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生态文明视域下农村生活垃圾的防治
——基于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的调研数据

2019-02-22唐学军陈晓霞

关键词:农村居民环境保护垃圾

唐学军,陈晓霞

1.四川省平昌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四川 平昌 636400;2四川省平昌中学,四川 平昌 636400

引言

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严重,大量的生产和生活垃圾任意堆放,对农村自然生态环境、农产品质量以及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目前,我国共有4万多个乡镇、60多万个行政村,其中没有垃圾处理设施的乡镇、行政村约占65%。针对严峻的农村环境保护形势,我国“十二五”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进行农村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党的十八大也明确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以制度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1]。2018年5月19日,习近平在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讲话时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开展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并实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大力推动绿色发展,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率先发布《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2]李克强也提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抓好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有针对性地治理农村污染农用地。以清理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推进乡村环境综合整治,国家对农村的投入要向这方面倾斜”。

当前,我国提出要在2030年实现美丽中国的建设目标,就必须要加快美丽乡村的建设。在美丽乡村的建设过程中,我国面临诸多的环境保护问题,其中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治理就是最大的挑战,其直接关系到农村环境、农村经济的绿色健康发展。笔者通过对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的实地调研,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对农村自然生态环境的危害,并结合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提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建议。

1 研究现状概述

农村环境恶化严重制约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内相关研究领域学者的关注。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中,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研究较多,而针对农村生活垃圾防治的研究很少。目前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5个领域:第一,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制度的研究。赵辉、张安毅等人指出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存在制度性缺失,提出通过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成立农村环境保护部门、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司法救济等措施来构建农村环境保护立法体系[3]。第二,关于农村居民参与权的研究。彭小霞等人从农村环境保护权力的角度,提出农村居民应拥有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权力;黄凡伟等人从公共治理的角度,提出农村居民应享有的环境治理权等。第三,关于设立农村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机构的研究。杨新佑、伊海英等人对设立农村环保机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提出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村委会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职责,赋予其环境保护的权力[4]。第四,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张先昌、李静等人分别对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以及成因进行分析,提出要尽快完善农村环境污染司法救济制度和农村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第五,关于农村居民环境保护意识的研究。沙妙妙等人提出通过加大农村居民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上述研究成果对于国内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研究进行了总结,对我国的农村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是针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因此,在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研究是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课题,需要对此加以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笔者拟对此进行一些前期探索,以求教于方家。

2 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

2.1 样本的选取

2017年,四川省出台《四川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2017—2020年)》,绿色发展成为四川省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该规划围绕“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对四川省未来社会经济的发展思路、任务、重点工程、区域重点等进行了全面部署。近年来,随着川东北经济区建设、秦巴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年)、川陕苏区革命老区振兴等政策的实施,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的城镇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县城建成区15.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9.33万,先后被确定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秦巴山区连片特困地区县”“川陕苏区革命老区县”“全省首批扩权强县试点县”“2018百佳深呼吸小城”“四川省文明城市”等。平昌县拟建江口镇三房村罐子山沟垃圾处理厂,占地面积约142.76亩,拟在镇龙镇等15个乡镇和县城的华严社区、金宝新区、陈家沟社区等地修建18个垃圾中转站,拟投入生活垃圾移动式压缩箱15个、专用勾臂车16台、生活垃圾压缩车2台、吸污车辆1台、生活垃圾对接转运车2台,环卫设施的布局较为合理,相应设备基本配备到位。为了解平昌县乡镇生活垃圾的处理情况,笔者采取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实地调研,选取了平昌县的镇龙镇、江口镇、白衣镇、驷马镇、元山镇作为调查研究对象,并于2018年6月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实地调研。通过在每个乡镇社区和村社采取随机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入户调查,了解每个乡镇的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危害、污染的形成及根源。本次调研共发放了600份问卷,收回了589份。在调查对象中,男性占60%,女性占40%;调查对象的年龄主要分布在18岁至60岁之间,约占调查对象总数的80%;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调查对象约占调查对象总数的70%,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调查对象占调查对象总数的30%。

本次调查所设计的问卷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护意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农村环境污染的来源、农村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主体以及监督主体、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费来源等,每个方面分别设置2∼3个选择题。

