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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基本原则微探

2019-02-18郑林彤

卷宗 2019年34期
关键词:原则

摘 要:证据制度以证据原则为基础,随着证据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理论界不同学派对证据原则进行了阐述,司法实践界对证据原则提出了新的挑战。改革开放至今,证据制度经历了从恢复到蓬勃发展的过程,[1]证据法基本原则也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系统的证据法制度,加之通说对证据法原则的阐述具有偏颇性,大都以刑事证据原则为主,导致证据法基本原则近乎成了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延伸。基于证据法原则应该具有的指导性以及普适性,本文着重对证据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原则;证据基本原则;指导性和普适性

1 问题的提出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当前我国法律实践以及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共识,是审判依据从“靠人情说话”到“靠证据说话”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至今,证据制度呈现出不断进步、蓬勃发展的态势,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证据法,对于证据法原则的规定散见于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以及一些条例等法律文件之中,缺乏统一而系统的原则体系。现行的证据法教学较为权威的课本,对于证据法基本原则的阐述也呈现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特点:卞建林学者主编的教材认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发现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以及自由评价原则;[2]何家弘学者主编的教材认为包括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据法定原则;[3]高家伟等学者主编的教材认为包括客观真实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4]刘品新学者等主编的教材认为包括遵守法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证据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公平诚信原则、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5]陈光中学者主编的教材则认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6]纵观各家学者的观点,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分歧之处,但大都以刑事讼诉的基本原则为主,没有从具体的诉讼法中抽离出来,概括出具有最基本价值和地位的基本原则。理论界尚且如此,加之我国没有系统的证据法制度和证据法典,缺乏立法基础,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實践中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重视程度高于对行政案件以及民事案件的重视程度以及在出现现有证据规则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没有基本原则为指导,给予了法官很大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使得证据面临着新的挑战。

2 对证据法基本原则的思考及见解

上文已述,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应该最具概括性,价值应该最具指导意义,地位最具基础性。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立法阶段给予指导,司法阶段弥补法律空白。它应该是能够涵盖“三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是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共同遵循的基本证据原则。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固然重要,具有很强的代表意义,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在确立证据法基本原则时倾向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否则就是去了基本的价值意义。无论基于理论还是实践的现实情况这种倾向性都是清晰可见的,因此,在阐述基本原则的时候更应该纠正这种倾向,摆脱长期以来刑事诉讼原则对于证据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真正使证据制度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中同等发挥作用。基于此,笔者认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包括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相当标准原则以及救济性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证据裁判原则是证据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是原则的原则。它强调以证据为本位,认定事实从证据出发,排除了人的主观臆断。普遍认为证据裁判原则经历了神明裁判、法定证据以及自由心证三个阶段,实现了审判中从求助于神明到从证据事实本身出发的历史变革。我国没有明文规定证据裁判制度,但是三大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 的司法解释都有对该原则的相关表述。如何正确运用证据裁判原则是关键问题。首先证据裁判原则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只能是证据,这是从正面规定了证据的主体地位,其次,用以裁判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目前法律规定的证据的种类有八种,这八种证据的证明力存在区别,这里所说的证据强调了客观真实性,要排除主观臆断等来认定案件事实。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强调证据的本位作用不等于对证据的极端化认识。司法实践中正是因为强调证据的作用,而寻找真相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就衍生出了一种将证据极端化的做法——刑讯逼供。既然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那就为了有证据而不择手段,刑讯逼供。这是走向了另一种极端,不是证据裁判原则所追求的价值,因此,对该原则的理解不能忽视第二层的含义,防止证据原则走向极端。

