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与创新:新的社会阶层崛起与社会治理变革
2019-02-21李淑妍
郭 蕊,李淑妍
(1.沈阳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2.沈阳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着改革开放40年来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和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并带动着社会结构的变革。以户籍、工作单位性质、地域等为依据的社会阶层划分已发生改变,分布在“体制外”的高知识、高技能、高流动性的群体在改革开放之后展现出巨大活力,分布行业逐渐广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对社会的贡献也越来越大,引起的关注也越来越多,成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并逐渐形成一个新的社会阶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发挥他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这为做好新的社会阶层工作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新要求。社会治理背景下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问题是统战理论研究及基层社会治理研究中的交叉领域,是“大统战”格局下的社会治理问题。所以,从社会治理领域关注这一问题,并将它放在更广阔的基层社会治理及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将具有更加基础性的研究意义。
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阶层变革的反映,新的社会阶层的崛起改变了传统社会治理下的封闭结构,以更加开放与包容的治理理念融合进新的社会阶层,发挥他们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并且根据新的社会阶层特点,提高社会治理的有效性,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和途径。这反映了社会治理背景下的新社会阶层人士工作涉及治理现代化的包容性、有效性、创新性三个基本问题:包容性是治理现代化的体现,有效性则是检验治理现代化的标准,创新性是治理现代化发展的不竭动力,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这也是本文展开研究的三个基本维度。以这三个维度搭建分析框架,分析对传统社会治理形成的挑战及应对之策,就是将这种治理思路置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话语体系和逻辑框架下进行思考和定位,如何把这些分散的先进力量有效整合起来,发挥他们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地区发展中的重大作用,为服务地方发展凝聚合力做出贡献,这是目前应着力回答和在实践中践行的问题,也是本文的研究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概念界定与群体特征
(一)概念界定
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界定最初可以溯及党和国家关于“非公有制人士”的界定中,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与他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清晰界定过程也是将非公有制人士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逐渐区别分类的过程。
首次提出“新的社会阶层”概念是2001年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他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新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他们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做出了贡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6年,胡锦涛在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新的社会阶层主要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组成,新的社会阶层工作是统一战线工作的新着力点。同年,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提出: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产生的,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等6个方面的人员。在这一界定中,新的社会阶层中包含了私营企业、个体户等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二者尚没有做清晰的区分,但已提出“新的社会阶层是统一战线工作新的着力点,广泛团结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是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需要,是巩固和发展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需要,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需要。”由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群体构成、职业特征、作用发挥等方面的区别,自2013年起,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成为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并列提出的群体。在2015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沿用了这种分类方式,并将民营企业家等12类群体列为新的社会阶层,而将曾经界定中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归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从上述概念界定演进梳理中可以看出党和国家对社会阶层划分的逐渐加深及对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社会治理规律认知的日趋科学化。基于此,本文采纳中央统战部八局课题组的概念界定,所谓新的社会阶层是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出现的一些新社会群体,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等。”[1]在此概念中明确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属于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新兴业态以及新的社会群体,主要包括4类群体。
