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
2019-02-19
税收征纳 2019年9期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纳税人可同时享受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