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合作社在产业扶贫中的作用
2019-02-20
詹筱媛 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郑欣峰 云南省昆明市扶贫办
产业扶贫是推动贫困地区精准扶贫、稳定脱贫的根本之策和长久之法,同时也是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有力抓手和支撑。云南省依托农村新型合作社建设,积极推进产业发展,带动更多贫困户脱贫致富,走出一条产业扶贫致富之路。
破痛点除难点做好角色定位是产业扶贫合作社发展的前提
在推进产业扶贫合作社发展进程中,在利益连接和利益共享机制没有建成之前,政府面临农民如何动员、市场如何对接的痛点;企业面临农村经济要素资源如何集中、产业计划如何实施的痛点;合作社面临农民资源如何整合,政策走向如何的痛点;农户(贫困户)面临产业结构调整后种(养)什么、怎样种(养)、种(养)后卖给谁的痛点。为破解痛点,解决难题,云南省各州(市)立足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遵循市场规律,明确政府、企业、合作社三者在产业扶贫中角色定位及职责分工,针对三者不同诉求,寻求利益结合点。一是做好角色定位和职责分工。政府引导做好主导产业定位培育打造、外引内培人才、基础设施配套的支持(冷链、物流基地、仓储、广告推广营销)土地经营权流转和产业奖补,企业找准市场壮大产业,合作社做好资源集中,统筹贫困户做好生产。二是做好产业链条和整合各方诉求。对于政府来说,产业升级、农民富裕、贫困户脱贫,不仅获得了经济效益而且获得社会效益,同时避免了产业发展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对贫困户带动出现“脱靶、脱轨、跑调”等现象,这就是最好的回报;对于企业来说,实现利润和价值最大化就是最好的收益;对于合作社来说,吸引更多农户(贫困户)入社,扩大产业规模,实现合作社良性有序发展就是最大的收益;对于广大农民(贫困户)来说,不管是租赁土地后成为职业农民或工人,还是入股合作社成为合伙人,获得更大的收入,过上更幸福的生活,就是最强的“获得感”。三是找准政府、企业、合作社三者利益结合点。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在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组织化、市场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部门要加大政策、项目、资金、人才、技术的支持和投入力度,积极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切实发挥好经营主体引领作用。
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创新经营模式是产业扶贫合作社发展的基础
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是产业扶贫合作社发展的核心内容,也是参与产业扶贫合作发展参与主体关注的焦点,不仅关系合作社健康发展,更关系产业发展的成败。项目成功、产业发展,才能发挥扶贫的作用。云南省在遵循市场规律前提下,完善以农民利益为核心的联结机制,以保障项目成功和扶贫效益到户。同时,更加重视产业扶贫合作社发展带动贫困户的数量和效果,体现扶贫到户的效益,使扶贫产业和项目效益真正惠及贫困户。一是建立新型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双绑”机制,强化利益联结,在全省农业龙头企业中筛选培育100家扶贫龙头企业,通过生产合作、股份合作、订单帮扶、生产托管、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与贫困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引导企业和合作社通过相互入股方式实现利益联结,鼓励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和农户(贫困户)以土地、劳务、资金等入股合作社,合作社集中资源入股企业,解决产业基础的规模化和节约化问题。同时,也支持企业以资金、技术、品牌等入股合作社,使企业、合作社和农户(贫困户)相互之间深度融合,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新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根据数据显示,2018年全省3.3万个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带贫,覆盖有产业发展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612万人,占全省有产业发展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总人数的89.3%。全省通过发展农业产业脱贫人数,达50万人。二是创新经营模式。在传统经营模式的基础上,推广“龙头企业+党支部+合作社+贫困户”产业扶贫模式,创新“党支部+公司+合作社+基地+贫困户+市场营销”“公司+基地+合作社+贫困户”等多种经营模式,有效地降低贫困户风险,使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实现资源共享、生产互动、利益共有,从而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拓展贫困户增收的渠道。
延伸产业链条做好利益分配是产业扶贫合作社发展的关键
从实践上看,扶贫产业从谋划到成长、成熟,至少需要3至5年时间沉淀,生长周期较长。云南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产业调整和利益联结中进行科学、合理和系统的布局,不仅做大产业链条,而且采取了合理的分配机制,做好分配链条,让各方充满活力和动力。一是依靠企业的技术和科技支撑,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加强农产品的开发包装,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培育地域品牌优势打开市场销路。元谋县超宝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吸收建档立卡贫困户107户到合作社,探索“全产业链”模式,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开展高附加价值的产业化生产和高利润的直销模式。二是探索“辐射带动型、吸纳就业型、入股分红型和合作发展型”四种利益联结模式,使贫困户能从农业生产中增加股金分红、经营性收入、劳务性收入,充分发挥产业扶贫合作社发展扶贫带贫机制,形成利益共享。以产权为基础,建立交易额返还和股份分红相结合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政府引导、公司带动和市场推动,按照“扶贫公司+农业龙头企业+村级合作社+贫困户”的产业发展机制,带动农户增收脱贫。