(二)群体特征
第一,独立性强。市场经济是新社会阶层产生的制度土壤,没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就没有新社会阶层的产生,没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也就没有新社会阶层的壮大发展,新的社会阶层是改革开放的最大受益群体之一。从群体来看,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有较好的教育背景和专业技术能力,其中很多人是行业精英或业界领袖,具有较高的经济收入水平、消费能力和较灵活的财产支配权。据一项对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新社会阶层的调查发现,“新社会阶层的年均收入是社会平均水平的2.21倍,而新社会阶层的家庭年均收入接近社会平均水平的2倍;新社会阶层的住房产权状况、住房面积以及居住小区类型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新社会阶层的年均家庭总支出是社会平均水平1.71倍”[2],这也决定他们愿意独立于体制,从事创新性、开拓性的工作,并具有较为活跃的思想和多样化的观点。
第二,流动性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制”解体,社会成员在不同组织间的流动性增强,特别是那些具有受教育程度高、创新意识及创新能力强、竞争意识强的新社会阶层人士,他们是较早脱离“体制”的一群人。出生于改革开放之后的“90后”根本没有经历过“单位制”的集体化过程;作为互联网和市场经济的“原著民”,他们是新社会阶层的主要构成者,他们对于职业选择、职业生涯、职业追求有着不同于父辈的轨迹,对群体的依附性弱,凭借着自身拥有的知识及技术专长往往频繁“跳槽”,组织间、行业间、地区间的流动性强。
第三,组织化程度低。虽然新的社会阶层规模庞大,但由于独立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决定了他们分布于体制外的“原子化”存在状态,表现在分散程度高、分布行业广,在许多“体制外”部分中都有新社会阶层人士存在,并长久以来一直游离于“组织”之外,不同于非公有制人士大多在工商联的组织之下开展活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没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没有专门的制度供给,没有必要的组织关联,组织化程度低。
三、新的社会阶层兴起对社会治理形成的挑战
纵观改革开放40年的成就,可以基本绘制出一个由上至下放权让利、不断还权于民的发展轨迹。这条轨迹形成过程也是为新的社会阶层提供不断发挥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过程,与此同时,新社会阶层在秩序与活力之间不断寻找着社会治理的平衡与张力,在此背景下既要保持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力,还要不断强化社会整体运行的秩序,这就对治国理政提出了新挑战。
(一)对社会治理包容性形成挑战
新的社会阶层形成过程就是中国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和深化的过程,是资源配置方式不断调整背景下形成的,“这些新的经济力量的发育,其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原有的单一经济中增添了新的成分,更重要的是,它造就了经济领域中心的社会行动者。……其实质是社会结构的变动”[3]。社会结构变动的典型特征在于社会分层日益多样,原有的“整体性”社会结构被“碎片化”的多元群体所替代,以拥有知识、技能和创新思想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正在悄然影响着整个社会,他们具有的独立性、自主性是市场经济红利的重要体现,是社会治理包容性增强的反映。包容性主要指治理格局由封闭向开放转变过程中,随着多元主体不断分化形成,对原有体系形成扩充,新的主体不断融入或被整合到原群体的一种状态。现行社会治理中的包容性不足主要体现传统社会治理给予“体制内”群体更多的政治参与途径,而对“体制外”的新社会阶层则提供途径较少,无法满足新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参与的诉求,特别还面临着一些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素质与参政议政能力不足、政治参与动机多元化、功利性强等问题,这些都对社会治理包容性提出挑战,也是新时期统战工作面临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二)对社会治理有效性形成挑战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以来,发挥市场力量促进经济发展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新的社会阶层兴起带动了市场经济的制度性安排与变革,所有成绩的取得都离不开政策的制度性安排,也正是因为这些制度性安排彰显了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下治理有效性的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的有效性是对社会问题的回应,更是对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路径的系统化设计与践行,通过制度安排确保具有高流动性的新社会阶层人士能够有自主选择、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制度环境和制度保障。但同时也应看到社会治理中仍然存在着有效性供给不足的问题,如针对自主经营、创业发展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缺少必要的政策引导,在创建公开、透明、公平的营商环境方面,在为他们提供基本的、有针对性的公共服务方面等还存在着空白或是不足,影响了他们对社会治理有效性的感知与认同。
(三)对社会治理创新性形成挑战
传统的社会治理往往通过对“单位”“街道”的组织化管理实现社会治理目标,“全权是单位的本质特征”[4]。组织化管理的显著特征是成员流动性弱、归属性强,通过对组织整体的管理就可以达到对社会成员管理的目的,管理手段和方法也较为单一,行政控制和政治动员是其主要方式,组织能够通过控制核心资源(如职称、住房等)达到对组织成员的管理。然而,在多维二元社会结构与传统的社会治理体制之间产生了明显张力的情况下,社会治理中出现了一些结构性的问题,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组织化程度低就是其典型反映,表现在“单位”的组织力下降,对改革开放40年发展成就的获得感需求日益强烈等。“在多维二元社会结构下,传统的社会治理体制存在明显的局限,不能实现对新社会阶层等一些体制外、党外社会群体的有效整合,这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5]所以社会治理亟待创新。社会治理的创新性主要是指在社会结构和社会阶层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社会治理理念、方式进行的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变革性创举,充分重视体制外的统战力量和统战效用。统战工作的直接对象是对体制外而言的[6],体制外力量的作用增强是引发传统社会治理模式需要创新的重要原因,是统战工作的新领域和新的增长点。引领这一群体在新时代发展中的作用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很难基于原有体制进行整合,必须重新审视新的条件下社会治理问题,必须从更广阔的视野和更新的理念着眼,跳出固有藩篱,不囿于发展惯性的束缚,创新社会治理理念与方式。
