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前后的住房租赁
2019-02-18叶昌元
城乡建设 2019年15期
■ 叶昌元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城镇住房制度走过一条曲折的路。
我国许多城镇都是围绕工矿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之初,因财力匮乏,只能“先生产,后生活”,优先进行工业建设,职工居住条件非常艰苦。后来,国家、集体虽然每年在职工宿舍或住房上都有较大投入,但并没有跑赢城镇化进程、城镇人口增长速度。到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城镇人均居住面积并不比二三十年前高。这时候,想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仍然处于建房资金不足的困境。
随后实行的住房制度改革,在存量房上做文章,一方面大幅提高房租——原来的房租是0.13元/平方米,不足以维修房屋;另一方面鼓励职工把自己所住的房子买下来,同时将原属国家或集体的房屋产权转向个人。这样回笼的资金再投入到商品房建设,把房子卖出去再盖,如此不断滚动,扩大住房增量。这就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们看到的情景。再往后,我们看到了住房还负载着抬升GDP、吸收游资、投资等功能。房价也一路攀升,让普通职工可望而不可及。
广大老职工发现,在自己中青年时期,一套房子的租金合几块钱;现在,自己的儿孙辈毕业后在大城市租房,每月需交数千元,还是合租。如果说这里面出了什么问题,那就是建房的“初心”变了,本来是用来住的房子,被人炒了。
当然,历史不可能回到40 年前。今天及未来的住房租赁制度将是怎样的?读者诸君不妨读一读本期“我国住房租赁制度的发展与变革”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