2.2 调查问卷分析结果

经过本次对白衣镇等5个乡镇的实地调查,笔者发现,因平昌县地处秦巴山区,地形主要以山地和深丘为主,农村居民居住分散,行政村的规模相对较小,但是占地面积很广。农村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成本以及后期的运行成本相对高昂。同时,平昌县又是国家级贫困县,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有限,用于农村环境保护设施的投入严重不足。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反映出:约79%的农村居民住宅3公里之内无垃圾处理站,68%的垃圾处理站无人清理,生活垃圾堆积如山,恶臭熏天,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修建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任务,同时也是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重要手段。调查还显示,约68%的农村居民已经意识到农村生活垃圾的危害,但是因客观外在条件的制约和政府引导的缺失,对于农村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和回收再利用的农村居民很少。76%的农村居民直接将生活垃圾焚烧,或者通过丢入水库、水沟、水塘、路边的方式进行处理。这种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既不环保也不科学,极容易产生二次污染,也从侧面反映出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弱。从造成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成因来说,49%的农村居民认为是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的缺失造成的,25%的农村居民认为是农村环境保护设施的缺失造成的,21%的农村居民认为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缺失造成的。就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主体来说,68%的农村居民认为是农村村民委员会,21%的农村居民认为是政府的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就农村环境保护的费用承担主体而言,41%的农村居民认为应当由政府、村委会、居民个人共同承担,46%的农村居民认为应当由政府承担,13%的农村居民认为应当由政府和村委会共同承担。因此,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主体是村民委员会,还是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如何在农村开展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是当前或将来一段时间急需解决的问题。就对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而言,67%的农村居民没有听说过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从一个方面说明,对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了解的缺失,是导致农村居民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够及时得到救济的原因。

3 农村生活垃圾的主要危害

从全国以及本次实地调查研究的情况来看,随着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同时,生活垃圾数量和种类也随之增加[5]。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生活垃圾管理状况评估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农村居民当前人均日产垃圾1.12千克,2017年底我国农村年生产生活垃圾约27 081万吨,其中约32%的垃圾属于随地丢放,给周围的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农村的生活垃圾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危害。

3.1 破坏农村自然生态环境

目前,农村生活垃圾对我国农村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持续加重,正逐步吞噬农村居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地下水、空气等资源,主要体现为:第一,占用耕地资源,污染土壤。目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普遍存在方式不当和效率低下等问题,当前,垃圾填埋厂不科学的填埋方式致使填埋厂未到达设计年限就已经填满,从而导致大量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占用了大量耕地资源。同时,露天堆放的生活垃圾经过各种化学、物理的变化,产生了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渗透到土壤当中,对土壤产生污染,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土壤肥力和质量,最终还可能导致土地无法耕种。第二,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破坏有限的淡水资源。农村的生活污水在整个农村生活污染中的比重约为50%[6],露天堆放的生活垃圾产生的大量有害物质,随着雨水等进入地表水和地下水,导致农村水质急剧下降,进而污染地下水,造成饮用水源的污染。依据平昌县水质检查大队的对上述五个乡镇的饮用水的监测情况,垃圾填埋厂附近的地下水91%的水质受到污染,远远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约65%的地下水中大肠杆菌严重超标。第三,污染空气,破坏大气资源。露天摆放的生活垃圾经长时间的发酵会产生二恶英等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部分农村地区,居民在家附近焚烧垃圾排放出的大量气体,污染了空气,使大气资源遭到破坏。

生活垃圾得不到有效、健康处理,使农村土壤、水资源、空气等受到严重污染,最终危害到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阻碍农村的健康发展。露天堆放的生活垃圾经过一系列物理、化学的变化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这些物质渗透到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中,从而污染到农作物及饮用水,人们长时间食用中毒农产品、得不到安全的饮用水源,身体健康会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引发各种疾病。WHO最新调查结果显示,我国87%的患病者的病因与饮用水源受到污染有关。近些年来,农村地区的患病人数逐年增加,出现了大量的“氟病村”“砷病村”“矮人村”“智障村”等,霍乱、血吸虫病等疾病卷土重来[7],就是由于饮用水受到污染所致。