四、新的社会阶层崛起背景下社会治理创新的路径
新的社会阶层崛起对社会治理带来挑战,但同时也蕴含着发展的契机。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新的社会阶层承接了许多从传统社会治理下政府“转移”出的经济、社会职能,充分调动新的社会阶层投身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培育新的社会阶层力量的发展壮大,促进他们服务地方发展的信心和决心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动力,也是构建新型社会治理结构的应有之义。具体而言,引导新的社会阶层发展并以此带动社会治理创新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扩大有序政治参与,增强社会治理的包容性
增强社会治理的包容性就是要对一元化的社会治理方式进行变革,给予新的社会阶层以充分的尊重及自主权,保障权益,尊重诉求,拓宽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充分发挥他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合力。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涵盖行业广,来源差异大,政治诉求有所差别,在行业政策支持、社会保障支持、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支持等方面的诉求可能会有所差异。所以,为了调动新社会基层人士的有序政治参与,需要对他们的需求有较为明确的把握,要首先看到这些差异并创新工作思路与方法,实行差别化、个性化的政策适用方式,通过联谊、商谈、民主协商等方式提升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对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并为他们提供政治表达的途径和通道,通过创设专门工作机制保障他们合理权益获得尊重。此外,关注并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不仅会调动他们的政治积极性,更会激发他们在社会发展中的存在感、获得感和归属感,增强对政治体系的认同,提升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
(二)强化政府的“元治理”角色,增强社会治理有效性
与西方多元治理话语体系不同,我们国家的社会治理格局强调党委、政府、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并且在多元治理中要强化政府作为“元治理”角色的引导作用,为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供充分、合理、科学的制度与政策供给。恰如亨廷顿所言,“没有强有力的国家作为现代化进程的保障,社会就只能陷入高度无政府状态……没有强有力的政治制度,社会就会无力界定和实现其共同利益”[7]。所以,当前的社会治理创新应以“创设制度性成果、发展制度性规范、更新制度性功能”为核心,建构起新的规范体系,突出政府在治理中的枢纽作用。政府着力在创建公平、公正、开放、便捷、高效的制度与政策环境上下功夫,通过制度约束形成广泛的制度认同,有利于制度的执行和遵守,从而使社会治理成为一个持续性、创新性的过程。鉴于此,相关部门要关注政策对于已然形成差别化、多层级、多层次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关注,从他们的群体利益诉求入手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注重对他们思想观念的引导,通过举办定期磋商会、见面会等方式化解意见分歧、求同存异,并设立专门的意见通道及时反馈他们的意见诉求,形成既具有差异化又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有效治理供给。
(三)促进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再组织化”,增强社会治理的创新性
发挥新的社会阶层在创新发展方面的潜力和优势,保障他们充分利用创新推动经济发展水平进步的权利和利益成为国家层面的战略问题与基本政策导向。这就需要在政策引导、制度创新上发力,如打破“体制内外”的流通壁垒和进出通道,消除社会保障上的差别对待,注重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和提供精确度,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创新的方式推动“最多跑一次”的实现,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方针指引下,致力于打造的营商环境建设等。特别是通过“再组织化”的形式团结起新的社会阶层群体,充分释放他们身上的正能量和积极意义。鼓励新的社会阶层参与地方经济发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存在感”和“获得感”,既尊重他们的利益,更要保障他们的合理权益。所谓新社会阶层的再组织化“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将处于非组织化状态中的新社会阶层重新组织、整合起来,以更好地发挥这一群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力军的作用”[8]。
五、结语
帕特南曾言:“社会治理创新实质是一种‘建构社会秩序’的努力”[5]。改革开放40年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新的社会阶层崛起是改革开放40年中国经济社会格局变迁的产物,这个由市场化不断推进而形成的新的社会力量在经济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的当下其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越来越重大。实践证明,新的社会阶层不仅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着力量,也不断为新时代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新范本与新思路和新挑战,使社会治理创新成为较长时间内地方政府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任务,是需要不断探索构建的复杂体系。
以更开放、更前瞻的包容态度对待新兴阶层,通过多重政策调整,不断整合多元主体利益诉求,通过建立适应时代发展的治理体系,充分调动新的社会阶层的积极性,提升新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的专业管理能力和专业服务水平,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提供“出真招、重实效”的政策与服务,既保证新兴阶层的社会活动度和贡献度,发挥他们投身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推动作用的热情,又通过政策调节促进新兴阶层的“再组织化”程度,增强他们对服务地方发展认同感、归属感和使命感,确保社会治理处于有序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