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金融理论演进、国际经验与借鉴
2019-02-22韩俊华韩贺洋
韩俊华,周 全,韩贺洋
(1.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2.阜阳师范学院商学院,安徽 阜阳 236037)
2004年-2018年每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强调了农业科技的重要性,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加快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深化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然而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贡献率较低,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李家洋,2016),农业科技人才占总劳动力的比重较小(黎红梅、汪邹霞,2016)[1],金融排斥抑制了农业科技的发展,农业科技金融支持体系不完善是重要原因,如何完善农业科技金融支持体系,缓解农业科技企业融资约束,是十分紧迫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农业科技金融发展理论演进和国外农业科技金融支持经验,并构建我国多层次的农业科技金融支持体系。
一、农业科技金融发展理论演进
农业科技金融理论是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重要工具,对构建科技金融制度有重大意义。农业科技金融理论经历了从农业信贷补贴制度→农业金融市场理论→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这些服务于农业科技金融的理论是根据当时农业科技金融现状提出的,对当时条件下的科技金融服务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农业信贷补贴理论
农业信贷补贴理论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农业生产机械化严重不足,产业链条短、农业服务设施差,农业科技生产落后,劳动生产率低,农民收入低,农村储蓄量少,农业科技资金很难实现自给自足。另一方面农业科技资金投入大,科技创新周期长,生产自然环境差,科技产品转化风险大,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出于收益风险考虑不愿向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户发放农业科技贷款。农业信贷补贴理论认为,政策性金融通过利率补贴,缓解农业科技融资约束,实现农业科技投资风险分担,助推农业科技发展。农业信贷补贴在当时很大地推动了农业科技发展。但是政策性信贷补贴受益人有限,非农业科技主体会采取欺骗手段或寻租行为获取低利率贷款,破坏农业信贷补贴目标的实现(Adams,1984),农户和农业金融机构会过分依赖农业信贷补贴,损害金融市场活力(Hayami,1971),低利率降低了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贷款的积极性,进而抑制了服务储贷用户中介机构的发展(Braverman,1991),农业信贷补贴受益人有限,不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支持 (Gulli,1998),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科技金融约束,因资金有限、受益人较少,也不具有普惠性。
(二)农村金融市场理论
农村金融市场理论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强调市场机制的能力,认为政策性金融低利率导致了低效率的金融资源配置,破坏了金融市场均衡。完善的金融体制,能提高农民金融储蓄积极性和农村金融储蓄总量,形成可持续的科技金融信贷资金供给,发展民间信贷市场,丰富农业科技融资渠道,是农村金融制度的有益补充。
发展中国家的农民也有很强的储蓄潜力(Otero,1994),具有激励的金融市场机制能提升农民的储蓄热情,形成巨额储蓄,保证农村科技资金供给(Adams,2002),政策性金融导致了农业科技金融的依赖性和惰性,不利于农业科技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抑制了农业科技金融体制的建设和金融深化。建立有激励的金融市场,吸引农民金融储蓄和金融投资,弱化行政干预,有利于农业科技金融体制的建立(Shaw,1973)。农村市场金融理论在当时推动农业科技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利率自由化,市场透明化,储蓄供给稳定,市场均衡。但是利率自由化一方面增加农民的储蓄热情,另一方面增加了农业科技的融资成本和信贷风险,自身实力差、抵押品不足的农业科技企业很难从市场上获得大量资金(曹协和,2008)。仅仅依靠金融市场机制,缺少了政府指导,金融机构会进行贷款客户筛选,弱小的农业科技企业、农民无法获得贷款,所以农村市场金融机制不具有公共性和普惠性,过于理想化,对于当时经济状况的农村科技和农村经济,不具有适应性。
(三)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
不完全市场竞争理论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农村自由金融市场并没有通过自由金融机制解决农业科技资金约束问题,非市场要素参与对缓解农业科技融资约束有其独到的优点,于是产生了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农业科技企业、金融机构有限理性,出现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市场金融机制不能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导致市场失灵和市场扭曲。农业科技金融离不开政府参与(Stiglize,1981,1989),政府指导能有效弥补自由市场的不足(Hellmann,1997)。不完全竞争理论不仅注重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科技的资金支持,更注重政策制定和政策引导,形成多层次的农业科技金融发展体系,拓展了农业信贷补贴理论的内涵和外延。
