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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2019-02-19汤霞

四川劳动保障 2019年6期
关键词:工伤事故行政复议工伤保险

汤霞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行政机关执法力度以及用工单位负责人与职工法律意识不尽相同等原因,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层出不穷。2016年到2018年,成都市青白江区共认定工伤案件1228件,不予认定工伤3件。其中,发生工伤认定复议案件8件,诉讼案件11件,上诉案件达90%以上,案件类型主要涉及“三工”类、突发疾病类、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类等。

原因分析

一是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及法律意识淡薄。不少企业以追求盈利为目的,忽视安全生产,发生工伤后漠视职工合法权益。有的企业经常要求职工加班,而职工为了获取更多的劳动报酬,经常超负荷劳动,导致工伤事故;有的企业对新员工不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或培训走形式,新职工技术不熟练导致工伤事故;还有一些企业工伤风险意识淡薄,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又不愿意承认职工所受伤害是工伤。

二是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及维权意识不强。一些职工法律意识不高,既不要求企业缴纳工伤保险,也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出了工伤事故,企业以无劳动关系或职工违规操作等理由拒绝赔偿。由于缺乏相应证据,工伤认定易引发复议或诉讼。

三是企业利用法定救济的繁琐程序进行恶意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确认、鉴定、赔偿程序多,耗时长。有的企业为了拖延赔付或让职工知难而退从而节约成本,恶意进行行政复议、诉讼。

四是法律规定的较为抽象情况导致各方对认定结论存在争议。由于工伤认定情形的相应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善、不具体,而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形却千变万化,某些案情企业、职工、行政部门、法院各自都有不同的认定结论,不同部门对类似的伤亡情况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认定结论或裁决结果,争议便随之产生。

五是法律法规宣传不够深入,执法力度不够到位。一些企业不理解缴纳工伤保险的好处,职工也不清楚对自身的保护政策,导致企业不缴纳或者瞒报漏缴工伤保险费。另外,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的参保情况存在监管不到位、监管处罚力度不大的情形,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很容易发展为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对策与建议

从源头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工伤预防是对职工安全健康最好的保障,企业应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自2017年以来,青白江区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成效显著,全区工伤发生率2018年较2017年下降10%,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累计减少426万元,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工伤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发生。

完善立法,统一标准,规范认定。应完善立法,统一尺度、统一标准。特别是针对各方争议和分歧比较大的部分,应制定相关补充规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规范处理标准,指导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实践。

改革司法审判制度,简化救济程序。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虽起到了对行政机关认定结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作用,但也阻碍了伤亡职工获得损害赔偿救济的及时性。为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企业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进行恶意诉讼拖延承担责任的时间,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取消对工伤认定结论的行政诉讼,简化申诉救济程序,试行“一复终局”模式,以行政复议结论作为最终结论,快而准地解决认定争议,确保工伤职工尽快得到应得的工伤赔偿。

强化执法处罚力度,加大扩面征缴范围。加大工伤保险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分散了工伤事故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行政部门应当在执法管理中帮助指导企业完善用工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提高企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认识。2018年,青白江区参加工伤保险人次为76759人,缴纳工伤保险费1263.9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9786人,工伤基金增加12.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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