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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队”怀孕二胎遭辞退,女教师打赢生育自由权官司

2019-02-20孙守铸

妇女生活 2019年2期
关键词:张欣插队园长

孙守铸

单位要求女员工“排队怀孕”

2018年5月的一天早上,在济南一家集团公司下属幼儿园做教师的张欣,梳洗后准备上班。看到梳妆台上的日历,她猛然想起:一向准时的例假还没有来,会不会……

上班的路上,张欣到药店买了验孕试纸,到单位后去卫生间悄悄测了一下,果然怀孕了。回到办公室,她心烦意乱:“怎么办?这个孩子要不要?”

女儿已经5岁,张欣和丈夫也有生二胎的打算。要说怀孕适逢其时,为何她被怀孕的事情弄得愁云惨雾呢?这一切,还要从单位的一项特殊规定说起。

张欣供职的萌芽幼儿园隶属于山东一家大型集团公司,她2008年3月入职,当年9月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作为幼儿教师,张欣用爱和耐心对待每一个孩子,工作表现得到了单位和家长的认同。2014年9月,幼儿园与张欣再次签订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第29条规定:如违反幼儿园规定,双方合同自动解除。2016年9月,张欣与萌芽幼儿园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她一直在幼儿园工作。

萌芽幼儿园生源大都是集团公司员工的孩子,规模不小,教职工有数十人,除了几名后勤人员为男性,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都是清一色的女教师,其中近一半教师是年轻妈妈,其余的教师也陆续进入育龄期。教学上大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如果遇到教师生孩子休产假,教学工作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好在园领导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教学计划,幼儿园的教学工作才得以有序进行。

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放开,幼儿园有不少老师相继有了生二胎的计划。因为有不少老师年龄偏大,大家都想尽早生育,纷纷向学校提出生育申请。待育女教师陡然增加,给幼儿园领导带来了巨大压力:一旦出现扎堆生育现象,幼儿园基本教学秩序将难以维持。很多学生家长得知情况后,表示了极大的担忧,希望幼儿园尽早筹谋,以免到时候影响正常教学。为此,幼儿园领导将可能出现的困境向集团公司做了汇报。集团公司多次开会研究,希望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法。可是萌芽幼儿园是集团公司自主创办的幼儿园,全集团公司只有这一家,师资力量无法进行调配。无奈,集团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女教师一胎生育的前提下,最终出台了女教师生育二胎排队的规定。

2017年7月,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有关规定》。该规定涉及生育的内容有:幼儿园育龄职员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按照来园工作年限、年龄、结婚时间的总分排队(幼儿园公示),并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方可怀孕。两位教师怀孕间隔3个月,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排队怀孕?听到这种说法,很多女职工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怀孕生孩子完全是个人的隐私,怎么可以由着别人发号施令呢?此规定一出台,立即遭到了教师们的议论——“能不能按时怀孕,谁也不敢保证。轮到某位教师怀孕,如果这位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怀孕,跳过顺序后又怀孕了,难道就不让生下来?这个规定也太强人所难了!”

尽管大家牢骚满腹,毕竟找份工作不易,老师们对公司的制度最终还是表示服从。于是,计划生育二胎的教师纷纷向学校提出了申请。学校根据规章制度的要求,对每一位申請生育二胎的女教师进行考核打分排序,然后进行公示。

张欣也递交了生育申请。2017年8月11日公示的排名顺序中,她以综合考核36分排名第四。由于一些老师对考核打分排序的规定提出了异议,集团公司又多次研究生育二胎排队问题,对考核排队办法进行了修改,重新进行考核打分排序并公示。2018年3月12日,在重新排序公示中,张欣以74分排名下降到第七。张欣虽然心里不服,但也不敢当面顶撞领导,心想,自己也没有怀孕,接下来的日子多注意就是了,争取在轮到自己的时候再怀孕。然而,人算不如天算,张欣意外提前怀孕了。

提前生育与“饭碗”不可兼得

得知怀孕后,张欣几乎无心工作。下午下班回到家,看到老公徐军,她气不打一处来:“你个自私鬼,光顾着自己快活,也不为我考虑考虑,这下好了,我怀孕了!”

被妻子一通训斥,起初徐军还有些摸不着头脑,一听妻子怀孕了,他兴奋地说:“这是好事啊!咱不正打算要二胎吗?”看着老公兴奋的神情,张欣苦恼地对他说了幼儿园的规定。

“生育是每个人的权利,竟然还有排队怀孕这样的事情,真是太搞笑了。既然怀孕了,咱们就生下来,总不能因为没轮到咱就把孩子打掉吧?”徐军愤愤不平地说。“要孩子就会丢掉工作,凭你那点工资,能养活两个孩子吗?”张欣白了老公一眼,反问了他一句。

听了妻子的质问,徐军没敢应声。他在一家国企上班,这两年企业效益不佳,如果不是父母平时伸手帮一把,单是养一个孩子他都觉得吃力。假如妻子因为怀孕丢了工作,别说生二胎,一家人的生活都成问题。想到这里,徐军连反驳妻子的底气都没有了,只好讪笑道:“明天和你们领导好好商量一下,领导会理解的。”张欣叹了口气,说:“只能这样了。”

