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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时代德法共治视域下的诚信体系构建

2019-02-21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诚信道德法律

张 颖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早在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决定;2016年12月,在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会上,习总书记又对此作了精辟阐述:“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诚信”作为我国几千年来的优秀传统美德,在德法共治视域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全社会厚植诚信之风,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有力践行。

一、中国古代的诚信传统及其社会成因

就诚信文化的缘起而言,自然离不开孕育几千年中华文明的土地。由土地形态而形成的小农经济模式,是优秀中华传统文化的本源,而由男耕女织的社会模式衍生出的熟人社会、私塾学堂教育、以及融汇经义的律令文化,都为传统的诚信文化奠定了不可动摇的根基。在新时代德法合治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这一内在规律并与时俱进、完善创新。

(一)“小农经济”的社会形态

传统社会是农业社会,其具有两大特点:第一,农业社会以小农经济为主,小农经济的封闭性决定了社会中的人往往不走出他的生活圈,交友范围局限于宗族间的亲朋好友,你来我往,互通有无。第二,农业社会的生活节奏缓慢。“春种,夏耕,秋收,冬藏”,是一年的节奏。这样的节奏周而复始,循环往复,自给自足。即使遇上饥荒年,家家户户也可以互帮互助,渡过难关。共同的劳动必然会产生守约、 守信的概念和要求。[1]因此,在小农经济下,生活是富足的,纯朴的。正如《礼记·运礼》中所言:“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在这种追求“大同社会”的思想主导下,人与人的心思是纯净的,自然不存在竞争,也没有互相欺骗来获取己方利益的必要。

(二)“言传身教”的教育氛围

传统社会能形成优秀的诚信文化,离不开古人对文化教育的重视。而从古至今,“言传身教”都是对老师和家长的最高要求。古人认为诚信是每个人由内而外的素质,应当做到表里如一。《宋史》中载有一文,是讲述北宋著名大臣陈省华(939年—1006年)的。他进士出身,四川阆中人,爱马。他曾买一匹烈马,却始终无法驯服,小儿子陈尧咨便将马卖出。陈省华大怒,批评陈尧咨不该将烈马嫁祸于他人,于是命令他赶紧把马赎回。他的大儿子陈尧叟是端拱二年(989年)状元、次子陈尧佐进士出身、三子陈尧咨是咸平三年(1000年)状元,父子四人皆进士,故称“一门四进士”。所以,一个人的父母是否诚信,很大程度上能够影响其子的道德态度是否端正。

师长“身教”为后世所称道,如影随形的“言传”之音亦经久不衰。《论语·学而》篇中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此句是对年少之人、为人子者、为学生者提出的要求:在家要孝顺父母,在外要尊重师长,谨言慎行,诚实可信。《弟子规》中“守孝悌、次谨信”也同样强调诚信是为人之根本。即便是在现代社会,这些传世经典仍有极强的借鉴意义,优秀传统文化仍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三)“礼法合一”的法律传统

我国古代是礼法合一的社会,当时的法律规范用来维护作为基本道德范畴的诚信思想。在商鞅变法初期,为推动改革的顺利实行,“徙木为信”于城门之外,即便是严苛的“商君之法 ”仍需要靠诚信来维持。且不论刑罚本身宽严如何,想要在当时的社会体制下鼓动百姓离开他们早已熟悉的“舒适区”,树立诚信取得老百姓和统治阶级的信任当然是不二之举。

古代的民事纠纷多以债务为主,而债务纠纷多半由不守诚信引起,历代为诚信文化教育出的司法官员对于这类债务纠纷都秉持着严惩不贷的态度:既要判令债务人“各令备偿”,如数偿还债务;还要处以刑罚,如“五刑”;后又采用“双罚制”,如《唐律疏议·杂律》中就有“诸负债违契不偿”的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即拖欠债务不按契约约定偿还的当事人,按所欠数量的多少、拖欠时间的长短处刑,欠得越多,拖得越久,处罚就越重。由此可见,当诚信问题辅以刑罚,人们便不敢不守诚信,从而使诚信思想在传统社会得到维护。

二、当代社会诚信危机的表现与根源

几千年诚信文化熏陶下的中华民族何以陷入诚信危机?随着社会形态的转型,资本经济的扩大,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于诚信缺失的现象怕早已司空见惯。控诉“传销”“诈骗”“裸贷”等声音不绝于耳,对于一个古老的文明大国而言,这正是在新时期遇到的新的挑战。我们只有敢于直面背后的真相,才能不断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于百变之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诚信危机的现实表现

“谁还相信谁?”[2]当今社会,诚信缺失问题格外突出,近几年互联网发展壮大,商品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等行为屡见不鲜;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的方法花样百出;网购风险随着交易数量的膨胀而逐渐增大、电商制假售假、劳动者求职简历文凭造假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都显而易见地表明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伴随而来的是诚信危机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尽管针对各种诚信缺失事件,偶有相关政策的出台,但从目前诚信缺失的情况看来,诚信缺失更需要国家借用法律手段进行大范围、强有力的干预与控制。

(二)诚信危机的产生根源

传统社会诚信精神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结构、文化教育和法律调整这三大方面。但是社会变迁使这三个因素的内涵发生了某些改变,导致了如今诚信思想的薄弱,从而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诚信危机。

1.社会结构的变迁

在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型中,社会结构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变——由熟人社会转型成为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形成离不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的功能也逐步完善,这导致了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封闭的聚落式的生活圈被打破,陌生人社会突破了完好的宗族界限,彼此不再熟悉。这样的身份关系替代了用道德维系的人伦关系,彼此之间有限的种种活动也就变得无拘无束。市民社会下,如何获取最大利益成为人们所思考、追求的。利益带来竞争,人们的内心复杂多变,不再纯净,对于诚信便也没有了遵守的需要。

