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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管理中“互联网+”行为的演化博弈

2019-02-21殷艺琼戚元勇史福海

乡村科技 2019年29期
关键词:利益农户互联网+

殷艺琼 戚元勇 周 娟 史福海

(北京市林业果树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93)

农业是我国实体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我国经济稳步发展的进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整体社会经济产业进入深入改革期时,农业需要实现现代化,借助各类新兴的技术促使产业内部的薄弱环节得到提升和改良。除了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还应当运用与此相关的大数据处理和分布储存等关联技术。实际应用中,仍需要结合具体的实践调整应用策略,使得这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更好的促进作用。

1 引入“农户+企业”概念

1.1 发展历史

“农户+企业”这一经营模式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已成型,而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信息技术使得这一经营模式得到了更好的发展。互联网技术使得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更加快速和便捷,也大大缩短了运营周期。我国农村地区大量的农业产业都采取了这一经营模式,且国家政府也对这一经营模式给予了大力支持,在财政和相关政策方面给予了相当大的有利条件[1]。这一经营模式能够使得企业借助自身的技术优势将先进的农业技术推广到农户中,提升整体的农业产业技术水平,并且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这样的经营模式有利于我国传统农业逐步迈向现代化高新技术农业,对我国农业的现代化转型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2 现状

这一经营模式在我国发展的几十年中,我国学者对其进行了相关研究,发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和农户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所以,之后的改革发展中,最重要的是加强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契约治理关系,使得双方在既定的合约上进行生产经营,以保证彼此的利益都达到最大化。此外,高新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也是这一经营模式中亟需提高的重要部分。在鼓励农户采用创新技术的同时,需要帮助农户降低新技术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风险。企业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发挥引导作用,需为其提供资金保障,确保新技术的普及和运用过程中有效控制出现的各类风险[2]。农业生产技术中需要的专业知识基础是目前农户面临的一项重大难题,因此在促进新技术推广扩散的过程中,需要注重农户间的知识共享,利用互联网信息共享技术促进知识在企业和个体之间转移。对于这一部分的课题研究,需要探究和验证农业技术推广中的路径发展,同时进一步探究农户知识行为的扩散效果。对于企业和农户之间的知识对接,需要有规范化的合同治理。在这一过程中,利益博弈需要有进一步的分析和探究,以便找到利益平衡中的关键点。

2 “互联网+”对接模型建构

2.1 利益共享

为使得农业生产技术知识在农户和企业之间得到良好流通,前提条件是两者已经在经济意义上形成了合作关系。在签订合约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为农户主动传输农业技术人员及农业科学技术,而农户在改变以往传统生产技术方式的基础上学习新的农业生产方式,意味着需要承担极大的市场风险。这些风险控制需要在企业与农户签订的合约中明显体现。在“互联网+”模式下开展的合作经营,核心条件之一是利用企业的庞大经济规模和优势帮助农户控制生产当中产生的各类风险,而在合作经营中需要相应建立双方共同分担风险的机制。共同承担风险的基础条件是双方利益共享,利益分配比例需要在合同签订前便进行双方的交流协定,利用远期交易的金融产品对利益进行长远划分。对市场价格的长期波动情况需要有提前的预知和相关保障条款的制定,以此对不可控风险给予一定的制度保障[3]。

2.2 个体差异

在掌握的农业生产知识的规模和数量上,双方存在明显差异。企业在高新技术层面具备农户难以企及的优势,而农户则在传统农业生产上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技能。在交流合作的过程中,双方需要明确自身的优势所在,通过技术知识互换完成经济效益的双向增长[4]。农户在从企业方面接收信息技术的同时,需要将其与自身的产业结构进行匹配和筛选,同时全方位评估新技术应用的预期收益,以此分析是否与企业开展长期合作并全方位应用农业新技术。在分析评估的过程中,双方能够正确评估自身的利益预期值,这对后期合同的拟定和签订有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3 提升措施