3.2 阻碍农村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农业是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社会经济的绿色转型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都必须以农业的健康发展为基础。绿色安全的土壤是农产品质量的保障,只有绿色安全的土壤才能生产出绿色健康的农产品。农村生活垃圾严重地损害了农村土地的肥力,导致土壤肥力退化、农业减产、农产品质量降低,严重阻碍了农村社会经济的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例如,在本次实地调查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农村地区各种养殖业产生的粪便,以及没有经过处理的生产和生活污水直接排入田地或者水体,致使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损害了农村耕地,农业减产、质量下降,严重制约了农村、农业的健康发展。

4 农村生活垃圾防治的主要措施

依据本次实地调查的资料,笔者发现,我国农村地区主要存在农村居民环境保护意识差、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环境执法监管部门监督缺失、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等问题。为推进生态文明和新农村建设,应充分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积极寻求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

4.1 加强生态文明理念教育

调研数据显示,平昌县约有67%的农村居民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了解,甚至从来没有听说过。农村居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薄弱,是导致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因而在农村地区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显得十分必要。国家大力推广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中就明确提到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5个原则。这一要求既提出了农村经济要发展、农民生活要富裕,同时还提出了村容整洁、人与自然界和谐共生、共存。在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应当贯彻生态文明的理念,促使农村居民养成绿色低碳消费的习惯,高度重视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避免重陷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先污染后治理”困境。

4.1.1 加大生态文明理念的宣传力度

加大在农村地区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力度,促使农村居民在实际生活中切实感受到农村生活垃圾带来的各种危害。通过发放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手册、举行各种生态环境保护文艺演出等方式来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和绿色低碳消费的观念,让大家在生活中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购物时尽量避免使用一次性购物袋,拒绝购买过度包装的物品等,引导农村居民尽快养成绿色低碳的消费观念。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定期深入农村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定期对农村居民进行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例如,德国环境教育学者多拉瑟指出,环境保护教育应该“情感教育第一”,认为“只有热爱环境,才会主动地保护环境”[8]。英国采取的各种环境保护户外教育已经形成了一个数亿英镑的庞大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产业链,它通过各种休闲、文化活动,让居民切身地感受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4.1.2 增强农村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目前,农村和乡镇的基础教育都将升学作为其教育的全部目的,农村青少年从学校教育中仅仅学会了如何改造自然,但是未学会如何保护自然,然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才是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习近平在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因此,应当将“生态文明理念”“自然环境保护理念”纳入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农村青少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美丽中国的关键时期,引导农村青少年自觉主动地防治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极为必要。

4.2 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

调研数据显示,21%的农村居民认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是因为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缺失。在我国现行的300多部法律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余部,是涉及领域最多的,但专门针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少。2016年1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章第20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在第3章第3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中增加了第49条:“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虽然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增加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方面的条款,但是相关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差距的进一步缩小,农村的环境保护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但是,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缺失。针对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缺失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解决。

4.2.1 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制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例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农村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法》《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农村水源保护法》等。在上述法律中明确规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各级政府的职能和职责以及造成农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并在责任章节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乡镇企业、农村居民在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或者污染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明确授权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进行立法,因此,建议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时,要重点明确各类主体在农村垃圾污染防治中的职责和分工,尽快完善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环境保护机构,明确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在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中的责任人和目标。

4.2.2 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制度体系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促使农村环境保护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落地生根,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农村环境污染的责任查处程序、赔偿等措施,实施最为严格的农村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德国实施的“环境保护押金制度”或者“环境保护押金返还制度”[9],即用户将某些产品的残留物返还到回收利用系统,进而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用户之前缴纳的押金将会全部返还;如果因未将残留物返还到回收利用系统,而造成环境污染,除了将会没收押金外,还应追加处罚,构成犯罪的则要追究法律责任。通过这种处罚形式,能够让污染者重视污染物的排放,进而实现依法保护环境的目的。同时,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章65条至第77条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充分发挥行政、刑事、民事责任的救济作用,这是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必然选择。

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废物回收者的责任。生产者除了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实用性外,还应当负有产品报废后回收、产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的选择等方面的责任。进一步明确生产者、消费者、销售者、废物回收利用者的义务。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义务有:产品生产或者包装后残留物的回收利用,在使用说明书上注明产品的原料来源以及使用后废弃物的处理方法;销售者和废物回收利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有: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生产者之间的协定,对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要么返回生产者,要么送到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消费者应当承担的义务有:将产品消费使用后产生的废弃物返回生产者、经营者或者直接送到废品收购站;各级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有:制定产品生产、销售、废弃物回收利用的标准,以及制定一定的补偿或者合理的报酬制度,保证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能够积极地履行义务,科学合理地设置废弃物回收点,在产品的销售环节要预先支付废弃物回收押金。