不完全市场竞争理论认为,借款组织化有利于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参与者有限理性,同类型借款者聚集能抑制各自的自利行为(Tassel,1999;Ghatak,1999),联保贷款能够实现相互监督,降低借款人从事高风险项目,解决资产替代问题(Stiglitz,1990;Besley,1995),农业科技团体贷款优化了信贷资源配置效率(Laffont,2000;Ghatak,2000)。不完全市场竞争理论弥补了农业信贷补贴理论和农村金融市场理论的不足,适应了当时农业科技金融需要[3]。
二、农业科技金融支持的国际经验
(一)美国多元化农业科技金融支持
1.农业科技政策性金融支持
美国的农业科技政策性金融支持由农业部负责,资金实行预算拨款和贷款。包括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农民家计局、小企业管理局、商品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进行农村电力等基础设施贷款;农民家计局进行农场主土地、水利贷款;小企业管理局进行农业弱势群体贷款;商品信贷公司进行农业生产补贴和贷款。美国还有完善的农业科技金融研究体系。一是公共农业科研机构,经费来自于联邦政府,经费年增长幅度8%,主要是进行资金投入大、研发周期长的基础性研究。二是农科院校和农业试验站,经费投入是联邦政府、国家科学基金、美国农业局、州政府,主要进行应用研究。国会通过立法规定政府资金服务于农业科技和技术推广、农业项目面向农村、科研成果用于农业生产。
2.农业科技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
美国农业科技资本市场包括风险投资市场和纳斯达克市场。美国风险资本主要进行农业科技新领域研究和项目开发初创期和成长期的投资,并能够得到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利率优惠和国家的税收优惠,当企业进入成长后期和成熟期,可以到证券市场发行股票,资信低的农业科技企业能够发行“垃圾债券”。中小科技企业能够到纳斯达克市场融资。发达的资本市场有利于农业科技风险资本的进入和退出。
美国农业科技金融市场包括农村合作科技金融和商业科技金融。农村合作科技金融包括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社银行。联邦土地银行向农场主提供长期贷款,联邦中信银行吸收城市储蓄服务农民合作社,合作社为农业科技生产、设备购置提供贷款。美国商业科技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农业信贷服务。商业科技金融是政策性金融和农业科技金融的补充,商业银行农业贷款比重达到25%时享受税收优惠。
(二)德日银行主导的农业科技金融支持
1.德国农业科技金融支持
德国合作金融体系包括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政府担保。一是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它们是农业科技的主要金融力量,混合经营、运营高效。二是农村信用合作金融。包括德意志合作银行、区域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从德意志银行到合作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自上而下服务,自下而上入股。三是政府担保。包括政府担保、联邦州政府担保和州担保银行担保,分别负责对大中小企业担保。农业科技企业从商业银行、合作银行获得担保,当发生贷款损失时,政府给予担保银行税收优惠,并承担三分之二的贷款损失。担保银行承担承办行五分之四的贷款损失,以实现风险共担,损失分解。
2.日本农业科技金融支持
日本农业科技金融支持同德国一样,银行占主要地位。职能部门包括全国信用联合会、农林中央金库、新农联、基层农协。银行持有组合农户的大量股权,在公司治理中具有核心作用。为了弥补农业科技金融主要依靠银行的不足,设立了日本开发银行和日本金融政策公库,为农业科技金融企业提供利率低、轻担保的长期贷款。为了防范银行服务于农业科技的金融风险,政府和民间银行共同出资组建担保公司,为农业科技企业向民间银行提出担保申请时担保,便利企业获得融资。
为了提升农业科技水平,政府推行减税优惠,并设立农业科技研究机构,如都道府县农林水产研究机构和国立农林水产科研机构。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拨款,部分来自于国库补助[1]。
(三)韩以政策性金融支持
1.韩国政策性金融支持
韩国农业科技金融支持政策性金融起主导作用,包括政策性联盟和农协。资金均来自于政府,并给予农业科技企业利率、税率优惠。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低息贷款。农民参加培训,以耕地作抵押,购买农业机械可获得低息长期贷款。二是设立服务于农业科技的专项基金。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上百种,如农业开发基金、技术研发基金、产学研合作开发基金、成果转化基金、营农资金,每年向农业科技企业提供50 多亿美元的援助。三是担保体系。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了技术信用担保基金,为农业科技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科技成果认证和信用担保,到2015年已提供2000 亿美元的担保。四是法律支持。政府颁布了科学技术振兴法、技术开发促进法、新技术企业财务援助法等,为农业科技企业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保障[4]。
2.以色列政策性金融支持
以色列农业科技政策性金融支持主要是政府加大科研投入。政府每年提供给农业科研部门经费占农业总产值的3%,提供农业研发经费的部门包括农业部、科技部、教育部,还有来自于民间农场主缴纳的科研经费。全部研发经费的二分之一直接拨付农业科技研发组织,另外的二分之一形成竞争性基金,包括首席科学家基金、销售税基金、教育部和科技部研究基金、国际基金、基础研究基金。首席科学家基金资助大学和科研院所进行项目研究,农场主上交的销售税基金资助农业科技开发项目,国际基金是美国和以色列合作的“巴德计划”和欧盟支持基金,上述基金除基础研究基金外均用于农业科技应用研究。
以色列农业科技金融支持除了政府对农业科技研发投入,还包括风险投资基金和推广融资。政府注资一亿美元风险投资基金,并投资到资本市场获利,扩大了政府农业科技资金支持的来源渠道。推广融资是农业科技推广机构获得政府拨款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并提供技术指导和业务咨询,收取推广费,使农业科技推广具有可持续性[1]。
美国农业科技金融支持体系的特点是政策性金融成熟,法律完备,金融服务渠道多元化,直接融资市场发达。而日德服务于农业科技以银行金融支持为主,韩以以政策性金融支持为主。
三、构建我国农业科技多层次的金融支持体系
(一)完善农业科技政策性金融支持