3.1 加强农户的专业知识素养

对于农业生产新技术的接受而言,农户需要了解相关的理论知识背景。因此,企业在进行技术推广前,需要先对与其合作的农户进行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新技术的信息宣传工作需要广泛渗透到基层农户之间,使得农户的整体职业信息素养得到全方位提升。新技术的运用过程中,企业需要为农户配置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实践过程中,每一个步骤都进行相关的培训指导,使得高新技术能够与农户自身拥有的实践经验紧密结合。政府方面需要加强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工作,使得农业生产人员能够尽可能地了解互联网信息技术,从而依靠这一技术条件获取更多现代化农业技术与专业技能。

3.2 解决农户资金困难问题

“互联网+”背景下的企业与农户联合经营模式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增长。因此,在农业生产规模扩张上,需要有更大的资金投入。小型农户很难依靠自身的经济实力完成整体产业的规模扩张,因此企业需要为农户保障足够的资金来源。在预先签订的合作协议中,企业可以为农户垫付生产资金。这一部分垫付资金可以从最终的农业收益款项中扣除。这一举措既可以降低农户在生产扩张中所承担的风险,又可以促使农户积极地参与到合作经营项目中来。此外,地方政府可以联合金融机构,通过成立农业专项资金的方式为小型农户提供贷款。这一类金融支持可以在农村基层更好地推广农业合作经营模式[5]。

3.3 加强农业技术的普及推广

为使新型农业技术在农户间得到更加广泛的扩散,企业应当同农户之间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使得企业的技术宣传获得实质的指导性效果。在技术指导过程中,需要配置相应的农业技术人员,在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为农户提供相应的技术解答。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信息交流平台,使得农户针对自身的技术疑问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相关的信息检索。此外,企业应当建立农业示范基地,使得个体农户能够更加直观地学习农业技术在实际应用中的成功经验[6]。

3.4 构建风险规避机制

农业市场价格波动是农户在生产实践过程中面临的一项主要风险因素。在与企业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果设定的市场价格比预期高,而企业与农户制定的协议收购价远低于市场价格,则企业会面临大量农户违约而带来的风险。为应对价格波动带来的经济损失,企业在合同制定中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规避机制。企业对相关农产品的零售价波动区间应当有准确的预测,制定较为合理的收购价,同时需要考虑到一旦产生价格波动,需要制定相应的补偿条款,以期货、期权等金融产品对价格波动造成的利益损失进行对冲,以此保证企业和农户的基本利润持平。另外,企业可以建立弹性的农产品收购价格,以保证企业收益和农户收益存在一个缓冲期,避免市场价格的巨大落差造成一方承受巨大的利益损失。

3.5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为避免合作过程中出现违约状况,政府方面需要制定面向企业和农户的双向违约监督和惩罚机制。这是强化双方合作纽带、保证双方利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在监督机制中,需要提高违约赔偿金及相关赔偿责任,以此对企业和农户形成法律上的制约。同时,需要加强企业和农户信用问题的舆论监督,使得双方能够自觉遵守契约条款。政府需要对农户的管理进行更加现代化的规范,使得农户能够由自然人转变为法人,在承担一定法律职责的情况下,对自身的履约行为构成强大的约束力,提高农户法律职责的同时,保证农户在与企业制定条款的过程中拥有对等的讨价实力。这一双向监督机制能够保证企业与农户在合作经营的过程中更好地履行自身的职责。

4 结语

在整个博弈演化过程中,农户和企业应当达到自身的利益平衡点,使得自身在利益的驱动下选择更加符合自身发展方式的应用策略。只有摆脱传统的管理模式,才能够使双方都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实现共赢。因此,农户和企业需要在现代化过程中加强合作交流,使得管理策略的选择更加有助于彼此在这一转变进程中收获更多效益。我国农业在迈入完全现代化的过程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积极掌握现代科学技术来完成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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