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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防雷安全监管的调研与对策

2019-02-18莽,戴

陕西气象 2019年1期
关键词:汉中市气象局减灾

王 莽,戴 雪

(1.鄠邑区气象局,西安 710300;2.汉中市气象局,陕西汉中 723000 )

随着国家防雷减灾体制改革不断纵深推进,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防雷检测市场全面放开,气象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社会管理工作面临新要求。

1 汉中市县防雷安全监管的探索

1.1 完善防雷减灾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汉中市、县两级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和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汉中市气象局与相关部门召开了防雷安全许可及监管工作对接会,相关部门完成了防雷许可及防雷监管职责优化调整,及时调整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权责清单内容。细化防雷减灾在市县政府对镇办目标考核中的内容,确保监管责任层层夯实。市气象局着力构建“气象+行业”防雷安全监管模式,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建筑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市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管办与市建规局质监站双方建立信息互通、联合监管机制; 与汉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并开展联合检查;部分县气象局与教育局、卫生局等部门联合开展防雷安全检查,有效强化防雷执法检查的力度,督促相关单位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

1.2 提升气象部门行政检查的能力

1.2.1 健全行政执法机制 汉中市气象局重组了行政执法队,确定了3名专职队员,配备了车辆、服装、执法记录仪等装备;严格专、兼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先后印发了《汉中市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汉中市气象行政执法队工作规则》和《全市气象部门行政执法制度汇编》等;市县均成立防雷安全监管办公室;完善了隐患排查闭环整改、风险分级管控等制度。

1.2.2 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市局执法队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全面摸底、建档,与安监部门名录对接,确保易燃易爆场所等重点监管对象全面纳入监管范围;在陕西省气象局及汉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防雷安全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法年、省市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整改等专项活动中,突出隐患排查及复检督查,提高了复查的次数和闭环整改质量;完成全市防雷重点单位《防雷安全责任书》的签订。

1.3 提升防雷减灾公共服务能力

1.3.1 构建新的防雷公共气象服务格局 调整优化防雷减灾业务分工。市气象服务中心承担防雷公众信息服务,市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承担防雷技术服务支撑,市气象台负责雷电监测预警等基本业务工作。

1.3.2 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 在世界气象日、“三下乡”等宣传活动中,向群众发放防雷宣传资料及开展现场咨询。制作《宁强防雷》《中小学防雷避险知识读本》《南郑农村气象工作手册》等资料分发至群众、学生及乡镇气象信息员手中。通过网站、电视等媒介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视不够

公众对雷电灾害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防雷减灾常识薄弱;部分防雷重点单位业主对按时开展防雷检测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存侥幸心理;部分县局还存在防雷执法趋利、以检测代替管理的惯性思维,对防雷监管职能认识不清。

2.2 县局防雷监管能力不足

对于市县防雷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立、人员编制,国家和省级气象局没有明确指导意见。目前,市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管挂靠法规科,由法规科及执法队人员兼任,县局也无专职人员。监管的方式还不能完全满足防雷安全监管的需要,特别是基层人少事多,执法能力和水平需进一步提高。

2.3 监管信息不通畅

防雷服务企业的防雷检测结果不能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快速反馈到气象监管部门,导致有防雷安全隐患的单位不能及时整改。已建成的防雷网站疏于管理,信息更新滞后。

2.4 对防雷检测机构监管尺度难把握

防雷检测市场放开,部分企业为追求利益而忽视检测质量的违规行为或将发生,防雷检测资质挂靠、变相转让等乱象难以认定查处,监管尺度不好把握,监管难度大。

2.5 气象灾害防御中心运行机制不完善

市气象局虽成立了气象灾害防御中心,但由于编制、人力不足,运行机制不畅等原因,新机构的职能并未调整到位,没有充分发挥其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

2.6 地方财政对防雷工作支持不够

防雷安全监管属地化,财政保障应纳入地方财政,但受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部分地方财政尚未对防雷安全监管形成稳定的投入机制。

3 对策与建议

3.1 打造防雷安全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

3.1.1 积极推动防雷安全党委、政府领导责任 气象部门应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将防雷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以全面落实防雷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3.1.2 强化部门共建共治 气象部门积极与安监、卫生、教育、住建、经贸、工信部门等联合发文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厘清与各专业部门的监管职责,消除部门间的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着力构建“气象+行业”防雷安全监管模式。

3.2 气象部门多举措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3.2.1 推动各行业企事业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与当地安监部门对接易燃易爆场所名录,完善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监管清单,确保防雷重点单位全面纳入监管范围。加强防雷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落实企业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3.2.2 突出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结合安全生产检查等专项活动,强化市县防雷监管办、执法队责任担当,强化考核工作、完善防雷隐患排查及闭环整改等工作制度。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市场检测服务评估、抽检,确保排查的技术支撑。

3.2.3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加强行政执法培训,提高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素质[1]。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强化市级气象执法队伍建设,形成执法以市局为主、县(区)局配合行政执法格局。在执法检查中运用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执法行为。

3.2.4 用好系统信息平台 加强省局开发的防雷安全监管平台的应用推广,发挥其在防雷监管信息处理、规范执法检查中的作用。

3.3 营造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防雷减灾氛围

3.3.1 推进防雷行业自律 发挥防雷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防雷技术服务企业加强自身建设,促进防雷减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普及和推广,加强防雷信息技术、新装备的引进和应用[1]。

3.3.2 加强防雷安全教育宣传 除了对相关单位和场所的防雷法制教育培训外,还应在社区、企业、学校等广泛开展以学习掌握防雷常识、隐患处置为主的教育培训,编制防雷科普宣传品,防雷安全知识进校园,加强多种渠道宣传防雷减灾知识,形成以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为主体,社会单位参与的防雷科普网络。

3.3.3 公示公开防雷监管信息 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市级防雷减灾安全网站管理,将防雷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技术标准、雷灾案例、防雷科普等内容对外公开,公示公开防雷技术服务单位清单,曝光重大防雷安全隐患单位。

3.4 推动防雷公益发展,优化服务

3.4.1 着力提升防雷公共服务能力 通过调整防雷业务布局,提升防雷公共气象信息服务能力,丰富防雷公共服务的内容。发挥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技术优势和主动作为意识,充实人员。

3.4.2 着力提升防雷减灾基础业务能力 结合气象现代化建设方案,提高雷电预报预警精细化水平,提升雷电强度和落区预报预警的精准度,积极完善雷电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规范雷电风险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

3.4.3 规范防雷经费管理 防雷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杜绝管理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资金混用现象[2],加大与市县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增进地方财政支持投入的力度。争取将学校、医院、政府机关、车站等场所纳入防雷公益性检测范围,所需经费争取纳入财政预算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3.4.4 培育多元主体的防雷专业服务市场 通过 “双随机”、挂牌、曝光等方式对防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和监管,强化防雷检测服务标准的应用。培育多元主体参与的防雷专业服务市场,扶持规范管理且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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