4.2.3 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纠纷解决机制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污染纠纷涉及的面特别广,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起诉、受理、审判、执行等环节的解决机制。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环境保护领域的作用,积极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存的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完善相应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和建立自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公益诉讼检察厅,要强化法律的监督、提高办案的效果,构建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组织保障[10]。各级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可以积极地探索设立相应的环境公益诉讼机构和制度,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纠纷解决提供法律保障。在环境纠纷案件的执行方面,探索设立跨区域联合执法机构,建立日常的环境污染防治联合检查机制、区域环境污染联合处理机制等。

4.3 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在生活垃圾污染防治领域的监督检查作用

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主体,是一个机构进行专门监管,还是由多个部门进行协同监管,是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核心。农村村委会应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并积极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同时要确立农村居民的监督主体地位,完善农村居民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权、污染物治理权、知情权以及管理权,运用法律法规来确立农村居民的环境污染检举权、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落实环境污染责任的监督权,促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序推进。

4.3.1 明确村委会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

通过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来改进,使村委会职能最大限度弥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和环境保护人员缺失的问题,规范村委会在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领域监督管理行为,使村委会真正成为引导农村居民进行生活垃圾污染防治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载体。

4.3.2 赋予村委会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如果农村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或者污染,对农村居民的生态权益造成损害时,农村居民如果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甚至无法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因此,应当建立农村环境破坏或者污染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村委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由村委会作为诉讼主体,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诉讼,以此来强化村委会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4.4 推进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均衡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原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3条规定了“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原则,还明确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促进我国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均衡发展[11]。

4.4.1 加大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投入

通过城乡环境一体化组织来协调推进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均衡发展,该协调组织既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民间组织。该组织主要协调不同地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政府与民间环境保护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形成参与主体多元化、利益集团多元化的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格局。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能够有效地促进城区与农村之间的交流,密切二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缩小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差距,促进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均衡发展。

4.4.2 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在当前的城乡二元格局下,城市和农村的环境保护并不在同一条起跑线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目光投向城市环境保护领域,很少关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的环境污染治理与城市环境治理一样是公益性事业,需要政府财政的大量投入,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纳入其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政治、财政等手段,努力构建农村环境保护多元化机制,积极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4.5 大力发展绿色低碳经济

资源紧缺是制约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在农村要大力发展“资源+农产品+再生资源”的绿色低碳发展模式。绿色低碳发展模式既是一种发展模式,同时也是一种环境污染治理模式。目前,农村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多为粗放混合收集,主要采取简单的填埋、露天堆放等方式,这种模式不利于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实际上,垃圾是放错了位置的资源,如果放对了位置,回收利用得当,将会进一步缓解资源压力,增加社会财富。欧美发达国家在进行垃圾处理时,无不是将垃圾的分类回收再利用作为首要方式。然而,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需要成熟且先进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处理技术,以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产业和广大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各个主体积极参与,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树立正确的生态环境保护观、绿色低碳消费观,共同去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

5 结语

当前,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例如,农村居民环境保护意识差、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环境执法监管部门监督缺失、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等。笔者在分析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调研数据的基础上,探讨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存在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建议。由于农村地区涉及面积广,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对于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诉求也各不相同,在具体实践中表现各异,因此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主导作用和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针对农村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各地应因地制宜地采取各具特色的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策略。在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问题时,还应当将整体实际与不同地区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对不同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将其经验在整个地区推广,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得到有效治理,最终实现建设美丽乡村的目标。

猜你喜欢

农村居民环境保护垃圾
环境保护
住在养老院,他们过得好吗?——陕西农村居民养老情况调查
环境保护中水污染治理措施探讨
垃圾去哪了
那一双“分拣垃圾”的手
促进农村居民心理健康与实现精准扶贫
倒垃圾
基于环境保护的城市污水处理
国内外环境保护的经验、做法以及给我国的启示
做强农村居民的健康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