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家庭农场发展现状及对策
2019-02-21王葛娣
王葛娣
(淮安市淮安区淮城街道办事处农经站,江苏 淮安 223200)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在其他国家已有较长时间的发展,并拥有了较为成熟的经营及组织模式,专业化程度较高。家庭农场这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有利于更合理地分配土地资源,使农民在种植生产方面具有更足的动力,从而更加全面地激发农业生产潜力。同时,家庭农场具有较为突出的经营性,其以企业管理模式为主展开成本核算等经营活动。因为家庭农场的相应生产过程具有高度的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特点,所以其在农业市场上具有相当的竞争力。
1 新农村建设概述
2019年,我国正式推出关于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全面规划,其中涵盖了农村环境等相关规划,同时为农村众多方面的建设给予了相应补贴,目的就是让我国特色农业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从而加速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全面发展[1]。
2 家庭农场发展特色及现状
2.1 整合并应用农业高新科技,节约生产成本
家庭农场不仅应用了先进的农业技术及农机,而且推动了农业高新技术的发展,从而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使农业生产过程越来越机械化,农机行业也获益甚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众多农村劳动力就业难的局势,而且剩余劳动力可以从事其他工作。
另外,家庭农场能获得一部分政府提供的扶持资金来提升自身生产能力,从而增加经济效益与示范效应,同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也有所提升。家庭农场强调效益最大化,其表现出的农业盈利特征弥补了小农经济展现出来的不足,使得农产品具有高度的商品化特征,最终能供给社会数量庞大、种类多样的农产品。
2.2 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商品化进程加快
家庭农场的农产品生产过程严格按照有机农产品标准加以执行,采用安全农资,因此得到的农产品不但具有有机特征,并且十分环保,所以销路宽广,从而可以取得十分良好的经济效益[2]。与此同时,家庭农场在农业产品的质量方面有更高标准的要求,政府监管力度较大。因此,家庭农场的发展有效推动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进程。
2.3 闲置土地效益得以发挥,土地利用率提高
家庭农场最大限度地利用空余的土地,以获得更多的收益。这类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出现,让那些拥有空闲土地但劳动力较少的农户,可以把土地承包给那些种植大户或者农业经营能手,以增大自身农产品的生产规模,从而实现家庭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充分运用自身具有的各方面优势进行一系列标准且颇具规模的经营及种植活动,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农村劳动力流失问题。这种新型生产方式不仅充分利用了农村空闲土地,有效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而且推动了农业生产过程越来越机械化,从而让农村现有的劳动力被更好地分配利用。
3 家庭农场建设存在的问题
3.1 扶持政策不成熟,农田基础设施不完善
当前,对于我国家庭农场来说,还没有一套相对成熟、完善的政府扶持政策,尤其体现在资金方面。许多农场主反映在家庭农场经营过程中,对于资金、信息的政策扶持需求最为迫切,其遭遇了资金贷款、市场销售信息匮乏的困难。此外,现有扶持政策尚不成熟,许多地方政府鼓励农场主参与“示范家庭农场”的评比,然而在提交材料后仅给予名义上的奖励,未得到任何实惠;农场主在向金融部门申请政策性贷款时遭到拒绝。资金匮乏导致农场主无力更新农业生产设备及改善设施,由此造成了农田基础设施不完善等。
3.2 土地流转不规范,租地规模发展不稳定
家庭农场建设涉及土地流转问题,然而目前我国的土地流转过程存在不规范现象。一方面,部分流转合同呈现出不规范的问题,极少有农场主签订书面合同,而多以口头协议为主。而签订的书面合同也未明确责、权的关系,极易引起纠纷。此外,许多村组织未经农民同意,常以“村组”的名义直接与外来承包方对接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此过程中的法律手续却不完整。
同时,大多农民缺乏正确的土地管理意识,不愿长时间出租自己闲置的农地,且农村闲置土地呈现零碎分布的状态。这使得家庭农场在拥有较大面积的土地、实施规模化经营方面具有相应难度。
3.3 土地基础条件不佳,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举步维艰
农村土地的质量不尽相同,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对家庭农场的经营造成一定阻碍。而尽管目前许多农户有心经营家庭农场,然而其拥有的土地基础条件不佳。例如,家庭农场申报条件中规定: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应含种植业、畜禽业、水产业、林业和烟叶类型中的2种以上,并且每种类型达到相应规模的1/2以上;旅游、特色种植、休闲观光为一体的综合性农场,面积0.67 hm2以上,餐饮住宿设施齐全。而许多农村地区的土地不但不符合申报条件,且存在生态环境不佳的情况,因而阻碍了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的推进。
4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家庭农场发展对策
4.1 尝试推行注册登记制度,优化扶持政策
我国应研究且形成完善的注册登记制度,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相关工作得以良好进行,推出全面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同时,注重优化扶持政策。首先,在标准制定方面,每个地区在制定相应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时,不能刻板地按照全国统一标准来执行,应灵活考虑当地农业生产背景,将相应的农业经营规模放入一个合适的范围。其次,在产权规定及合同管理方面,政府应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相关工作,以保证农民土地财产权利明确化,这也是土地流转规范化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将土地流转合同等相关农业管理制度以及土地流转过程加以规范化,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流转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3]。再次,在资金扶持方面,政府要为家庭农场成立专门的发展资金,以此来表彰表现良好、具备示范性的家庭农场。并且要为此推出相应的合理考核标准,从而有效筛选出表现优良的家庭农场。最后,在资历考核方面,对于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家庭农场,政府应对其公示注销结果。并将家庭农场的各方面发展情况纳入乡镇考核的内容中。
4.2 优化土地流转管理机制,实施资格审查制度
应优化土地流转管理机制,保证土地流转程序的合理性,以保证家庭农场主可以有效开展一系列农业经营活动。同时,对流转农户进行相应的资格审查,避免不是农户身份的经营者以成立家庭农场的借口租赁较大范围的农地,从而避免其非法套取项目资金[4]。政府也应积极进行土地流转相关宣传工作,让农户对土地流转有正确的认识,培养“契约精神”。
4.3 积极引导土地规模经营,以人才建设带动家庭农场发展
政府应加强引导,促使农村闲置土地不断统一集中,由此实现土地经营的规模化发展。例如,加大家庭农场建设政策的扶持力度,完善农业产业布局,将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相关优良企业统一整合,家庭农场积极负责涉农建设项目。政策上为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提供全面支持。
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代表着今后农业发展的新方向,因此需要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型农民。要着重培养全面型人才,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各种需求。而人才培养费用则需由政府承担,使越来越多的农民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5 结语
建设家庭农场能有效促进土地资源得到良好分配,提高农户参与农业经营活动的积极性,有效推动农业集约化发展。家庭农场具有突出的经营性特征,一切经营活动的进行都应按照企业管理的标准,同时要迎合市场的相应需求,并且全面开发市场,最终使其拥有足够的竞争力。在这一系列完善政策的支持下,家庭农场会在优化农民生产生活方式方面带来较大的帮助,并逐渐成为推动农业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重要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