不管是美国、日德还是韩以均大力发展政策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发展具有激励、引导、风险分担功能,政策性金融能有效解决市场失灵导致的资源扭曲。首先政策性金融要提供足够的资金给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高校,用于农业科技研发,加大农业科技基础领域的研究投入,对农业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给予足够的奖励,激励科研人员研发热情。农业科技基础领域的研究相对于应用领域的研究产生的作用更大、时间更长、受益面更广。政策性研究经费的投入相对于政策性金融补贴、税收和利率优惠,具有自乘和倍加效应。其次,构建完善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支持农业科技企业,缓解金融排斥。政策性金融不但要对农业科技企业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政策支持、法律保护,还应该构建专门服务农业科技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农业科技企业足够的激励,增加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农业科技企业的积极性。政府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和风险补偿基金,鼓励民营资本、社会储蓄资本参与,分担农业科技企业创业风险[5]。
(二)创新金融产品
日德均有发达的金融体系为农业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我国应学习日德,构建农业科技金融信贷体系、中介服务体系、担保体系、保险体系,中介体系为农业科技企业提供市场分析、信息咨询、科技成果认定、交易代理,为农业科技资金供需双方构建桥梁。商业银行是服务于农业科技的金融主体,发挥市场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作用,与政策性金融相比更具有可持续性。首先,设立专门的农业科技金融部门,简化贷款程序和审批流程,降低贷款门槛、贷款风险容忍度、贷款利率,培训具有农业科技专业人才客户经理,加强与专业的农业科技信用评级机构的合作。其次,进行抵押担保创新。借鉴国外经验,实行动产抵押,这更符合农业科技企业的特点。如订单抵押、应收账款抵押、专利权抵押、出口退税抵押、联保抵押、证券抵押、知识产权抵押、供应链抵押、土地经营权抵押。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紧密合作,允许专业担保机构的第三方担保,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业务链。建立农业科技信贷孵化园,帮助发展潜力大、资信不足的农业科技企业,规范会计核算,提供融资设计,获得信贷融资。
(三)发展资本市场
发展资本市场能够吸收全民投资,增加社会资本供给量,缓解融资约束,方便农业科技企业竞争金融资源。农业科技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能够实现“去杠杆”,降低企业财务风险。资本市场的股价反映对企业具有很强的外部监督功能,促使农业科技企业增强科研实力、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研管理。借鉴美国资本市场的做法,构建服务于农业科技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主板市场,我国主板市场设有中小企业板块,放宽农业科技企业上市条件,支持发展前景好,资信条件不错的农业科技企业到主板市场上市融资。发展二板市场,美国纳什达克市场就是主要为科技含量高、高风险、高成长、规模小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中国的二板市场要借鉴美国纳什达克市场的成功经验,更多地为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伦敦的三板市场就是便利高成长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非正式市场,我国要发展方便农业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三板市场。建立地方政府监管的四板市场,它是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优先给予农业科技企业融资,政府出面推荐发展能力强、业绩好的地方农业科技企业到更高级别的资本市场融资[6]。一板、二板、三板、四板市场的繁荣,保障了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这样可以激励家庭储蓄、保险基金、养老基金、上市公司、政策性银行参股风险投资,为农业科技企业提供风险投资金融支持。
(四)发展互联网金融
资本市场、金融机构偏爱大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到资本市场、金融机构融资均存在进入障碍。互联网金融投融资门槛低、金融脱媒、信息对称、普惠金融特性,与农业科技企业融资相匹配。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P2P 网贷、大数据小额贷款、众筹,支持农业科技发展。互联网金融还要发展供应链融资模式,把农业科技企业的上下游供应链构建成功能网链,利用核心企业很强的履约能力和良好的信誉进行互联网信贷,降低互联网信贷风险。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同传统金融机构一样还存在互联网金融风险,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硬件设施,如客户信用平台、支付系统、结算系统,增强互联网融资模式的物质基础,通过客户信用平台建设,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诚信意识,诚信建设能够提高互联金融的软环境。诚信是一种信用资本,阿里巴巴“芝麻信用” 整合了3700 万中小微企业和3 亿多个人的交易数据,形成系列信用产品,有利于防范信用风险,降低风险损失,增强金融服务质量。完善互联金融的法律建设。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业态,需要跟进法律规范建设引导其健康、可持续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建立在虚拟网络上的金融交易,要注重网络安全建设,如客户资金管理、电子技术和内部控制安全[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