增强扶持力度重视规范化建设是产业扶贫合作社发展的核心
云南省充分发挥大扶贫的优势,汇聚社会各方力量,撬动其他社会资源,全力推动产业扶贫合作社发展。一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扶持重点企业和合作社,促进地区主导产业形成。支持企业规模化生产,支持合作社搞好新品种引进、业务培训、技术服务等保障,使农民(贫困户)离不开合作社,合作社离不开企业。制定出台《云南省“十三五”特色产业精准扶贫规划》《关于加快推进产业扶贫的指导意见》《关于创建“一县一业”示范县推进打造“绿色食品牌”的指导意见》等综合性文件和《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关于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等专项性文件,进一步强化脱贫攻坚产业扶贫政策保障,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二是要求各地在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培养贫困地区职业农民、规范引导市场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在金融、保险等方面给予龙头企业更多的政策扶持,充分用好扶贫产业基金,其补贴项目从生产环节向加工、运输、销售环节配套拓展,尤其是在产业拓展和营销上获得巨大突破,向带动农民致富人数多的企业给以倾斜,为典型合作社提供融资优惠、利率优惠,延长贷款期限等。2018年全省用于产业扶贫的资金达181.47亿元,占扶贫专项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总额比例的36.62%。2016年至2018年,全省累计贷款金额281亿元,贷款户数62万户次,风险补偿金总额11.64亿元,实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贫困县全覆盖。三是相关职能部门增强法律意识。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企业、合作社和农民(贫困户)的责权利,规范并约束各方行为,使各方从松散的市场交换关系过渡到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四是规范企业和合作社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包括规范章程和制度、股金设置、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使企业和合作社运行有章可循。近年来,云南省相续制定出台《关于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等专项性文件。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进一步督促指导各地建立参与产业扶贫新型经营主体的筛选和监管制度,明确筛选标准与程序,避免将“僵尸社”“问题社”“低能社”等纳入带贫主体。五是引导中介机构对企业和合作社开展评估,实行奖优罚劣,加大企业、合作社对本地农户尤其是贫困户带动作用的考核。严格按照《云南省产业扶贫工作考核办法(暂行)》指标、程序和要求组织考核,重点考核产业扶贫组织化程度、产业扶贫资金投入水平、新型经营主体带贫成效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行业产业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巩固脱贫成效加强产业项目和资产管理是产业扶贫合作社发展的保证
加强产业扶贫合作社发展项目及资产管理,扎实推动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提质增效,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一是严格项目资产确权登记。明确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范围,科学界定财政扶贫资金形成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加强产业扶贫项目实施监管,确保项目严格按照批准方组织实施,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建立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清单,加强日常检查监督。严格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建立扶贫资产内控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扶贫资产管护责任,确保扶贫资产保值、有受益不流失。二是提升项目资产运营成效。推进扶贫资产健康有序运营,分类指导资产运营问题整改,提升扶贫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三是规范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在建立健全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的同时,政府部门切实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贫困群众二者合法利益分配的指导与监管,通过法治方式强化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群众之间的契约关系,实现产权明晰、责任风险明确,并科学合理确定利益分配比例,及时化解利益矛盾,既保障贫困群众充分受益实现增收脱贫,又确保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合法收益,推动农业经营主体在贫困地区做大做强,持续调动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业扶贫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