2.文化教育的转变

古人的文化教育是十分重视诚信的,诚信甚至作为重要的教育内容而存在,但现今的教育并非如此。目前,学校教育没有将诚信等优秀的道德文化传统的学习作为必修课。课本中虽也常编“诚信”之文,却收效甚微。其原因无非两点,言传与身教两方面发生了变化。

在言传方面,传统道德教育要求先己后人,推己及人;现在道德教育要先人后己,舍小利为大利。在身教方面,现今的社会常常随意许诺,却很少兑现。为了小利而忽视对于诚信的遵守,是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人人不为、无人欲为的局面便悄然成形。

3.法律调整的转型

在我国古代,刑事法律规范被附加于诚信之上,不守诚信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如今,诚信的内容主要体现于民法原则当中,并不能作为断案的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帝王条款而存在,体现在对于民事活动主体主观道德要求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两方面,而这样的原则对于要求当事人遵守诚信的震慑力是远远不足的。

三、德法共治视域下的诚信体系构建路径

古有唐太宗“纵囚归狱”佳话永传,今有新时代“离监探亲”破冰重启。德法共治视域下的诚信体系构建,离不开传统诚信文化的支撑,正是因为有传统的诚信理念,才催生出当今时代大批人对诚信缺失现状的呐喊。虽然人们的认知水平发生变化,但诚信的基本概念仍然是为人“诚”而有“信”,不论是“护法”还是“重德”亦或是“为人”,皆是如此。

(一)以法护德:用法律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

“人治社会或礼治社会的诚信是不稳定的、有限的,而法治社会因能提供普遍公正实施的法律,就可以给不相关的陌生人提供互相合作和解决争端的基础,从而可以大规模地扩大信任半径。”[3]在许多民事行为当中,其行为性质到底是触犯了刑法还是民法,难以界定。尤其是在债务纠纷领域,有些涉及诚实信用原则问题经济债务的行为性质复杂难辨,比如,不当得利之债设立的目的是矫正欠缺法律关系的财产转移与保护财产的归属,对于不当得利之受领则区分为善意受领和恶意受领两种方式。其中,在恶意受领的层面上,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返还责任,即若受领人在受领时知道或后知其所得利益无合法依据,但仍保持其利益,这时其从恶意开始之时所拥有的利益,不问请求返还是否尚存,均应返还。这种加重返还责任的责任形式虽然能够使得恶意受领人之恶意目的不能实现,但更多的体现为一种事后的救济,事前的约束力并不明显。况且社会生活中债务纠纷多发,诚实信用原则仅仅在其被法官诉诸时才能发挥其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实际震慑力是微乎其微的。

2012年2月25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纳入刑法体系中。《刑法》第113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表明,我国对酒驾行为的规范由行政调整领域扩展到了刑事调整领域。现今诚信缺失已经引发种种重大社会问题,诚信危机必须化解。诚信缺失的行为会伤害到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在民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较为彻底地、强硬地铲除缺乏诚信的毒瘤时,有必要诉诸最后一道防线——刑法来保障社会秩序的完好。因此,对于诚信问题,可参考酒驾入刑的立法模式,借鉴酒驾入刑的立法方法,参考酒驾入刑的基本思路。对于商业活动中缺乏诚信的行为予以定性化、定量化的认定标准,通过认定标准等级划分,对于不同程度的诚信缺失行为分别处罚。

(二)以德助法:用道德教育涵养全民遵守法律

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之一,督促每一个个体不欺、不伪、为实、为信,远离自欺欺人、弄虚作假与表里不一的不善之行。这样的自我约束,不仅来自于个人内心对善的追求与崇敬,更源自于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道德传统对内心形成的厚重的责任感。诚实守信反映的是社会的普遍利益,其行为能够促进大多数人的幸福,最合乎他人和社会的共同利益。[4]

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生生不息,运用道德教化将全民“被动守法”逐渐转变成“主动守法”。中华传统美德源远流长,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我国古代一以贯之的传统,不但在过去得以适用,在今天同样也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尤其是在德法共治中,体现着重要的作用,将其中的一些内容引入到今天的法律制度中,能使法律变得更加符合中国人的情理人心。以孝道为例,现代法律只调整物质层面的孝道,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调整精神层面的孝道,至于老人是否幸福,子女是否顶撞父母,法律是不管的,显得有些冷漠。而传统的孝道,既包括物质层面,又包括精神层面,如果将精神层面的孝道引到法律中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必将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的社会风气。2013年开始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子女要常回家看看。这就是将精神层面的孝道进行法律化,是法治建设在继承传统美德的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三)德法共治:道德与法律协同发力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并不意味着法律的强制性有所减弱。[5]文化传统需要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支撑,同样,法律的实施也需要道德的教化。我国古代的诚信内涵中,诚信的法律保障方法是应当被参考借鉴的。我国的市民社会虽与其他国家有共通之处,但其市民社会下的文化是我国所独有的。基于这种文化传统的独特性,我国对于民事行为中缺乏诚信行为的处罚就不能单纯地学习西方,而应立足于我国实践,吸收借鉴国外精华,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独特的立法思路。也就是说,社会结构的变迁、文化教育的转变所带来的是社会表现形式的改变,其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却依然存在,这样隐涵的文化传统需要与其相适应的法律保障的支撑。

现代诚信存在三个层次: 首先是诚实、真实、真诚;其次是守信、履约;最后是相信、信任。[6]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背景下探析诚信体系的构建,不仅是历史的进步,更是法治文化的进步,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充分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营养,从而将之运用到法治建设中,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深刻要求,也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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