开展,对教育均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所以相关管理部门通过会议提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高效的经营收入属于合法资金获取制度,工作目的是更好的开展教育而非盈利行为。综合上述观点,高校的经营收入行为应与财政拨款一致,不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来进行征税补缴工作,需要进行免税。

四、结合高校的现实情况的策略建议

(一)完善代扣代缴机制,加强自行纳税申报的管理

在完善税务管理部门下发的代扣代缴制度前提下,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形成和优化监督与检查机制。因为高校教师之间的具体收入呈现出隐蔽性与差距性等特点,导致实际的税务管理工作难度较大,需要通过加强监督与管理来切实做到税务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与优化。

(二)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操作模式

个人所得税设立的原因在于缓解我国收入差距问题,做到财政资金与供给模式相结合,优化国家管理水平。针对个税的实际特点,需要税务管理部门积极做好调研工作,通过制定富有科学性与准确性的征收办法来保证税收制度的完善与优化,形成良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管理模式,保证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提高高校及高校教师的纳税意识

税务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应的宣传与教育工作,通过提升个人的重视程度来保证高校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到纳税主体权责明确,积极履行纳税的义务。高校教师个人素养较高,对于专业知识的理解性与领悟性较强,所以税务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杜绝直接套用税收办法来强行执行的现象产生,切实提升工作的精度与准确性,保证有法可依。

(四)合理纳税筹划

当前我国的税收制度采用超额累计模式,对于超出的部分无论多少均采用直接扣除个人所得税来进行具体的管理工作,容易产生高校教师收益降低等问题产生,严重影响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对于教育事业的热爱程度。所以,需要高校管理部门积极做好税务研究工作,做到教师工资的最优化,保证工资安排更加合理有序。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的工资发放数量和发放时间等放方式来调整和优化教师工资结构,保障教师们的合法权益。同时,税务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调研工作,结合地区实际来进行有序的管理模式,真正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结 语

综上所述,高校管理部门与税务管理部门需要积极做好沟通与交流,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切实做到税务工作的有序开展与高校减负工作的正常执行,不断提升和优化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保证专项人才能够积极投身于祖国建设的事业之中,形成良好的发展循环。同时,兼顾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形成良好的税务管理新格局,促成二者的协作发展,切实保障高校个税工作的合理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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