程序法定原则是指诉讼中如何收集、审查、判断证据以及如何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都应当由法律规定的程序加以规范,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果说证据裁判原则是实体性的规定,强调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有证据并且依靠证据,那么程序法定原则就从程序上给予了证据一层保护膜,强调证据运用实施过程的程序化以及法治化,再一次排除了主观臆断的弊端。对程序法定原则的理解也要注意这样两个方面,首先,立法必须保障诉讼活动有法可依,诉讼活动是证据法发挥作用最重要的舞台,只有保证诉讼活动有法可依,举证、质证、认证才能够和谐有序进行,法官才能够真正的做到兼听则明,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做出最为合理合法的判断。其次,执法人员必须做到严格执法,有法必依。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防止程序制度的落空。这里所说的证据程序法定不止是法官等执法人员的所遵循的程序,也包括纠纷双方和代理律师等其他人员所进行活动的程序以及证据的采集、展示等程序。违反程序法定原则的后果就是非法证据排除,即使实质上是合法的也必须排除在外,这不仅是严格依法办事的体现,也是一种价值倡导,即防止为了搜集证据而不择手段,违背法律倡导的保护人的价值追求。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强调的是证据的证明主体以及证明力。基于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一般主体不会随意提起诉讼,而对于自己的主张,只有自己提供的证据对自己的主张最具有证明力,也一定是最充分最有优势的。这也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体现,权利主体有权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同时就有义务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举证责任的规定都是该原则的体现。在行政诉讼中虽然举证责任倒置,但是行政相对人是根据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这种行为是基于先行为而采取的衍生行为,是一种抗辩而不是主张,而行政主体的举证责任就是对自己做出行政行为主张的举证。在刑事诉讼中都是控诉方负有举证责任,因为无罪是不需要证明的,被告人的无罪主张实际上就是抗辩,而控诉有罪就是一种主张,必须举证有罪才能说明罪行成立,这也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体现。总结概括可知,谁主张谁举证贯穿了三大诉讼法,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应该纳入证据法基本原则体系。从另一个角度看,主张人必定会举证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证据,这会促使法庭证据呈现的全面化,保证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接近案件事实,保证案件的质量。

相当标准原则是指在认定证据的过程中要保证证据的相当性标准,证据的呈现和事实的认定相当性,避免出现证据与事实的畸轻畸重。相当标准原则是连接证据与待证事实的桥梁,强调使得证据与事实粘合匹配度较高,是证明标准的问题,既不用过量过重的证据证明易于证明的事实,也不用无关的证据证明事实。基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弊端——双方均举证最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相当标准原则是对该原则的限制,不能过度举证,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举证。该原则体现的是一种等量和效益性原则,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均有体现。民事诉讼中体现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行政诉讼中也体现为证据的三性加上优势证据原则;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当标准原则还是效益性的体现,用相当证据标准来证明案件事实可以减低诉讼中收集证据的成本,简化举证、质证过程中不必要的证据呈现,从而确保认证的准确合理高效。

救济性原则是对于举证有一定困难的特殊主体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是指在负有举证责任的主体举证困难并且因此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的救济手段的方法。该原则意在保护权利的行使,防止权利落空的现象。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一种补充。首先,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必须是举证有一定困难的特殊主体,对于“举证困难”的判断应该包括权利人的法律经济状况、法律文化程度、行为能力等综合的考量;其次,如果举证不能将会给案件结果带来重大影响,极有可能导致案件结果的相反或者重大分异。最后,救济的主体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律师协会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等可以基于救济的一切主体。之所以不限于法院为唯一救济主体,一方面在于缓解法院的繁重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在与发挥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事实,追求真实可靠的证据。救济性原则不仅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举证中出现的困难境地,还有利于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的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相当标准原则以及救济性原则这五大原则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关系。证据裁判原则是前提,程序法定原则是保障,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关键,相当标准原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限制,救济性原则证据原则的补充,这五大基本原则在三大诉讼法中都有体现,是具有高度概括性和系统性的基本原则体系。

3 推进证据立法以及确立基本原则的展望

对于证据法基本原则的学术争鸣不断,不论怎么样的见解都需要回归证据法基本原则的初心和价值追求,基本原则一定要具有统一性和普适性,否则何为基本原则呢?回首我国证据法发展的四十多年,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没有一部完整的证据法就使得证据法的各项规定在实践中存在问题,因此,更应该确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推进证据立法建设,完善证据法制度。随着新型技术的发展,科技的突飞猛进,案件事实的逐渐呈现出复杂化,高技术化的特点,这对于证据法的运用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期待系统的证据制度的建立以及我国证据法研究的更深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保生,冯俊伟,朱盛文.中国证据法40年[J].证据科学,2018,26(02):133-150.

[2]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6~91页

[3]何家弘主编:《证据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9~291页

[4]高家伟、邵明、王万华:《证据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193页

[5]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6~97页

[6]陈光中:《證据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00~130页

作者简介

郑林彤(1996-),女,河北承德,河北工业大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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