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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与未成年人隐私保护
——以“凤凰少女性奴案”为例

2019-02-20王雨康

视听 2019年9期
关键词:隐私权监护人凤凰

□ 王雨康

一、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当前,新闻媒体在报道某些民生问题时往往侵犯到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在个人保护权益上升的时代背景下,媒体迫于社会舆论压力,对报道行为进行了诸如隐藏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之类的纠正,但作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如何规避新闻报道中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问题,仍然需要引起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全社会的关注。近期对“凤凰少女性奴案”的报道,就代表了对发生在小范围内(某小型城市的一个区、小型县级市、某乡镇、某村庄等范围)未成年人受害事件报道过程中涉及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一)对于小型区域所发生事件细节报道的处理不当

央视网在对“凤凰少女性奴案”进行报道时写道:“2019年2月13日,龙某和以‘搭顺风车’为幌子将被害人龙某某骗至车上……”,对于当事人的介绍进行了隐晦报道。但是两天后澎湃新闻的报道内容却成了“龙某和从山江镇古塘村开车去山江镇街上跑车拉客,途径山江镇‘新农村’时,看见被害人龙某某(在校学生,16 周岁)在马路边招手搭车……”,文中对于被害人的年纪和事发地点进行了公开报道。随后“澎湃新闻”官方微博评论中则有自称受害者所在医院的医务人员透露伤情,之后多家媒体顺藤摸瓜发布了有关当事人伤情的具体细节。

在小型区域民生新闻的报道过程中,细节报道对于作为未成年的当事者是十分重要的,小型区域内的医院个数以及对应的可能的关联人物数目相对较少,当对细节披露不当时,交叉点对于当事人的锁定就非常关键。小型区域内的人际传播强度大,社会环境会对案例中16 周岁在校女生有多大程度上的影响不得而知,但是当事人之后成长中的心态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走向偏激人格的可能性。

(二)监护人和当事人通常拥有不平等的知情权

“凤凰少女性奴案”事件中当事人的小姨曾在一周后接受过采访,向《紧急呼叫》栏目介绍,其外甥女身体未恢复好,手被绑很久,被打了很多次,现在也上不了学,手连笔都拿不起来。这种报道在小型区域内很容易成为当事人被锁定交叉点的重要环节,因此媒体和监护人应予以谨慎对待,这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考验着新闻工作者的媒介素养。当采访这类涉及未成年人的伤害类新闻时如何引导其监护人回答相应的内容,对于未成年的当事人也要有相应的知情权,不可因为其心理承受能力等的不完备而忽略其主观意愿。

“凤凰少女性奴案”中当事人的小姨曾对媒体说:“不敢问她,一问就受不了。”可见在该案例中除去办案人员的多次案件问题引导与调查外,其监护人也是对当事人进行唤醒回忆,而当事人对于案件回忆的抗拒是明确的,但由于监护人的学历层次限制,可能对于问题的敏感性以及对未成年人教育的了解程度有限,因而新闻媒体就需在采访结束后换位思考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从而在稿件处理的过程中对于资料的细节内容进行筛选,做好“把关人”。

(三)对于伤害性事件中未成年人的隐私报道引导不妥

3月25日,湖南凤凰县检察院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凤凰检察”通报一起该县五十岁单身男子在自家房屋地下挖洞囚禁16 岁在校女生为性奴的案件,女生被囚禁24 天后被警方解救。检察院对于事件的通报内容进行了相应的细节隐藏,之后持续发布公安部门抓捕犯罪嫌疑人和提交检查意见书等一系列流程,对事件进行了及时的报道,满足受众对于该事件的关心,也对于未成年当事人进行了一定的保护,隐藏伤情的具体内容等敏感信息。

但是,之后曾有多家媒体通过联系当事人就诊医院乃至公安部门,对了解到的具体细节内容进行报道,而这些报道相继曝光后,对回到原生活环境的当事人的心灵伤害可想而知。同时,这也使得公众舆论会受其引导,澎湃新闻披露该案件时对于当事人的年纪(在校学生,16 周岁)进行了报道,引起了受众的共鸣与同情,随后上升到知情人士在评论中描述当事人在案件发生前的生活状态、家庭背景等,在网络环境中引发极大的讨论。

二、新闻报道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不力的原因

(一)新闻自由与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矛盾

小型区域的新闻报道往往会成为群众“茶余饭后的谈资”,但记者仍会行使新闻采访权,力求扩大信息量从而提高媒体的浏览量。因此,公众知情权和新闻自由权益的满足与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就处在一个对立的位置。在这方面,法律的规定模糊不清,在实际中更是难以操作。媒体往往引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尽量获取最多的相关信息,而作为当事人的未成年人则失去决定自身隐私权的话语权,因此,“凤凰少女性奴案”这类小型区域内的新闻报道更具有了解当事人个人意愿的必要性,即使客观上未成年人的心智等因素还不够独立做出决定。

(二)网络环境缺乏相应的监管力度

官方新闻媒体对于事件进行权威报道后,自媒体开始撰写报道以期抢夺受众眼球,甚至不择手段迎合受众的窥探心理,这其实已经侵犯了未成年当事人的隐私权。更严重的是,网络环境下所谓的“热心人士”提供当事人更多的信息,身为“意见领袖”的自媒体对他人所曝光的言论加以传播,使当事人的隐私权在言论自由的“绑架”下受到更严重的侵犯。当前,网络的监管往往是依照惯例对于言语辱骂等恶劣行为进行惩治,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还不够,对于网络环境监管具有关键意义的实名制的普及和监督力度还有待加强。

三、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对策

(一)加强公众舆论监管体系建设和学校教育

网络监管的相关部门需要拥有更为敏感的意识,对于网络上涉及他人隐私的评论和引导舆论负向性的新闻进行实名制认证并且进行批评教育。与此同时,需要完善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在让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时需同时考虑其个人的综合素养,要在足够尊重未成年人个人意愿的前提下让其行使发言权。同时,学校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普及也要同步推进,把“育人”作为学校教育的主要方面,加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

(二)新闻媒体要增强新闻技巧运用

在对“凤凰少女性奴案”进行报道时,为了获取受众的共鸣与同情从而获取更多流量,各大媒体的“报网端微”均采用了受害人在被解救时被铁锁锁住四肢以及颈部的照片。其实,这类画面的选择具有很强的倾向性,显示了新闻技巧的欠缺。这类画面构建了一个悲情和惨痛的氛围,同时也获得受众的同情,这种强调画面吸引流量的处理方式在新闻报道中是基本要求之一,同时一些必要的新闻报道技巧同样不容忽略。但是,“凤凰少女性奴案”的新闻缺少了对于人性的思考部分,过度追求惨烈报道,让披露“24日铁锁囚禁”这样的信息变成挖掘当事人真实身份的导火索,反而成了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具体表现。

(三)加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的法律界定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都认可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以及媒体工作者的新闻自由权,但在新闻报道的具体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和保障新闻自由之间的矛盾纠结。个人利益和媒体与公众的公共利益一直是个动态的过程,而流动的因素主要受时代和文化背景的制约。因此对于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媒体的新闻自由权的矛盾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细化基本的准则,从而找到两者在新闻报道中的平衡点。当报道未成年当事人的民生新闻时,要明确界定媒体的新闻报道权和个人隐私权的界限,以使媒体不能为自身利益而超越报道范围。这对于小型区域内所发生的新闻事件的报道更应如此,“凤凰少女性奴案”的新闻报道给我们带来了很沉痛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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