第二天一上班,张欣就来到园长办公室。女园长一向严厉,平时不苟言笑,老师们都怵她,张欣也不例外。看着园长严肃的表情,张欣嗫嚅道:“园长,我不小心怀孕了,想申请提前怀孕生育。”她话音刚落,园长便瞪大眼睛,冷冷地质问道:“你排名第七,现在怎么能怀孕呢?”“我是意外怀上的,我想把孩子生下来!”看到园长的态度,张欣豁出去了,有些权利是自己争取来的,不管怎么样,她一定要把自己的想法说出来。见张欣态度坚决,园长两手一摊,无奈地摇摇头,说:“女职工必须排队怀孕,否则按自动辞职处理,这是集团公司定的规矩。如果你坚持怀孕生育,我个人做不了主,只能如实向集团公司汇报了。”说完,园长让张欣等她与公司沟通后的意见。

一周后,园长打电话让张欣到她办公室一趟。这次见到张欣,园长还算客气,不过,她传达给张欣的却不是一个令人期待的结果。园长说,集团公司的领导对她提前怀孕的情况也感到棘手,多次开会研究。大多数人认为,既然公司出台了相应的制度,就得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如果这件事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到幼儿园的教学秩序。因此,公司对这件事不能妥协。园长传达完集团公司的意见,建议张欣回去考虑一下,然后给她个答复。

要工作还是要二胎?上级已经定调了,这个二选一的难题摆在了张欣面前。回到家,张欣把园长的意见说给老公听,徐军听罢也犯难了,最终决定征求父母的意见。徐军的父亲听说后,毫不犹豫地对徐军说:“咱老徐家本来就人丁不旺,再说头胎是个闺女,二胎要是个儿子岂不更好,就是丢了工作,也得把这个孩子生下来。工作丢了将来可以再找嘛!”怕儿子儿媳经济上有顾虑,徐军的母亲也在一旁说:“不怕,我和你爸一个月退休金加起来也不少,将来拿出一半来给你们养孩子。”

解除了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张欣放下了思想包袱。随后,她找到园长,表明想尽快生育的想法。园长对她的决定表示遗憾。2018年6月1日,根据集团公司的决定,萌芽幼儿园向张欣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除发放张欣当月应得工资外,又为她增发了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被解雇后不久,张欣遇到一个做律师的亲戚。得知她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历后,亲戚指出园方以插队怀孕为由解雇她是违法的。即便解雇,也要向被解雇方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据此,张欣可以向原单位申请经济赔偿金。如原单位拒绝,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违法辞退教师被判赔偿

按照律师的指点,张欣随后找到原单位,要求园方给予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但遭到拒绝。2018年6月8日,张欣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以萌芽幼儿园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请求裁决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每干满一年,补发一个月工资)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8月15日,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决书: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欣与萌芽幼儿园劳动合同期满后,张欣仍在幼儿园工作,并未提出异议。2018年6月1日,幼儿园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与张欣解除劳动关系,并给张欣发放终止劳动关系前应得工资以及增发一个月工资为补偿,共计8689元。因为萌芽幼儿园与仲裁申請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幼儿园需一次性支付张欣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共6.3万元。

接到裁决书后,萌芽幼儿园不服,遂向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幼儿园不承担支付被告张欣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幼儿园在起诉书中诉称:张欣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幼儿园对张欣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是正确的。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2008年9月,张欣与幼儿园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2014年9月,合同至2016年9月终止。2017年8月11日,幼儿园依据《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以及职工上交的“怀孕申请”排出了怀孕生育顺序,经幼儿园职工大会宣布并公示。2018年3月12日,“二胎怀孕排队顺序”又经大会宣布并公示,按顺序,张欣应于2018年10月怀孕(排在前面的几位老师已经申请并备孕)。2018年5月,张欣为了强占生育名额,故意提前怀孕。这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单位内部造成极坏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之规定,幼儿园与张欣解除了劳动关系。张欣于2018年6月8日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书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针对幼儿园诉状中提出的理由,张欣的答辩是:幼儿园出示的证据,已经证实了本人主张相关请求的事实,即2008年3月本人到幼儿园工作,2008年9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9月合同到期后,本人仍在幼儿园工作,但是此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幼儿园以各种理由拒绝,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2018年5月,因本人怀孕,幼儿园要求本人自动离职。随后,幼儿园将本人从微信工作群中移除,6月13日本人工作卡从系统中消除,使本人无法进行工作。因此,本人不用再出示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订、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法律对怀孕女性职工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处于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且幼儿园在施行二胎排队过程中将张欣排名第四更改为第七,并没有经过任何民主程序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2018年10月26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7条、第87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幼儿园的诉讼请求。判决书下达后,萌芽幼儿园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在法院执行法官的督促下,萌芽幼儿园向张欣支付了6.3万元经济补偿金。

至此,这起因女职工“插队怀孕”被单位解雇的官司尘埃落定。然而,公众对此案的讨论并没有终止。法律界人士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之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排队怀孕”的规定明显违背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

大多数社会人士则认为,近年来,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放开,很多单位尤其是员工全部为女性,或大多数员工为女性的,快速进入女职工扎堆生育的高峰期。这些单位,如果女员工扎堆怀孕、生育,势必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转,甚至导致单位业务瘫痪。为了防止不利局面的出现,单位通过出台“排队怀孕”的规章制度应对,也是基于解决现实问题的无奈之举。“排队怀孕”与法律相悖,固然无效,但作为员工,也应体谅单位的难处,早点与单位沟通,配合单位做好安排,以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编辑: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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