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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环节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查验问题分析

2019-02-22侯佩兴王长松王健鹏

中国动物检疫 2019年2期
关键词:胴体粘贴印章

侯佩兴,王长松,王健鹏,李 钦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上海 200335)

动物(肉类)产品作为消费者餐桌上必不可少的食品,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对于实现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工程,意义重大。然而,随着社会分工及现代物流的发展,动物产品调运愈加频繁,强化这一过程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实施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的查验就是实现全过程追溯监管的主要措施。

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8个动物及其产品入沪通道,并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入沪动物及其产品开展监督检查。在日常检查中,经常发现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存在样式不统一、缺失、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对运输环节动物产品监督检查、溯源等工作造成了较大困难。因此,进一步完善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的规范使用,保证产品质量痕迹可视化,实现全程可追溯监管,对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更为重要。

1 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概况

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时加施,承载动物卫生监督检疫结果的载体,是实施全程追溯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主要包括检疫验讫印章及检疫粘贴标志两类。

1.1 检疫验讫印章

检疫验讫印章是用在带皮肉上的检疫标志。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以下统一使用现名)于1997年统一设计、监制,一套3枚,包括“验讫”、“高温”、“销毁”。经检疫合格的动物胴体,加盖“验讫”印章。“验讫”印章采用滚筒式,印模为长方形,一般从胴体臀部滚到肩胛部位。滚动一周后在胴体上出现6行字迹,分别为省份、印章编码、肉检、验讫、年份、日期(图1)。

图1 检疫滚筒印章式样

1.2 检疫粘贴标志

经检疫合格的分割、包装动物产品,应在包装袋(箱)上粘贴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粘贴标志分为外粘贴标志(大标签)和内粘贴标志(小标签),呈椭圆形,上沿文字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下沿印制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中间插入动物卫生监督标志图案,喷码各省简写字开头后加6位行政区域代码(图2)。大标签用于最大包装袋(箱),小标签用于最小包装袋(箱)。

图2 大小检疫粘贴标志式样

2 存在问题

2.1 同种动物产品(胴体)检疫验讫印章使用不统一

20世纪90年代,农业部对检疫验讫印章使用作了规定,要求其主要应用于白条猪,多为滚筒式(检疫合格),并一直沿用至今,但文件对印章的样式、材质、规格及使用说明等内容未加以明确,导致当前各省(市)间同种动物产品检疫印章形式存在差异,印章内容也有所不同:一是部分省(市)对印章内容(见1.1所述)进行了更改,添加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屠宰企业名称等信息;二是各省(市)农业主管部门选用的印油(主要由染色剂和溶剂组成)品种不一,染色剂多使用甲基紫、紫药水、品红、复红、食品红等,溶剂多使用水、酒精、甘油等,由于配方和浓度的不同,从而导致颜色、深浅度不一,且各类不同配方印油的可食用性、滚筒涂刷中的污染隐患仍有待进一步考量[1-2];三是部分省(市)尝试采用新型的印章形式,如针刺式验讫印章、激光灼刻检疫印章(式样有圆形印章、方形印章);四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相互摩擦,经常发现检疫印章模糊不清的问题。

2.2 不同种类动物产品(胴体)检疫验讫印章(标志)差异大

由于动物产品种类众多,不同动物产品屠宰加工方式不同,性状也各有差异,在检疫验讫印章使用过程中,发现部分动物产品(胴体)并不适用检疫验讫印章,如白条禽、牛羊胴体(去皮)等。因此,各省(市)在上述相关动物胴体上加施验讫标志的差异很大,部分省(市)采用对胴体简易包装后粘贴检疫粘贴标志的形式;部分省(市)尝试采用新型检疫验讫标志代替检疫印章,如对白条禽加施检疫脚环(图3),对牛羊胴体、二分体、四分体加施塑料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图4)。在农业农村部无明确规定、操作细则的情况下,各省(市)的不同做法对动物产品的全过程追溯、标志真伪的辨别造成了一定困难。

2.3 检疫粘贴标志使用不规范

图3 白条禽检疫脚环标识式样

图4 牛羊胴体塑料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式样

2010年,农业农村部对分割、包装动物产品检疫粘贴标志使用做了统一规定,但缺少具体的使用规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由于包装动物产品规格众多、包装形式各异,检疫粘贴标志使用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是部分动物产品分割后不包装或者简装(如周转筐)运输,经常出现无检疫粘贴标志、大小检疫粘贴标志混用等问题;二是动物产品冷冻(藏)后,经常发生检疫粘贴标志脱落的情况;三是现行的检疫粘贴标志,仍然缺少有效的追溯手段,目前有个别省份试点了新型检疫粘贴标志,在农业农村部统一式样基础上,添加二维码,增加可追溯性。

3 思考建议

3.1 加强政策保障体系建设,规范检疫验讫标志管理使用

《动物防疫法》规定,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但至今尚未出台,同时也缺少相应的使用规范。目前各省(市)主要根据2010年农业农村部下发的动物检疫标志样式及说明操作执行,但文件内容不够细致、具体,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导致检疫标志管理使用极为不规范,不符合新时代国家管理精细化的要求,有损于政府行业管理的形象和权威。建议国家主管部门制订相关管理规范、使用标准,规范检疫验讫标志的管理使用:一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检疫验讫标志管理办法,严格领用、发放程序,规范使用、严格管理;二是制订详细的使用标准,统一加施形式和式样,针对不同种类、不同加工(包装)方式的动物产品,分类细化检疫验讫标志的设计、使用,确保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三是出台、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如动物产品包装规定,为检疫验讫标志实施提供基础保障。

3.2 创新形式,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优化管理内容

从应用现状来看,在检疫环节通过滚筒涂刷检疫印章、包装粘贴检疫标志等技术手段已较为落后,已无法满足当今形势下监管需求。基于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肉类产品监管也应不断创新,建议应用现代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检疫验讫标志的使用性及安全性,如检疫印章用激光灼刻代替老旧的滚筒式,检疫粘贴标志采用耐低温、防水、防油、安全无害的新型印刷材料或采取直接印刷的方式逐步取代纸质检疫粘贴标志等。

目前,已有部分屠宰企业通过应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对未包装动物产品的信息标识(图5),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可以通过移动设备扫描信息标识二维码,及时掌握产品相关情况,极大方便了产品追溯。因此,建议国家主管部门深入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动物产品监管领域的应用,利用二维码、电子芯片等新型载体,将检疫信息与检疫验讫标志有效关联,实现快速查询、高效监管、追溯管理。

图5 部分屠宰企业白条禽(未包装)二维码标识及标识信息

3.3 加强执法监管与会商机制建设,依法严惩违法行为

在当前尚无法完全统一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的情况,为保障检疫验讫标志发挥实效,建议加强相关监管部门间的协作,建立会商沟通机制,强化监督执法,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一是加强各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间的协作,及时通报各省(市)动物检疫验讫标志使用情况,确保各省(市)施行的不同检疫验讫标志在全国范围内均得到认可;二是加强与后端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互通各自领域动物产品相关监管情况,确保产品溯源工作的信息畅通;三是各相关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严格查处伪造或变造检疫验讫标志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保护守法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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